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中涉及數字如果是「酌定」出來的,是否絕對不會出現被推翻的可能?

如題,「酌定」的依據是什麼?還是因為沒有準確的依據而「酌定」?法官「酌定」的心理過程是怎樣的?


所謂的「酌定」,是與「法定」相對,意思是這一結論所依據的不是有確定法律效力的條文,但是不代表它沒有依據。

「酌定」的依據主要有這些:

1、無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如上級法院的指導性意見。我對民事不擅長,精神撫慰金的標準好像就是這一類。刑事中「酌定」的量刑主要是按量刑指導意見來選擇,也是有固定的範圍。

2、在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習慣性標準。比如營養費的確定就屬於這種。刑事中主要是體現在侵犯財產類案件的罰金選擇上。

3、當事人沒提供證據,但按生活閱歷可確定的某一行業的收費標準。比如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標準,或者交通費,都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預計大概的費用範圍,並以此作出選擇。

法律上的事,沒有「絕對不會被推翻」的。無論「酌定」還是「法定」,都有一個合理的範圍,法官依自由裁量權在其中作出符合自己內心的選擇,確定最終的結論。超出這個範圍,即使它仍然「合法」,也還是會因不合理而被改判;甚至在這個範圍之內,但是與二審法官的「酌定」不同,也都可能會被改判。


謝邀。

一種情況是請求人確實存在客觀經濟損失,但客觀上無法進行準確的計算或是計算成本高於請求數額,法官就可能會酌定;另外一種是客觀上就無法計算的非經濟損失,法官也可能酌定。以我在辦理過的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為例:

沈先生在肯德基購買了一杯豆漿、一隻漢堡和兩碗皮蛋粥。快喝完豆漿時,沈先生髮現豆漿內有「固形物」。吐出後一看,系黃色半透明凝膠狀物體,雙方發生爭執。2013年12月23日,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返還購物款12元,並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500元,另外還要求提供豆漿、漢堡包、皮蛋粥的主要成分和檢驗合格證明。

法院的判決:

一、按證據判決

退還6元錢的豆漿貨款。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退款和誤工費屬於按照證據判決,無證據的不予支持。

二、酌定客觀存在的經濟損失

關於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供明確證據,但其為處理本案糾紛而往來與當地相關部門的交通費支出顯然客觀存在,主張的交通費100元尚屬合理。

交通費原告沒有證據,事實上是法官酌定的。但原告主張符合法官的認識,所以予以支持。

三、酌定非經濟損失的賠償

原告主張該事件雖未造成其致病,但該異物的成分至今沒有定論,使其長時間處於憂慮不適狀態,並影響了今後對食用豆漿的感受,造成了原告的嚴重精神損害。該主張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法庭酌情認定500元。

酌定交通費就是憑藉常識,大概要這麼多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到不明食物對人帶來的心理衝擊往往比較大。而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沒有太大的物質損失,僅僅退賠食品費用顯然不能起到彌補損害的作用,故支持了精神損害並。但畢竟該損害較輕,故酌定500元。(註:此案裁判時,尚未有不合格食品的賠償最低1000元的法律規定。)

至於二審,一般不會改一審的酌定內容。但並非是不可以改。


酌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會被推翻。

這幾天剛好在看違約金的事情,舉個例子。《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有規定,就規定了違約金約定過高的「酌定」考量因素: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實踐呢,剛看了一個案例,是15年上海的事情,雙方買賣房屋,總價845萬,交了定金,約定了20%的違約金。

後來房屋價格上漲,於是賣方違約。

買方只能花了900多萬買了個類似的。

按約定賣方要賠付169萬的違約金,但賣方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

一審法院酌定了30萬違約金,二審認為一審違約金過低,推翻之後定了個50萬。

這個酌定當中考慮的因素,法官是如是說的:

其二,本案中崔聿泓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要求法院予以調整,而原審認定江濤應對其損失承擔舉證責任,確有不妥之處。同時,在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形勢下,對於違背誠信原則的交易方,理應予以必要的制裁,從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基於上述分析,同時考慮到系爭房屋價格在江濤簽訂《居間協議》至其另行購房期間的上漲情況、雙方合同的履行狀況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將崔聿泓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調整為30萬元,確屬過低,本院將酌情予以調整。

案號是(2016)滬01民終1003號,我又上不去裁判文書網了。


相信我,相比其他的,給二審法官選,除了維持原判以外,二審法官最喜歡改的就是這個酌定了,因為還別的要寫理由


酌定不是絕對不能推翻,但一般情況下的確不會推翻


來,多的話我也不說了,上面已經有專家作了詳細的學理說明。我就來舉個栗子:

舟山京匯商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劉平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全文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隨機選取的一個案例,一審酌定判決了租金的標準,二審予以改判。


首先,法官是有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的,因為很多法律並不是絕對確定的,比如刑法只有幾個罪名是有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剩下的都只是給了一個量刑區間,這就給法官酌定留下了空間。還有語言往往是博大精深的,很多法條從字面上來看解釋並不唯一,如當年在一系列職業打假案件中法院對於「消費者」的解釋,這都給法官留下了酌定的空間。

而一旦涉及酌定,影響法官的因素就太多了,公序良俗,社會輿論,人際關係,當事人境遇,法官的人生觀,價值觀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而能完全拋棄這些不受影響的法官是不存在的


2015年,同一位法官去財產保全。這位法官40多歲,所在法院的管轄地以城鄉結合部為主。他的吐槽,應該會在一定程度上解答題主的問題。

他說現在有些年輕法官,有時候太認死理兒,沒經驗。有一個案子,一戶人家A牆塌了,把鄰居B家的一口缸砸碎了。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但沒申請鑒定。一年輕法官判決:A賠償B一口缸。
判決生效後,A沒有履行,B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找到A,A較勁就是不同意賠缸。兩名執行法官只好買了一口缸,搬到B家。A看到法官也不容易,就把缸的錢給法官了。案件執行完畢。
最後老法官總結:這件事就是年輕法官沒經驗,要是當時就判A賠償B300塊錢,執行起來也方便。我就不信二審法院能給改判。

想像一下,二審法官在同樣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很難推翻一審判決。另外,法官也是人,大家都在一個系統內,如果一審法官酌定數額沒有偏差太多,二審因為一點兒金額偏差就認定是錯案,太不厚道。

ps:今天和同事聊這個問題,她說了一個正在代理的案子。原告是業主,被告是物業公司,她代被告。物業公司水管破裂,將業主的倉庫淹了,倉庫裡面存放的是樂器,鑒定不出具體損失,一審法院就酌定損失30萬元,被告不服,已經上訴了,等二審結果出來後再補充。


有啊!一審酌定補償金額,二審發回重審,還在等開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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