標籤:

御殿場事件(3)檢方大翻案

大家好。在你們看到這條推送的時候,我已經又飛去東京了。

一個夏天幾乎沒有出屋子,除了發貨之外,寫東西也成為了我生活中很大的一部分。最近有出版社在聯繫我把這些故事出版成書,不過按我的拖稿效率,估計要到年底才能交稿了... 不過在書中我會把以前的一些故事的細節寫得更加詳細,並且增加一些在這裡沒有寫過的案件。當然,前提是我能及時寫完...

=====================

上次我們聊到了御殿場事件中,被提交刑法審判的四名少年都出具了相當具有說服力的不在場證明。儘管檢方拚命否認這些不在場證明的有效性,但在辯方律師出色的發揮之下,反而是公訴人的最主要證人——受害者井上小百合被爆出了事件當天(2001年9月16日)的約炮事實。因為她當天的行蹤與報案時完全不符,由此這件輪姦未遂的指控便完全失去了意義,讓檢方在庭上被大打其臉。

但是各位別忘了,警方當時用來恐嚇這些被起訴少年的言辭:「不老實交代的話,我們會一直陪你拖下去。」

警方顯然不是說說就算了的,他們要挽回自己的顏面。

2002年9月19日,御殿場事件的第三次公開審訊開始。

======================

出乎意料的是,檢方仍然提出讓井上小百合出庭作證。而起訴的原因也並未變更,仍然是「輪姦未遂」。

按理說,一旦證人在庭上做過偽證,那麼這名證人的言辭便不再具有任何的說服力。然而,井上小百合的出庭,似乎說明了檢方已經沒有了任何底牌,毫無還手之力。就在法庭里旁聽席上議論紛紛的時候,小百合走上了證人席——出於保護證人的原因,法庭仍然給井上小百合準備了一間單獨的房間,讓她通過閉路電視在法庭里作證。

井上小百合的表情似乎很平靜。辯方律師首先發問:

「井上小姐,我記得你在上次開庭中,曾經承認了在案件發生當時,你在與其他的男性會面,沒錯吧?」

井上用非常輕的聲音說:「在庭上做出了與事實不相符的證詞,給大家添麻煩了,實在是對不起。」說罷,她站起來對電視鞠了一躬。就在大家以為此時檢方會提出撤銷起訴的時候,井上坐回了座位,接著不緊不慢地說:

「之前我說這些人猥褻我的時間是9月16日,但其實是那一周前的9月9日。」

庭上當時便一片嘩然。

=================

檢方將一件事情的發生日期都沒搞清楚,就對嫌疑人提出了公訴,這簡直是滑稽至極的做法:我懷疑你曾經犯罪,但我說不好是哪天,所以就起訴你... 這種荒唐的做法,竟然真的出現在了法庭之上。

井上小百合發言之後,檢方的檢察官一臉得意地站起來,對法官提出調整訴狀中案發時間的要求:

「法官大人,我們已經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四人在井上小姐提出的案發日期,的確對井上小姐犯下了輪姦未遂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們請求將起訴內容中的案發日期,由2001年9月16日改為9月9日。公訴內容不變。」

辯方律師怒不可遏,他站起來對法官說:

「在檢方完全沒有弄清事情真實的情況之下,貿然對我的當事人提起公訴,並且擅自改變訴狀中的案發時間,這是明顯的藐視法庭行為。我方提出應當駁回這一起訴請求,並且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們。」

然而檢方也不依不饒地反駁道:

「根據日本國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款,在不違背公訴事實的一致性的前提下,法庭應當接受檢察官提出的,對原訴訟內容以及量刑建議進行的變更、追加、撤回等等請求。因此庭上應當接受我們提出的起訴原因變更請求。」

法庭接受了檢方提出的要求。於是在上一次庭審中被證明了清白的少年們,不得不再次開始為檢察官提出的「一周之前才是作案時間」的新理由,給自己尋找清白的證據。

=======================

而檢方這次「翻案」中,最關鍵的人物,無疑還是井上小百合。

小百合曾經在之前的幾次庭審中,都對「9月16日是犯行日」這一說法咬得很死。然而在上一次被當庭戳穿謊言後,小百合的託辭是「因為怕約炮的事情被家裡知道後挨罵」,而選擇了說謊。但如果我們把她這次提出的「9月9日遭到了猥褻」這件事認真地思考的話...

一個女孩,上周剛剛被一群不良少年輪姦未遂,下一周就馬上開始約炮,是不是有點兒匪夷所思呢?

在本次庭審上,配合檢方提出的9月9日遭到了猥褻這一情況,井上小百合當庭再次做出了新的證詞:

「我遭受猥褻的日期,並不是9月16日,而是9月9日。因為我家每年9月9日都會祭祀先祖,而我當天沒有參加家裡的祭祀儀式,而是去學校參加了課外活動,所以在回來的路上都覺得自己會被先祖的在天之靈懲罰。這個記憶我到現在都很清晰,所以我確定是9月9日這一天出的事兒。

當天晚上7點半到八點之間,我坐車回到了御殿場。從車站的台階上走下來的時候,突然平田健兒走過來,跟我說「好久不見啦,還記得我嗎?現在有時間嗎?有個事兒要跟你聊聊」然後就帶著我往商店街里走。我以為他是想跟我聊聊感情方面的問題,或者是告訴我有誰悄悄暗戀我,所以就很高興地跟他一邊聊一邊走。路上他還拉著我的手,我也沒有多想什麼。

他沒有跟我提出讓我跟家裡說一聲的事情,我也沒往家裡打電話。之前我說他提出讓我給家裡打招呼,是因為我把這天的事情和16日的事情記混了。

跟他走到卡拉OK店門前的時候,店裡走出了4個人跟上了我們。然後到了路口的神社的時候,從神社邊又走出了4個人。就這樣差不多被十幾個人圍著,他們把我帶到了中央公園。這些人里沒有我初中的同班同學,但好像有幾個是同年級的,然而我想不起來他們叫什麼了。人數也記得不是很清楚,應該是十幾個人,我沒有仔細數。

在中央公園的噴泉邊上坐下,平田就開始跟我聊「高中在哪兒上學?跟我交往吧!」之類的話題。我覺得挺無聊的,就隨便跟他搭著話。差不多坐了十分鐘左右,噴泉開始噴水,周邊的霓虹燈也點亮了。我還記得這時有薄薄的水霧蒙在我的臉上。

過了差不多半小時,平田扶著我的肩膀跟我說:「當我女朋友吧!」但是我回答:「不行,我已經有喜歡的人了。」結果他停了一會兒,說「算了,那我就上了你。」說完,就拉著我的胳膊強行把我拖到了那間小亭子。

之後就和我在最初供述的一樣了,這幾個人發現我來了例假,於是就用手猥褻我。時間最長的大約5分鐘,短的也差不多2-3分鐘,總共十個人對我下了手,這個我記得很清楚。差不多過了40分鐘後,他們才放我走。

回家的路上我覺得好像被他們跟蹤了,於是就跑到了便利店裡躲了幾分鐘。到家的時間已經快11點了。我之前說差不多12點到家,是為了配合16日我撒的謊。因為這群人威脅我不許告訴家長,同時我自己也覺得很羞恥,沒臉見人,所以就沒跟家裡提起過這件事。」

(嘴上說沒臉見人,但是一周之後你就去約炮了呢...)

=======================

辯護律師在聽完井上小百合的證詞後,開始對她提問:

辯:「請問你還記的當天的天氣嗎?」

井:「記得不是很清楚了,但我記得在我回家的路上,好像開始下毛毛雨了。」

辯:「那麼這些少年們把你推倒在草坪上的時候,你記得草坪是濕的還是乾的?」

井:「不記得了,印象不是很深。」

辯:「跟據你16日約會的那位男子的證詞,當天你們兩人發生了關係。這是事實嗎?」

井:「是的。」

辯:「那麼你16日的時候並沒有來例假?」

井:「是的,其實我來例假是9日的時候。」

辯:「那麼你為什麼在之前的證詞中,冒著被揭露撒謊的風險,把事件發生的日期說成是16日呢?」

井:「因為我為了跟家裡解釋16日夜裡的約會,所以才撒了謊。後來家裡帶著我去報案,我就只能跟警察也那麼說了。本來我以為警察會把他們叫來訓斥一頓就算了,但沒想到事情會鬧得這麼大。」

辯:「根據那位與你約會的男子提供的證據,16日夜裡他給你手機發簡訊,問你怎麼跟家裡解釋的。請問你是怎麼回答的?」

井:「我說,我被同學們帶到公園欺負了。」

辯:「那麼這位男子是怎麼回答的?」

井:「他問我這麼說沒關係嗎?」

辯:「你是怎麼回答的?」

井:「我說,這是真事兒所以沒關係。」

辯:「我的問話完了。」

=====================

第三次開庭之後,局面突然對辯方顯得不利了:因為之前辯方律師團的調查都局限在「洗清9月16日的罪名」的身上,所以對於16日相關的證據,辯方律師團都保留得很好。然而,在檢方突然提出作案時間其實是9月9日之後,辯方目前手中的證據大部分便宣告無效。而另一方面,檢方將時間修改為9月9日之前,可想而知,檢察院和警方必然已經在9月9日的相關證據上做好了較為充分的準備 —— 甚至我們無法排除,有些對檢方不利的證據可能已經被毀掉了這一可能性。所以在下次開庭之前,辯方律師團最大的難點,就是在於收集新的證據。

事實上辯方律師團也是這麼做的。但從證據收集層面來說,他們顯然並不順利。

辯方律師首先找到了井上小百合聲稱在路上為了躲過跟蹤而進入的便利店,要求調取當晚監視錄像資料。但店方聲稱那一天的錄像資料已經被誤操作覆蓋了。

之後,律師們找到了中央公園管理處,調查小亭子的情況。因為在小百合的供述中,曾經說過當時公園裡的小亭子在維修,外面貼著禁止進入的膠帶,所以這些不良少年們便在草坪上猥褻了她。而公園管理處出具的記錄顯示,9月16日的小亭子確實正在維修,禁止進入。律師們隨後調查「禁止進入」的膠帶的貼出日期,公園記錄顯示是14日。也就是說,如果作案時間確實是9月9日的話,這間小亭子應當沒有禁止進入的警示。

另一方面,辯方發現警察帶著井上小百合於2001年9月21日指認過作案現場,當時小亭子已經在進行維修了。因此,小百合聲稱的「小亭子在維修」的證詞,很可能是根據指認現場當天的情況,編造出來的細節。

從物證方面,辯方發現檢方從未出示過受害人被弄髒、撕破的衣服,以及受害人的驗傷報告。所以作為辯方,也無法要求對這些直接物證進行鑒定。對於檢方這種避實就虛的做法,很多律師認為其實檢方根本拿不出證據。

而檢方出示的唯一證據,便是最初的10名少年的「認罪書」。在這份由警方威逼利誘之下寫成的認罪書中,10名少年都直接承認了在2001年9月16日對井上小百合進行了「輪姦嘗試」。沒有任何一個人提到過9月9日的案情。如果這10份認罪書真的是由10名少年分別獨立寫成的話,那麼如果案件真的在9月9日發生,必然會有人在日期上產生猶豫,或者直接供認出9月9日才是案件發生日。但真實情況是,所有少年都對於9月9日的輪姦嫌疑毫不知情,所以在10份認罪書中,都確認了9月16日才是真正的作案時間。

而且,無一例外地,10份認罪書都與井上小百合的證詞一樣,談到「小亭子正在修理」。到這一步,警方強迫10名少年按照井上小百合的供述來寫出認罪書的做法,似乎可以確認無疑了。

====================

2002年10月10日,第四次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庭正式接受了檢方對於作案日期的修改申請。檢方首先提出,要求證人上庭。

出庭作證的證人,正是之前與井上小百合約炮的那名19歲男子。檢察官用平穩的腔調對他問了如下的問題:

「去年9月16日,你和井上小百合見面。見面時間是幾點?」

「在一起呆了多長時間?」

「和她幹什麼了?」

「她怎麼回的家?」

而男子的回答,與之前在第二次開庭時回答得清晰無誤不同,他開始含糊其辭:

「我只記得那天跟她見了面,但具體幾點、去哪兒了、幹了什麼,我都不記得了。」

檢察官十分得意地結束了問話。這樣一來,檢方便將「井上小百合是個約炮少女」這件事的證人直接從庭審中排除了。

而事後根據記者們的調查,發現該名男子在第二次開庭後,受到了檢察院和警方的多重恐嚇。因為當時與他發生關係的井上小百合年齡尚不滿18歲,根據「淫亂行為管理條例」,與未滿18歲的青少年發生猥褻及性行為,都會被提起公訴。所以檢方是用「免於調查」的條件,與這名男子進行了交換...

第四次開庭,因為辯檢雙方均未提出新證據,因此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證據更新後繼續審理。

==========================

10月15日,四名因為涉及刑事起訴而被警方羈押的高二學生,川井祐二,勝俁貴志,堀內聰太,勝亦信仁,自被逮捕之日起,在看守所熬過了9個月。這一天,他們被准許假釋出獄。假釋保證金每人250萬日元,條件是出獄後四人不得見面,也不得面會彼此的親屬。

當他們走出看守所的大門的時候,迎接他們的不僅僅是家裡人,還有從全國各地趕來的記者們,以及一些自發組織起來聲援他們的老百姓。但在不遠的未來,還有更多更多的坎坷在等待著這四個人。

(按說又該請聽下回分解了... 但是下面我馬上會談到一個重大的發現,所以再緩緩。)

(圖為我的狗,開普勒)

川井祐二被保釋之後,學校提出希望他中止學業,拒絕讓他併入高二繼續學習。於是川井只得退學後,通過函授高中繼續學業。

勝俁貴志接到了學校方面的處理意見:要麼自主退學,要麼校方開除。不得已,他只好退學後來到母親的小飯館裡幫忙,之後成為了一名建築工人。

堀內聰太也被迫退學,來到了父親的壽司店打工。

勝亦信仁被學校通知無限期停課。

而從假釋這一天起,涉及案件少年的家人們便開始了拚命尋找2001年9月9日的不在現場證明的嘗試。

首先是平田健兒,他是第一個被井上小百合提到的犯罪嫌疑人。他的生日恰好是9月10日,所以9月9日這天晚上的事情記得很清楚:他來到了同為足球少年的朋友的家裡,朋友的媽媽給他們做了咖喱飯吃。

勝俁貴志的母親的生日是9月8日。在9月9日當晚,一家四口人去了車站附近的烤肉店吃晚餐慶祝。店裡的預訂記錄和賬本上都清楚地記錄著他們一家人的到訪。

堀內聰太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也比較清晰。9月9日他父母一早便外出前往東京,所以只留下了他和其他三名僱員來照顧店面。當晚20:30-21:00這段時間,堀內在打烊之後自己來到院子里,練習打沙袋。而這一過程被一名店裡的僱員全程看到,因為據他所說:「外面下那麼大的雨,還在院子里打沙袋,實在是太奇怪了。」

等等,下雨?!

如果我們沒記錯的話,井上小百合對於9月9日當天的天氣,說的是「我記得在我回家的路上,好像開始下毛毛雨了」、「草坪是干是濕,我記不住了」。

(圖為 Konny 的 阿蒙,梁海君提供)

那麼,9月9日當天真正的天氣情況是如何的呢?

辯方律師團來到了御殿場市氣象觀測所,要求查閱2001年9月9日的天氣記錄。根據觀測所的記錄,當天的情況是這樣的:

2001年9月9日晚間,第15號颱風接近東海地區。包括御殿場在內的靜岡縣東部發布了洪水警報。距離案發地中央公園550米距離的御殿場氣象觀測所所收集到的數據表明:

19時開始:每小時降雨3毫米;20時開始:每小時降雨1毫米;21時開始:每小時降雨3毫米

而車站附近的雨量計記錄顯示:

19時開始:每小時降雨1毫米;20時開始:每小時降雨3毫米;21時開始:每小時降雨2毫米

從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實驗表明,在無風狀態下,每小時1.5毫米的雨滴可以在5分鐘內將衣物全部澆濕。而伴隨著風速增強,衣物變濕的速度顯著提高。這一切實驗,都是在檢察官和法官同時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

根據御殿場消防隊的記錄顯示,9月9日晚間的風速為7.2米/秒,瞬間最大風速達到了17.6米/秒(相當於每小時64公里)。當晚在大風和降雨的影響下,御殿場市的交通事故共發生了12起,在保險公司的備案記錄中,無一例外地寫著「天氣:大風有雨」。

所以在這樣狂風大作且有中等程度降雨的夜裡,井上小百合回答「不記得天氣了」以及「不記得草坪濕不濕」,實在是太不自然了。而那幾位少年,我想,也沒有什麼心情非要在這種日子,冒著風雨執拗地在濕漉漉的草坪上猥褻一名女孩子吧?

=======================

在收集到了關於颱風降雨的證據之後,辯護方將其呈交法庭並申請開庭審理。

「井上小百合,你的謊言該結束了!」

這樣想著的那幾名被冤枉的少年,以及站在他們身後的辯護律師團,以及在法庭外聲援他們的群眾們,卻沒能等來法庭的開庭審理通知。

因為自此之後,公訴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出庭。這樣一起明顯不過的捏造證據的案情,就這樣被擱置了3年。等到再次開庭的2005年10月27日,少年們卻被判處「輪姦未遂罪名成立,判處2年有期徒刑」。

我們下次再來寫,這次讓人瞠目結舌的公審,以及之後更加「天馬行空」的控方舉證技巧。敬請期待。


推薦閱讀:

為什麼在日本人面前的這次裝孫子這麼難?
為美化侵略而吹出來的日本「切腹」

TAG:日本 | 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