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殺人的法律美國與中國有何不同?
看了肖申克的救贖以及一些資料發現美國法律關於殺人事件分情節或情緒?(情緒激動和冷靜)和證據(有罪,如果警察取證時造假會很大程度影響被告者被判無罪),同樣對於中國來說也有故意和無意,在相似情況中國與美國的區別?
正好 @英年早肥邀我回答準備喝毒藥自殺卻被別人喝了算什麼罪名?
就乾脆以此為例來說明我國在「致人死亡」這一行為上,根據實際情況(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結果等)的不同而有各種各樣的罪名選擇。基礎犯罪行為是:某甲在演戲過程中將毒藥置於杯中,某乙不查,喝下毒藥身亡。
根據需要添加不同的額外條件,這一行為也可分別構成不同的罪名,由重罪往輕罪分析。注意,我說的量刑選擇是以假設的犯罪事實基礎所最先考慮的量刑,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影響。1、如果:「某乙喝水」已經形成固定模式而可以預測,甲有殺人動機,也追求殺死乙的結果,他事先準備好毒藥,利用這一行為模式使乙喝下毒藥身亡。
這是有預謀、追求死亡結果的殺人行為,是直接故意殺人罪,量刑選擇通常是從死刑開始。2、如果:甲投毒是為了自殺,但他看著乙拿起杯子喝水卻未阻止,乙喝下毒藥身亡。
這沒有預謀,而是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殺人罪,量刑選擇通常從死緩開始。3、如果:甲長期遭受乙的家庭暴力,求助無門,只好藉助1的手段殺乙。
這是有預謀、追求死亡結果的殺人行為,屬直接故意殺人罪。但是,由於殺人動機情有可源,可以認定為是 故意殺人情節較輕,量刑選擇通常是3-5年。4、如果:甲預謀殺乙,並把毒藥放入演員們一起喝水的飲水機。
雖然還是殺人,但手段已經對不特定公眾產生威脅,所以屬投放危險物質罪。(同理,如果是以在公共場所放火、爆炸等方式殺人,也同樣是放火罪、爆炸罪等)量刑選擇上,如果沒造成後果,是10年;如果已經有損傷後果,是無期;如果已經有人死亡,是死刑。這一行為同樣也可能是過失,量刑選擇與下面的過失致人死亡相似,不再單獨列出來說了。5、如果:甲精通藥理,為了教訓乙而選擇了只能讓人腎臟受損、不足致死的藥物,並利用乙的固定行為模式投毒,但乙的身體特別弱(腎虛),喝了葯沒救過來死了。
主觀故意是追求傷害他人的身體,而不是殺人,故雖然人死了,但還是以直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定故意傷害罪,量刑選擇通常是無期。6、如果:甲是為了自殺而把毒藥放進自己杯里,但乙平時有喝甲的水的習慣,甲放進毒藥後就上廁所去了,也沒提示正在找水喝的乙不能喝自己的水,乙喝水身亡。
甲在主觀上是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的過失,屬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量刑選擇是3-4年。7、如果:甲採取了某些方式,自信能夠避免乙喝水,但最後乙還是喝水身亡
甲在主觀上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甲已經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雖然未盡完全),而如果乙自身在喝水過程中有一定的過錯,可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一般量刑選擇是1-2年。8、如果:甲下的葯只是瀉藥之類並不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乙喝葯後送去醫院治療期間,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給乙打了一針還在試驗階段的葯,乙死了。
醫生的行為屬於醫療事故罪,一般量刑選擇是1年半-3年。其他例子懶得再編了,總的來說,殺人行為的最基礎評價,根據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有沒有預謀,客觀行為是否可以直接致人死亡等等,可以分為直接/間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中根據犯罪情節、動機、手段等情況,可以判斷是否屬於故意/過失殺人的「情節較輕」。
然後,如果這一行為模式是否會危及不特定公眾的安全,還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如果行為是在履行某種職業或者特定行為的過程中因過失而發生,還有可能是特定的犯罪,如上面說的醫療事故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等。
如果行為是在進行其他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或者事後發生,則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加重犯。
如非法拘禁他人,被害人在關押過程中爬窗逃跑時摔死,則是非法拘禁的加重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強姦他人後,被害人被啪啪致死,一樣也是結果的加重犯。但是,同樣也有些行為,雖然致人死亡,卻不需要進行犯罪或者量刑 上的評價。
比如我請你吸毒,雖然你死了,但我只需要承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再比如我勸你喝酒,雖然你酒精中毒死了,但我是無罪的,最多需要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PS:在量刑方面,其實不必去考慮具體罪名,而是有一定的規律
犯罪行為直接、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無期、死刑
犯罪行為並不積極追求死亡結果,但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聯繫,10年-無期被害人對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有重大過錯,3-10年
被告人因過失而實施犯罪行為,3-7年被害人對因過失而產生的行為導致自己死亡有一定過錯,3年以下被告人所實施的過錯行為有一定的免責原因(如履行職責的工作行為),3年以下瀉藥不是很了解米國法律我國故意殺人罪在量刑中也會看殺人動機和殺人情節等等我記得以前一個案件,一個常年被虐待的婦女在有一次被丈夫虐待後殺死了丈夫,然後自首
自被判了3年有期
林森浩判了死刑這就是動機、情節、情緒等等的不同,為什麼林森浩被判死刑,應為他該死而這些東西也是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所在至於你說的證據,法律上有個詞叫「毒樹之果」,這點上英美兩國本身也存在差異新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占坑
謝邀...
美國有一級謀殺(預謀殺人)和二級謀殺(非預謀殺人),我國則是「故意殺人罪」,下面的謀殺罪是指一級謀殺。「謀殺罪」是「有預謀惡意非法地終止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二者在危害(最大)量刑(最重)和犯罪構成(主觀:故意,客觀:剝奪他人生命)上是相同的。
不同的是1.美國謀殺罪要求有惡意預謀的心理狀態,不僅包括殺害他人的故意,還包括對他人傷害的故意造成了死亡的結果(而在我國這種情況卻是量刑較輕的故意傷害致死罪);美國刑法對行為本身的惡意(殺人或傷害)來確定惡意預謀,我國則更注重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既有殺人的行為,而且主觀上還知道這種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2.美國必須有死亡結果發生才構成謀殺罪,而我國還有故意殺人未遂罪;3.在某些案件中,例如①A瞄準B,向其心臟射擊的同時,X也獨立地採取行動,向B的頭部射擊,A和X的任何一種行為都足以造成B的死亡;②A將B打傷,對於一般人來說,這不是致命的傷害,而B由於疾病或者以前曾經受過傷,身體非常虛弱,經不起這種傷害而死亡;③A將B打傷,如果進行合理的治療,B本來不會死亡,但由於醫生和護士粗心大意,致使B的傷口感染而死亡等等,如果因果關係太複雜而中斷因果鏈(極少部分情況下),在美國不構成謀殺罪,在我國不影響定罪。4.美國在保留死刑的州對一級謀殺罪除以死刑,廢除死刑的州處以終身監禁;我國對故意殺人罪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還可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國刑罰幅度較大的原因是考慮到防衛過當等酌定情節,而美國在辯護定罪階段就排除了。5.在美國可以因為某些辯護理由承擔較輕的罪名,例如非預謀殺人罪、激情殺人(肖申克的救贖中就是因為子彈數目排除了激情殺人的可能,定罪為惡意的預謀殺人);而我國則是酌情影響量刑,不能改變定罪。
本人非法律專業,答案經過整理,引用自:英美刑法的謀殺罪與我國故意殺人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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