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七年前我爸爸欠下賭債逃到外地,關於賭債承擔問題我該怎麼辦?

2010年9月我爸在我們一家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不少賭債,包括高利貸。在沒有任何交代的情況下,拋下我們逃到外省。緊接著上門取債的人聞訊而來,一時之間還有發生糾紛。甚至一方取債的人還動手打了我媽,直到有人幫忙報警了才停手。同年九月我上大學,我弟弟上高中。對於我們的撫養費,我爸爸自然幾乎沒有給過。同年十一月,我父母離婚。對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做了決定,但是我爸至始至終沒有不肯坦白賭債的事情,事情又一次不了了之。

2011年到2017年 除夕每年依舊是上門取債的人來鬧事,草草打發。2013年有人上訴我媽,當時我在國外交換留學,也幫不上忙。自責。

最近的一個深夜警察局出動逮捕我母親,並拘留一晚上,原因還是13年起訴我媽的人找不到我爸爸要求我媽還錢。我母親在簽署償還原告的5萬塊錢才終於被釋放。 我也再也忍無可忍。

自從去年五月我爸爸要求我們給他20萬人民幣,我們沒有同意以後(沒有錢),他就再也沒有聯繫過我們。我準備在今年九月份畢業回國後好好處理這個問題,我現在該怎麼辦?

總結一下:

1. 家裡經濟條件很差,我和我弟還是學生,我媽是小學文化水平,一個月2000多的工資。

2. 我爸爸至始至終不肯說欠了多少

3. 當然,我爸賭博借錢的事情都在我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

4. 我們尤其是我媽媽屢次被取債的人辱罵,甚至毆打。這次又被上訴,半夜被抓到警察局。關於這次被起訴要求償還本金5萬元,這筆錢的年利息是8%,債權者也同樣是賭博的人。當然,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賭債。(冤啊)

5. 事情已經過去七年,證明賭債的可能性會不會比較小。

6. 屬於高利貸的賭債在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你的母親不用償還你父親的賭債。


警察不得參與經濟糾紛

國家不支持賭債,如果對方有借條以借條/欠條的具體內容為準

高利貸的高利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只支持年利息24%以內的

有具體問題可以私信聊天

遇到暴力行為請找律師或者報警處理


提示:本人提供以下建議的前提條件是題主居住的城市經濟還比較發達;當地公檢法機構辦事雖然略有瑕疵,但大體還算依法辦事;當地沒有明顯的黑社會團體活動,並且各債權人也不是黑社會成員。好,以下是我的建議:

1. 誠如前面那位落日律師所言,題主首先必須要搞清楚的是這些所謂的賭債是否真實,所謂捉賊拿贓,任何事情都要講究個真憑實據,這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依據。這個道理不僅在司法上運用,其實同樣也在道上適用。通篇看題主的文字,其實並沒有明確說明那些兇狠的債權人到底拿出什麼字據了來要錢。當然,一般情況下賭債確實會簽下欠條,往往會以「做生意、生活急需」為由。但無論有沒有,題主還是要向債權人提出這種要求的,要求他們提出欠條和匯款憑證,並且可以強調說只要有這兩樣,題主一定不會賴賬,但如果沒有,那也不能大老爺們兒欺負孤兒寡母啊。

2. 題主說的上訴也有問題,沒有一審哪兒來的上訴二審?如果債權人起訴的,題主必須積極應訴,只要能到法院環節,肯定比題主家被人威脅要好得多。同時,在訴訟環節,題主需要做的事只有兩件:一是要求對方提出債權成立的證據,包括字據和匯款憑證,一般大額的借貸,債權人應當要提供匯款憑證,不能僅以現金支付為由;二是只要那些生活瑣碎證據證明題主家裡一直以來清貧,根本用不到這麼多錢即可,比如題主母親的工資,房租的支出,生活費用的支出都可以作為這類證據。即使題主父親嗜賭成性的證據拿不到,這種生活類證據總得有的吧。

3. 下次公安局再拘留題主母親,建議做到兩點:一是不要慌張,不要進了局子就腿軟,現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隨便整死人,公安局的人也不傻,不會為了個把賭徒鬧出人命;二是要求公安局明示拘留的理由,如果無理由拘留的,題主母親可以保留行政訴訟乃至國家賠償的權利,當然這都是唬人的話,經濟考慮,如非忍無可忍,我也不會建議題主真的提出行政訴訟。

4. 價位允許的情況下,請個當地比較靠譜的律師,自己操作難免會有所紕漏。


我認為你們首先應當拿出證據證明你父親參與賭博,如果實在沒有證據也要證明這筆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應當屬於個人債務,這樣法院才可能會支持你們的主張。還有債權人不應當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情況下去騷擾你們母子兩的生活,這樣做明顯是違法的你們同樣可以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條款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除外: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好,我是中央電視台《律師來了》節目組編導,我們致力於打造法律公益服務第一平台,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聯繫我,或者撥打節目組熱線。010-85066552


警察拘留你媽要求還錢的行為違法。警察應當保證討債人不騷擾你媽,而不是拘留你母親。你可以投訴警察。

有證據證明您父親所負為賭債的話,您母親可以不予償還。

願您早日學成歸國,幫助您母親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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