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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某在職警察因拔槍被免職禁閉一事?

http://i.ifeng.com/news/sharenews.f?aid=101518522


謝邀。

我一直在提程序正義,結果被各路噴子狂噴,這個案子裡面我還是要提程序正義,靜待各路噴子過來噴我,我也正好看清楚噴子們的噴技、噴點,是噴之有物還是為了噴而噴:

什麼是程序正義,用大白話來說就是按照規定來,做規定你能做的,別做沒有授權你去做的。

在公安民警適用警械、武器等事項上,部里是有嚴格規定的,整部規定遵循的是「最小比例原則」,亦即針對相對人行為的暴力性、危害性而選擇使用相應的警械、武器,而且是武力等級是漸次上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里對於警械、武器的界定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已經把槍支明確的界定為「武器」一類了。

該條例,對於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武器,有如下規定: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題設裡面說該農婦只是撞向該副所長,並無其他的額外舉動,沒有要劫奪已被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也沒有對公共安全造成什麼嚴重危害,也未威脅到該副所長什麼生命安全,所以我怎麼看都認為這個槍拔的太草率。槍是兇器,能不出就不要輕易的出。

至於說農婦搶槍的問題,因為這段視頻前因後果都不是太完整,到底之前有沒有搶槍的情形,至少視頻上沒表現出來,反倒是農婦和這副所長還有段距離的時候,他就出槍了。這起事件與上次洛陽農民工持械追打民警搶槍擊斃的案子是有本質的。就這點暴力對抗程度,還犯不著要到到出槍的地步。即便農婦真的搶槍了,看她的體格,此時把槍在穩在槍套里比拿在手上更不容易被搶走,也更不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往後撤步、右手手按槍柄,左手砸肘再加個平肘動作足以制止了。

至於對方的行為,確實也不對,但是這副所長的反應實在是太過激了點。方法有很多,他偏偏選了最偏激也最於事無補的,衝動是魔鬼啊。


不冷靜,不理智,不依法使用槍支,處理沒有問題。

這是我三不一沒有的觀點。


一、該女子並未威脅到民警的安全,就算有一定的衝撞動作也可以及時躲避,假如該女子進一步升級攻擊行為也可根據具體的程度採取徒手控制、使用警械,當攻擊行為危及民警生命並經過警告無效才可使用武器。太草率了,說出的話也太隨意了,平時學的法言法語在哪?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激化警民矛盾。

二、這裡不是美國,同志們,不是美國啊!別把美國警察那種感覺自己受到威脅和攻擊便可以使用武器(哪怕是出槍戒備、警告)的想法運用到我國的具體執法中,行不通的。

三、談談後果吧,後果是什麼呢?自己挨處分被收拾嚴重脫衣服,而那位女子呢?自然是什麼事都沒有還可能民警要去道歉。可是這件事之所以發生該女子無錯嗎?辱罵、衝撞、不配合。可是一旦因為我們自己的一時衝動和這種無法無天不畏懼的做法,使得本是辱罵、衝撞警察不配合的女子站在了道德和法律的至高點上了,也讓越來越多老百姓知道就是辱罵你警察了就是不配合還打你了,怎麼了?執法環境就這樣一步步變壞變的不利。

四、執法中還是要剋制,大環境下我們只有忍耐,但並不是一味的忍耐,要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對妨害執行公務的人嚴厲打擊。讓老百姓慢慢明白原來毆打辱罵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會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拔槍說出那樣混蛋的話。


退一萬步說確實農婦錯在先,然後該民警就用了腦殘地方法去處理並說了腦殘的話,被處理實數活該。今天能說出這句話,說明平常就敢往那想,賦予了你權力,就該把它關進籠子里。這次竟敢打開籠子放一隻腳出來,今天拿槍說事,說明心中壓根無法,壓根不存在敬畏,心中壓根沒有底線。一時失態敢拔槍以此話嚇唬人,真不敢想在訊問室里,在其他地方他會不會幹出別的事情。

就分析這件事情,農婦無牌車佔道確實不對,正確處理方法很多啊,你批評教育,強制措施帶理,把執法記錄儀開了用合法的手段解決了並給她一個教訓並不是難事。然而我分析可能是口頭或者肢體發生了衝突,民警被激怒有一些失態,

農婦可能說「你有種拿槍打我啊」然後民警就順勢說出了那句話。也許他覺得最多就是嚇唬嚇唬,沒想到釀成了這個結果。

終究還是權力的濫用,心中沒有敬畏心,死毫無法律觀念,真把自己當大爺


我的評價,該名警察不專業+沒素質,武力適用錯誤、技術動作不規範、素質低下。

1、武力適用錯誤。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4條的規定:

處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為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依照本規程採取的強制手段,由輕到重依次為:口頭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我國警察的武力等級由輕到重分為:徒手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

(1)徒手武力的適用情形: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9條:

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

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並實施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應當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可以看出,當違法犯罪行為人「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時,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強制傳喚」時,使用「口頭制止」無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這三種情形以及其他情況時可以警告後或直接使用徒手武力。

(2)警械武力的適用情形: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22條:

對徒手無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可以看出,當違法犯罪嫌疑人有上述7種行為時,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強制傳喚」且使用徒手武力無法傳喚時,使用徒手武力無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這三種情形以及其他情況時可以警告後或直接使用警械武力。

(3)武器武力的適用情形: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29條:

對使用警械不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可以看出,當違法犯罪嫌疑人有上述14種行為時,使用徒手武力和警械武力無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這兩種情形以及其他情況時可以警告後或直接使用武器武力。

而根據該新聞河南:派出所副所長槍指女子 被免職、關禁閉的報道:

一些民用車輛堵塞了大王派出所出警通道,其中一輛無牌照麵包車堵在派出所正門口,當事女車主站在車邊,值班民警勸其將車挪開,該女子不聽勸阻,鎖車後欲離開。值班副所長楊波濤上前阻攔,該女子非但不聽,反而辱罵民警,並朝楊波濤懷裡衝撞。

可以看出,這種情形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中的「襲擊人民警察」(並沒有看到文字和視頻中有女子搶奪或者明顯要搶奪槍支的報道),所以根據最小武力原則,當時民警可以使用的武力為徒手武力和警械武力,而不能使用武器武力。

2、技術動作不規範。

根據該報道的描述:

為防止配槍失控,楊波濤後撤拔槍警戒,並用槍指向女當事人。

請大家注意「拔槍警戒」和「用槍指向女當事人」兩點。

首先,「持槍警戒」和「舉槍瞄準」還有「射擊」這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無論何種情形,警察都可以「持槍警戒」(大家想想車站的那些拿著槍的特警,那就是一種持槍警戒);有明確證據表明嫌疑人可能要採取上述所說的適用武器武力的行為時,可以舉槍瞄準並警告;嫌疑人真正做出上述所說的適用武器武力的行為時,才可以警告後或直接射擊。

其次,持槍警戒的規範動作包括胸前戒備、低姿戒備、平肩戒備、推手戒備等戒備姿勢,無論哪種持槍警戒的姿勢,其共同特點就是「槍口不能直接指向目標」,該名警察錯就錯在了他「用槍指向女當事人」,這個動作已經形成了舉槍瞄準,而女子並沒有「有明確證據表明嫌疑人可能要採取上述所說的適用武器武力的行為」,所以該名警察的主要錯誤就在「用槍指向女當事人」,從而衍生出使用武力等級的錯誤。

3、素質低下。

這一點 @一笑風雲過、 @霍sir等前輩已經說了,就不在贅述了,警察可以有情緒,但是不能在執法的時候過於暴露自己的情緒,「冷靜」是一個警察最重要的基本素質之一,一個憤怒的人智商等於0大家都應該明白。

有問題歡迎大家指正、探討,以上。


無牌照,沒有路權還這麼吊?如果是我,我會戴好執法記錄儀,果斷錄音錄像,控制違法嫌疑人,給交警打電話,讓交警帶著拖車來,順手把移交案件通知書交給交警。看交警怎麼處罰。沒記錯的話,扣12分,行政拘留15天加罰款,妥妥地。不用謝。


看了視頻有點兒震驚。

派出所副所長會說出:『打死你也是白打』這種話,不僅是執法素質低下的問題,可以說是草菅人命。

警察不是法官,更不是法院,無權決定任何人的生死

武器是兇器,一旦使用,就會造成危害後果,所以必須嚴格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槍給你是用來維護法制的,而不是炫耀權力。

基層幹警必須要面對的,就是民眾法制意識低下的現實,而越是在民眾不理性的情況下,警察才更必須保持理性,就像@趙哲說的,明明有合法手段來處理問題,掏槍威脅,不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個人權欲的膨脹,警察這樣的表現,只會日益加大與群眾的對立,激化社會矛盾,很顯然,不懂得守法的警察,不應該執法。


確實這槍拔得太過草率了 畢竟我國警察不比美國同行們有那麼大的執法自由,按照規矩來吧。


所長說了:打死你也白打。聽著不順耳,也有高票答案說了「警察不是法官,無權決定任何人生死」,那請問假如你持刀挾持人質,暴力襲警搶奪警械等等行為的時候,警察還無權決定你的生死嗎?這種時候說白了就是打死你白打。

我的看法,拔槍沒錯,你堵派出所門,阻擋正常出警,這還不惡劣嗎?拔槍嚇唬一下怎麼了?也就是語言缺乏點兒技巧,聽著不威嚴也不正氣,但是哪條法律規定警察話沒說合適就要開除?

媒體在不斷利用輿論工具限制打壓警權,該給民警撐腰的人反而讓民警背鍋……還記得南京的彭宇案嗎?此後普通人皆不敢扶老人,前車之鑒嘛。同理,再這麼下去,所有警察都能意識到,好嘛,認真負責一腔熱血幹事業就會出各種事兒被各種媒體找麻煩,那好了,我消極抵抗行了吧,我不幹就沒大錯兒,碰見鬧事兒的我幹嘛拔槍啊,隨便勸幾句不行就離遠看熱鬧看你咋樣……真到了那種全體警察寒心的時候,倒霉的還是老百姓


合法地對待違法行為,這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基本素養。

如果做不到,扒了這身制服,和那位撒潑耍橫的大姐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這次的處理只能是合格。

至於以後,積重難返不得不矯枉過正,難免會有一些兢兢業業的警察,為他們飛揚跋扈的同行買單。

怪可惜的。


公安部1999年10月9日下發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公通字[1999]74號),其中第十八條規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不得使用槍支的情形包括: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等。


我有一個觀點,首先警察也是普通人,也會有普通人的心理特點。普通人的心理特點之一就是不願意吃虧(無論是肉體上還是精神上),普通人如果吃了虧,必定會想辦法避免。而警察這一職業在工作過程中註定會經常與工作對象發生衝突,衝突的過程中難免執行勤務的警察個體會在肉體上(挨打)或是精神上(被辱罵)吃虧,如果警察知道對他不法侵害的人肯定能夠得到法律法規的相應制裁,這時警察的心態就會平和很多。但是如果警察內心很清楚對他不法侵害的人很難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那他就會難免用一下個人的過激行為來對待工作對象,以得到心理上的平衡。目前我國警察的執法現狀是相當一部分辱罵甚至毆打警察的人員因為種種原因很難得到法律制裁或者從輕發落。如果這一現狀不能得到有效改變,我個人覺得類似事件可能還會發生,甚至可能還會發生更為惡劣的事件。畢竟沒有人願意無緣無故被人毆打或是辱罵,而對方得不到任何懲罰。因此希望公安機關在從嚴治警的同時也能從嚴執法,對於辱罵抗拒甚至毆打警察執法的依法處理,我相信一定會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這樣可能會避免很多我們不想看到的事情發生。


我在想若沒有網友拍攝的這段視頻,結果會如何?

ps

手機和網路也成法治武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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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拔槍恐嚇,威脅別人說「打死你也白打」的時候,肯定不知道有一個攝像頭正對著他。

ps

是什麼,讓其有勇氣說打死你也白打這樣的話?


大家可以思考下:社會整體秩序的前提下,在禁槍社會中隨意使用槍的危害大,還是個別個體道德問題危害大?怎麼樣的心態可以隨意拔搶?是個體還是群體整個心態特徵?出了事怎麼定性?處理不果斷、嚴重,全國無數的合法持槍人員會不會覺得真的可以用槍做的什麼? 只噴有用?哪天你被人輕易用槍頂住腦袋,會不會有生命原來這麼脆弱的感覺?


傲慢,滿滿的都是傲慢。

可想這位所長老爺平時是怎麼看待屁民的,他一直當自己姓趙,只不過這次被人錄了影,才明白自己也不過是個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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