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從未有人犯過的罪名?

相關問題我國法律中有哪些罪行是很少或幾乎沒人犯過的? - 盤點 - 知乎

說沒有人犯過可能有點籠統,準確的說是「那些罪名是從來沒有人因此被判有罪的」。


這項罪名,從美國建國到目前(2017年)為止從來都沒有人因此獲罪,歷史上僅有一人因此受到過指控,但最終未被定罪。

這項罪名叫做「州級個人所得稅申報中的偽證罪」 (State』s Income Tax Perjury), 曾被指控的,不是別人,正是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

我為了準備一個關於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的演講,拜讀了西北大學教授Leonard Rubinowitz 今年剛剛發表的論文:Martin Luther King Jr.』s Perjury Trial: A Potential Turning Point and a Footnote to History, 5 Ind. J.L. Soc. Equality 237 (2017). 其中提到了一項有趣的事實:馬丁路德金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也是截至2017年4月為止唯一一個因為在申報州級個人所得稅時涉嫌錯誤申報,而以偽證罪遭到刑事指控的人。

馬丁路德金是拘留所的常客,1960年一篇紐約時報的文章稱他曾經被逮捕過七次,為此,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還曾經憤怒地狀告紐約時報造謠誹謗:一派胡言! 我們明明只抓過他四次!

對此,曾任阿拉巴馬州檢察長、州長的John Patterson表示很無奈:雖然政府經常能通過類似於擾亂公眾秩序,非法集會,非法在特定公眾場所逗留等事由逮捕馬丁路德金,但這些都是輕罪(misdemeanor),類似於我國的行政違法,批評教育一下,關上幾天,放出來又是一條好漢。Patterson州長很頭疼:如何想個好辦法,把我們這位夢想家結結實實關幾年呢?

檢察長的直覺告訴他,從稅務方面下手可能會有所收穫。 要知道,在美國稅務問題頂天大,就連殺人不眨眼的芝加哥黑幫頭目卡彭,最終也栽在了逃稅上面。州長大人掘地三尺,儘管發現了馬丁路德金在申報個稅時的一些疑點,但從金額和性質來看,最多也只能定個輕罪。

Patterson眼睛咕嚕嚕一轉,看到了當時阿拉巴馬州的一條法律:故意在稅務部門提供的個稅申報表上填寫不實信息者,可按偽證罪定罪量刑,判處一至五年有期徒刑。(「Every individual who willfully files and signs or otherwise validates under rules or regula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Revenue a return which the individual does not believe to be true and correct as to every material particular shall be guilty of perjury and, up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imprisoned in the penitentiary for not less than one, nor more than five years.」)

這條法律,在法理學家看來是非常荒謬的:同樣的個稅申報不實行為,如果按照逃稅相關的法條定罪,應該判輕罪,而阿拉巴馬州這條法律,在沒有做出任何解釋,沒有規定任何加重要件的情況下,直接規定將其按照偽證罪這一重罪來論處,顯然不合法理。

事實上,在美國這樣的判例法國家,各州立法的自由度,或者說隨意性較大,於是經常出現「奇葩」的成文法,而律師對此並不甚在意:反正可以通過判例在適用方面作出限制,甚至可以直接讓法院宣告其違憲並推翻。Patterson州長作為檢察官身經百戰了,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但他還是全力推動檢方據此提出起訴: 一方面,通過選擇審判的地點,檢方可以策略性地獲得全是白人的陪審團;另一方面,就算最終沒能定罪,但一項重罪的指控畢竟能造成更大的殺傷力,至少也能通過更加曠日持久的庭審程序讓馬丁路德金多花點律師費。

事件後來的進展,完全可以說上三天三夜: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在紐約時報上刊登了整版的廣告,貼出英雄榜,招募律師團隊為其辯護。前文提到的警察局長蘇利文,認為此文中存在不實陳述(例如說警察七次逮捕馬丁路德金,說整車整車的警察開進校園鎮壓學生抗議等),貶損了警察局和他個人的形象,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但這是另一個話題了,何帆大法官翻譯的《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對事件來龍去脈講得非常詳細。

花開兩朵,各表一枝,馬丁路德金這邊,對於自己的案子持非常悲觀的態度。他回憶道,當時所有的陪審團成員都是白人,控方的證人都是白人,法官都是白人,自己在庭審中一度非常灰心,認為失敗無法避免。

根據庭審筆錄顯示,馬丁路德金的辯護更多還是落在了檢方的動機上,聲稱這次起訴的目的就是要阻止自己行使作為公民的權利,並強調州長Patterson在本案中施加了不正當的政治影響。至於馬丁路德金是否真的存在不實報稅的情況,雙方都做出了舉證,最終還是要通過陪審團來認定是否達到定罪的標準。

出乎意料的是,全部由白人構成的陪審團,經過兩小時四十分鐘的討論後,最終做出了無罪的決定。就連馬丁路德金的辯護律師Fred Gray都表示,這是自己34年律師職業生涯中見過的最出乎意料的決定 -- 他本來已經做好通過上訴讓法院宣布相關法律違憲,直接廢除那條罪名的打算了。

Rubinowitz 教授對這一出人意料的結果給出了兩種解釋,一是檢方本身證據存在諸多疑點,而且涉嫌非法取證;二是白人陪審團面對當時的社會背景做出了妥協,擔心定馬丁路德金的罪會更加激化種族矛盾,引發當地局面更大的動蕩。

當時有一個調侃的說法,叫做「Let the sleeping dog lie」,直譯過來就是讓睡著了的狗再躺一會,也可以理解為老虎屁股摸不得。民權運動在審判進行時已經從街頭的抗議遊行甚至暴動,漸漸向更為溫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馬丁路德金個人的工作重點也逐漸遠離了蒙哥馬利市,此時蒙哥馬利的市民當然不希望引火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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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這條法律所規定的罪名本身在法理上就存在問題,也可能是由於Patterson州長不顧一切想要把馬丁路德金關進大牢的吃相太難看,州級個人所得稅申報中的偽證罪這一罪名最終被束之高閣,後來再也沒有被實際應用於刑事領域。

這便是六十年代轟轟烈烈的民權運動中,一朵少有人留意到的浪花。感謝Leonard Rubinowitz教授提供的獨特視角。

(相關鏈接:http://www.repository.law.indiana.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64context=ijlse)


我來開個腦洞,新加坡刑法第121A條:

Offences against the President』s person

121A. Whoever compasses, imagines, invents, devises, or intends the death of or hurt to or imprisonment or restraint of the Presiden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or wi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and shall, if he is not sentenced to death, also be liable to fine.

====以下是翻譯=====

如果有人企圖、想像、虛構、設計、或者意圖造成對總統的人身傷害,死亡或者限制其自由,這人應當被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無期徒刑的話再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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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唯一的一條可以僅僅因想法就可以判死刑的罪。

相當搞笑的一條罪名。

==========補充==============

當時只是隨便答了一個,現在想想其實是偏題的。

題目問的是有沒有人犯過(Whether an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我答的是有沒有人被定罪過(Whether an offence has been convicted).....

請各位讀者注意下。


刨除玩笑因素…說些正經的。

禁止把普通金屬變"黃金"這條法律真不是英國人獨創的,而且有不少人觸犯過。

還記得阿基米德如何測定純金王冠的故事么?那就是一些工匠已經掌握了冶煉技術的證明。

我印象里最早類似的法律,在羅馬皇帝戴克里先時候,就已經被提出來了。因為埃及地區的鍊金術士製造的「黃金」,造成了惡性通貨膨脹,並且資助了當時的叛亂。

當然,那個"黃金"定義,不是按照化學元素周期表(那時候根本沒有這個概念),而是按照"物質性狀"而言的,比如金子在他們眼中就是「閃著金色的」的玩意。如果翻譯成現代的話,禁止將一些普通金屬「染」成「黃金顏色」,還會覺得那麼逆天么?

當然,這種「黃金」既不是黃銅,也不是鍍金,而是某種「合金」——也不是現代化學意義上的合金,而是一種複雜的混合物。不過,更不是故意造假幣,因為鍊金術的思想是「認為金屬跟植物一樣可以生長」,只要你添加「正確且足夠的肥料」。


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戰時的概念】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鑒於自97年刑法頒布以來,我國還從未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因此所有前綴是「戰時」二字的罪名,都從未被犯過。

補充一下匿名用戶的答案:除了第十章的軍人罪名,還有第七章中的涉及戰時的平民罪。如: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等。


托和平年代的福,我國刑法有那麼十幾條從未有人犯過,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有人犯,因為這十幾條有一個前提: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意指犯罪主體僅限於「軍人」,即身份犯),且多與「戰時」相關。所謂「軍人」解釋如下「: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範圍】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所謂「戰時」解釋如下: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79年刑法還沒設立這一類犯罪,因此,我們只能把時間放在1997年之後。首先,我國在這段時間內沒有捲入過國家間衝突;其次,在准戰時狀態下(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並未出現軍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犯罪行為: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 【投降罪】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看到馬前卒 @馬前卒回答這個問題,心頭一緊。

這裡有這麼幾個問題

第一、中國有憲法案件,比方說齊玉苓案。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侵權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當支持。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於2001年8月23日判決:

第二、「憲法」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不一定採取法院司法審查的方式發揮作用。中國的一些憲法性法律非常活躍,比方說《立法法》,有立法權的各級行政機關天天都在用。

第三、人大之前的政協,假使它可以行使違憲審查權,那也應當以憲法存在未前提對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莊嚴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滑稽臉

第四、「罪名」是一個刑法術語,不是憲法術語。

第五、「理論上比任何一國的議會都要強勢的我國人大」,這個...不知從何批評起。

最後,馬前卒曾經是我很尊敬的一位答主,但是最近開始答一些其他專業的問題。並且很明顯在回答問題之前並不作研究。毛主席教育我們說: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希望 @馬前卒 以後能夠先調查,再發言。法律是一個有門檻的知識領域。希望認識到這一點。

回應一下有代表性的觀點:

「曾經存在過 一直存在著」這兩者哪個是 」從來未存在「 的反義詞?


似乎從未見到有人挪動過省界界碑吧,雖然上面寫了違反會造成什麼,而且僅限於治安處罰的級別……


美國科羅拉多州有條法律:天黑後禁止妖怪進入城鎮。

無獨有偶,在內華達州也有法律規定:任何時候都禁止妖怪闖入浴室……

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這兩條法律絕對沒有人犯過………………


刑法第110條間諜罪

第2款 「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要件


英國之前自殺是一項重罪,一旦被發現會被處以死刑????


對於 @馬前卒 所說的違反憲法的問題,那樣說有點問題,齊玉苓案的事已經有前輩 @DD RR 提過了。

我想討論的是 @hom進 所說的關於違憲審查的問題,我不知道您是不是法律專業出身,但您對違憲審查的理解和我可能有一些差別,所以我想說說自己的看法,沒有針對的意思,真理越辯越明嘛。

法學上違憲審查的定義是指特定機關對於立法行為和其他行為進行審查並處理的一種制度。具體包括普通法院模式,專門機關模式和立法機關模式。我國採用的是立法機關模式,違憲審查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

對於違憲審查的程序,法條是這麼說的,不喜歡看法條的可以直接看我解釋。

第九十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湊合看吧,2015年新立法法貌似改到第99條了。

大概是這麼個意思。

1.一府兩院中央軍委和省人大的違憲審查要求直接進入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2.其它機構,公民的違憲審查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審議之後,認為有必要的,進入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3.常委會決定責令違憲主體修改法律或者直接予以撤銷。

以上是違憲審查的全部步驟,也就是說必須有這個程序,最終對違憲主體做出處理,才能叫違憲審查。

@hom進 您所提到的兩個例子。

1.孫志剛案是由公民提出違憲審查案後,國務院主動修改。

2.法規審查備案室的責令修改,是屬於工作機關的日常工作的內容,並非違憲審查的程序。

多解釋兩句法規審查備案室工作和違憲審查區別。

上面所說的機構公民提起的違憲審查可以認為是被動提起審查,那麼法規審查備案室就可以認為是主動提起,但備案室不會直接提起到常委會、專門委員會,而是先和違憲機關交流,一般在這一步違憲機關就會做出反應了,不會鬧到備案室和違憲機關撕逼然後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由常委會決定。

事實上,上面所說的一府兩院中央軍委以及省人大從未提起過違憲審查申請,公民倒是有很多次,大多由一些學者提起,影響力比較大的話(比如孫志剛案)一般是由違憲機關主動修改,沒有發生過完整走完違憲審查程序的情形。

也就是說,我國違憲審查確實沒有啟動過。但是違憲並不是一個罪名,放在這個問題下不合適。

可能很多知乎學法的前輩都知道為什麼我國沒有違憲審查, @wwy 在 @hom進 回答下簡單提了提,但是我不能說,感興趣的自己想辦法了解吧。


題主是不是想找個沒人犯的罪當no.1啊...


這是什麼罪名不知道。法國小鎮禁UFO降落 見到外星人立即逮捕

如果外星人要登陸地球,可能會避開法國一個名叫「教皇新堡」的小鎮,因為小鎮明文規定:禁止外星飛碟在小鎮「飛越、降落或起飛」。事實上,這條法令生效於62年前。1954年,有報道稱目擊外星飛船,小鎮時任鎮長呂西安·揚就頒布了這條法令。法令還規定,一旦見到外星生命立即逮捕。直至今日,法令依然有效。

小鎮現任鎮長克洛德·阿夫里爾告訴藍色法國電台:「我不打算碰這條禁令。它增添了情趣,創造了沒啥壞處的口碑,沒有人會覺得受騙。」在互聯網時代到來之前,這條法令就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好多記者從遠方趕來採訪時任鎮長揚。揚的兒子埃利耶·熱納說,父親「想給教皇新堡做廣告」,他成功了。教皇新堡是法國著名的葡萄酒產區之一。

轉自北京青年報。


小的時候看到一個罪名叫「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罪」,當時就好奇為什麼意圖也是犯罪呢?那麼真正成功了,是不是應該判顛覆國家政權罪,翻了各種百科全書都沒發現世界有哪個國家宣判的。

直到某一天突然明白,顛覆成功就是改朝換代當皇帝了。

後來上了初中,才知道專業的術語是「法律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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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評論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不需要達成結果的,只要有行動就構成犯罪,不過現實中,只有沒有達成目的的才會觸犯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走私核材料罪在司法實踐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所以這次《刑法修正案(九)》索性把它的死刑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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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還有幾個個人問題沒有解決,有沒有好心人幫我呢?

誰會把圖片存成文檔?

如何回答這樣的問題:某本雜誌封面上的人物是誰?問題里沒圖,得自己找,找到後發現不認識。如果貼出來其他人可能認識

如果要把這篇文章當成問題「火星上是否存在生命」的答案,該如何縮寫呢?_百度知道

第一張圖是谷歌地圖的截圖,反映的是納斯卡巨畫中的兩幅。誰能把鏈條勾勒出來,最好向下面那幅圖一樣清晰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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