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沒有善惡觀念的人,做了惡,該如何評判?
一個沒有善惡觀念的人,做了大眾即廣義認為的惡事,比如殺人,該如何從法律和道德上評判呢?還有相對於(無善惡觀念)孩子和成年人,他們都做了惡,人們更願意體諒寬恕孩子?這是為什麼,明明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這屬於年齡歧視嗎?
咬人野豬已被擊斃
一個真正沒有善惡觀念的人,既不應當被道德抨擊,也不應當受法律懲罰。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沒有善惡觀念」是什麼意思,所謂的「沒有善惡觀念」不是說個人的價值取向和正常人不同,而是說個人沒有機會或者沒有能力正確認識社會道德和法律標準。狼孩就屬於前者,瘋子則屬於後者。
一個人要建立對道德和法律標準的認知需要兩個條件:生存於社會環境中並且心智正常。只有在缺失了其中某一個時,才有可能真正地「沒有善惡觀念」,否則不過是在有善惡觀念的情況下進行了逆向選擇而已。所以有沒有善惡觀念,其實是個客觀情況,而非主觀認識。
我們之所以對孩子的刑事責任年齡有爭議,喜歡抨擊「熊孩子」,其實也不過是因為對孩子心智成熟的速度認識有所不同。倘若一個孩子天賦異稟,一歲就能傷害到他人,多半也不會有人主張他必須接受法律懲罰或者道德評判了。
(?ω?)寫完發現最後的假設很X戰警~上圖是艾德·蓋恩 ,《沉默的羔羊》中漢尼拔的原型。警方在他的家中發現了大量噁心的「人類手工製品」,包括人皮面具,人皮燈罩,頭骨湯碗,頭骨床頭布,乳頭皮帶等。他同時犯了謀殺、毀屍、盜墓、食人和戀屍癖等罪。。。
然而最後並沒有對他判刑,他被醫生鑒定為慢性精神障礙,餘生在明尼蘇達州立精神病院中度過。
艾德·蓋恩從小在一棟小建築中長大,沒有朋友,沒有社交,更不知異性為何物,這形成了他孤僻和不知常理世情的性格。他沒有獨立的自有價值觀,沒有明確的善惡觀念,他在精神病院,被其他人認為是個有點害羞,內向善良的人。。
章北海: 我只盡責任,其他的事情隨你們做去吧。
評判?一個真正能做到沒有任何善惡觀念的人——如果不是有精神疾病的話——不是大多數人有資格評判的。這屬於監護人責任履行問題
孩子就不說了,因為孩子不是完整心智的人,不應該為自己負責。
說善惡觀念吧,這麼說吧,不存在沒有善惡觀念的人,要討論這個,你先要知道什麼叫善,善並不是什麼神或者人規定的東西,你可以裝作不知道或者不認同的。
相反,善是每個人都知道「應該」這麼做的東西,比如不撒謊是善,是因為如果不是每個人都承認不撒謊是「應該」做的,那麼就會所有人都可能會撒謊,那麼所有人就都不會相信別人的話,那麼「撒謊」也就不存在了,因為有人相信別人不撒謊說真話,撒謊才有用。也就是說,你必然知道「不撒謊」是所有人都應該做的,因為如果不是這樣,你連相反的事「撒謊」都做不到。再比如殺人,就更簡單了,如果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不應該殺人,而都去殺人,你就連不殺人的反面殺人都做不到,因為你早就死了。
所以這不是主觀的東西,你可以不認可的,善惡是客觀的東西,不存在你沒有善惡觀的可能性。
惡,就是你知道「應該」怎麼做,但不去做。既然你知道什麼是應該,也就必須負責。顯然取決於你的道德觀
如果你是Kantian,那麼顯然,只要這個人相信自己是在履行職責,那他不管做什麼都是道德的,但顯然這不影響我們去處決他。更廣義的說,如果你有既定的非consequentialist結果主義的道德觀,你就去套你的定義就好。
如果你是純粹的結果主義者,那意圖就無所謂;那麼他做了壞事就是壞人,非常之簡單。
如果你並沒有道德觀,只是全憑感覺(樸素的道德觀?),那你咋感覺就是咋唄論跡不論心
道德上你愛咋評判咋評判。
法律上不需要個人去評判。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你要是滿足這條,是個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能脫罪,不過並不是法律在評判你是否具有所謂的「善惡觀念」。
司法判決不取決於犯罪者是否具有「善惡觀念」,只取決於他觸犯了哪條法律,該怎麼定罪和量刑。
以及,知乎也好微博也好,熊孩子該死的聲音多了去了。
如有冒犯,先至歉,我正在學習這邊的溝通文化。
你想說的,應該是沒有善惡二元觀念的人,作了二元觀中的惡,應如何判斷吧?
不知道題主有沒有聽說過:
有因善意而生的惡:
- 天氣不冷了,但媽媽怕孩子冷,要他多穿衣服,結果熱出病來了。
- 孩子喜歡食花生蛋糕,家人不知道他嚴重敏感了,為了滿足孩子,就算窮困也買了給孩子食,但食完就因嚴重敏感而離世了......
- 母親把一切都給了親生兒,寵愛有加,為他抵擋一切,把他養成了沒用的人。
亦有惡意而生的善:
- 戰爭為了奪取別人,但養活了自己的國家。
- 殺人魔的出現,讓其他人不敢靠近那附近的地方,但保護了生態環境,絕種動物因此得救。
這些情況,二元觀念是不能判斷的。
首先說明什麼是二元觀,那就是非黑即白的思想:
例一
你不要整天只想著吃!
都不吃的話,我餓死怎麼辦?
說明:「整天吃「和」不吃」只是兩個極端,中間還有適度進食的可能。
例二
如果愛情是堅定的,無論怎樣衝擊也不會變;
如果愛情不堅定,沒有衝擊也會變。
說明:「堅定「與」不堅定」只是兩個極端,但中間還有不同的堅定程度,越堅定的愛情,越不容易受衝擊而改變。
------------------------------------------------------分割線-------------------------------------------------------------------------------------------
事情不會是因為什麼什麼,所以就什麼什麼,要看透當時的全局。
亦因此,法律看的不是表面的對錯,而是要透過查證,把全局看透,才作判斷。
人類沒有上帝的永恆視角(一元),但要為事件判斷對錯,用的不是二元思想,而是這個多元觀。
也就是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看一件事。
舉個例子 -
某天A君跑到朋友家,看見朋友B拿著刀,一面驚恐的,看著地上躺血的朋友C.而A君知道他們之間本來是情敵關係,所以他當時就認為是朋友B殺了朋友C.
朋友B不解釋,所以A君內心已認為朋友B是惡。(因為不解釋所以如此認為,也是非黑即白思想)
這就是思維上最容易選擇的二元。
但事實原來是 - 朋友?自殺,朋友B想阻止,但阻止不了,事件發生後,朋友B只是驚恐。
又可以是出現了一個朋友D,也是情敵。而朋友?為了救朋友B而被殺了,朋友D跳窗而逃。
這是二元觀看不了的,只有多元思想才能看透。
而永恆的上帝視角是,已看透了當時的全局,還能看見自己與別人的一生,在這刻可以看見結局。
引用以上例子,因為朋友D殺了朋友C,朋友B與女孩幸福快樂的過日子,那女孩亦不需要三選一。
每個選擇都看在眼內-
選了朋友C,就吃苦,選了朋友D,就家暴。但朋友D殺了朋友C,
所以女孩得到幸福,那是錯誤中引伸出的對。
每一個選擇或行為上,你選了最好的。這就是一元,一元論中沒有對錯的,因為事件已經發生了。
再舉一個例子 -
被一個很喜歡的女朋友甩了,這是當時情況下,不好的遭遇(二元)。
跟朋友訴苦,他們分析了很多很多,當中誰對誰錯,大家都有對大家都有錯(多元)。
但因此,遇到真命天女,並知道甩了自己的女友,根本不是真心愛自己的,那被甩這件事就變為好了(一元)。
在當時的情況下,只憑當時的心情而判斷事件的對錯,就看不了全局,這就是,二元觀。
這也是人類最容易選擇的 - 立場,殺人魔為了保護生態殺人或為了殺人而殺人(行為一樣,出意不同),被殺的那些獵人,是絕對認為錯的,
但他們的獵殺行為本來對社會而言就不是對的,但對其家人而言,那是他們懶以活命的工作。
而將來那絕種物動為醫學貢獻之大救活了萬民,當中包括了獵人的後代。
如果那些獵人看到了因為自己被殺,所以後代的病就能醫了,他們怎麼想?
這是具有未來性的,而不只是廣義而言。
有一個著名的哲學問題 - 電車難題。
就是因二元而落入兩難局面-
假設你看到一輛剎車壞了的有軌電車,即將撞上前方軌道上的五個人,而旁邊的備用軌道上只有一個人,如果你什麼都不做,五個人會被撞死。你手邊有一個按鈕,按下按鈕,車會駛入備用軌道,只撞死一個人。你是否應該犧牲這一個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個人?
大部分人的回答是「是」。
此道德兩難涉及人對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取捨。
這個選擇,是包含了社會觀念,因為五人的勞動力比一人大,價值也就是救五人殺一人。
誰知那人會否是將來的王?
把路軌轉換了的人,也是殺人犯了。
他亦要考慮自己的情況。
可能因此,他就什麼都不做了。
對人類而言,世界,哪有真正的善與惡?
答這問題的人也有善惡觀念,但他們能從二元困局中突破出來嗎?
假設這是真實情況:
那人選擇了轉換路軌。
無論如何他也是殺人犯了吧?
怎麼判決?
只能因其出意而定,亦因此回應你的問題,那不是岐視,而是只能這樣判斷。
小孩不是沒有善惡觀念而作惡,而是他們不是為了作惡是作惡。
家人為了滿足孩子,而害死了他,也是殺人犯嗎?
如戰爭一樣,有時出意與結局是互相矛盾的。
1.應確認ta「沒有善惡觀念」的原因,並依此量刑。
如果殺人者沒有善惡觀念是由於某種疾病,那麼ta將作為一個」沒有善惡觀念的病人「而受到隔離和監視。根據這病的性質,ta的人權將受到相應的剝奪,並且因為ta的殺人履歷,剝奪的程度將是允許範圍內的最大值。也就是說,使ta缺乏善惡觀念的疾病看似使ta所受的司法量刑減輕了,但人類社會對ta的量刑反而是加重了。
2.人們更願意體諒寬恕孩子,是因為孩子往往缺乏知識而無法正確預測ta行為的結果。也就是說ta更可能會做出無惡意的惡事,或是善意的惡事,或是出於不大的惡意卻造成嚴重後果的惡事。而對犯下惡事的人的量刑,應考慮惡意的大小。
有個東西叫司法鑒定。
一個小孩會把毒藥下在別人水裡而不是下在自己水裡,就說明他已經明了善惡,懂了是非。
請注意,你是一個人,但首先你是一隻動物。
人在有人性之前,首先擁有的是動物性,即作為一隻生物的本能——單純地追求生理的滿足,或高級一些,追求神經的刺激(還沒上升到心理的境界)。
一個剛出生的嬰兒,除了說他能成為人的潛力比動物大無數倍,但他現在就單純是一隻動物,沒有任何區別。我們做的只不過是竭力用人性去掩蓋動物性。
即便在如今這個號稱文明的世界,大多數的人只是用善惡觀做掩飾,去行使自己動物的本能。這種暗地裡的掠奪有一個好:它不會像真正的動物一樣把你完全撲滅,只會釜底抽薪,留給你些許希望之火,讓你姑且能快樂的生活。
(說了這麼多亂七八糟的,我真正想說的是)
一個沒有善惡觀念的生物,有哪一點值得我們把他當人看待?他就單純的是一隻動物而已。他所做的惡就是單純的想獲得生理上的滿足或者神經的刺激。他所做的惡連釜底抽薪都做不到,而是像動物一樣將你的身心全部毀滅。
說到這問題的答案呼之欲出了:流浪狗四處咬人你怎麼辦?先收養一下,教化一下。教化一次不聽,兩次不聽,十次不聽,那怎麼辦?可以考慮安樂死了。首先最重要的一點。善惡觀念是社會屬性,不是個人屬性。而社會需要善惡法則來維護其發展的穩定性。
對於脫離群體的個體而言,無論善惡,只有利己這一個生存目的。相對應的還有個很有意思的問題,自殺與他殺的發起者誰的罪過更大?毫無疑問社會是嚴厲懲罰他殺的發起者,而不會為難自殺未遂者,同樣是殺人,為什麼結果差別這麼大?道理很簡單,因為自殺者進行自殺行為的時候已經脫離了社會這個集合,失去了社會屬性,沒有了群體善惡的約束,但他殺者的行為發生在社會集合中,處於善惡法則的有效約束區,所以會受到社會的嚴懲。有了以上基礎,那麼題目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即便是沒有善惡觀念的人殺了人一定會受到懲罰,因為他是社會的一部分,受到社會善惡法則的約束,和他自己有沒有善惡觀念無關。但是小孩和精神病人會減輕處罰,善惡觀念薄弱只是一個幌子,真實的原因更多的是因為他們是弱勢群體,得益於社會善惡法則的庇護,不忍去過重處罰罷了。之前ex想過一個例子
有一個小孩,從出生就被變態父母關在家裡,從沒接觸過外面的世界。
父母從小給小孩洗腦,如果你敬重一個人,你就把ta的臉劃花;你喜歡一個姑娘,就去強姦她;你愛一個人,就用拳頭砸ta,甚至殺了ta。
父母還說,這都是真善美的表現,被這樣對待的人會感謝你。
小孩從懵懵懂懂開始聽這一套到長大,對此深以為然,對正確的是非善惡觀一無所知。
有一天,長大了的小孩感覺自己深愛父母,於是殺了他們。殺了之後,終於得以走出家門。
走出家門第一天,就破相了好多人,強姦了好多姑娘,砸了好多人,還殺了一個人。被憤怒的群眾抓住。
訊問時,才發現這個人腦子裡的東西跟正常人不一樣。
他是懷著愛意和敬意,傷害了別人。
應該怎麼處置他呢?
我覺得很有意思,就寫下來發給了我的刑法老濕。
老濕只回了一句話:
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