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從未有人犯過的罪名?

非……非法轉世罪?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多謝網友 @隔壁山的小法師 指教: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台的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一切【違法】都不可能叫【犯罪】,這叫罪刑法定原則。那個活佛轉世的《管理辦法》,違背了也不能叫罪。這是法律常識。


反對@馬前卒違憲審查實施過。

很多人說孫志剛的案例不算違憲審查。好吧,那我再舉個例子。我觀點是認為人大行使過違憲審查權的,只不過不是西方國家憲法法院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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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第一案」 ——孫志剛事件

四川法制報 2014年12月03日 08:20:26

——孫志剛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的外來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次日,孫志剛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裡,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於3月20日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

這一新聞事件被稱為「孫志剛事件」。

出門未帶證件

大學生成「三無」人員

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於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

孫志剛被帶回後,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並打電話讓朋友「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但是,當其朋友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卻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

收容中遭毆打

假記錄掩蓋死亡真相

民警李耀輝未將實際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孫志剛最終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

3月20日,孫志剛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屍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事實上,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做出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涉嫌故意傷害

涉案被告人均獲刑

孫志剛事件被曝光後,引發輿論普遍關注。此案隨後經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廣州白雲區法院和天河區法院三地同時審理。

2003年6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綜合)

點評:

孫志剛事件之所以成為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事件,在於其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孫案發生後,由3位公民發起的關於審查《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被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時,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超越許可權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因此,《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孫志剛離世3個月後,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公布。40天後,飽受爭議卻實施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以下簡稱《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

至此,以「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救助管理制度取代了強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救助管理站也改為直屬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不再參與管理。

該案被學界稱為「違憲審查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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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次啟動違憲審查機制 專門機構進行操作http://www.XINHUANET.com  2004年06月20日 21:48:38  來源:金羊網-- 新快報【字體:大中小】【列印本稿】【讀後感言】【進入論壇】【推薦 】【關閉】

已查明一些地方法規違憲

各機關各地方制定的法規若違背憲法,由誰來審查?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多位權威人士處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5月份已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專門審查包括國務院所立行政法規在內的全國各位階法規是否違憲違法,該工作室隸屬法制工作委員會。

人大首次進行違憲審查

據《新京報》報道,成立專門機構審查地方法規是否違憲,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是首次。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名委員表示: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國務院及各部委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立法法》中則有更加具體的規定,這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違憲審查的法律主體。

已查出一些違憲地方法規

據介紹,法規審查備案室成立後,立即著手對國務院及各部委的行政法規規章、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規規章的違憲違法審查。「下位法和上位法相衝突的違憲違法問題,嚴重破壞了我國的法治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知情人士稱,目前法規審查備案室已查明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規確實存在違法違憲問題。比如:《河南種子條例》第36條關於種子經營價格的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法》抵觸;湖南嘉禾拆遷事件,當地政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下發的強制拆遷通知,也與憲法精神相違背。

違憲條款責令或改或撤

這位知情人士說,法規審查備案室近期將逐一向有關部門通報違憲違法情況,並責令相關立法部門限期修改,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撤銷違憲違法條款。「這樣做是為了維護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法治的統一首先體現在立法的統一上」。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姜明安等憲法專家認為,該機構的成立是我國啟動違憲審查機制的一個信號,表達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對違憲違法的審查進入操作層面。


資敵罪: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舊書店看到過一本大概叫《罪名詞典》一類的書,裡面收錄了古今中外各種奇葩罪名

好像還有放出動物擾亂治安的罪名,用來治療今天瞎放生的混賬最好不過了


建國以後不許成精


所犯者極少數的,應該還有戰時自傷罪


一些蠢到沒警察執行的法規,估計沒人被定罪過:

1. 阿拉巴馬州:把雪糕筒放回褲兜里是違法的

2. Destin,Florida:在墓地賣冰激凌是違法的

3. Maine: 在飛行途中走出飛機是違法的

4.Little Rock,Arkansas: 在麥當勞前急剎車是違法的

5.泰國:出門不穿內褲是違法的

6.印第安納州:給猴子抽煙是違法的

7. 猶他州:「歧視牛奶購買者」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8. Dener,Colorado:把吸塵器借給鄰居是違法的


反對 @馬前卒的答案,49年之後曾有過一個案例,以憲法第46條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該案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ps:剛剛看到原來有這麼多大神答過了......

我的這篇答案肯定是跑題了,就像馬前卒說的,中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但是有沒有人曾經被認定違反憲法?還真又一個,幾乎每一個法科生都知道,「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山東齊玉苓案

齊玉苓和陳曉琪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同學,兩個人一起參加的中專考試。齊玉苓考上了山東濟寧商業學校,陳曉琪沒有考上,山東濟寧商業學校請滕州八中將入取通知書轉交給齊玉苓。結果,陳曉琪利用其父陳克政的關係、勾結滕州八中、濟寧商校,冒用了齊玉苓的名字,到山東濟寧商業學校報道,並利用齊玉苓的名字在學校學習、利用齊玉苓的名字找到了在銀行工作的機會。

90年代,大學生是天子驕子,專科生也是比較吃香的。陳曉琪利用齊玉苓的名字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而真正的齊玉苓十年之後才發現了這個事實。

齊玉苓發現後向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姓名權、受教育權被侵犯。案件由一審打二審。由於受教育權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案件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山東省高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批複。最高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故此,山東省高院作出如下判決: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侵權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當支持。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於2001年8月23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六、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齊玉苓案是中國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也是一年級法科生在憲法課上學的第一個案例。 雖然該司法解釋並沒有再被援引,但是卻是開了一個先例:民事審判可以援引憲法。

可惜的是.....該司法解釋在2008年被廢止了.....

中國憲法司法化:路漫漫其將修遠兮,我將上下而求索。


我也是法學出身,暫時沒有想到刑法以外的"罪名",請朋友們幫我一下。


1949年以來,中國從未有人或機構被正式認定違反憲法。因為人大(以及之前代行權力的政協)沒有行使過一次違憲審查權,而中國又不單設憲法法院來接受違憲審查申請。

(普通法院援引憲法條文的案例均屬無效,違憲審查權是人大獨享的,最多是人大常委會代行——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可以說,議行合一、理論上比任何一國議會都要強勢的人大,在過去幾十年一直處於「垂拱而治」的狀態。

(大家指教的對,違憲行動本身不一定是犯罪,只能說幾十年來從未有人被認定違法,或者說從未有人用它糾正過什麼。)


想起一個清朝的罪名

妄議朝政


咳咳。。。我孤陋寡聞了。。。也怪我自己表述不清。。。的確很少聽說有人因為強姦對象為幼女而加重懲罰。。。都被評論里嫖宿幼女給定罪了。。。話說到這份上真的可沒意思了嚶嚶嚶

(? ?)略~(? ?)略~(? ?)略~(? ?)略~(? ?)略~

強姦幼女罪?有嗎?


投敵叛變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投靠國內外敵人營壘,叛變革命。在實踐中,多數表現為為了投靠敵人進行反革命活動,秘密脫離革命隊伍,投奔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控制區。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

資敵罪

供給敵人武器軍火或者其他軍用物資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敵人,是指國內外敵人營壘,而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反革命分子。構成本罪,只限於用武器軍火或者其他軍用物資(如糧食、被服等)資助敵人。用提供情報或指示轟擊目標等方法資助敵人的,分別構成間諜、特務罪和反革命破壞罪,不構成資敵罪。

策動叛變或者叛亂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策動叛變或策動叛敵的行為。策動的手段有暴力威脅、物質收買、女色勾引、灌輸反動思想等。本罪策動的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員,策動的目標只限於使上述人員投敵叛變或者進行反革命叛亂。唆使上述人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或者唆使上述人員以外的人進行反革命活動,均不構成本罪,只能作為有關犯罪的教唆犯處理。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背叛祖國罪

作為本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勾結外國,是指勾結外國政府,而不是勾結任何一個普通外國人。陰謀是指與外國相勾結,共同策劃危害中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劃對中國發動侵略戰爭,出賣和奪取中國領土,或對中國進行其他顛覆活動。

本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主要是竊據了黨和政府重要權力或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國,充當外國間諜,為外國竊取、刺探本國情報的,構成間諜罪,不定背叛祖國罪。

「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憲,是在1954年。54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54憲法是新中國首部憲法,亦是一部過渡憲法,按照新生政權的說法是,當時新中國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新生政權為了制定54憲法,先後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和憲法起草小組。憲法起草委員會有民主黨派參與。制憲時,民主黨派和知識分子都參與了討論。從1951年開始,新生政權先後對黨外人士和知識分子進行「思想改造」,例如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毛澤東批判梁漱溟的「反動思想」,文學界在丁玲領導下開展整風運動等等,經歷運動後的黨外人士和知識分子都對新生政權有所顧忌。

54憲法規定「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主要是為了固定「走社會主義道路」

54憲法制定目的就是以憲法固定「走社會主義道路」的過渡時期總路線。

制憲目的與「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邏輯一致的,按照「賣國」和「反革命」就是指在中國走資本主義道路,反對社會主義

正如劉少奇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指出:

「毛澤東同志說過,『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的,中國不能有』。

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今天的我國人民,決不會容許資本主義在我國泛濫,更決不會容許把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變為資產階級專政……因為他們既然堅持要使中國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就勢必要同帝國主義國家聯繫起來,而帝國主義者卻不會讓中國成為獨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只會使中國成為帝國主義和封建買辦階級統治的殖民地。這正是蔣介石賣國賊所走的道路。」

「一百多年以來,中國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鬥爭沒有停止過。這種激烈的鬥爭反映在國家制度的問題上,就表現為三種不同的勢力所要求的三種不同的憲法。……第三,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這就是現在我們所要制定的憲法。……

毛澤東同志早已指出:在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不會建立資產階級專政的共和國,而一定要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這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人民共和國只會把中國引向社會主義,而不會把中國引向資本主義。」

75憲法的表述更具體,新增「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懲辦一切賣國賊」這一表述從54憲法保留至82年憲法,但是完整的條文略有變化。54年憲法是「國家保衛人民的民主自由,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75憲法和78憲法則改為「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75憲法還增加「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上述表述的變化與時代變遷有關。54憲法實施時,我國從「新民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衛人民的民主自由」,待我國進入社會主義階段後,75憲法則要求「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可見,憲法的規定一直為滿足政治所需。以文革時期的75憲法為例,「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就是直接來源毛澤東的指示時期的階級成分劃分。

葉劍英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七五年憲法的報告》說明增加「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條文的原因:

「憲法修改草案具體地規定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機器要『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這裡一個重要修改,就是按照我國階級鬥爭的實際,增寫了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這是指那些新產生的,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危害社會主義建設,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侵吞社會財富,觸犯刑律的分子。

那些罪行嚴重的貪污盜竊犯、投機倒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打砸搶者和嚴重違法亂紀、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壞分子中,許多就是屬於新生資產階級分子。毛主席指出:『已經被推翻的反動階級,還企圖復辟。在社會主義社會,還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分子。』」

82憲法刪除「懲辦一切賣國賊」,但仍保留「反革命」罪

1982年我國重新制憲,這是改革開放後首次修憲。82憲法刪除「懲辦一切賣國賊」表述,但仍保留「反革命」罪。為何保留「反革命」罪?彭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1982年)中認為階級鬥爭依然存在,仍有反革命分子活動,須保持警惕。

「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在一定範圍內還將長期存在。間諜、特務和新老反革命分子,還在進行反革命活動。貪污受賄、走私販私、投機詐騙、盜竊公共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階級鬥爭的重要表現。我們必須保持清醒頭腦,提高警惕,保持國家的專政職能。草案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這是保衛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所必需的。

82憲法除了剔除「一切賣國賊」這一表述外,還將原來「國家保衛社會主義」修改為「國家保衛社會秩序」,這無疑是一種進步。國家是一種人的共同體,人對信仰、意識形態喜好千差萬別,憲法規定國家保衛某種特定意識形態顯然不妥的。

99年憲法修正案取消「反革命」罪

1999年我國修正憲法時,又將「反革命」表述從條文中剔除出去,變為「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99年這次修憲後,這一條文未有變更,現行憲法依然採用。

取消「反革命」和「賣國賊」的緣由,是清除憲法里的「政治概念」,統一使用「法律概念」

為何把「反革命」從憲法剔除?學者黃榮波在《修改憲法第28條之我見》,認為:「原來憲法和刑法提出的『反革命活動』和『反革命罪』難以涵蓋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憲法修正案提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刑法則專列『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其體列出12條,從而全面包括了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甚至也包括外國和境外地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使法律概念更加準確一詞,應該說,我國刑法原來使用的『反革命』反映的是一個政治概念。應該說,我國刑法原來使用的『反革命』而非法律概念,1999年憲法修正案使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活動』,刑法用『危害國家安全罪』一詞,這樣符合國際上通常的提法……」


過失決水罪


這個我深有感觸,上刑法分則的時候老師讓我們每個人講一個罪名。由於我是一號當時分給我的是背叛國家罪這個罪名。當時我查資料後驚奇的發現,建國後從來沒有人犯過這個罪。估計能犯這個罪的都。。。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建國後妖怪不能成精


看到有人討論違憲審查,說幾句吧,

其實我國憲法文本並無,憲審查

,這個詞,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規定中使用的詞語是監督憲法,正是考慮這個原因,所以學者多半說這一制度是,憲法監督制度

也分了廣義俠義,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理違憲審查案件的制度,實際上也就是我們說的違憲審查。

但是違憲審查制度是54年憲法確立的,而2004年設置的法規審查備案室,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這個機構主要負責法規備案,還要審查下位法與上位法尤其是憲法的衝突和抵觸。

但是這種審查只能是書面審查,並且可以確定的說,從違憲審查制度確立以來,我國幾乎就沒有發生過一起嚴格意義上的違憲審查事件,也沒有宣布過任何法律因為違憲而予以撤銷。


刑法第295條,傳授犯罪方法罪


走私核材料罪


連不浪漫也是罪名,我相信以上答主提到的至今沒有人犯過的罪名,很快就會被打破。


建國以後動物不能成精,

這條我想應該沒人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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