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刑事審判中,聯名請願書能起到多大作用?

如題。


基本不會有任何卵用

事實上,日本死刑廢除與否的兩種觀念可以說是近乎勢均力敵。日本法院在判處死刑與否上,也在有意無意的迴避輿論對判決的實質影響

江母的簽名,只能說具有一定參考作用

當然,這也是比較委婉的說法

另外,即使最終做出了判決,執行不執行還要看法務大臣簽字與否

法官對判處死刑沒有什麼心理壓力,而法務大臣有

簽了字,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自己殺了人,髒了自己的手,即使對方是一個死刑犯

基於日本的民族共性,以及法務大臣個人的信仰和死刑觀念,日本的死刑執行一直處在一種很弔詭的現狀

你會看到很多判處死刑的人在監獄裡呆了幾十年還活蹦亂跳的,現在,這個數目是一百餘人

對於知名案件,近的福田孝行不說,遠的沙林毒氣案,主犯至今也還健在

法務大臣對日本人都這樣,更何況是可能涉及到國家關係的中國人

當然,執行中國人死刑並不是沒有先例

1999年,偷渡的福建人陳德通基於私人恩怨在日殺害中國男女6人,地方法院在2001年判處其死刑

然而到最終執行,是在2009年


沒作用,

死刑幾乎沒可能。

且不說日本司法死刑有多難,

國內都是少殺慎殺。

我只關心兇手背景,

大學畢業,竟然沒有一位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同學扒其背景?


1,我希望判處兇手死刑。這是我個人的價值判斷。這樣惡劣的殺人手段,絕對是故意致人於死地,沒什麼好說的,兇手就是該死。

2,我不希望因為一張請願書而判兇手死刑。這有違法律公正。我絕不懷疑參加本次情願活動的人數以及大家的初衷,而且我也有積极參与這次活動,但我擔心如果有一天請願書可以操控人的生死,那會出現很多有錢人花錢買人請願的事情出現。那就太可怕了。

評論區洗地黨三觀真是歪得可以。社會民主了進步了不等於基本的善惡判斷就變了。兇手還能叫受害者?我覺得打你一頓才是人之常情。


題目說的是能起到多大作用,而非有無作用。我想唱下反調:雖然作用不大,但是有用。

社會輿論究竟會不會影響司法?我認為會,而且是應該的,只是要加以限制,這與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並不衝突。

儘管在日本,故意殺害一人鮮有以死刑論處,然而根據日本刑法第199條之規定並不絕對排斥死刑。

聯名請願書當然有其參考價值,且憲法也賦予了請願的權利,那審判者如何做到司法獨立呢?很簡單,不讓任何一個確實應當被處以極刑的人免於極刑(林森浩案),也不讓任何一個不必要被處以極刑的人最終以命作償(人販子一律死刑)。倘若請願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那就應當參考。

我所認為的法律公正,既不是司法被民意裹挾,也不是機械地適用法條,而是根據事實證據、行為人的惡性、再犯可能性、社會影響力等等因素,在法定範圍內,對行為人科處相應的刑罰,這才是法的精神。

評論區不關,因此歡迎反對意見。


瀉藥。我不了解日本的司法實務。

但是我只希望日本司法機關不要迫於「網路暴力」的壓力,能夠公正司法。


抱歉沒接觸過日本司法環境 不清楚有多大作用

但是希望它的作用為零

讓法律的歸法律 不要讓輿論民意能夠裹挾抑或是影響到司法審判

不然以後就別要法院了 搞個公投判決


可以說作用接近於0,作為輿論的一種態度當然是可以承認,但對於日本司法來說,基本不會受任何社會輿論的影響。

當然,政府壓力另當別論。釣魚島事件日本拘捕中國漁船船長,後來被中國施加壓力被迫釋放。這是極端的例子。


貼一下@Three詩睿大神真正有用的回答

日本憲法第16條允許請願

日本還有專門的《請願法》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909670/answer/259253464

@末莫陌

如果你對日本法律一竅不通,就請別秀智商了。口口聲聲請願違法。然而只會用我國法律做類推。


謝邀。

這種破玩意要是有用的話,那銀座早就變菜市口了(滑稽)。

講道理,如果以島國新聞頭條殺人案的畫風為標準衡量的話,那江案也就是個普通刑事案件。

這是剛剛新鮮出爐的,就這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島國都未必一定判死刑,他陳世鋒就更別提了。


謝邀。

非法學專業,借相關文獻分析試答。

可以先來看看這篇論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2年第5期的《日本死刑適用中公共輿論的影響》

https://rc.mbd.baidu.com/r9876ni

重點標紅如下:

歸結起來,私以為,江歌案的要點在於:

1.不考慮請願書因素,原本的量刑額度是什麼?

從目前江歌母親的舉動來看,應該充其量也就是無期,不太可能是死刑,而參考論文可知,若原本量刑為無期,是不可因公共輿論而提升為死刑的。

2.公共輿論以及被害者家屬被考慮到提升到死刑判決的條件是什麼?

(1)無期判決損害一般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信賴。

(2)罪刑均衡+一般預防

犯罪行為的罪質、動機、殺害手法、結果重大性、特別是被害人人數、被害者家屬感情、社會影響、犯人年齡、前科、犯罪後情節。

(3)作為一般國民之處罰感情的公共輿論能還原為該犯罪的社會影響(包括社會不安即犯罪行為自身和媒體的犯罪報道,與模仿性即同種犯罪的誘發性)。由於日本曾有過個別的判例,顯示公眾輿論被考慮到了死刑的判刑中,所以江歌母親會如此一試,但在我看來,江歌案和那個別的案例差別還是很大的。

首先,能看到一再強調的是「一般國民」,江歌母親所徵集的請願書,我並不知請願書中人們的國籍構成是為幾何,但想來,能被視為日本一般國民的不會太多。

另外,特彆強調的還有「被害人人數」,日本當年實現了輿論等因素提升了原本量刑的判例,被害人不光人數較多,且為兒童。這一點上,就十分不同。

最後再談一點「模仿性」,私以為,這個案件之所以在國內(不知道在日本的情況)關注眾多,也因為情況特殊,在我看來,江歌案單就案件形式本身,不容易導致模仿或是誘發的情況。

綜上,對於江歌母親的希望,我認為達成起來十分困難,一點淺見,歡迎討論指正。

以上。


只想對@末莫陌 的回答評論一點:法律不是機械的條文,尤其是量刑。

沒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具體規定什麼樣的情形、情節應該判處什麼樣的刑罰,否則法官只需要開發一套程序進行輸入輸出即可。法律條文里「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影響及其惡劣」這些描述不是僅僅所謂的「法律」便可對案件進行評判,而是需要跳出案件本身,考量案件以外的各方面因素。

我覺得您是否把請願理解地太過嚴重了,把它理解成干預司法。干預司法並不應該看他人對法官提出什麼要求,而應看法官若不滿足該要求的後果。本質而言,請願書一方面是受害人親屬的建議,法官並不需要遵從請願或因不滿足請願而有什麼後果;另一方面,請願書可以起到證明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的作用,也可以是作為向法官提交的一項證據,用以證明該案的社會影響究竟如何。但最後,法官判決的依據都不會是請願書,請願書只是在審判過程起了一部分的建議和證明作用。

請願書與你對法律的唯一信仰,不衝突。


謝邀。

我們可以先參考一個發生在日本的案件:

在東京一家小吃店工作的充子,因丈夫不務正業、嗜賭成性,所以對生活深感無望,決定帶著3個孩子一死了之。1948年4月6日晚,充子讓三個女兒(分別為2歲、4歲、8歲)喝下摻有殺鼠劑的魚湯,隨後將昏迷的三個女兒卡脖子絞殺。之後,充子本人也喝下一碗魚湯自殺,不過因為殺鼠劑並非致命毒藥而自殺未遂。

隨後充子到警察局自首,當地檢察機關以殺人罪起訴充子,東京浦和地方法院受理案件。三個月後的7月2日,浦和法院以殺人罪判處充子有期徒刑三年,並緩期三年執行。對此結果,當地檢查機關認為合情理,因此沒有再提起抗訴。

然而這樣的判決卻在日本民間產生極大的凡響,多數日本民眾都認為判決過輕,東京的各大新聞媒體也爭相報道,並帶有輿論導向的性質認為法院對案件的判決有失公正。這件案子在當時可謂是轟動一時,產生的影響之大,讓日本國會不得不親自介入。

日本國會參議院認為浦和法院判刑過輕,實屬不當,並且把當時受理此案的法官和相關負責人傳喚調查。參議院認為法官和檢察官都犯了事實認定的錯誤,判決把本案的犯罪動機理解為「生活困苦,有難言之隱」,但案發時充子的生活還沒達到困苦到不自殺就無法生活的地步,因此量刑未免過輕。」

日本國會的介入,引發日本最高法院的強烈不滿,而且傳喚調查浦和法官和檢察官的行為,更是導致了最高法院和日本國會直接發生衝突。最高法院認為案件經過審查和層層批複,最後的判決結果是根據日本法律裁定,而非法官和檢察官的感情用事,日本司法絕不允許被任何外在因素或任何團體進行干擾,「參議院法委會對事實認定和量刑都要干涉,分明是自認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這種行為簡直是踐踏憲法。」

最終最高法院以憲法賦予它的獨立司法裁判權,擊退了政治權力以及外界因素的干涉,維持原判決不變。

日本真正做到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且由於日本的「精密司法」制度:偵查得非常徹底,起訴進行得極為慎重,審理過程也細緻入微,因此在日本一旦被定罪,百分之九十八都上訴無果。

所以個人認為江歌母親發起聯名情願書這種行為,影響不大,也不會改變案件審判的結果。日本法官連國會參議院都敢對著干,人家也不在乎你的簽名,再說死的是中國人,不管判決結果如何,都不會在日本產生太大的影響。


謝邀。

聯名請願書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改變判決,而是喚起輿論關注。

比如中國長沙和韓國首爾都有過同性戀去民政局領結婚證被拒絕,繼而起訴民政局,繼而敗訴的案例。(當然,韓國那邊不叫民政局)

他們的律師一定也告訴過他們,這官司是打不贏的。

但長沙那對同性戀不顧周圍人的眼光也堅持要把官司打到二審,並不是為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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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有限的了解,日韓兩國雖然保留了死刑,但出於人權的考慮,實際判死刑的並不多,判了死刑後實際執行死刑的就更少。

包括很多變態連環強姦殺人犯,都沒有被執行死刑。有的甚至關了幾年找個理由假釋,就大搖大擺地走出牢籠,開始正常人的生活了。

而這類人若在天朝,早特么槍斃十多回了。

每每就是出現這樣的案例,就讓我覺得,有些人天天叫著要廢除死刑,到底是對人權的保護,還是對人權的踐踏。

畢竟有些人他自己就滅絕人性,把別人的人權踐踏得連狗都不如,這樣的人值得用人權來保護嗎?

請看著江歌媽媽那生無可戀的眼神來回答,謝謝。


幾乎沒用

第一,日本是主權國家,日本的法官在審理涉及外國人案件時尤其會注意這一點,可以說會相當排斥來自外國的情願/求情書。這在日本民間會造成外國干涉日本司法的不良印象

第二,現任日本法務大臣當時競選時承諾了減少死刑的判決,執行死刑需要法務大臣簽字。就算判了死刑,法務大臣也不一定會簽字。這關係他政治誠信的問題

第三,國家層面的話,中國政府肯定不會請求日本法院重判中國公民,因為一般都是為本國公民求情嘛。

但是,這個案子嘛,請願的行為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持輿論上面的熱度,網民需要,某些媒體也需要。


首先,個人角度,我希望陳世鋒被判處死刑。

但是,

不管李狗嗨多麼毀三觀,這裡總是充分認同。


從實際層面而言,起不到任何作用。

從心理層面而言,可起到安慰作用。

所謂利用聯名請願書向相關單位施壓的行為有「輿論干擾司法」的嫌疑。


謝邀。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個問題為什麼要邀請我,但是我在想陳世峰該死,不論從法律上還是人心上。

但是讓33萬個人請願,並以此為依據,判處死刑,不該。

這樣法律的威嚴何在?

試問:33萬個人因情緒激動,投了請願書,在沒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殺了一個人,這33萬人,你們手裡沒有沾血嘛?

不論如何,我還是相信司法不能被輿論所裹挾。


在法庭上,沒用才是最好的。

但是很多(法律人士)可能是出於維持宗教的熱情,並沒想過「法庭之外」:

這事鬧得越大,「法律無法懲罰的人」才越廣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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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問問關閉評論的@末莫陌 :

一:

因為法律,是一樣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則。

任何人都休想侮辱它,除非你準備從國家機器的屍體上踏過去。

法律到底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則」還是「依靠國家行使監督權的、人們制定的規則」?

二:

「我會爭取讓這封請願書被裁判所拒絕回應。」

所以你為了法庭「不被大眾輿論」所影響,就要用「你個人的輿論」來影響它?


毫無作用。

首先你要確定日本法院(裁判所)是否能接收這份材料

其次,這份材料上面的名字都是中國的(至少是大多數),你覺得日本法官會鳥么?就好像假如越南猴子聯名請願簽字黃岩島是他們的,中國政府搭理么?

可能比喻的不太恰當。

然後,有的人可能會想,日本法官也許會害怕引起外交風波,所以採納了請願書。可能性有嗎,有,微乎其微。另外日本法官按照日本法裁判,只要合乎程序且是公義上的正義裁判,他就無需害怕,再說了,中日兩國吵了多少年了,釣魚島那麼大個事兒日本還那個孫子樣,舉國洶洶都不怕,幾萬幾十萬哪怕幾百萬中國人簽個字就瑟瑟發抖?圖樣了吧。

再然後我想說,無論哪個國家都有其民族傳統,有社會背景,有風俗習慣,日本法院怎麼判,有什麼樣的判例傳統,是日本的事兒,中日互換,中國也這樣。

最後,希望大家尊重法律與法官,無論是哪個國家。


當網路暴民假「江歌」之名東征日本(配上圖)

沒有人能想像得到,曾幾何時中國網民居然能強大到干預司法的審判結果。

最開始的那個案子是一個叫鄧玉嬌的女人向一個官員連刺了數十刀致其死亡,因為被殺的人是官員,而這個女人又是弱者,所以網友說官員活該被殺,結果法院迫於網友的壓力,就宣判免於鄧玉嬌的刑事處罰。嗯嗯,沒錯,一個故意殺的人案子就這麼結了。

緊接著有意思的案例便接二連三的發生,網友們似乎感覺到了自己身上的強大力量與歷史使命感,這不,兩個未成年人的案子,一男一女,又再度成就了中國網民無上的奇葩權力。

一個是未成年男子李天一,李某人是一個標準的中國富家子少爺,自幼放蕩不形,有一天與朋友一起夜裡去酒吧里玩,酒吧經理安排了一個陪酒楊女士,楊女士在與李某等一行幾個談好價格之後去開了房,完了事,第二天楊女士與酒吧經理向天一要五十萬私了,天一告訴了爸爸,雙江大叔非常憤怒,說是敲詐勒索,拒不支付,然後楊女士與酒吧經理就去派出所告了狀,有好事媒體趁起採訪爆料,楊女士聲稱自己是處女遭到強姦,一時輿論嘩然。

鑒於李天一種種劣跡不堪的歷史,加上楊女士聲情並貌的哭訴演出,中國網友們立時正義感爆朋,決心要為處女討回公道,在網路上發起了針對李天一的圍攻,一時間山河震蕩,神鬼無不駭然,中國法院也不例外,立時嚇了個屎,馬上判了李天一十幾年的重刑,不帶任何商量的餘地,也絲毫不去調查實證,更不去了解到底給楊女士造成了多大的「傷害」要給此重刑,何況他還未成年喲!

另一個是未成年女子樂樂的案子,她的媽媽是中國著名的上訪明星,名字叫唐慧,唐慧是一個很不負責的母親,樂樂自幼與母親關係極差,樂樂是個不愛學習的女孩,經常出入溜冰場等逃學不歸家,有那麼一天樂樂和唐慧鬧了個翻,又離家出走了,在溜冰場遇到了一個小伙,表示要和小伙一起去闖天下,結果二人當晚發生了性關係,再然後樂樂便要去掙錢,為了掙錢快,就賣起淫來,然後唐慧拼了命找到了樂樂,從賣淫場所拖著女兒出來,女兒不願意,後來又趁唐慧不注意又跑回去賣淫了。

唐慧其人,嫉惡如仇,何況自己女兒遭此境遇,於是乎便報了警,警方進行了處理也刑事立案了,可是唐慧對罪名並不滿意,她跑到了檢察院要求判與其女兒發生過關係的有名字的五十多個人全部死刑立即執行,檢察院說辦不到,唐慧就由此生恨,不斷到北京上訪,為了擴大影響力,她向藉助一些律師向媒體不斷爆料,中間當地政府忍無可忍就把唐慧給勞教了。

消息一出,一時間中國網民再次被打了好大一針雞血,好嘛,又是強姦還是幼女,還尼瑪關人,天理何在,網友們要主持正義,於是乎他們似乎商量好的一樣,以正義之名引爆所有媒體及相關熱點,給了公權機關前所未有的壓力。無論如何勞教唐慧是有問題的,於是在浦律的幫助下,唐慧放了出來。

李天一因身份與劣跡成為了網路暴力的犧牲品(圖片源於網路)。

唐慧出來之後一看,哇賽,這麼多人支持我呀,那還不要干一翻大的,於是乎她跑到了法院,聲稱要在法院住上一輩子,除非判決讓她滿意,小地方的中級法院法官哪見過這世面,來了個聞名中華的上訪名角,連省政法委都搞不定,法官們立時就嚇尿了,趕緊的把判決書蓋上章拿來給唐慧女王,女王批了摺子,寫上意見,讓法官臣子再去改,直到呈上來的判決書摺子讓唐慧女王滿意了,女王才罷了休,離了開(以上皆有南方周末報道為證)。

有了中國網民的無限制支持,加之唐慧本人的撒潑功夫了得,唐慧大鬧法院,成了法院的女王,便不足為奇了。

於是乎唐慧女兒樂樂案被認定為強姦,且適用最重刑罰,判了兩個死刑立即執行,兩個死刑緩刑執行,一個無期,一個十五年(如果沒記錯的話),創下史上強姦罪判刑之最重。即使是中國最重刑主義者看了,都不驚倒吸了一口冷氣,如此重刑,著實讓人感到害怕呀。

關鍵是那個樂樂並未受到多大的傷害,報道顯示她是自願賣淫的,且那個時候「嫖宿幼女罪」尚未廢除,理應適用,而南周報道最令人大跌眼睛的是,唐慧那個寶貴女兒,或許是由於平時過於叛逆,長相極其老熟,案發之後,公安讓民警與民眾參與辯論她的年齡,沒有任何人認為她是未成年的,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由於她的體型特殊讓人誤判,那些嫖宿她的男人都不應該構成任何犯罪。

判決一出,中國網民沸騰了,他們代表了正義並取得了所謂的勝利,好一個大嗨!

不過有網友卻又說,我們左右未生效的案件判決,讓法官聽命於自己,並不算什麼大本事,我們要干,就要干一個大的,什麼大的呢?就是讓已經生效的判決歸於無效,讓已經免死的人重新再死一次,那才叫有本事,那才叫好玩,那才叫正義呢。

功夫不負有心人,出了一個葯家鑫案,不過這個案子中國網民起鬨把葯弄死了,並沒有費吹灰之力,好像也玩的不起勁,起勁的在後面,他們發現了一個自認為比葯家鑫更嚴重的刑事案件,只是已經生效了,為了撬動這個判決,把李昌奎給弄死,他們給李起了一個名字,叫「賽家鑫」。

這個名字起的真是絕,意思是葯家鑫的情形都要被弄死了,你的行為比葯更為惡劣,為什麼不死呢?嗯嗯,葯家鑫已死,賽家鑫就更要死了,管他判決是否已經生效呢,我們中國網民哥們是法盲,只認樸素的實體正義,去他媽的禁止雙重危險,去他媽的一事不再罰,去他媽的犯罪分子的人權,哥們我就是要他死怎麼的?你高院院長出來幫李昌奎說話是吧,哥們弄死你,想辦法查你的老底,就不信你沒有貪污過,哈哈,高院院長不是懂法嘛,不是得瑟嘛,不是講人權禁止雙重危險嘛,看嘛,不下台了嘛!

李昌奎最終處死刑拷問中國程序正義為何物?

網民們,團結就是力量,沖呀,弄死李昌奎。真的也,在中國網民的奮力干涉之下,李這個已經判決生效正在減刑的犯罪分子,又被拖了出來重審,這回縱使他再怎麼努力給自己辯駁,也無濟於事,幾個月後,死刑立即執行,沒有同情沒有眼淚,李昌奎走了,帶著對中國程序正義最大的拷問。

中國網民憑藉一己之力成功的殺死了李昌奎,也算是世界司法之最大奇葩案例了,此時的中國網民已經強大到無以倫比的地步,他可以與公權力對抗,並且只要他願意,除非特殊情況,他基本上都能贏,在他人看來法官就是一個屁,哥要你怎麼判你就要怎麼判,中國網民似乎有成長為中國最大政治力量的可能性!

說到這裡,我將「中國網民」改稱為「網路暴民」不為過吧!

正所謂,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這種所謂訪民致勝邏輯的惡性漫延,加之以當前自媒體時代的網路暴民的囂張氣焰,著實已經成為了阻礙當前中國司法公正的最大毒瘤。

當然也正是因為網路暴民們在中國能所向披靡,所以他們現在開媽打起了日本司法的主意,嗯嗯,我大中華暴民,左右中國司法審判算什麼本事,我大中華暴民而今要跨越國界,到日本去,去以我暴民的神威逼迫日本法院聽從指揮,嗯嗯,兄弟們,沖呀!

當然,這也是因為江歌案引發的,現實中江歌的確是個好人,見義勇為,有義氣,卻獲得了這麼一個可悲的結局,著實令人感到惋惜,而她的所謂朋友劉鑫顯然在道德上存在重大瑕疵,這個不需要迴避。

說起這個案子的反轉,也非常有趣,一開始,媒體說,一個中國在日本留學女生被殺,結果網路暴民們非常開心,紛紛說活該,誰叫你到日本去的了?你到日本留學,很顯然不愛國,你既然不愛國,在日本被殺就是活該唄。

然後江歌的母親出現了,她的母親在媒體上異常的悲傷,想要網路暴民們關注支持,不過網路暴民們還是那句話,「活該,誰讓你把女兒送到日本去讀書的,賣國賊,既然不喜歡中國,請滾出中國去……」更有甚者罵江母為「漢奸……敗類……」

再然後,反轉就出現了,江歌媽媽公布了關於劉鑫的相關證據與內容,說她女兒是因為幫助閨蜜出頭而被殺,本來該死的是劉鑫,但劉鑫躲在裡面不報警不出面,致使女兒無辜受害,而更為可恨的是,劉鑫在江歌死後,還非常有興緻的去做了好看的頭髮,還發朋友圈,還笑的很開心……

網路暴民們終於忍無可忍的「爆發了」,他們似蝗蟲一樣在網路上漫天遍地的發表意見觀點,其內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即對劉鑫發起非人類的殘忍攻擊,他們的主張有二:一是要劉鑫以死謝罪,二是要日本法院判決將兇手陳世峰以凌遲的方式處以死刑。

網路暴民對劉鑫施以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拷問。

嗯嗯,網路暴民們此時正義感爆朋,似乎感覺自己代表了人世間最美最華最亮的正義,掃蕩著一切人間的丑與惡,哇賽,這感覺真好。

只是他們似乎已經忘記了,就在此前不久,他們還曾那麼堅定的抨擊要點殺江歌母親,以最惡毒的語言攻擊一個死者,以愛國之名,要殺死所有到日本留學的另類!

網路暴民們不覺得自己的行為很搞笑嗎?

不,他們一點不覺得搞笑,更不覺得有任何邏輯上的悖論,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想當然的正確,於是乎他們選擇了無條件的站在江歌母親一邊,是的,他們正在藉助一個可憐的母親,藉助他之後,走出國門,去向那日本,企圖以非正當手段,再度干預司法,只是他們此番針對的不是中國法院,而是日本法院。

看吧,假江歌母親之手,中國網路暴民們以兩百萬之眾簽名,這兩百萬網路暴民,他們要跨越國界,來到日本,以正義之名,逼迫日本法官判決陳世鋒死刑。

那麼,他們能成功嗎?

一個常識,網路暴民們忽略了:日本可是世界大陸法系的楷模式國家,其司法極其健全,極其獨立。我大天朝在引入羅馬法系法律時,就是參考日本和德國的法律,日本相關法學家的論文與觀點在中國影響極大,日本的司法建制更是世界各國的模範。如此法制健全的國度,豈是我大天朝混亂的司法模式所能比擬絲毫的?

仔細分析一下,網路暴民之所以能在中國屢屢得手,還有更深層次的頂層權力設計原因,因為某種不可描述的原因,我國政府對於法院系統仍然享有事實上的財權與人權,而法院系統仍然承擔著所謂的扶貧與維穩的工作職能,而當網路暴民們集體煽動鬧事的時候,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都會選擇息事寧人,選擇妥協,從而犧牲掉審判中被告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以達到所謂社會和諧的目的。

而這一切在日本幾乎不可能發生,日本的司法不僅獨立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更加獨立於媒體與所謂網路民意,日本法官連本國人民的集體民意都根本不考慮,他們會考慮你國網路暴民所謂民意的絲毫嗎?

更深層次的講,日本是一個司法理念極其先進的國家,在日本法學界廢除死刑幾乎已經成了學界共識,且民眾亦開始慢慢接受,因此日本廢除死刑制度只是時間上的問題,所以在日本的刑事司法領域,能不殺則不殺,儘可能一個不殺,非要殺,亦要經過極其極其嚴格的審批討論程序。

如果你有興趣,你大概也能看到,在日本,即使嫌犯犯了遠比江歌案更加惡劣的罪行,法官也絕不會判處死刑,對比判例,大概中國網路暴民此番東征是要以失敗告終了。

曾幾何時,中國人民的仇日情緒何其甚也,面對所謂南京大屠殺,甚至有網友發起號召,既然小日本能強姦我們中國婦女,為什麼我們不能去玩他們日本女人?於是乎大家組織了「赴日嫖娼團」到日本嫖娼,然後拍以過程以紀念,回到國內發給朋友們看,哇塞,好一個揚我國威,果然應了吳京那句話:

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組團赴日本嫖娼以壯國威,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圖片源於網路)。

嗯嗯,此番200萬中國網路暴民東征日本,大有之前「赴日嫖娼團」的盛況,且成就亦將超越「赴日嫖娼團」,添我國彩,增我國威。更別提那吳京小廝,哼,論裝13,暴民一出,誰與爭鋒?

呵呵,得瑟吧,君不見唐慧女王樂樂案被判兩死刑立即執行被最高法不予核准,重審了個無期了嗎?

讓一切回歸法律,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判斷才是一國司法公信力核心要義所在。

從中國政府與法律人決定引入德日大陸法規範本國律制之後,法律上一個清晰的態度即是:「中國法律是法學家的法律,而不是平民的法律!」是的,法律的解釋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工作,正如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也正是因為如此中國司法才有了要獨立的法理基礎,而該司法獨立應做擴大解釋,絕不限於所謂傳統意義上三權分立式的架構思維,而應擴大為獨立於媒體甚至獨立於民意—因為法的適用是如此高度專業化,以至於常常其適用的結果竟不能為民眾理解。

所以網路暴民的產生的確有其歷史與環境因素,但絕不可過度縱容,願此番日本大法官給中國網路暴民的敲打能起到些許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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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江歌案的另一個關鍵點在於網路暴民們對劉鑫的攻擊與謾罵,很顯然這些假正義之名的道德攻殺都是有問題的,我想說的是,劉鑫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在道德上負有責任,從民法角度上來法,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有機會,再行詳述。

司法是極其專業化的活動,應該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圖片源於網路)。


不懂法律,但我可以從八字角度答一下,各位權且看看,不必太過爭論質疑其是否為迷信。

陳世峰可能不會死刑。甚至以後有可能會重獲自由。

陳世峰

庚午,己丑,己丑,乙丑。

時辰是推的。

這個八字,從象法上說,是一個坐牢命。為啥是坐牢命呢?聽我細細道來。

丑土為金庫,金庫結黨為坐牢。八字里的墓庫,有時候可以理解為儲藏東西的地方,這個丑土金庫,直接可以看成是監獄的牢房。

三個丑好像是三個並排的牢房,己土也可以理解成和他一起服刑的犯人。

乙木七殺坐丑庫,七殺可以代表法律,最終被法律制裁,不過從八字上來看,陳的性命無憂,最多判無期徒刑,66歲入了申運後,甚至還有可能重獲自由。

自古殺人償命。八字的社會性大於自然性,希望社會輿論和媒體的努力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給江歌媽媽一個安慰。


我們不能改變司法的判決。

我們能讓司法知道我們的態度。


謝 @tab丘 邀

日本國憲法

第六章 司法

第七十六條
3 すべて裁判官は、その良心に従ひ獨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ひ、この憲法及び法律にのみ拘束される。

所有的法官都應該遵從自己的良知獨立行使職權,遵守憲法和相應法律的規定。

刑法

第二十六章

第一九九條 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實施殺人成功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裁判員の參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二章 

第一節

(裁判員の職権行使の獨立)

第八條 裁判員は、獨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う。

(刑事案件中)法官(裁判官)獨立行使職權。

我沒有什麼多說的,前面幾位答主已經交代的很詳細了。我引用法條好像也有點多此一舉。等一會再補充點和案件相關的引渡條例。

也不用補充了,這事已經決定在日本判了。所以引渡應該是沒用了。


謝邀 我覺得不管作用有多大,對江媽媽來說都是一種努力,是一種慰藉,她不希望自己的女兒白白冤死,作為一個路人我希望成全她這份努力。


謝邀

日本法律和中國略有不同,但是在社會輿論對審判結果的影響效果中,中國顯然更受影響。

日本雖然也保留有死刑,但是用起來會非常謹慎。通常日本的死刑會用於犯有多條命案的嫌疑人。

嫌疑人在日本的土地犯了日本的法,會在日本受審。但是中日沒有簽署引渡條約,所以陳世鋒是否會被引渡回國宣判完全在於日本是否願意將嫌疑人遣回。

不可否認的是,集體請願簽名雖然不會左右最終審判結果,卻是能夠成為日方是否遣回嫌疑人的一個參考依據。

敢做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對邪惡的宣判。

即使作用微小,我們也願意去做


沒有一點用處,但我還是簽了。


很多知友都充分表達了看法了。我這裡提供一個案例作為對比吧。剛看到請願書我就想到前段時間日本電視節目里報道的這個案子。

名古屋暗黑網站殺人事件(名古屋闇サイト殺人事件),或許今年正好10周年了所以電視台有齣節目回顧吧。同樣是母女相依為命,同樣是只有一位被害人的案件。受害人的母親募集到33萬個支持死刑的聯署,8年之後主犯被執行死刑。昨天也在知乎上有看到江歌母親曾經問過這個案件被害人的母親磯谷富美子,後者給了她詳細的解答。所以我想可能江歌母親也從磯谷富美子的經歷那裡看到了請願的一些希望吧,甚至是鼓舞。

儘管兩個案子也有很多不同點,但題主問的也是日本刑事案件審判。我覺得這個案例也符合題意。

以下摘抄一些新聞。

2015年06月26日 04:10 中國時報 黃菁菁/東京25日電

日本法務省25日將「名古屋暗黑網站殺人事件」的死囚神田司執行死刑。44歲的神田在地下網站徵求兩名共犯,3人隨機綁架31歲女子,問出銀行密碼後強盜殺人。日本殺害一人通常不會判死刑,死者母親為此到處奔走,博得大眾的同情,募得30多萬人連署,要求判神田等3人死刑。

2007年8月,神田在地下網站「暗黑職業介紹所」結識2名男子後,一起計划行搶。某日深夜,3人在名古屋市千種區駕車,隨機綁架剛下班的磯谷利惠,在車上將她的提款卡和現金搶走,並拿鐵鎚多次毆打她的頭部,以膠布將她的臉牢牢地綑綁,再用繩子將她絞殺,見其窒息死亡後,棄屍在岐阜縣的山林里。

此刑案因共犯自首而破案,神田於2009年在名古屋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被判死刑,但2名共犯被判無期徒刑。

這次是法務大臣上川陽子上任後首次下令執行死刑,也是日本繼去年8月以來再次執行死刑。

磯谷31歲死於非命後,她的母親63歲的磯谷富美子得知在日本殺害1人不易被判死刑,因此在網上發起連署活動,希望大眾支持判死刑的決定,最後募集到33萬2806人的連署。富美子還四處奔走演講,希望日本政府重新評估司法的死刑量刑標準。

富美子的丈夫因病早逝,相依為命的磯谷為了給母親蓋新房,努力工作存了800萬日圓,沒想到竟遇到兇狠歹徒,不但搶走了錢還要了她的命。

新聞源地址 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50626000504-260108

其他的新聞中有講這位請願的媽媽的心路歷程。

http://www.storm.mg/article/321630

警方調查指出,涉嫌綁架及殺害利惠的3名嫌犯,主要透過日本暗黑網站(媒介傳播犯罪等負面消息的網站)「暗之職業安定所」結識,嫌犯認識不過3天後就犯下這起案件。3名嫌犯分別為當時44歲的神田司、50歲的川岸健治及42歲的堀慶末。除神田被判死刑,於2015年中旬處決外,川岸和堀皆被處以無期徒刑。其中堀嫌犯除涉嫌這起強盜殺人案外,隔月又被以涉嫌愛知縣碧南市夫婦強盜殺人案逮捕,目前一、二審皆判死刑,訴訟還在進行中。

受害家屬發起連署

事發至今屆滿10年,利惠的母親從未放棄為女兒爭取權益。從2012年愛女的祭日開始,富美子連5年積極發起連署活動,請求法院對3名嫌犯處以極刑,最後募得高達33萬多人的簽名。富美子的努力,成功讓3名嫌犯以1人判死刑、2人獲無期徒刑的結果落幕。但若不是富美子,恐怕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談到一路走來的心路歷程,富美子說:「對我來說,最大的二次傷害就是現今的司法世界。」在名古屋高等法院二審其中2名嫌犯時,曾表示:「考慮到這起事件僅有1名受害者,我們認為案情不到一定要處以死刑的程度。」富美子悲憤地道出女兒的受害經歷,並說:「我的女兒遇到這種事,但法院卻著重在案件內容和受害者人數,比起受害者的人權,還比較重視加害者的人權,這點真的很讓我受傷。」

對日本司法界感到失望的富美子,在事件發生2年後,開始在全國各地進行演講,呼籲司法界站在受害者的立場進行審判,並請求政府制定對策,支援受害者家屬度過傷痛和生活,總計約舉辦60場演說。富美子則認為,網路容易衍生出加害者和受害者,希望法院能處以重刑,減低類似案件的發生率。

回顧至今10年的時光,富美子說:「雖然從事件發生後,利惠的時間就停止了,但我每天還是會不經意想起和她在一起的那些時光。」甚至看到朋友帶孫子來訪,也會想起利惠小時候的事情。但只要想像利惠結婚、生小孩的模樣,富美子就心如刀割。

2015年執行死刑時的新聞

日本罕見對殺人犯執行死刑 稱其手段殘忍(圖)

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日媒報道,日本法務大臣上川陽子本月25日表示,當天上午對2007年名古屋市網路招募殺人案中被確定判處死刑的神田司(44歲)執行了死刑。這是繼2014年8月之後,日本再度執行死刑,也是第三屆安倍政府中的首次。至此,日本死囚人數為130人。

據報道,上川當天召開記者會稱,「這是一起以自私理由剝奪寶貴生命的極其殘忍的案件。經法院充分審理確定判處死刑,在謹慎研討的基礎上,下達了執行命令。」

終審判決顯示,神田與其他兩人在招募行兇者的手機網站上結識,後於2007年8月在名古屋市路上將女公司職員磯谷利惠(當時31歲)綁架至車內並實施監禁。神田在搶奪現金之後用繩子勒死該女性,後棄屍於岐阜縣的山林之中。神田2009年4月因搶劫殺人等罪名確定為死刑。

據了解,在第二屆安倍政府時期,前法務大臣谷垣禎一在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間曾下令對11人執行了死刑


其實,更多的是對受害者母親,一種精神支持,很多法學專業人士都知道,這個可能性極低,畢竟不存在那麼多的人情大於法,尤其還是在異國。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去做去簽名,大家最主要的是想給予她最大的安慰。聽天命,盡人事。至少可以讓這位可憐的母親問心無愧!


不管起不起作用,我們都無從得知。

那些口口聲聲網路暴民去用輿論脅迫司法,你們究竟是依據什麼去判斷判決結果有沒有受輿論影響?憑你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憑某些法律大v對法律的理解?法官的水平不如他們?

舉個例子,江案如果原來只會判10年,最後受到輿論壓力判了15年。判決結果只會顯示結論十五年,你知道這是被輿論影響了?再舉個例子本來江的案子就應該判死刑,最後也的確正常判了死刑。你又會說這是輿論影響了嗎?

因為害怕影響司法公正去指責輿論,這才是不法制不成熟的體現,又不是古希臘放逐制,也不是全民公投,怎麼就簡簡單單,輿論能影響司法的結果出來了。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謝邀~

但對於這個問題,由於知識水平有限,所以我無法依理給出我的看法。

今天早上得知,教授我們雙學位公司法一課的老師,為江歌母親提供了法律援助,希望周六的課上能夠聽到老師對這一事件的解讀。足夠幸運的話,我可以回來補答。


在法律上的作用應該不會很大,但希望能有正面的社會影響。

我來補充下我所了解到的兇手背景,補充前排答案里說「我只關心兇手背景,大學畢業,竟然沒有一位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同學扒其背景?」

陳世鋒在廈門上大學期間,曾短暫交往過一個女友(一個月左右)。該女友就曾遭受過他的暴力(都當然女生在衝突中也有動作),肚子被揣,被扇耳光,為此她一學期沒去上課。女生想要報警,但是學校將此事壓下來了

因為劉本人是個「好學生」,但是該女同學是個會偶爾翹掉公選課的「壞學生」。女生父親去學校與系主任聊了之後,這個女生一學期沒去上課,但回來考試,基本上能過,但是分數不高。女生也是出於保護自己。

所以可見,劉一直有偏執和暴力的傾向。哎~

為江歌和江媽媽痛心。

該女生的原文口述,文章鏈接帖不了哦。大家可以搜一下關鍵詞「陳世鋒另一任前女友」之類的能找到。

新聞圖:


大家可以看看那個@用戶不存在底下的回答,這位就是我們的@莫陌末,一如既往的答案,不知道法律落到這種同志的手裡,後果是多麼可悲。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作為人類社會秩序維持工具的一種,如果連人性都喪失了,那法律得存在毫無意義。


首先聲明,我已經參與了網路籤名,也希望關注此事的人參與進來。

我不知道聯名情願書有沒有作用,因為我沒有去過日本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我希望盡一點微薄的力量不讓「人心太涼」。

我也有朋友,也希望朋友需要幫助的時候自己能夠挺身而出,那麼我想通過對這件事情的關注讓自己養成正義的觀念,鍛煉自己的意識。不讓自己變成「劉鑫」一樣人心涼薄之徒。

有個網友說的很好:世道險惡,總有人挺身而出,如江歌。世道險惡,總有人仗義執言,如你如我。


首先,在日本,殺一個人是很難被判處死刑的。而聯名請願書更重要的是表明一個絕不妥協的態度,對於量刑方面影響不大。

作為半個法律人,雖然對江歌事件中兇手表示憤慨,但也不希望看到輿論影響司法。


同意答主排骨的意見。

個人對日本社會和日本法律的了解,聯名簽字請願應該沒有任何效果。

18年前未成年殺人被判死刑事件中,有33萬聯名簽字來著。

但是那件事跟這件事有本質的不同。

18年前的事屬於預謀,性質惡劣。而這起屬於激情殺人。

且,那個未成年沒有任何悔意,才會被改判成死刑的。

所以這次審判結果應該不會太樂觀,只能祝願病魔能早日戰勝兇手了。


瀉藥,不咋有用。上個回答我已經闡述了,司法權是主權的一種,中國人的請願去想讓別國一致判死?你等於要我國的民意要求別國的行為。我們連釣魚島都不是要得回來的。


我覺得 幾乎沒有用

特意查了一下日本這邊關於法律與心理的論文

在我能看得懂的內容里

一些學者們的意見表達為:

被害者方的意見陳述會影響裁判員對事實的認定,若在根據事實認定量刑前受到被害者方帶有感情色彩的意見陳述,是堅決不可以的。

所以這樣的署名請願

有一些脅迫施壓的感覺

事実認定について

所有的量刑都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來的

所以我覺得請願根本不會影響最終根據日本法律作出的判決

日本這邊聯名請願之類的社會活動很多很多

用「死刑判決 署名活動」

在雅虎上搜索 可以看見有很多類似的活動

我甚至看到一個…在不斷請願後

一審判了共犯死刑

二審把那個共犯改成無期徒刑了的……

原因是死者只是一個人 已經判了一個主犯死刑 如果判共犯死了 量刑過重

所以可見日本對判決死刑有多麼的小心翼翼

在這一個請願活動中 提出署名請願的被害者家屬在最後寫了一段話

「加害者の更生より、真面目に生きている人を守る司法であって欲しい。その為にも、被害者の數や過去の判例にとらわれることなく、行った犯罪內容に見合う刑罰が科せられる司法に変わることを心から願います。」

大意是:比起讓施暴者重新做人,我們更希望一直正直活著的人遵守司法。由衷希望,司法能夠不拘泥於被害者的數量和曾經的判例,根據所行的犯罪內容去判處相稱的刑罰。

(如有翻譯不當 還請指出 小學渣虛心受教)

會持續關注這件事的

希望熱度不要散去

一邊希望法的剛正不阿不會受輿論影響

又一遍憎恨:這個殺人犯要是在中國就好了,可以讓他一命換一命。

我覺得取消死刑真的不是變得更加發達更加人道,生命是一樣珍貴的,憑什麼那些隨意掠奪無辜之人生命的人不該死呢?

就算一輩子監禁,又有什麼用?都說時間能沖淡一切,可害命之罪,時間可以償得完嗎??????

第一次邀請了一個很佩服的大v回答

不知道她熟不熟悉日本法律

小透明其實超想聽聽法學專業人士的看法阿


死刑想都不用想,按11區慣例,可能不會超過十五年。

但聯名也好造勢也好,還是要搞的,畢竟國內還有個道德法庭


謝邀

司法不能受輿論導向(個案的判決結果不能依民意為導向),但法律的制定應當反應人民的意願。所以有可能請願書不會立刻發揮作用,但可以長遠地影響法律的修訂。


沒多大用

日本的文化、政治和司法體系決定民意對政府沒什麼壓力

你沒看福田孝行案嗎

那麼荒謬的辯論都能被採納

後來還是他本人裝逼寫信才判的死刑

越是所謂完善的司法體系,其實律師才是越得利的

因為有一萬種方法找漏洞賺錢啊

如果一個城市只有一條路

你還需要花錢買地圖嗎


怎麼說呢,作用不算大,一般刑事案件,警察負責搜集證據,檢查官負責以什麼罪名起訴,法官其實只負責量刑。因為日本沒有陪審團制度,所以一旦檢察官決定起訴的話,百分之九十九點七的概率罪名成立。以前有個名古屋那邊的案子,三個男人拘禁並虐殺了一個女的,然後這個女的母親也搞這種請願活動要求判三個人死刑,結果是主犯死刑,另外兩個無期。日本一般殺一個不會判死刑、除非有比較變態的虐待行為,但如果被發現身上還背著其他命案就有可能死刑,上面那個案子的一個從犯就是在dna配對時又被發現他幹了另一起強盜殺人案被高院判了死刑。江歌母親的這個請願實際效果其實一般,日本媒體幾乎沒有報道,畢竟對日本人而言,這只是一起普通的外國人之間的情殺案


謝邀~

情理上支持江歌媽媽,我有一個還未長大成人的女兒,站在母親的角度我感同身受,視頻里江歌媽媽知道女兒身中數刀後哭著說「心痛死媽媽了……」我也跟著哭紅了眼睛,眼淚是從心裡流出來的。

但如其他答友所說,任何因素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支持聯名,更支持純粹的法律。


並沒有用的。法律都是講證據的不是講感情的。


民科答案,借鑒日劇legal high2。

請願書的作用根據請願人數的多少來決定。

legal high2中上百萬人要求判安藤貴和死刑。還有有大批憤怒的民眾在開庭時堵在法院門口,憤怒的民眾已經連安藤的律師古美門都要打了。這種民意情況,哪個法官敢不判安藤死刑嗎?

值得玩味的是,死刑一直被拖延,安藤還以要求再重審,重審,重審。

最後,深諳這一套的古美門也開始玩弄民意。利用他的三寸不爛之舌製造安藤無辜被陷害的形象,贏得大批民眾的支持。把壓力甩給法官,法官終於判了安藤無罪釋放。

私貨:就陳世峰案,個人更同意羽生的觀點。比起死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最好的。對殺人犯而言,我認為40歲以下的判無期最好,漫長餘生吃牢飯何嘗不比死刑更懲罰。40歲以上的殺人犯給你個輕的死刑,因為你的餘生根本不夠贖罪。


如果不站在法律角度上看問題的話,殺人就該償命。如果是誤殺,還可以適當地去緩解罪行,但是像陳世鋒那樣的人,就應該判決死刑,因為,殺人最悲慘的,莫過於給愛的人帶來無止境的悲傷與絕望。至於請願書,不能說完全沒有作用吧,至少有一點希望也是要爭取的呀。


讓普通民眾看到一點希望,其實卵用沒有。


謝邀

了解了很多情況,日本執行死刑是要2人死亡才會執行的,請願書雖然有參考作用,但意義不大,而且陳世峰家裡非常有錢,不是已經請了很好的律師前往日本了嗎。想想legal high,只要給錢,律師能把黑的說成白的,所以個人認為應該會判刑,死刑可能性不大。


截止到11月15日為止,已經有150萬簽名。

我不知道最後的結果,我們現在能做的,只有持續關注和等待結果。

有一個好消息,新媒體大戶咪蒙承諾,願意為江媽媽提供法律援助。

後面這條是網上看的「「兇手因失戀持刀上門找女友報復,結果被女友的室友阻攔勸說後鬧羞成怒殺害女友室友」要比「兇手與死者不知什麼原因發生衝突,然後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捅死死者」判處的刑罰會重。」

因為蓄意行兇和激情殺人在主觀惡意上有不同。

日本曾經有一個日本未成年人判處死刑的案例,(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當時殺人犯18歲)基於殺人犯並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錯誤以及後來的反省,在9年後最終被判死刑。

按照現在,就目前為止,陳的家人並沒有給江媽媽道歉,以及到目前為止,還有傳言說兇手的刀是江歌的,這和劉鑫在網上的言論,無疑是,矛盾的。

所以,個人認為,還是有可能對陳判處死刑的,即使受到日本的法律保護,在中國還有民意。

陳一旦踏入中國的土地,等待他的是什麼?還有劉鑫的餘生,估計也很難,到目前為止也沒學會反省。

都是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日本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有相關規定,公民的請願權法院必須受理,但具體請願的內容是否支持就是另外一回事。

另外日本雖未完全廢除死刑,但對死刑的適用十分嚴格,一般不是情形非常惡劣(比如連環殺手或是特別惡毒的事件)或者是引起特別大的社會問題,基本上都不會適用。所以江母的請願活動可能效果不大。

因為司法審判權關乎一國之尊嚴,所以請願活動如果過於浩大敏感,依中國目前與日本的關係,搞不好還會引起日本司法界及日本人的反感,覺得中國干涉日本的司法獨立,反倒得不償失。

當然,江母可以用日本法院判決書作為相關證據向中國法院提起對陳世鋒的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向劉鑫提出見義勇為受益人補償請求,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劉鑫自然會受到一定的輿論壓力,可能會讓她更好受一點。


幾乎沒有作用。

但是江媽媽的行為都是建立在許可的層面上也不越界,不論有沒有作用,也不管作用多大,不要讓她失去孩子再失去希望吧。

說實話,我希望殺人犯死,不管出於什麼目的,總不會是正當防衛的目的吧,你殺人了你就該償命,YJX當年殺人了他父母是什麼做的;而現在CSF的父母又是怎麼做的?

養不教,父之過。

LX一家和CSF一家真是刷新三觀

希望正義還在。

RIP Jiangge


想起來李狗嗨的第一集。。。


聯名請願書在一定程度上會起到相對案件大小的作用。

如果政府在對一個案件審判或者態度違背了大多數人的道德底線,那麼所謂的法律,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從另一個角度講,聯名請願書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現,甚至是少數人的民意表現,沒有法律效力,並不能作為法院定罪的依據。

韓國電影《辯護人》中有一個情節就是聯名向法院請願,可以參考一下。


謝邀。

對於審判來說,我認為是沒有太大作用的,至少不會是死刑。對日本來說,這個案子以及請願就是徹頭徹尾的他國人作案他國人受害他國人請願,至於請願到底有怎麼樣的影響會得到什麼重視答主不敢隨意定論,一來不了解日本司法二來不了解日本社會狀況。

但我始終支持並且認為這場請願是有意義的,它是所有支持者對於江歌的惋惜,是對於江歌媽媽的安慰和支撐,是對於劉鑫陳世峰的輿論壓力,是對有和劉鑫陳世峰相同想法的人的警告,是對所有人的警醒。

是對公道的呼喚。


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

就算判了死刑也不會真的處死

你看奧姆真理教就知道了,在地鐵投毒,造成五千多人中毒,判了死刑很多年了,仍然沒有執行


我真心希望一點用都沒有,陳世鋒不死,江歌媽還能給自己一個「給女兒報仇」的理由,繼續活著,5年,10年後可能就有新的人生目標了。

當庭給陳世鋒斃了,老太太會不會也一走了之?她能把自己的照片放在江歌墓里,然後說出「媽媽現在不能陪她」這樣的話。。。。

簽名要求的,是陳世鋒的死刑,或許也是江歌媽媽的死刑。當然,如果我誤會了江歌媽媽,我希望陳世鋒死。


日本法院可以接納請願書,但是否採納請願書上的請願內容就是法院自己的事情了。鑒於日本對判死刑的謹慎程度,應該作用不大,但是還是能起到安慰的作用的


雖然沒人邀還是忍不住說一句,請願書放在日本基本沒用,對於日本刑法的理論了解不太深,但是日本司法獨立這方面還是沒問題的。


應該沒什麼作用。在日本就不知道了,不過應該也沒作用


瀉藥,日本刑事案件涉及的到公訴。是由檢察院負責。(作為公訴案件理應保持客觀公平,因為涉及到被告方的人權剝奪,不應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這是小前提,大前提是日本的法律代表的是日本人民的利益(公共的福祉),而簽名書都是誰簽的呢,我國人民。所以即使是民意我認為也只是我國民意。怎麼能用我國民意去給外國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呢?

但是,簽名活動其實是目前能選擇的最好方法,因為所有的條件都對江歌母親不利。法律不是正義,社會輿論也不是。但這次社會輿論卻一直在幫著江歌母親推動事件的進展,要不是這樣劉鑫也不會從突然消失又再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

另外,我覺得死刑雖然不一定判下來,但我個人認為死其實是最輕的刑罰。


謝邀,我對法律方面不是很清楚,但是我感覺國內的情願對國外的審判影響不是很大。簽名活動只能說表達了一下民意,真正影響審判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我看了很多回答,也知道請願書肯定是不會有什麼作用的。

但是,如果我是江歌媽媽,我明知道請願書沒有作用,我還是會去做,因為我想表達我永遠不會原諒罪犯,同時去證明,很多人也抱有同樣的想法。

證明我的良知,也是人類的良知。


可能從大的方面從社會安定的方面來說,法律真的是是一件很莊重很嚴肅的一件事。因此很多人覺得法律的莊嚴法律不能被輿論左右。但是作為一個小老百姓,如果有人,像對無辜的江歌那樣傷害了我的親人,我是可以不惜手段讓他償命的。更何況只是請願書,或者只是輿論。


一個網紅的文章要是真能影響司法公正才叫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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