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與單位勞動仲裁,望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我是產婦

事實經過:我於2014年12月初正式休產假(剖產143天),產假40天時,我在單位要求下,支付了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社保費用個人部分1200元左右。後單位在產假110天左右時提出讓我復職。因我們夫妻獨自照看嬰兒,加之單位不支付雙倍工資,所以未達成共識。我在產假130天時主動致電單位(有通話記錄),克服嬰兒看護問題,為單位著想提出在產假結束前提前一周即可復職時,此時單位以單位沒有崗位為由一直推辭。產假結束後,我多次致電(有通話記錄)單位,均以沒有崗位為由,讓我無限期等待推辭,因此也導致生育津貼無法正常申報無限期拖延,期間電話溝通報生育津貼單位以上班再說為由拒絕申報。

1.自產假至今,每月基本工資從未發放給我;

2.單位多次推辭,不予申報生育津貼,我視為單位故意拖延;

3.產假期間單位提出讓我調離檔案(單位員工可作證),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我拒絕,我認為變相辭退員工;

4.產假結束至今,由單位造成產婦待工(待工不到一個月),卻從未給予期間薪酬保障等任何說法;

5.我不想在回單位繼續工作,單位xx領導人品我也就呵呵了……目前有錄音證據,社保證明,

我想問我除了我的生育津貼還有社保繳納,我還應該提出什麼請求保障我的權利?

備註說明:在我領取了仲裁表當天單位打電話給我又告訴我可以回去上班,但是談話之間比較含糊,單位的態度可以回去上班也可以選擇辭職,我明確表面態度協商辭職,前提先報津貼,此時單位又說我目的性太強不配合甚至拒接我電話了。真想殺人了都!氣死~~~!

第一次提問先叩謝大家了!

遇到這樣糟心的單位把人當猴耍,我實在不想和他們扯皮了。幸好有小天使天天陪伴我。大家給我出點子吧,


單位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合同的,屬違法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標準為: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X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X2倍。


怒答。

首先,得明確一點,女職工在哺乳期內(0到一歲),是屬於勞動法上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且不能降低其工資待遇!(乾貨放後)

重點來了,用人單位很精明,把你晾著,就是不給你安排工作,也不給你發放工資,也不主動提我要辭退你的話,這個時候,怎麼破?

以下為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一、保留你的請假條,證明你是按正當程序休的假,並證明休假的起止時間;

二、保留你的工資證據,證明你休假期間單位確實一分錢都沒有給你發(或者發很少);

三、你主動給單位發一份書面文件,稱述問題,表明態度(我到假了怎麼還不召喚我上班,我的生育津貼要你們配合報的啊,我的產假工資為什麼沒有給我發……吧啦吧啦,你自己把能想到的都寫進去),總之就是證明自己在遵紀守法而被單位無視,同時注意保留證據!!(比如發EMS,保留髮件底單,同時向郵局索要回執,還可以把發書面文件的這個過程拍照),除了發書面文件,還可以同時發單位電子郵件;

四、電話錄音保留著,可算日後對簿公堂的證據。

總之一切的一切,是要證明是單位不想讓我繼續上班了!!!

再靜等單位回復。

一段時間以後,如果單位還沒反應,你就可以起訴了。(當然有可能單位在收到你的東西以後主動找你,這個時候就靠你自己跟他談了,再次強調一遍,談的時候注意保留證據!

如果談不下來或者人家根本不理你,有這些賠償你可以獲得:

一、工資。你休假至你起訴時這段時間的工資;

二、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賠償金;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

四、生育保險;

五、失業保險。

等等。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等等。

答案可能不夠完善,僅就你稱述內容做回答,建議找律師面對面諮詢,更靠譜!

祝你維權順利,小寶寶茁壯健康成長~!么么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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