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熱議的北大法學院車浩教授出的4道考題答案分別是什麼?

非司法學生,因網上熱議所以特別感興趣。題目見圖。題目非常長,提前感謝耐心閱讀和解答的朋友。


整理:姚俊倩

來源微信公眾號:智合法律新媒體

可視化圖解北大車浩刑法題(附答案和車神點評)

小編悉心為大家整理了四套試題的答案,除了第三套題未給出車浩老師的參考答案,其餘三套題都是原汁原味的解答喲。答題要點為車浩老師給出,受篇幅所限,小編有所刪減。

一、最巧合:一場婚宴引發的連環血案

(點擊標題,回看神題)

  • 一生何求

  • 考試對象:2011級本科生

  • 考察範圍:刑法分則前三章

  • 考試時間:三小時

  • 問:甲的刑事責任。

【答案要點】

1.甲醉酒駕駛颳倒A的行為

(1)構成要件:危險駕駛罪

(2)理論考點:本罪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規定,該案發生於2000年,涉及從舊兼從輕原則。

(3)考察難度:☆☆☆☆

2.甲駕車撞倒B後逃逸的行為

(1)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釋)

(2)理論考點:第一,將被害人放置在醫院門口後離開,是否構成「逃逸」。涉及對救助義務以及「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釋;第二,被害人即使及時救治也有可能死亡的情況下,能夠將死亡結果歸責給甲。涉及結果避免可能性、罪疑惟輕以及風險升高理論。

(3)考察難度:☆☆

3.甲撞傷C後將其帶離事故現場予以遺棄的行為

(1)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釋)及故意殺人罪

(2)理論考點: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後遺棄,因存在由前危險行為產生的保證人地位而構成不作為殺人。涉及保證人地位及作為義務的來源;考察司法解釋第6條。

(3)考察難度:☆☆☆☆

4. 甲在地下停車場橫衝直撞毀財傷人的行為

(1)構成要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理論考點:危險方法與公共安全的認定;本罪與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3)考察難度:☆☆☆☆

5.甲出國考察後逃離的行為

(1)構成要件:叛逃罪

(2)理論考點:交警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出國考察是否屬於「履行公務」

(3)考察難度:☆☆☆☆

6. 甲向乙國丙市的警察局長行賄的行為

(1)構成要件: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

(2)理論考點:第一,乙國丙市的警察局長屬於第164條第1款中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第164條第2款中的「外國公職人員」?第二,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所要求的「不正當商業利益」,是否應該根據本罪所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下,而解釋為僅限於與我國商業秩序相關的利益?對他國(甚至敵國)公職人員行賄但與我國商業秩序無關的,是否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第三,涉及刑法第7條,關於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管轄原則。

(3) 考察難度:☆☆☆

7. 甲在乙國令手下王五在E房間內釋放煤氣致使E、F昏迷的行為

(1)構成要件:殺人罪與爆炸罪

(2)理論考點:第一,儘管按照犯罪計劃,釋放毒氣是為了之後的爆炸,但是,該行為本身就存在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且就此而言,甲和王五也都應當知道行為的危險性。事實上,E及其孩子F也陷入深度昏迷,瀕臨死亡但在此一階段尚未出現死亡結果;第二,釋放煤氣的行為應屬於爆炸罪的預備;當然,對此可能會出現數罪併罰或者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罰的答案。第三,甲與王五的共同犯罪。第四,(草稿版中的情節,後正式版刪去)甲誤以為F是E與張三的孩子而殺之,誰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種錯誤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考察難度:☆☆☆

8.張三引爆煤氣致使本人及E、F、G死亡的行為

(1)構成要件:爆炸罪

(2)理論考點:利用他人無認識的行為構成爆炸罪的間接正犯。張三在這裡成為被利用的犯罪工具;甲與王五的共同犯罪;(草稿版中的情節,後正式版刪去)甲誤以為F是E與張三的孩子而殺之,誰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種錯誤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考察難度:☆☆

(4) 答題情況:(本部分內容由鄒兵建、李波、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好。大部分同學回答到了爆炸罪。也有少數同學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有部分同學認為針對E一家構成故意殺人罪,對G構成爆炸罪,數罪併罰。相當一部分同學注意到甲與其手下王五構成共同犯罪,並認為甲是主犯。只有極個別同學注意到利用張三叼著煙的習慣構成間接正犯。

9. 甲將公司註冊資金8000多萬抽出的行為

(1)構成要件:抽逃出資罪

(2) 理論考點:抽逃出資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甲在乙國抽逃該國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否侵犯到該罪的類法益?若認為構成本罪,則又涉及刑法第7條,關於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管轄原則。

(3) 考察難度:☆☆☆

10.甲收受小和尚H贈送的書畫的行為

(1)構成要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理論考點:第一,寺廟是國家機關還是「其他單位」?相應地,寺廟方丈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第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出家人已跳出三界外,寺廟應該不在五行中,那麼,寺廟方丈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本罪要求收受賄賂與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對價性的因果關係,但是,題目文字表述是「為該小和尚引薦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學研究院深造」,而非「為此引薦該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學研究院深造」。第四,與上述所說的因果性對價關係相關的,是受賄類犯罪中應存在具體的請託事項。甲引薦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學研究院深造,是否屬於小和尚提出的具體的請託事項?題目未給出信息。

(3)考察難度:☆(這裡需要答題者縱觀全題和甲的一生,考慮具體罪名的體系性位置,顧及人性以及出家人與世俗標準之別,要求較高,難度最大)

11.管轄、訴訟時效以及其他

(1)構成要件:多個構成要件涉及到管轄,所有構成要件都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個別構成要件涉及立功成立與否(捐款給慈善機構和辦學)和刑事責任年齡(交警身份以及將結婚)問題

(2)理論考點:刑法第6、7、17、68、87、88、89條

(3)考察難度:☆☆☆☆

二、最悲情「被嫌棄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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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的一生前傳

  • 考試時間:四小時

  • 考試方式:開卷

  •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答案要點】

一、郭芳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胎兒的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

1. 答案要點:(1)胎兒與「人」的關係。(2)根據著手時點與實行行為分離的理論,意在傷害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可以構成針對胎兒的傷害罪。按此理論,意在殺死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應當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殺人未遂。問題在於,如果攻擊母體的行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則刑法上的「人」的形態始終未出現,結論應當是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但這就產生了悖論:一方面,按分離理論,至少是沒有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尚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應當是更加嚴重的行為,卻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這會出現罰輕不罰重的現象。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認為所有的意在殺傷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構成針對胎兒的犯罪,而是構成針對母體的故意傷害罪。(3)在針對母體犯罪的情況下,郭芳的行為屬於與自殺性質等同的自傷行為,不構成傷害罪。

2. 難度係數:☆

(二)針對馮某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傳播性病罪?

1.答案要點:(1)刑法第360條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明確規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據衛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艾滋病也屬於嚴重性病的一種。司法實踐中對故意傳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傳播性病罪論處的判例。此外,根據具體案情,也可以同時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2)事實上郭芳並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屬於不能犯的未遂。

2.難度係數:☆☆

(三)針對馮某的詐騙罪?

1.答案要點:郭芳謊稱用錢為親屬治病,馮某也陷入了錯誤,並基於錯誤處分了財產,整體財產總量也損失了5000元。就此而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似乎已經齊備。但是,根據德國刑法理論,詐騙罪的基本特徵是要求「無意識的自我損害」,即被害人對於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必須是處於無意識的狀態;如果被害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損失存在認識,則不能構成詐騙罪。按此,馮某對於將5000元無對價、無回報地處分給郭芳,是有明確認識的。因而不符合「無意識的自我損害」的特徵,不能構成詐騙罪。此外,根據日本刑法理論,有學者認為詐騙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錯誤」應當限於法益相關的錯誤。即被害人只有對財產自身的特徵存在錯誤認識時,才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相反,對財產自身及增減情況沒有錯誤認識,而僅僅是在處分動機或財產去向上有錯誤,尚不足以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按此,本案也不構成詐騙罪。

2. 難度係數:☆

(四)針對余某的盜竊罪(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與非法佔有目的)?

1.答案要點:(1)本案涉及入戶盜竊的規定。(2)本案涉及攜帶兇器盜竊的規定。(3)題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機是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該手機換回5000元,應認定為其實施客觀行為當時,對該手機並無非法佔有目的(因具有返還意思而阻卻剝奪意思)。由於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構成盜竊罪。

2.難度係數:☆

(五)針對余某的轉化搶劫或者侵占罪?

1.答案要點:(1)由於郭芳之前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而也難以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轉化搶劫。(2)根據案情描述,郭芳對他人手機建立佔有狀態之後,余某追上來雙方爭執,郭芳持鉗子威脅對方而將手機帶走。這說明,此時郭芳對於處於自己佔有狀態下的手機,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據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3)認為之前的郭芳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進而在本段情節中討論郭芳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並分析第263和第269條關係的,也會酌情給分。

2.難度係數:☆☆

(六)針對趙某等人的故意殺人罪

1.答案要點:(1)與楊海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及到對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和不特定人的爭議。

2.難度係數:☆☆☆☆

二、楊海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張某的故意傷害罪?

1.答案要點:(1)輕傷結果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2)為了避免郭芳受張某刺激而自殺,從而對張某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涉及可否適用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問題。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張某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或「危險」,以及楊海的行為是否符合防衛手段或避險手段的緊迫性及相稱性等要件。

2. 難度係數:☆☆

(二)受賄罪?

1.答案要點:本考點的關鍵在於「賄賂」的認定。第一,介紹郭芳去當幼兒園園長是否屬於「賄賂」?第二,楊海為了郭芳工作而建議耿某加建幼兒園,此幼兒園的建設費用是否屬於「賄賂」?第三,本案中題目未交待楊海批地是否屬於「濫用職權」,因而不涉嫌濫用職權罪。

2. 難度係數:☆☆

(三)包庇罪?

1.答案要點: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楊海有幫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為。但關鍵在於,郭芳是否屬於「犯罪的人」?一般認為,所謂「犯罪的人」,不限於法律上已經認定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實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從題目交待的案情來看,郭芳不能對司機孫某的行為承擔責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為「犯罪的人」。

2. 難度係數:☆☆☆

(四)針對趙某等人的故意殺人罪?

1.答案要點:(1)與郭芳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及到對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和不特定人的爭議。

2.難度係數:☆☆☆☆

(五)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殺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殺人的行為,亦構成故意殺人罪。

2. 難度係數:☆☆☆

三、張某的刑事責任

(一)教唆郭芳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應當區分得同意殺人與教唆幫助他人自殺。前者構成故意殺人罪,後者不構成犯罪。當然,對此理論上也存在爭議。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能充分說理的,亦得分。

2. 難度係數:☆☆

四、耿某的刑事責任

(一)行賄罪?

1. 答案要點:楊海未收到「賄賂」,耿某當然也沒有行賄。此外,本案中,若認定楊海構成受賄罪,則屬於索賄型受賄罪。對於索賄的,刑法第389條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不過,本案中沒有交代耿某獲批土地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

2. 難度係數:☆☆☆☆

五、孫某的刑事責任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

1. 答案要點:本案中有三人死亡,顯然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題目交代,三人均是當場死亡,因而本案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但不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

2. 難度係數:☆☆☆☆

(二)侵占罪?

1.答案要點:取走死者之物構成侵占罪,課堂上已經反覆講過,這裡不再說了。

2.難度係數:☆☆☆

六、趙某的刑事責任

(一)容留賣淫罪?

1.答案要點:刑法第359條規定了容留賣淫罪。

2.難度係數:☆☆☆☆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答案要點:按照案情描述,「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對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慮事實上的同意而非規範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義上的事實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詐在這裡影響同意的效力。

2.難度係數:☆☆☆

(三)強姦罪?

1.答案要點:按照案情描述,「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無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夠排除強姦罪。但是問題在於,該同意必須是在發生性關係當時的意願表達,而不能是之前的約定或允諾。題中交代,趙某「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說明行為當時郭芳並不同意,因而構成強姦罪。

2.難度係數:☆☆☆

七、余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

1.答案要點:本案中,余某夥同董某為郭芳出具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檢驗報告,最終導致了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並付諸行動,最後結果是郭芳自殺未遂,而胎兒出生後因外部刺激而殘疾。這裡當然首先要考慮余某出具虛假報告的意圖以及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在客觀歸責的問題上,需要考慮的是,余某欺騙他人的行為,是否能歸於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問題的關鍵在於,余某的行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義上的教唆他人自殺,還是達到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程度的欺騙?

2.難度係數:☆

(二)針對郭芳的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

1.答案要點:根據案情,余某「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顯然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討論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純系欺騙,以此虛假信息來敲詐勒索郭芳,是否另構成詐騙罪?對此種欺騙與脅迫並存的情況,課堂上已經專門講過,有多種情況,處理結果也不相同。此處的欺騙手段應視作支撐脅迫,使脅迫內容可信並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單獨的不法內涵,因此只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2.難度係數:☆☆

(三)侮辱罪

1.答案要點:根據案情描述,「余某大怒,便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題目只交代余某發布了郭芳曾經賣淫的信息,但是並沒有說明是否有其他攻擊或侮辱性語言。那麼,發布客觀事實是否屬於侮辱?

2.難度係數:☆☆☆

八、董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同餘某。

2. 難度係數:☆

九、馮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與甲的虐待罪?

1. 答案要點:根據案情描述,馮某「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這裡涉嫌構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討論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屬於馮某的家庭成員;二是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應當認為,本罪中的「家庭」不限於婚姻法意義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聯接的血緣關係。事實婚姻或長期的同居關係,也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家庭」。從題目可知,郭芳與馮某長期同居,馮某與甲形成了事實上的養父子關係,因此,郭芳與甲均能成為馮某虐待罪的對象。

2. 難度係數:☆☆☆

十、甲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高某錢包的詐騙罪或盜竊罪?

1.答案要點:本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誰是75號衣櫃中的錢包的佔有人?錢包的主人高某無疑是佔有人,但是高某要憑藉鑰匙打開第二道鎖取走錢包,也需要洗浴中心的服務員李某先打開第一道鎖。因此,75號衣櫃中的財物由高某與洗浴中心(李某)共同佔有。對於共同佔有的財物,應當在得到所有的佔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排除盜竊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打破佔有」。(例外的情況是,即使多人共同佔有,但當行為人是財物的唯一所有人的時候,能夠排除盜竊罪的成立)甲雖然欺騙服務員李某打開第一道鎖,但是其用鑰匙打開第二道鎖並未得到高某同意,因此,由於並未得到所有的共同佔有人同意,原佔有關係並未解除,故其取走75號衣櫃中的錢包,屬於「打破」他人佔有關係,構成盜竊罪。

問題是,甲針對服務員李某的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依照上述觀點,由於財物的佔有關係在僅僅得到部分佔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並沒有解除,因此,李某打開第一道鎖的行為並未造成佔有關係的轉移,而僅僅是佔有關係的鬆懈,因此,這裡也不存在一個詐騙罪意義上的「處分財產」,故不構成詐騙罪。

對此可能會有不同的思路和觀點。可能會有人認為,李某明知甲持有第二道鎖的鑰匙且是來取高某財物的,只要李某打開第一道鎖,即相當於處分了高某的財物。這既是客觀情況,李某對此也很清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李某打開第一道鎖,關係到究竟是三角詐騙還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的工具的認定。由此涉及到陣營理論、客觀許可權理論以及審核義務等觀點的應用。從這個角度來理解題目的,也都酌情給分。

2. 難度係數:☆

(二)針對高某信用卡2000元的使用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

1.答案要點:(1)若答題者認定之前的行為是盜竊,則這裡涉及到對盜竊的信用卡又使用的情形。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按照盜竊罪論處。(2)若答題者認為之前的行為系詐騙,則涉及到對第196條的理解,究竟系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如果認為是注意規定,則意味著針對信用卡的犯罪成立之後,使用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為。那麼,「詐騙信用卡並使用的」,也應按照詐騙罪處理。如果認為是法律擬制,則詐騙信用卡與冒用他人信用卡購物的行為應當分別評價,按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並罰。但是由於信用卡本身價值低微,難以滿足詐騙罪的數額要求,因此最後結論是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難度係數:☆☆

(三)針對他人遺留的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或盜竊罪?

1.答案要點:在ATM機上無權或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司法解釋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構成盜竊罪,但是按照我的觀點,由於存在「預設的同意」,因而不能構成盜竊罪,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此外,還有觀點認定為侵占罪。對此,只要答題者能夠對自己所持觀點言之成理,就能得分。

2.難度係數:☆☆☆

三、最史詩:「跨越三十年的陰謀與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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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的東西南北

  • 考試方式:開卷

  • 考查範圍:刑法分則

  • 出題老師:車浩

  •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本題的答案來自知乎網友DoonnerDie(某刑法法官)。

  • 雖然題目要求只用現行刑法,但答題者認為此題按照實際情況答會更有意思,故而增加了適用79年刑法的內容。

  • 79刑法也被修訂過數次,法條內容與現行刑法差別不大,主要還只是量刑不同。

  • 另外,79刑法沒有規範的罪名表述,不同的單位在具體實踐中名稱不一,故在罪名表述上仍然使用97刑法的明確罪名。

一、吳小南的刑事責任

1.1985年,吳小南為蘇三批鋼材,事後收2萬元

吳小南此時是鋼廠副廠長,而鋼廠是國有的,故吳小南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此事件中吳小南構成受賄罪。

2.1987-1992,吳小南和蘇三隱瞞盈利兩人私分。

因為是內外勾結,所以不再是蘇三單方面侵吞國家財產(這種情況屬於盜竊或詐騙)。在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吳小南對該犯罪的成立起關鍵作用(文中的條件是「吳小南的支持下順利承包5年」),所以該共同犯罪的定性上以吳小南的身份為主,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吳小南的作用不關鍵,則是以關鍵人物蘇三的身份為主,構成盜竊或詐騙的共同犯罪)

3.92年,吳小南將國發印務公司的業務轉給蘇三名義開設的印刷廠。

這裡首先要弄清楚,「業務」並非實際財產,而只是可期待的財產利益。這並不構成貪污罪,因為吳小南轉出去的並不是公司的財產,而僅僅是公司可能會獲利的一筆生意;而貪污罪要求把公司的財產變為自己的財產,所以這裡按97刑法,只能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但是,按79刑法的話,就是臭名遠揚的投機倒把罪出場的時候了。

4.93年,已結婚的莫小君與吳小南同居。

無罪。因為同居不等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不屬於重婚。以上分析是根據97刑法。

在79刑法里,有個比投機倒把罪還要廣為流傳的罪名——流氓罪!

5.小南為小東還上了小東挪用公款借給鄭的錢。

樂菲在小南的公司不上班白拿工資。(從這裡開始就是97刑法了)這兩個事實可以放在一起評價。雖然在行為發生的時候,還不構成犯罪。但是,作為有上帝視角的法官,我看到很多年以後,小東同學為小南同學提供了幫助。我們都知道,出來混,儘早要還的。前些年的感情投資,只要沒被將來的幫助破壞,就可以一直是投資的感情。但只要小東同學利用職權為小南提供了幫助,我們就有證據確定當年的感情投資就是賄賂了。所以,樂菲的工資是賄賂款,小南代還的錢也是賄賂款。小南構成行賄罪。

6.小東小南殺死樂菲,以及小北勸同事換路線。

在小南同學提議殺人之時,雙方就已經合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小東以為自己毒殺了樂菲,小南處理屍體實際致死,只是因果關係的混亂,但不影響兩人共同殺人既遂。

7. 2001年,小東為小南提供信息+貸款。

提供信息這回事不獨立構成犯罪,而是前面受賄罪的一部分。但這並不構成濫用職權,因為沒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僅僅是小南的公司搶佔先機,所以沒達到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而小南同學,用同一套房產反覆擔保貸款,這個很有可能是貸款詐騙!因為不知道小東具體提供了什麼幫助,所以不認定小東是貸款詐騙的共犯。另外,題目沒給出能認定小南同學主觀想非法佔有貸款的依據,所以還是定不了貸款詐騙。

8.03年,小南捏造大山集團的藥品存在致命風險。

一般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但同時也有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要看具體的謠言內容是什麼。

二、蘇三的刑事責任

1.1985年,吳小南為蘇三批鋼材,事後收2萬元

吳小南此時是鋼廠副廠長,而鋼廠是國有的,故吳小南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此事件中蘇三構成行賄罪。

2.1987-1992,吳小南和蘇三隱瞞盈利兩人私分。

因為是內外勾結,所以不再是蘇三單方面侵吞國家財產(這種情況屬於盜竊或詐騙)。在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吳小南對該犯罪的成立起關鍵作用(文中的條件是「吳小南的支持下順利承包5年」),所以該共同犯罪的定性上以吳小南的身份為主,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吳小南的作用不關鍵,則是以關鍵人物蘇三的身份為主,構成盜竊或詐騙的共同犯罪)

三、莫小君的刑事責任

1.93年,已結婚的莫小君與吳小南同居。

無罪。因為同居不等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不屬於重婚。以上分析是根據97刑法。

在79刑法里,有個比投機倒把罪還要廣為流傳的罪名——流氓罪!

四、周小東的刑事責任

1.93年2月,周小東把單位的錢借給鄭。

超了三個月未還,周小東當然是挪用公款罪。但鄭並沒有教唆周動公家的錢,所以鄭無罪,當然更不能構成詐騙罪,因為他在拿到錢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使事後找理由試圖免除債務,也不能因此就構成犯罪。這裡要注意一點,雖然鄭拿錢去炒樓(又是投機倒把),但周以為鄭是給父母治病,所以周的挪用公款行為仍然要過了三個月才構成犯罪。

2.1997年,周小東向P國間諜樂菲啪啪啪並提供國家秘密。

由於後面還有一句1997年10月,所以這一行為發生在97刑法之前,仍然是79刑法。

周小東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

3.小南為小東還上了小東挪用公款借給鄭的錢。

樂菲在小南的公司不上班白拿工資。(從這裡開始就是97刑法了)這兩個事實可以放在一起評價。雖然在行為發生的時候,還不構成犯罪。但是,作為有上帝視角的法官,我看到很多年以後,小東同學為小南同學提供了幫助。我們都知道,出來混,儘早要還的。前些年的感情投資,只要沒被將來的幫助破壞,就可以一直是投資的感情。但只要小東同學利用職權為小南提供了幫助,我們就有證據確定當年的感情投資就是賄賂了。所以,樂菲的工資是賄賂款,小南代還的錢也是賄賂款。小東構成受賄罪。

4.小東小南殺死樂菲,以及小北勸同事換路線。

在小南同學提議殺人之時,雙方就已經合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小東以為自己毒殺了樂菲,小南處理屍體實際致死,只是因果關係的混亂,但不影響兩人共同殺人既遂。小北構成窩藏罪,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5.2001年,小東為小南提供信息+貸款。

提供信息這回事不獨立構成犯罪,而是前面受賄罪的一部分。但這並不構成濫用職權,因為沒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僅僅是小南的公司搶佔先機,所以沒達到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而小南同學,用同一套房產反覆擔保貸款,這個很有可能是貸款詐騙!因為不知道小東具體提供了什麼幫助,所以不認定小東是貸款詐騙的共犯。另外,題目沒給出能認定小南同學主觀想非法佔有貸款的依據,所以還是定不了貸款詐騙。

6.石賀輸錢給孫天宇,孫天宇答應小東在小南的案件上幫忙。

孫天宇在退休之後,利用自己在任時的影響力幫忙,這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石賀、小東也同樣構成行賄罪。因為行賄的對象並不一定是在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離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一樣是國家工作人員。

五、鄭小西的刑事責任

1.93年2月,周小東把單位的錢借給鄭。

鄭並沒有教唆周動公家的錢,所以鄭無罪,當然更不能構成詐騙罪,因為他在拿到錢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使事後找理由試圖免除債務,也不能因此就構成犯罪。

2.同學聚會時小北提議,小西打傷小南。

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即使受害者表示不追究,同意被傷害,也不影響加害者的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作為量刑情節罷了。所以小西是故意傷害罪,小北是教唆犯,一樣是故意傷害罪。

六、樂菲的刑事責任

1、1997年,周小東向P國間諜樂菲啪啪啪並提供國家秘密。

由於後面還有一句1997年10月,所以這一行為發生在97刑法之前,仍然是79刑法,樂菲構成反革命間諜罪。

七、王小北的刑事責任

1.小東小南殺死樂菲,以及小北勸同事換路線。

小北構成窩藏罪,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同學聚會時小北提議,小西打傷小南。

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即使受害者表示不追究,同意被傷害,也不影響加害者的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作為量刑情節罷了。所以小西是故意傷害罪,小北是教唆犯,一樣是故意傷害罪。

3.王小北叫下屬把趙的手腳銬起一晚後,趙交代。

這顯然是刑訊逼供罪。

4.王小北對小南決定不起訴。

小北構成徇私枉法罪。

5.王小北又刑訊逼供侯六致其死亡。

總之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這種情況下,使用暴力的目的並非想要殺人,而是逼供,死亡結果只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導致。

八、陳大山的刑事責任

1.陳大山拋出小南集團為周小東代持部分股權的重磅炸彈。

這裡小南集團是不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為該罪的「重要信息」只限於「財務會計報告」,而股權在誰手上當然不屬於財務會計報告。另外下文說小南被調查,當然也反映了陳大山拋出的信息不假。既然不假,陳大山自然也不屬造謠,不會因此觸犯相關罪名。

九、黃九的刑事責任

1.辯護律師黃九暗示小南做不利於小東的口供。

黃九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

十、趙豐收的刑事責任

1.趙豐收以保小南平安向莫小君提出發生性關係。

這顯然是強姦。所謂的「被害人承諾」本身就是莫小君受到趙豐收的脅迫而同意的,並不代表趙與莫發生性關係時莫自願,性關係的發生仍然是違背莫小君的意願,所以仍然是強姦。

2.送豪宅給趙作為投名狀;趙自誇陳大山為其在美國購買別墅。

因為送豪宅時並沒有具體要求趙提供幫助的內容,所以這仍然屬於感情投資,不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趙自誇的內容,因為沒有確切證據證實,當然也不足以構成犯罪。

十一、小偷的刑事責任

1.2012年10月,刑警在地鐵上被小偷掏了腰包。

請注意案發時間是2012年10月。刑法修正案8是2012年5月1日開始生效,其中對盜竊罪的入罪情節增加了「扒竊」,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掏腰包,當然是扒竊的一種。所以,小偷同志已經構成盜竊罪了。

十二、兩位刑警的刑事責任

1.兩位警察同志無證執法,李大制服莫小君,王二入屋搜查,最後取走莫小君的筆記本電腦等。

無證執法自然就是不合法的,不過考慮到警察同志主觀上是為了辦案,所以對財物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他們取走財物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財產類犯罪(本案情況主要是搶劫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警察同志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三、江五的刑事責任

1.江五把部分扣押物品偷出。

無論物品是還給莫還是自己私下藏起,都構成盜竊罪。另外要說明的是,江五不是直接辦案人員,所以對財物沒有直接經手的職權,不構成貪污罪。

十四、侯六的刑事責任

1.侯六要莫小君拿5萬元,莫去到後,「被人」打昏後強姦。

侯六是敲詐勒索罪。(強姦者隨情節推動,後文有揭曉。)

十五、檢察長曹明與法醫白七的刑事責任

1.檢察長曹明讓法醫白七開侯六病死的假證明。

這兩位都是徇私枉法罪。侯六的死亡本身就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而且死亡結果也是小北行使公權力而造成,所以對死亡結果的包庇行為也仍然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因為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死亡結果,對侯六的刑事訴訟行為在程序上就無法終止。

十六、江小五的刑事責任

1.江小五把性愛視頻放到網上還賺了幾萬元。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2.江小五坦白自己打昏莫小君並H。

強姦罪,並且屬於自首。

十七、石賀的刑事責任

1.石賀用千術騙羅八5萬元。

這是詐騙罪。當年最高院有個批複提出,利用賭博誘人入局輸錢,是賭博罪。但區分詐騙罪與賭博罪的關鍵在於,賭博罪的輸贏仍然是機率性的,輸贏都有可能,受概率決定,只是因為本人的智商、經驗等等而贏多輸少。但詐騙罪的輸贏則已經被控制了,輸贏的結果已經註定。

2.石賀輸錢給孫天宇,孫天宇答應小東在小南的案件上幫忙。

孫天宇在退休之後,利用自己在任時的影響力幫忙,這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石賀、小東也同樣構成行賄罪。因為行賄的對象並不一定是在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離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一樣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最宮斗:繼承者們的互撕大戰

(點擊標題,回看神題)

  • 愛的春夏秋冬

  • 考試時間:三小時

  • 考試方式:開卷

  • 考試範圍:刑法分則前四章

  •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一、陳春的刑事責任

(一)陳春將試驗的失敗品包裝成治療腳臭的「真香」出售

1. 涉嫌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141條中「假藥」的界定。「假藥」與「劣葯」的區分。參看《藥品管理法》第 48 條之規定。(2)假藥的危害性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條件。《修八》刪除了原來法條中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使得本罪由具體危險犯變為抽象危險犯。(3)主觀上只要求明知是假藥即可,對藥品的實際危害性缺乏認識不影響故意。(4)可能被認定為是大山集團的單位犯罪。

3. 難度係數:☆☆☆☆

(二)陳春在招股說明書中迴避了「真香」面臨的藥理風險問題

1. 涉嫌罪名:欺詐發行股票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160條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界定。個別患者懷疑是因服用「真香」出現腳部萎縮,這一情形,在因果關係上能否被證明和評價為是「真香」面臨的藥理風險,進而判斷,能否被認定為是發行股票時應予說明的「重要事實」。(2)陳春主觀上「認為這只是個例」,涉及到是否成立欺詐的故意。(3)可能被認定為是大山集團的單位犯罪。

3. 難度係數:☆☆☆

(三)陳春向米蘭支付高酬,要求其與何番發生關係

1. 涉嫌罪名: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164條中「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界定。若何番調查得出不利結論,就會影響藥品的銷售利潤,為了避免這一可能出現的損失後果,是否屬於「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值得討論。(2)第164條中「給予財物」的認定。以性關係本身作為交易砝碼的,目前尚不能被認定為是賄賂犯罪中的「賄賂」。不過,若直接向妓女支付嫖資,令其向對方提供性服務,相當於是代為支付,可認定為行賄罪。本案中陳春向米蘭支付的「十倍工資」,能否被認定為是相當於替何番向米蘭支付的「嫖資」,也就是給予何番的財物,此處值得說明討論。(3)賄賂犯罪的場合,受賄人應當認識到自己收受了賄賂。因此,即使承認上面所說的成立「財物」,但是在何番很可能並不知道米蘭是因收錢而與自己發生關係的情況下,還能否認定為行賄,此處值得討論。

3. 難度係數:☆☆

(四)陳春在關於「真香」的投訴越來越多且引起調查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

1. 涉嫌罪名:故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答題要點:(1)題目中交代,出現了個別懷疑是因真香導致腳部萎縮的案例,藥品的投訴增多,且引起外部調查,到這一階段為止,能否在客觀上認定「真香」確實存在確定性的、普遍性的藥理風險?應當考慮到,任何藥物都不可能保證毫無風險,很多藥物的說明書中,都有關於服藥後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後果的幾率的提示。因此,此處的因果關係值得討論,這直接影響到認定大山集團是否在生產和銷售一種超出可容許風險範圍之內的藥物,涉及到是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2)若前一點回答為肯定,則對於不停產或者不召回藥品的行為性質,又涉及到作為與不作為的認定。(3)若客觀要件均已經滿足,進一步仍需檢驗,這一階段的陳春,主觀上是否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到真香的生產銷售,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5)可能被認定為是大山集團的單位犯罪。

3. 難度係數:☆☆☆

(五)陳春向賀石透露大山集團正在與外資合作準備資產重組的消息

1. 涉嫌罪名:泄露內幕信息罪

2. 答題要點:刑法第180條泄露內幕信息罪要件的認定。陳春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大山集團正在與外資合作準備資產重組」也屬於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

3. 難度係數:☆☆☆☆

(六)陳春酒後向賀石說出了「真香」存在的藥理風險

1. 涉嫌罪名:侵犯商業秘密罪

2. 答題要點: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一是「真香」存在的藥理風險是否屬於商業秘密,還是本應對外公開的信息(但是這裡仍然涉及到在未公開之前,是否可以由他人擅自公開)。二是陳春已經被陳大山停職的情況下,是否還屬於大山集團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3. 難度係數:☆☆☆☆

二、陳夏的刑事責任

(一)陳夏將陳春帶回家的公司核心技術信息外泄與大山集團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

1. 涉嫌罪名:侵犯商業秘密罪

2. 答題要點: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一是公司核心技術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二是獲取秘密的手段;三是外泄給予大山集團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較可能符合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件。

3. 難度係數:☆☆☆☆

(二)陳夏謊稱身上有炸藥,逼迫機長飛往太平洋上某個小島

1. 涉嫌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121條中的「脅迫」,不以脅迫內容有無實現可能性為必要。即使是虛假的、不可能實現的「謊稱有炸藥」,也不影響「脅迫」的成立。(2)刑法第121條中的「劫持」,包括改變飛機的航線。

3. 難度係數:☆☆☆☆

(三)陳夏建議陳秋以高價從大山集團訂購了1000噸水果

1. 涉嫌罪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2. 答題要點:在陳秋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前提下,認定陳夏為教唆犯。

3. 難度係數:☆☆☆☆

三、陳秋的刑事責任

(一)陳秋代表順達公司以高價從大山集團訂購了1000噸水果

1. 涉嫌罪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2. 答題要點:根據刑法第166條,認定行為主體以及行為方式。陳秋屬於國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高價從大山集團訂購了1000噸水果,符合「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要件。

3. 難度係數:☆☆☆☆

(二)陳秋在對真香風險缺乏認知的情況下,與大山集團簽訂了「真香」採購合同

1. 涉嫌罪名: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 答題要點:(1)在當時的情況下,陳秋對「真香」藥理風險的不知情而與大山集團簽訂合同,是否屬於「嚴重不負責任」。(2)認定刑法第167條中的「被詐騙」,並不以大山集團構成詐騙罪為前提。因為一般性的隱瞞信息的民事欺詐或者說不誠信而陷入錯誤的,也可以被認定為本罪的「被詐騙」。因此,銷售「真香」的大山集團,此時是否明確認識到「真香」的危害性而實施詐騙行為,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條件。

3. 難度係數:☆☆☆

(三)陳秋與何番合謀,偽造了一份大山集團對某國際公共衛生組織的500萬元債務

1. 涉嫌罪名:妨害清算罪

2. 答題要點:(1)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來區分妨害清算罪與虛假破產罪。(2)虛假負債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62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行為。

3. 難度係數:☆☆☆☆

四、陳冬的刑事責任

(一)陳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向集團內部員工集資,並在員工介紹親友加入時樂見其成

1.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 答題要點:(1)本案涉及刑法第176條的「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2010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是,2014年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不屬於「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是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2010年的司法解釋規定,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本案情況,可以考慮這一點。

3. 難度係數:☆☆☆

(二)陳冬以偷拍的床照曝光相威脅,逼迫米蘭滿足何番的性要求

1. 涉嫌罪名:強姦罪

2. 答題要點:(1)以曝光他人的床照相威脅,強度上是否足以被認定為強姦罪中的「脅迫」。(2)是否與何番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此處題目中未詳細交代。若兩人有意思聯絡,則涉嫌構成共同正犯(脅迫行為也是強姦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若與何番無意思聯絡,何番誤以為米蘭自願,則陳冬構成強姦罪的間接正犯。(3)米蘭服毒自殺能否作為強姦罪中致人傷亡的加重情節。

3. 難度係數:☆☆

五、陳大山的刑事責任

(一)陳大山給何番1%的大山集團的「乾股」,要求何番不公布調查結論

1. 涉嫌罪名: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164條中「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界定。若何番調查得出不利結論,就會影響藥品的銷售利潤,為了避免這一可能出現的損失後果,是否屬於「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2)第164條中「給予財物」的認定。理論和實踐已達成共識,本罪中的「財物」可以包含包括乾股在內的財產性利益。

3. 難度係數:☆☆☆☆

(二)陳大山在得知真香的危害性後,反而下令加大「真香」的銷售速度

1. 涉嫌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答題要點:(1)根據何番的調查結論:「真香」危及人體健康的風險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對神經系統帶有難以逆轉的傷害。在這個階段,「真香」的危害性以及對腳部萎縮病例的因果關係已經基本確定。這就不僅僅是生產、銷售假藥的問題,而是生產、銷售一種對人體帶有必然性毒害作用的物質,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或者認為兩罪關係是想像競合,或者認為是互斥。(3)認定主觀上的故意應無疑義。

3. 難度係數:☆☆☆

(三)陳大山在得知真香的危害性後,沒有向公眾披露信息

1. 涉嫌罪名: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 答題要點:(1)根據調查結論:「真香」危及人體健康的風險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對神經系統帶有難以逆轉的傷害。這對於已經上市的大山集團而言,是否屬於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答案為是,那麼在後面的討論中,還能否將其認定為是「商業秘密」?(2)本罪主體是大山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能涉及到陳大山、陳春以及陳秋等。

3. 難度係數:☆☆☆☆

六、何番的刑事責任

(一)何番與受陳冬脅迫的米蘭發生性關係

1. 涉嫌罪名:強姦罪

2. 答題要點:(1)如果何番對米蘭受脅迫與自己發生關係這一點知情且與陳冬有意思聯絡,則涉嫌與陳冬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如果知情但與陳冬無意思聯絡,則不構成犯罪。如果完全不知情,則屬於陳冬的強姦罪(間接正犯)的工具,也不構成犯罪。(2)米蘭服毒自殺是否能夠作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3. 難度係數:☆☆☆

(二)何番在陳春被灌醉的情況下冒充賀石與陳春發生性關係

1. 涉嫌罪名:強姦罪

2. 答題要點:(1)何番受賀石唆使而實施上述行為,與賀石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2)陳春在醉酒中誤以為何番是賀石而自願與之發生關係,該主體錯誤系針對熟人的主體認識錯誤,屬於性自由的法益認識錯誤,同意無效,不能作為排除強姦罪的理由。(3)性行為本身能否被認定是導致陳春最終跳樓的原因?應當注意到,題目中加進了賀石在事後嘲諷刺激陳春的情節,在性關係與跳樓之間存在有獨立性的行為。

3. 難度係數:☆☆☆

(三)何番與陳秋合謀偽造500萬元債務

1. 涉嫌罪名:妨害清算罪

2. 答題要點:(1)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來區分妨害清算罪與虛假破產罪。(2)虛假負債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62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行為。(3)與陳秋的共同犯罪。

3. 難度係數:☆☆☆☆

七、賀石的刑事責任

(一)賀石大醉後駕駛摩托在環路上高速飆車

1. 涉嫌罪名:危險駕駛罪

2. 答題要點:(1)醉駕且飆車,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2)「與剛剛回國駕車的陳夏相撞後受輕傷」,危險駕駛後的交通事故,究竟是按照第114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還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論處,學說上存在爭議,且此處的損害後果是駕駛者自己受輕傷,值得討論。

3. 難度係數:☆☆☆

(二)賀石偽造了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與大山集團簽訂合同

1. 涉嫌罪名:合同詐騙罪

2. 答題要點:「偽造了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這一點符合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的要件。但是,並非所有的偽造擔保文書的行為,都能夠被認定為是刑法上的詐騙犯罪。這種行為必須要包含導致受騙者財產遭受損失的風險。從案情來看,賀石偽造產權證明,只是為了換得陳春對其實力的信任,但是「完成了訂單」這一點足以說明,其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3. 難度係數:☆☆☆

(三)賀石以自殘相威脅,要求陳春與之簽訂合同

1. 涉嫌罪名:強迫交易罪

2. 答題要點:(1)強迫陳春與之簽訂合同,符合刑法第226條中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要件。(2)自殘,能否被認定為是強迫交易罪的中的「威脅手段」,值得討論。當行為人的暴力、威脅指向被脅迫者之外的第三人或者行為人自身時,需要從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具體語境下的被脅迫者,其心理是否受到了足夠的壓力。

3. 難度係數:☆☆☆

(四)賀石利用陳春泄露的內幕信息,在停牌之前買入500萬元的大山集團的股票

1. 涉嫌罪名:內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內幕信息罪

2. 答題要點:從題目交代的情況來看,在陳春向其泄露信息之前,賀石與陳春似無獲取內幕信息的預謀。(1)賀石不是內幕交易罪的正犯。一個被動地從知情人處知悉內幕信息而交易者,不應被認定為是第180條中的「非法獲取信息」的人,這不僅是對「非法獲取」進行體系解釋的結果,也是針對證券市場的刑事政策的考慮。(2)賀石也難以成為內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幫助犯。內幕交易罪的正犯行為是買賣證券,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正犯行為是泄露。而根據知悉的內幕信息去交易的行為,顯然不能被評價為是上述兩種正犯行為的幫助行為。(3)大山集團股票復牌後不漲反跌,因而導致賀石未能從中獲利這一點,是否算作未達到「情節嚴重」,並據此認為陳春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也值得討論。

3. 難度係數:☆☆☆

(五)賀石灌醉陳春並唆使何番冒充自己與陳春上床

1. 涉嫌罪名:強姦罪

2. 答題要點:此處題中未具體說明,可能存在各種情形:(1)賀石灌醉陳春當時就與何番有犯意聯絡,兩人構成共同正犯。(2)賀石灌醉陳春當時與何番沒有犯意聯絡,何番不知道是賀石將陳春灌醉,則賀石構成何番的強姦罪的片面幫助犯和教唆犯。(3)賀石灌醉陳春當時與何番沒有犯意聯絡,但是何番知道是賀石灌醉,兩人構成承繼性的共同犯罪。(4)陳春的認識錯誤屬於法益認識錯誤,同意無效。

3. 難度係數:☆☆☆

(六)賀石對陳春嘲諷挖苦,陳春衝動之下跳樓摔成植物人

1. 涉嫌罪名:殺人罪或者侮辱罪

2. 答題要點:(1)如果賀石的嘲諷對陳春的跳樓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視作故意殺人,否則,僅僅是教唆他人自殺,是否處罰尚存有爭議。(2)如果將賀石的嘲諷視作一種對陳春的侮辱,則跳樓或可視作成立侮辱罪所必備的「情節嚴重」。但是,此處還需要考慮侮辱的公然性。

3. 難度係數:☆☆☆

(七)賀石拔掉陳春的輸液管

1. 涉嫌罪名:殺人罪

2. 答題要點:植物人身上的輸液管一般是起到繼續維持生命存續的重要作用,拔掉輸液管,極可能會導致陳春死亡。客觀性為和主觀意圖都很明顯。被他人制止屬於未遂犯。

3. 難度係數:☆☆☆☆

(八)賀石與陳大山廝打時擊中其鼻部,昏倒在地後不治身亡

1. 涉嫌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

2. 答題要點:擊中鼻部流血本身尚不足以構成重傷,不能因此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但是,能否將陳大山最後的死亡結果算在賀石的行為上面?從鑒定結論來看,死亡原因是心臟病和外力作用等綜合作用,促發有病變的心臟驟停。這裡涉及到被害人特殊體質對於因果關係認定的影響,涉及到過失犯的客觀歸責的內容,值得討論。

3. 難度係數:☆☆☆

(九)賀石激怒陳冬,刺激其橫穿馬路被撞成重傷

1. 涉嫌罪名:過失致人重傷罪或故意傷害罪

2. 答題要點:賀石的言語刺激,與陳冬橫穿馬路出現事故之間,存在「若無前者,必無後者」的條件說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但是,在這個因果鏈條之中,存在著一個被害人的獨立介入行為,可能會導致鏈條中斷。或者,從客觀歸責的角度來看,這裡是一個有自我決定能力的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問題。

3. 難度係數:☆☆☆

(十)賀石公布「真香」的藥理風險及危害性

1. 涉嫌罪名:侵犯商業秘密罪

2. 答題要點:(1)刑法第219條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一規定本身,是否應當被理解為中性的表述,還是帶有不包含危害性的價值判斷,需要解釋說明。在此基礎上,認定真香的問題是否屬於大山集團的商業秘密。(2)題目中沒有交代,賀石對於「真香」的最終調查結論是如何得知的。是從作為權利人的陳春處得知,還是從非權利人的何番處得知,也會直接影響到賀石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的結論。

3. 難度係數:☆☆☆☆


從其他地方轉的。。。

1.郭芳的一生

2.愛的春夏秋冬

3.甲的一生

ps。最後是車浩的一段看法,很值得一讀


沒人吐槽1981哪來的互聯網讓余某發帖說郭芳賣淫嘛?


土豪的戰爭:80年能偽造不存在的艾滋病,81年就擁有手機,電腦,隨隨便便能拿出5000塊錢,還出資建立了互聯網發帖給自己看。


車老師已經據此出了一本書,可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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