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公司想辭退我,我怕他不給年終獎金,公司最終理由是怕我年後懷孕了沒有辦法辭我,我該怎麼辦?

在公司工作4年3個月,現在剛結婚2個月,得知公司開始考慮辭退我。理由是:

1、怕我年後懷孕影響工作就沒法辭退我了,還要給我交保險,成本太高。

2、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工作,天天坐在這裡(本人美工,公司業務少,暫時幾個月沒有設計的業務),公司認為白養一個人,又因為我準備懷孕,怕白養我好久。

公司目前所做的行為:

1、讓大家互相評分,我的分最低(因為沒有業務)

2、反覆找人事跟我談話,告知我公司在考慮是否要把我辭退(我不明白,辭就辭,只要談好條件就走),並且是年前(可能獎金都不用發了)。

我現在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態度好、有活就干、沒活我也就閑著了。

最最最重要的是

我沒有合同,剛來公司簽過一年,之後沒有續過合同,但是保險一直交著。

1、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合同但是保險一直交著。

2、如果辭退我的話我應該提出怎樣的要求(我在備孕,出去也不好找工作)

3、工作4年3個月,應該要幾個月的補償,沒有合同可以要求合法補償嗎?

PS:我想過找醫院的同學幫忙開一張病假單,如果公司不補償我,我就長時間請病假,大家就拖著,這個招有點損,不知道可不可以,求大家幫幫忙!


你已經在這個公司工作了4年,僅僅因為你想懷孕就提前解僱你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不要自己辭職,辭職會使你在勞動仲裁時處於劣勢。

· @Erik2008 的答案非常好,你可以直接列印出來。如果公司來跟你談讓你離職,扔桌上,然後再告訴他們這種訴訟最低需要花2萬律師費。所以,在「Erik2008算出來的總數+律師費」這個基礎上,跟公司談。我個人覺得要到1/3以上就是勝利。

順便說一句,你這種穩贏的勞動仲裁,很多律師會願意做風險代理的,意思是,前期不收你律師費,只有代理你的仲裁併且勝訴了,才會從你獲得的賠償金額里按比例收費。所以你不用怕律師費高,可以請律師去幫你談。


謝邀,非執業,僅供參考用。

  1.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情況,有司法解釋,視為以原條件繼續履行。第一份合同、工資條或工資卡流水,都可以作為證據。
  2. 如果沒懷上的話,公司無理由解僱可以申請違法解除合同雙倍補償金,工作4.25年,補償金4.5×2=9個月的工資;如果協商一致的話,4.5個月工資。
  3. 本單位工作時間4.25年,法定的醫療期最長是3個月或者6個月(視之前的總工作時間而定),爭取在這段時間內懷上?確實有點損就是.....而且如其他知友所述,存在法律風險。
  4. 如果最終走上仲裁/訴訟程序,還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謝邀。

現在很多的企業基於成本的考慮,不願意用未婚女士(因為肯定要結婚,將來就有婚假);尤其是不願意用已婚但未育的女士。國家前不久剛通過放開「二胎」的法律,對於女性朋友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因為這有可能加劇「就業歧視」。在這之前,要是生育二胎,有公司就直接開除,說違法了計劃生育的政策,有些仲裁和法院還會支持公司的主張。而現在,得,國家規定合法了,那我就少用女職工吧。說遠了,言歸正傳——

怕我年後懷孕影響工作就沒法辭退我了,還要給我交保險,成本太高。。。公司認為白養一個人,又因為我準備懷孕,怕白養我好久。

公司都是逐利的,都以市場經濟作為調整方向,這無可厚非。但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女性尤其是懷孕、生育、哺乳期的合法權益,公司不得以這些理由解僱員工。公司現在想找茬,說白了就是怕你成為「三期」員工啊。這個時候咱不用怕,公司解僱員工必須有合法的理由。

讓大家互相評分,我的分最低(因為沒有業務)

這個其實就是所謂的「末位淘汰」了,關於這個是肯定不合法的,請看我另一個答案。

該公司以「末位淘汰制」為由解除與小楊的勞動合同,合法嗎?為什麼? - 霍展白的回答

反覆找人事跟我談話,告知我公司在考慮是否要把我辭退(我不明白,辭就辭,只要談好條件就走),並且是年前(可能獎金都不用發了)

就像你說的,可以和公司談補償的事宜,如果都鐵心要辭退你,再強呆著也不是事兒。但我還還可以給你出個主意,緊急備孕,呵呵噠,知道啥事兒了吧。因為前面已經說過,「三期」的女員工,公司不得以此解僱。關於年終獎,法律確實沒有規定,發不發以及發多少公司可以說了算。但如果前幾年都發過,你也可以要求今年也發。即使是你提前離開公司,也有權要求公司按月折算。

工作4年3個月,應該要幾個月的補償

公司就鼓你必須給合法的理由,像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啊,不能勝任工作啊什麼的,否則就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演算法是,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所有貨幣性收入)*工作年限(4.5)*2,好多錢,你就自己算一下吧。

沒有合同可以要求合法補償 剛來公司簽過一年,之後沒有續過合同

簽過一年的合同,但是後面沒有續簽,那麼你的這部分賠償就拿不到了。因為這裡有個訴訟時效,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即使沒有續簽,你也得不到二倍工資了,不過你和公司形成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

我想過找醫院的同學幫忙開一張病假單,如果公司不補償我,我就長時間請病假

這個不是好的辦法啊,沒有病你雖然能開除假條,但被公司查出來作假,就夠你喝一壺的。所以最靠譜的辦法就是——備孕OOXX

以上。


收集在職證據,另外每次談話都要錄音

一般來講,只要公司不是在當地特別牛逼的大型企業,勞動者穩贏的

不簽勞動合同不滿一年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一個月結束算起,按照雙倍工資計算

超過一年未簽和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者有嚴重過錯時,公司方可與勞動者隨時解約,沒有經濟補償

其他的情況公司都有經濟補償,而且除法定的三個無過錯預告解約以外的任何借口來解約,都屬公司違法。

公司違法的情況,勞動者有權要求賠償,也就是工作幾年算幾個月,不滿半年算半個月,超過算一個月。然後乘二,這麼多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你們現在處於協商階段,任何你覺得不公平的協議都不要簽字,簽字就屬於你們協商的結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繳納了社保,不知道是不是以公司名義繳納的,還是勞務派遣。要是以公司名義繳納的,真是打官司的好證據啊,妥妥的要雙倍工資差額。千萬不要自己辭職,要讓他給你開除,順便要個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甚至經濟賠償金。


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然在原單位上班,面單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按原合同條件續簽。雖然單位沒有拿合同來給您簽,但你與單位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法律規定,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應支付雙倍工資。

做為勞動者,如果不想在單位上班了,可以要求單位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並給你支付經濟補償和辦理失業救濟金。

但是如果你自己打報告辭職的話,既不會有經濟補償,也不能辦理失業金。


首先,之前已經簽訂過一年勞動合同,後來沒有續簽,但社保繼續繳納,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可以視為勞動關係繼續,但不會有雙倍賠償;

其次,如果公司要辭退你,要看以什麼理由辭退你,根據不同的理由和實際情況去判別公司是否是違法解除;

第三,4年3個月,給的補償是4.5個月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後,不建議你開假病假單,如果被發現,公司可以以這個理由立即辭退你而沒有任何的賠償


謝邀

樓上說過的不說了。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除此之外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

根據你的介紹,我感覺企業讓員工互相打分,是想通過末位淘汰制度辭退員工。但以此方式唯一沾邊的是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按照法律規定,以此方式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即便不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需要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依然不勝任工作方可接觸;其次末位淘汰是否就是不勝任工作司法實踐中頗多爭論,大多認為並不屬於不勝任工作。

至於懷孕與病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在此期間企業除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和第三十九條(最重要的是違紀解除)外開不掉員工的。

另外關於樓上提到的代通金,只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時存在代通金,其他終止與解除的補償中均不包含代通金。


別主動辭,想辦法讓他們知道你懷孕了


可能公司想讓我自己走,如果我申請補償後,還能領失業保險嗎?算公司辭退我,還是我主動辭職呢?


大姐,你好福氣啊,祝你生活幸福!


推薦閱讀:

職場新人碰到個心機很深的牛逼人?
老J專欄(103)我們在職場中如何才能變得更平庸
為什麼職場老員工不願意給新人太多幫助,是因為怕新人能力突出嗎?
為什麼不起眼的職場人比閃瞎眼的職場人過得好
如何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TAG:職場新人 | 勞動仲裁 | 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