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身份證要出示執法證件嗎?
關於警察查身份證已經穿著警服是否要出示證件很多人都在爭論。《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這裡明確說了應該出示執法證件,為什麼還會存在爭論呢?
實踐中遇到跟我較真的我也會跟他較真,不謝邀。
我的個人理解是警服同樣是一種表明執法身份的東西,和警察證一樣是一種廣義上的「證件」,至於樓上某些撕逼重度患者,真羨慕你們有這麼多空閑的時間,留給我好不好?
這些沒水平沒滋味的問題。。。。。書上寫的明明白白,閱讀理解能力差,非要問問問。
請查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假冒警察的風險很大,因此必須要有更大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你是碰不到穿著警服,假冒警察的犯罪分子的。
這種情況下,你質疑對方的原因是什麼?閑的?
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首先,較真是好事兒,現在我國缺的就是就是較真的。具體問題方面:根據最新修訂《警察法》,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不需出示所謂「執法證」。從法的制定本意上來說《居民身份證法》的立法本意是強調公民需配合查驗,強調執行主體的義務。同時不可忽略的是,《居民身份證法》的頒布時間相對久遠,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在我國法律完善進程中會逐步完善,對實際問題的行為指導性逐步規範並且更契合實際,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至於題主一直糾結的行業規範與成文法律的法律效益問題,其實不用那麼大費周章,從立法本意回復角度去思考就迎刃而解了。既然能確認對方警察身份,糾結明顯且經過多次解釋且不合理的程序就有點,胡攪蠻纏了不是?
題主我不知道你想問什麼,能表達稍微準確一點嗎?
著警服我不會出示警官證,當然有人問我要過警官證,情況無非就是找茬,我這個人呢也不是很好說話,根據規定著警服可以不出示證件。
幾年公安工作讓我有一個清醒的判斷,那就是一個人,越不配合警察就越能說明一些事情。當然著便裝我會主動出示警官證,如果是抓捕嫌疑人基本上我會先控制,再出示警官證。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如果被執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是需聲明並出示證件的。而且,這裡的證件指的就是警官證,對於網上所說的所謂的警察執法證,其實是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翻開執法證,在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寫著「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警察只有警官證,沒有執法證!!!
該較真的不較真,老較真執法證件一點水平都沒有,出示執法了證件就能免除你違法違規的事實了,著制式警服可以不出示警官證,著便裝要出示警官證。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屬於加重處罰的情節。你如果怕是假警察也要看看有沒有可能性吧,腦子有病的人才穿假警服明目張胆的大街上不騙錢不騙色冒著風險查你身份證玩。一句話想較真請高級點。
不需要。
因為身份證法不適用。
你要是拒絕被查驗,可以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直接把你抓起來,警察抓捕嫌犯可不需要出示什麼證件。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見第六項。
你不出示身份證,你就可以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警察可以先行拘留。
所以警察完全可以不出示證件就直接把你扣起來。因為並不是查驗身份證,而是抓捕嫌犯。
至於到底是查身份證還是抓捕嫌犯,你覺得你說了算還是警察說了算?
先不討論出示不出示得合理合法程度和有關衝突哪個規定哪個對。
警察同志也別非把日常和警察接觸考慮成犯罪現場和抓捕嫌疑人。
我挺好奇協警是沒有單獨執法權利得,協警單獨執法也是比較嚴重得問題,如果警察警服就有權不出事證件,怎麼分辨協警和正式民警在執法?
難道讓我們學習你們警察著裝內部規定來分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這裡相應證件指的不是什麼所謂的執法證,而是統一配發的人民警察證,
人民警察從來沒有也不會有所謂執法證,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證,而且在著制服執法時並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您所說的執法證應該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執法證。但同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式警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其實就是上位法與下位法關係的問題。借樓再請教一下,火車站補票處有沒有權力扣留旅客身份證?
理論上應該出示!法律規定不統一,習慣尚未養成!沒啥好糾結的!
可能能支持「警察著制式警服查驗身份證不需要主動出示」這種觀點的依據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而警察法23條還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並不能得出「警察穿警服不需主動出示警察證件」的結論,首先警察法23條是對警察義務和紀律的一般規定,並不指導警察具體行為。而「操作規程」只能用來指導「現場制止違法行為」。所以二者均不能指導「警察查驗身份證」這一行為。
暫時沒找到任何法律或者規範支撐「警察著警方執法可以拒絕出示警察證件」。事實上警察在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階段都有責任證明警察身份,而警服並不能證明警察身份。只要查身份證,公共場合誰查都可以,反正個人信息早就被賣的沒有秘密了
推薦閱讀:
※一個人有怎麼樣的氣勢和外在才會被警察一遍遍的查,那些人內心是如何想的,而內心和外放有多少的關聯?
※如何評價《死亡通知單》《心理罪》《餘罪》中的三位警察?
※為什麼遇到感情問題,知乎上大都是勸分,而政府、民警、親戚大多是勸合?
※在內地,假如有警察在拘捕犯罪嫌疑人後, 在其已上了手銬的情況下, 於街道上對其毆打會有什麼後果?
※面對暴力執法,你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