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500強ABB不守誠信,採用卑劣手段搞垮我公司怎麼辦?

我公司成都凱旋電器,2011年經ABB中國授權中標成都雙流機場T2航站樓低壓智能管理系統,並與ABB簽訂供貨合同,合同約定我公司付款20%,ABB安裝調試完成,雙方簽署驗收證書以後30天內付80%。而後在11月21做了供貨內容變更,並增加了分項報價。將軟體設為69萬,人工10萬,因為總價沒變化,我公司並不在意。然而,在2011年11月22日,ABB宣布與南京自動化廠成立合資公司,與我公司簽署合同的變配電自動化部門併到新公司。而後,ABB與所有技術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項目實施過程中沒有按合同約定派人到現場調試。

我公司花費了大價錢將系統勉強調試成功,並沒有支付ABB剩餘貨款。3年以後,2015年,ABB突然來律師函說,他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且「據了解,系統已在使用」,要求付款。我公司回函說ABB確實沒有派人前來,且軟體功能不完全滿足招標要求。 ABB再度回函說「現場調試是客觀存在的」「客戶招標要求並不是與我公司簽署合同要求」,於是就到了法院。

法院最後認定ABB確實沒有參與現場調試,也沒有驗收合格,ABB是以公函的形式撒明明白白的謊。但是法官不是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判斷軟體和人工價值。最後判定我公司應支付ABB軟體價格69萬,不付10萬人工費用,且ABB需要賠償我公司未履約的損失1萬元。

我公司覺得系統工程中的軟體和人工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以前所有合同均無分項報價。ABB明知不能履約,故意將軟體價格做高,人工做低,且簽訂合同時隱瞞不能履約的重大情況,屬於欺詐行為。並且剩餘貨款的支付標準是驗收合格30日內,迄今為止我公司因ABB不能履約的原因並未簽署驗收證書,不符合付款條件。

法官的看法是不論產品存在什麼問題,也不論是否滿足付款條件,只要我公司使用了該產品,就得支付已使用部分的貨款。請法律界人士確認該看法是否正確?

但我公司就算關門也絕不可能支付這種莫名的款項,就此問題向ABB董事長及管理層交涉,並無答覆。這樣,ABB就成功的搞垮了我公司。懇請各位大師還有什麼起死回生的辦法沒有?詳細證據材料可參閱:無恥的世界500強ABB,終於成功的搞垮了我公司 - 成都凱旋電器有限公司-ABB輸配電自動化授權系統集成商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我看了一下你們所簽訂的合同原文。合同內容非常明顯的顯示你們所成立的合同是一個貨物購買合同。

貨物合同和工程合同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貨物合同的,乙方主要合同義務是交付可用的產品,而工程合同乙方的義務在於替甲方實施工程行為(其中也有設備,元器件,原材料但不是主要的)達到既定的工程目標。

如果是工程合同,應當將工程技術內容,技術規範雙方,協商的技術協議。然後以技術協議約定驗收的時間,方式,驗收人,最終確定驗收結果。

現在這份的合同裡面都是不存在的,你的合同清清楚楚就是一個純粹的貨物買賣合同。

在貨物購買合同當中把貨物交付就是主要的合同標的和義務,附帶的服務都是附屬性的,可剝離的。而在工程裡面,乙方提供勞務和服務。才是不可剝離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來說明:你去買一個空調,空調公司承諾上門安裝。公司把空調發到你家裡了,但是沒有人能安裝。儘管他違反部分合同約定,但是他基本上還是盡到了主要合同義務。如果你不滿意,法院所能夠提供的救濟,主要是讓乙方退還部分在合同銷售價款中所包含的安裝款項。

儘管乙方沒有履行他的次要合同義務,但因為這個合同義務是次要的,所以這不夠成根本違約,你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那樣就應該返還所有的貨物,對方返還所有的貨款。除非你們自行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否則法官還有權力判決,在合同撤銷,恢復原狀的過程中你要酌情支付部分產生的費用。因為你所提出來的解除合同要求,超過了合同次要條款違約解決所必要的限度。

通俗的說就是,對方只幹了合同約定的80%的事情,沒有幹完是他不對,但是只應該退部分錢,你就說整個合同都不作數了,那就是你的不對了。

工程就不同了,工程要以勞務為重要組成部分,並且,以要完成既定的目標,才能夠算是合同履約。
同樣舉個例子,你委託一家工程公司為你蓋一座小樓,這個小樓需要鋼筋混凝土,瓷磚等等建材。就算是乙方把所有的建築材料都給你了,不算是履約,就算是他把小樓蓋起來,但是有重大缺陷,所以這個樓不能住,不符合你們雙方約定的標準,那麼這都算沒有履約。正因為如此,所以工程類合同都要帶詳盡的技術協議,對雙方約定的目標做非常清晰的技術規範。

你們所簽署的合同非常清楚地表明,你們簽的是貨物合同,乙方主要承擔和義務的方式就是——貨物發送給你。

你們的合同約定也非常明確,在『設備調試通過後三十工作日內支付乙方』,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是乙方進行貨物的調試。這完全符合符合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重實物,輕服務。

現在,你們雙方的合同當中總價為108萬元,勞務部分為10萬元是完全合理的,既然對方沒有提供勞務,退還勞務費這合法合情合理,但相應的,你也應該將這108萬去除10萬的部分全部履約支付。如果你認為這個合同對方沒有完成履約,要求取消合同也不是不可以,那麼照法律,應該把現在上面的所有產品全部拆下來再還給對方,對方給你全額退款,你不能一邊支付了20%的貨款,卻把對方的貨物百分之百地據為己有,這當然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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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作為一個管理過解決方案(系統工程)和產品銷售團隊多年的管理者,我有一個忠告,不僅是對這個問題的提出者,也是對所有技術型產品的代理商:在承攬工程項目合同前後,要審慎的評判自己的項目工程能力,如果自己不具備項目實施能力,就一定要找有資格供應方做「背靠背,百分之百轉移責任」的合同,而不是通過購買貨物,期待著別人做服務,指望能夠一蹴而就實施工程,這是對技術的不尊重,對規律的不尊重,最終是自己給自己挖坑掉下去。


為什麼不在一開始收到律師信的時候就向對方提訴訟時效的抗辯?


一個項目成本79w,你們公司在這個項目上應該至少掙了200w以上吧?

然後過幾年需要結算69w成本,公司就垮了?╭(°A°`)╮

個人認為你們應該強調的是由於乙方未提供調試服務,你們自己調試造成n萬元損失,並提供證明。(n&<10就不用講了…)


69萬的軟體,10萬調試費用,差不多了。

你最後到底花了多大代價調試的?

為啥ABB的人不給你調試?

據我所知,給人調試最難,尤其這種小公司。

有事沒事叫你去,名為調試實際上安裝都沒完成,到場以後根本不具備調試條件。

還有,你一個上千萬的合同,都不請個法律人士幫你看看,你活該啊你。


既然ABB已經把你傷害成這樣子了,為什麼還要蹭ABB的名字呢,你這個問題提得很不純潔嘛

請把「無恥」這兩個字加在自己的名字前面,畢竟誰也沒逼你非把ABB和你公司的名字放在一起


1.業主已經支付你們公司貨款,但ABB沒要調試費,你們已經賺了。

2.即使自己找人調試花了十萬費用,還有中間差價,ABB賣你們公司69合同額,你們跟業主肯定不止這個價。

3.出了這事,業主不會追究其他產品問題,因為畢竟是業主指定的,這麼大的理由可以擺平很多事情。

你們大賺,就是心裡過不去這個坎,但是跟什麼過不去也不要跟利益過不去。


這麼多年了,總有智障老闆讓技術人員拿農民工都不如的工資干200~300萬的項目。看見你栽了我感覺很開心。


一.法院判得沒毛病。

二.毛病在於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

作為一份供貨合同,91.5萬元的設備款,10.5萬元的技術服務費,這是一個正常的市價,沒有故意做低的嫌疑。

你說在合同內容變更後補充了設備的分項價格,賣方主動出具分項設備價款是問題嗎?有問題的是在之前的合同里,合同標題明明標了兩項設備,而合同中沒有分項價款,貴公司居然沒有要求補充價款內容就簽署了合同,貴公司負責審批合同的部門連最基本的條款主張的勇氣和風險意識都沒有!

你咬定設備落地後賣方沒有派遣技術人員過來配合安裝調試,作為違約事實,所以不予支付設備餘款。請仔細閱覽合同條款,沒有任何一條對此狀況進行約束的條款,也就是說,沒有一條約定,在賣方已提供符合安裝調試參數的文件後如果沒能派遣相應的技術人員配合安裝調試,買方可以拒絕支付設備餘款!即使正常簽合同,也是就此約束拒絕支付技術服務費,干設備款啥事兒?

賣方公司合併,公司移設南京。生意場上,一家公司合併、分立、分設、股權變更、名稱變更是常有的事,貴公司要麼要求新公司發函,就公司事項變更一事做合同履行的說明,一般而言對方公司會對所有發生債權債務的公司送達變更事項通知。

由於原技術人員集體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法配合安裝調試。一得到這個信息,貴公司就該和賣方相關人員對接,應書面告知如無法履行此項將不予支付技術服務費,同時詢市場技術服務費價格,如超出合同價,要求籤補充協議讓賣方支付差價。重複一遍!!!跟設備款沒關係!!!

談判協商發律師函!各種渠道各種手段!貴公司都用足沒?

三.你說就這一單支付69萬設備餘款就把你家公司搞垮了。

咱們算算賬:中標價734萬元 - 採購設備款102萬元 (合同標價非描述中價格,含10.5萬技術服務費)- 安裝調試技術服務費給你翻倍20萬元 - 貴公司實施成本打足了50萬元 - 其他稅費招待等等打足100萬元=凈利潤462萬元,利潤率63%,簡直暴利呀。

由此可見,貴公司如果真垮了,一定不是毀於ABB,而是毀於貴公司的內部管理理念,沒有嚴謹的基礎管理,沒有基本的風險意識,揪合同中無力約束的事項窮追猛打不回頭,壞了口碑,得罪了供應商,這個行業當然做不下去。


這簡直就是證明公司律師或公司法務價值的經典範例。

從企業法律事務的角度來說,題主起碼在三個方面出現了嚴重失誤:

  • 合同設計失誤:採購合同和供貨合同的對象不同,彼此完全獨立。在合同設計時,題主在採購合同的義務應當與供貨合同的權利儘可能地實現相互對應,否則就會造成違約風險自留。
  • 履約過程失誤:供貨合同違約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提出?對方主張權利後為什麼不迅速啟動法律糾紛應對工作(在法律意義上,你們之間的郵件往來是非常低效率的)?為什麼法律文件竟然沒有作歸檔處理(在對方發來的律師函上打草稿,題主是多麼不把法律事務當回事啊)?
  • 糾紛處置失誤:糾紛發生後,需要的是迅速聘請律師或法律專家擬定應對方案,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主張權利。題主在知乎發這個問題是想幹什麼?就算免費獲得了法律建議,這種盲目的建議您敢使用么?企業內發生這種事情,一般都不願意披露,避免對後續經營造成不利影響。題主在自己官網的」公司新聞「中發布《 無恥的世界500強ABB,是怎麼成功的搞垮我公司的》這樣的文章,能起到什麼效果?跟潑婦罵街有什麼區別?難道是怕自己以後的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們都看不到么?

不管題主的公司以後怎麼辦,至少請現在、立即、馬上、毫不遲疑地聘請一個合格地公司律師或法務團隊。

— 此致 —


法院沒毛病。

其實提問者也知道法院沒毛病,所以才會起這麼個標題。

然而這個神馬五百強就一定是要「搞垮」你們?


我突然想起來、在船市最熱鬧的幾年、瓦錫蘭交貨的主機是翻新貨、最後官司打贏了、那家船廠最後也倒閉了。

世界五百強也有坑爹的時候、家大業大、碾壓你跟玩似的


你的描述,沒有抓住重點,比如你付出了很高的成本自行調試,你一筆帶過


就我看國內公司和國外企業合作問題總結起來有兩大隱患:1.為了拿下合同過分妥協,在關鍵條款,比如質量,履行職責和義務等比較空泛,缺乏詳細規定;2.和國外打交道的相關項目經理往往害怕和老外拍桌子討論實際問題,而是先點頭息事寧人,試圖通過把問題留個未來或是期待船到橋頭自然直的方式解決。

老外世界是叢林法則,一個巴掌拍不響,一開始自己法務就沒處理好,事後吃虧真要多檢討自己才行。否則除了敢在國內耍狠,發些牢騷,出去卻一點底氣和方案都沒有,永遠都是軟柿子,怎麼行。


你簽合同的時候不說卑鄙?老實人誒!


法院判決合理,對於作者自己調試的成本也沒有細緻的說明,從項目成本上來說也就100多萬,也不知自己後期調試會把成本翻多少倍,作者的公司資金有多麼薄弱,所以說所謂世界500強搞垮你公司有些標題放大。


題目有點誇張其詞了,因為幾十萬就垮了確實呵呵了,不過這種事情發在這上面也沒啥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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