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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沒有代徵用地?這是中國特色嗎?


代征地是中國特色。先說征地。

征地本身是中國特色。大多數國家鮮明的承認土地私有制,除私人之間的土地買賣外,為實現公共利益而所需的土地需要從土地的私人所有者手中取得,為取得土地需要對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而非徵用,徵用不是交易,徵用的補償費用是對被征地者未來生活的保障。市場化的補償費用要遠高於「徵用」的補償。舉例來說,日本60-70年代修建公路等活動中,超過70%的成本都是向私人土地所有者夠得土地的成本(詳見野口悠紀雄《土地經濟學》)。

我國82年憲法第8條規定,中國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計劃經濟時期,一切經濟建設、公共設施建設都需以國家的名義獲取土地,再將其作為建設用地,因此建設用地是國有土地。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過程稱為徵用,這一用詞帶有戰爭時期的特色。國家或企業通過征地獲取土地的方式,並沒有隨著計劃經濟的瓦解而消失。

征地中有幾個主體:被征地的農民、土地未來的使用者(稱為「建設單位」,現在也是這樣),地方政府。在建設單位的用地範圍周邊,需要有公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以及綠化,這部分公共設施的用地雖然不在建設單位的用地範圍內,但是也需要從農民手中徵得。這部分周邊用地歸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常常會委託建設單位一併徵得這部分土地,並對農民予以補償。這個過程就成為代征,建設單位代政府征地。

早期的代征地主要是廠區周邊基礎設施建設用地。1980年代末以來,大量的住宅開發中頻繁的涉及代征地綠化用地的情況,住宅開發紅線範圍外的綠化用地,也需要開發商(建設單位)出資向農民進行補償,再轉交政府進行管理。隨著地產開發擴散到郊區,需要把大片的農田變為公路、公園、綠地、學校、市政場站……因此代征地的面積越來越大,有時開發商還需要承擔用地周邊整個村集體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以及社保、再就業等成本。財政是無力負擔城市化用地帶來的一些列後果的費用的。分稅制改革後,地方政府只有在土地徵用並完成一級開發後,才能通過轉讓土地獲得收入,地方政府需要用土地的開發權換得公共設施。

總結起來:中國特殊的土地二元所有制度,是征地的基礎,政府財政無力負擔各單位建設用地周邊的公用基礎設施,是代征的基礎。代征地是中國特色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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