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國際仲裁法庭和海牙國際法庭?
非法?山寨?為什麼按照國際海洋法,仲裁法庭的權力比國際法院大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機構,很牛叉,但在海洋權益爭端中的權力不如仲裁法庭,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起草和簽署時代,廣大窮國弱國對聯合國屬下的國際法院缺乏信任,希望弄出另一套自治裁決機制。
所以《公約》第28條規定:在各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國際海洋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別(專業)仲裁法庭都可以管轄;但只要有一方不認同,那麼只有仲裁法庭有管轄權。
而且規定,締約國如為有效聲明所未包括的爭端的一方,應視為已接受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任何一方的不認可,不參與,不能影響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結果),不得上訴。
那麼,若認為裁決有錯,怎麼辦呢?如果雙方都認為這個裁決有錯,那麼可以簽訂一個協議,去找一家雙方都認可的法院或法庭去重新裁決;如果只有一方不服,那麼只能提請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庭複議解釋,仲裁庭就是這樣的任性。
窮國弱國清楚地知道拖不起長久的「消耗戰」,只有這樣的強製程序才可被弱國窮國用來對付「強國老賴」。也正是依靠這套機制,才把俄羅斯,英國,日本這樣的海上強權推上了國際仲裁法庭。即使無法執行,對於窮國弱國來說,裁決書也可展示自己「得道多助」。
南海仲裁法庭一共5人,由1個庭長和4個庭員組成。那麼,這個牛叉的仲裁法庭是怎麼來的呢?
原來《公約》規定:每個簽約國可推送4名(本國)仲裁員,聯合國秘書長編製並保存名單。
每當有簽約國提請仲裁的時候,爭端各方可從這個名單中選一個代表自己的仲裁員,其餘3個仲裁員也讓爭端各方自己協商決定。但如果商量不成,那麼就責成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指派。
這次菲國沒有指派自己國家的仲裁員,而是選了一個德國籍的國際海洋法庭的法官代表自己;因為中國不參與,故而日籍人士的「柳井俊二」依照《公約》的條款指派了一位波蘭籍的國際海洋法庭的法官代表中國,還指定法國籍的法官,荷蘭籍的教授(是名單上的仲裁員,但不是國際海洋法庭的法官)和迦納籍的前法官(已經從國際海洋法庭退休,但仍是名單上的仲裁員),組成南海仲裁庭。這五個仲裁員推舉現年84歲的,迦納籍的前法官當仲裁庭庭長。
那麼,那個日籍的「柳井俊二」的權力又是哪來的呢?
原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個簽約國可推薦2名(本國)候選人,從中無記名投票選出21人作為國際海洋法庭的法官(必須獲得2/3以上的票數),再由這些法官選出一人當庭長,組成國際海洋法庭。第一次選舉由聯合國秘書長主持,而後由法庭書記官長主持。可見,這個國際海洋法庭是按照《公約》要求才設立的。中國可以去好好查查,那個「柳井俊二」是被誰選上去的,哪來2/3選票,又是怎麼當選國際海洋法庭庭長的,誰投的票?
那麼這個國際海洋法庭和南海仲裁庭是啥關係呢?
淘寶和京東的關係,是同行冤家。但當爭端各方對於讓誰當仲裁員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這個國際海洋法庭庭長就被《公約》責成指派仲裁員。庭長呢?一般比較喜歡指派自己法庭的法官去當仲裁員。一旦找全5個仲裁員,開完籌備會議時,仲裁法庭就宣告成立了。這時候,國際海洋法庭就和仲裁法庭沒有絲毫的關係了。南海仲裁庭不必向國際海洋法庭回報工作,日籍庭長也管不了南海仲裁庭。
那麼,這個南海仲裁法庭和那個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又是啥關係呢?
末有互相隸屬的關係,只有「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是個古老的,很有聲譽的仲裁機構,成立於1899年,中國清朝是聯合創始人之一。民國繼承清國,共和國繼承民國,現在中國大陸是這個常設仲裁法庭的成員國。
話說,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組建的南海仲裁庭里的仲裁員都是七老八十的老頭,光菲國提交的起訴書就長達4000頁,老眼昏花的他們哪裡吃得消呢。他們當然需要龐大的工作團隊。臨時招兵買馬,當然可以,但費時費力還難保質量,所以南海仲裁庭那五個老頭自然而然地「雇請」那個歷史悠久的海牙常設仲裁法庭作為自己的事務工作團隊------書記處(負責記錄,保管,財務,安保,新聞發布和後勤等等工作)。
怎麼看起來這麼複雜呢?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院,仲裁庭,特別(專業)仲裁庭,還有那個古老的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誰是誰?有幾個人搞得清楚啊。指定一家辦理不就得了嗎?
的確,很複雜。
但有競爭,才有動力。就像電信服務可以在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中間選擇一樣,仲裁服務有多樣選擇也是好的。
前面提到過,國際法院是個官僚機構,臃,懶是特點,當時被廣大第三世界國家認作是大國的代理人;國際海洋法院是依照《公約》條款新成立的常設機構,裡面的法官一任就是3-7年,時間就久了有可能變成另一個官僚機構;古老的海牙仲裁法庭是全科的(不是海洋專科),而且因為古老,不免與老牌列強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而只有依照案件臨時組建的仲裁庭,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弱小國家的選擇和利益,所以賦予的權力最大。
歷時長達三年的官司自然耗資巨大,那麼誰出錢呢?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應由爭端各方平均分攤。中國不搭理,費用當然全部由菲國承擔了。說南海仲裁法庭提供「付費服務」,是沒錯的,中國各地的人民法院的合議庭都提供這樣的「收費服務」。
這次南海官司結束,這個南海仲裁庭自然就解散了,就像中國實行的合議庭一樣。那5個仲裁員想幹嘛就幹嘛去,當法官的回到國際海洋法庭繼續當法官,當教授的回國繼續當教授。而國際海洋法庭和海牙常設仲裁法庭都還一直存在,因為他們是常設機構。因為這次南海仲裁法庭是讓海牙常設仲裁法庭作為自己的書記處,所以,一系列的仲裁資料就保藏在海牙常設仲裁法庭,不會讓那5個仲裁員帶回家的。
由此可見,這次南海裁決的效力,不是聯合國給的,也不是海牙常設仲裁庭遺傳的,而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的------也就是像中菲這樣的締約國通過簽署《公約》授予的,這是只有幾個國家公開反對仲裁結果的原因。
注釋1:南海仲裁庭,是俗稱,正式名稱應該為「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的在菲律賓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作仲裁的仲裁庭」
注釋2:聯合國官方網站上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中文版本,一搜便得。與其雞同鴨講,還不如親自去看看,中國當年簽署的是個什麼東東。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兩者八杆子打不到一塊,一個是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組建的,作為前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1922年組建)的法律上的繼任者;另一個是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它根據1899年《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海牙公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以及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而組建。通俗地說,就是ICJ是蔣先生簽字,PCA是光緒皇帝簽字。是完全沒關係的兩個國際組織,只不過ICJ組建的時候因為戰後百廢待興,所以就借了原屬PCA的和平宮辦公,後來也就沒搬出去。現在兩個機構合用海牙和平宮,但二樓大會議廳專門保留給PCA用而已。兩者依法作出的法律決定(不論判決還是裁決)在國際法上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聯合國7月13日11:25新浪微博發言。
原題:如何區別國際仲裁法庭和海牙國際法庭?
糾正一下,一般而言國際仲裁法庭對應的英文概念是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為總部於巴黎的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下屬的負責仲裁服務的機構,與國際海牙法庭沒任何關係。
然而在人員上,國際仲裁法庭和常設仲裁院之間常有人員流動。仲裁界大家一家親嘛!
目前解決國際爭端的兩個法律途徑,司法和仲裁。國際司法途徑主要是通過國際法院進行,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主要擔負著依據《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獨立解決國際爭端的職責;國際仲裁途徑主要是通過國際常設仲裁法庭進行,而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會議制定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8年日內瓦《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都將仲裁作為一項解決爭端的國際制度明確予以規定。中國是以上國際公約或協定的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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