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銀行多給1600元 儲戶拒退錢稱遵守「離櫃概不負責」?這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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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我從感情上支持儲戶
銀行有證據,監控隨便調,有人,企業律師一大堆,有時間,人家上班就干這個,你憑什麼跟人斗,天天請假去打官司?律師出場一次多少錢?
銀行櫃員,晚上結賬押鈔,多錢必須看監控視頻找出客戶退還,少錢,數額小一般就自己填了,數額太大,一旦上報,差錯通知肯定發出,銀行櫃員不是機器人,沒辦法保證不會出差錯,也只能祈禱客戶體諒,一旦投訴扣工資扣分數,工作時間長而固定,要求平時離櫃也是有時間限定的,櫃檯人員流動性大,新人上崗自己墊錢也不在少數,一般都當教學費。
搞笑了,為什麼搞笑呢!
這個問題下大部分回答,你不提造成事件的根本原因,櫃員工作失誤,反而說櫃員的種種不容易諸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之類的。
這讓我想起啊某些粉絲說她家的愛豆,雖然演技不好,但是!!明明已經很努力了,你們為什麼就嫉妒他拿金雞百花的。你們是壞人,愛豆已經很努力了。
你上網上看看被ATM吐出假錢的殘幣的,被櫃員短款的有多少。
通通需要自己自證!!!
想看監控?
對不起,你需要派出所開證明!想開證明?對不起。
你可能需要法院立案!立案?證明?調監控?
為了一兩百?你有那個閑時嗎?嗯,銀行是弱勢群體,櫃員已經很努力了。23333
無它,屁股決定腦袋而已!這個12年的事了,後來秦小姐敗訴,法院要求秦小姐歸還不值當收入1600元。 「因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其中的關於『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屬於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虎表示。所以那句話是不存在法律效益的。
很皮。格式條款嘛,都說是在免除自我責任的時候無效。但要注意,基於保護非格式條款一方的精神,免除僅僅是在發生免除責任時符合該精神而有效,即作為違規的格式合同,而當免除責任情形不發生時,或者說有利於弱勢方,按照雙方合意的一般格式合同來就行了,即作為合理的格式合同。1600不多,但對於法律的解釋,是有進步的。總之,要是我自己碰上了,堅決打二審。尤其是對於一向息事寧人但法律水平堪憂的地方法院,多一個上級判例對它們有好處,反正銀行和你法院什麼關係我管不著。
@彭華 有什麼想說的?
正義的知乎好櫃員是不會弄錯的,態度也絕不會惡劣的,所以這個錢必須退還,不還就是你秦女士有問題。
可是有多少人取錢少了、取到假鈔了去找銀行,人家不承認最後默默承擔損失的,誰統計過?我等知乎暴民就只能忍著挨著順著還必須把錢存銀行,不然不推動國家經濟,知乎好人們又要說你不信任銀行別存啊,哪那麼多事,對吧
真·TM·合理條款合理執行
所以說,事情不是簡單的對與錯,更多的是因與果。
這錢肯定要還的。哪怕銀行多收了,查監控確定後,也是會退的。另外這張網路圖挺古老的。哪家銀行這麼彪,現在還放「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
單純從問題上來看,秦小姐並沒有做錯任何事,她去取小姐,錢給多了是銀行的問題,而不是秦小姐故意拿多的,而銀行為了彌補這件事,用法律去告秦小姐。
秦小姐是否有義務去配合這個銀行犯的錯誤呢?並沒有義務去為了銀行犯的錯誤我來買單吧?用「不當得利」這個理由去告秦小姐,那麼反過來說,假如今天這個1600塊是銀行少給秦小姐的,秦小姐能用這個理由去告銀行嗎?我相信答案百分之百是秦小姐無法拿回這個1600塊,因為在當下的法律,平民VS銀行,猶如以卵擊石。本人是一名不知名自媒體運營者,
就拿身邊的真實例子比如吧,某小編寫了一篇質量很好的文章,最後被某大V洗稿,成功抄襲成為了別人的文章。那麼這個小編能否通過法律手段去維護它辛辛苦苦寫的原創文章呢?答案是否定的!從法律上來講是應該退的,那些說反過來如何如何的,顯然是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誠信度問題,相對個人,銀行的誠信度顯然更高,國家的管理者,在保證相對公平的條件下就要注重效率了,這就在制定各種規定時,要相對簡化誠信度高的單位舉證責任。否則國家各部門將會在各種糾紛上花費巨大的精力,當前的經濟水平,顯然是不允許這樣浪費勞動力的,等以後吧。
微博上這條新聞下,一片叫好聲,當然,都是支持秦女士的,然而,秦女士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典型的愛佔便宜的無賴?一片叫好聲其實反映了很多人自私狹隘貪得無厭又喜歡佔便宜的心態,銀行就算擺個立櫃概不負責,也是防的這種人,沒毛病。現在網路出現一種怪象,誰的行為如果與輿論風向相反,那麼這個人就會遭到難以想像的諷刺與嘲諷,哪怕你做的是對的。
銀行員工失責,不僅僅要自掏腰包賠償損失,還要被考核扣分,這個比自掏腰包還慘。
就算不鬧,員工也會受到該有的懲罰。但比起員工的操作失誤,我更討厭秦小姐這無賴的嘴臉。她在生活里,也絕對是個喜歡貪佔便宜,自私自利的那一類。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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