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貞潔觀的變淡,女性遭遇性暴力所帶來的痛苦也會減輕,那麼法律在處理這類暴力事件是否應該輕判?
其實我想說的是,女性在遭遇性暴力時的痛苦有很大程度上是由貞操觀所造成的,尤其是中國女人。如果貞操觀念很弱或者乾脆就沒有貞操觀,那麼遭遇性暴力時如果沒有遭到身體上的傷害,那麼也不會覺得自己丟失掉了什麼或者遭受了什麼樣的玷污,最多只是精神上遭到了某種程度的侮辱和攻擊(注意,我指的是貞操觀很淡的女人),就像我用語言或者肢體行為讓你受到侮辱類似,因此性質就完全發生了改變
先考慮一個問題:假設其他條件都完全一致,僅僅是受害人不同,那麼,一個失足婦女被強姦,和一個處女被強姦,損害結果會一樣嗎?
顯然是不同的。無論你是否願意承認,無論你是否將之當作一種歧視,對於失足婦女而言,更多是感覺被強迫交易了一次;對於處女而言,這是一場噩夢。
在精神層面的創傷,處女要重於失足婦女。
而這種創傷,往往是終身的,很難彌補。
在強姦罪的處罰上,往往女性法官會重於男性法官,原因之一就是男性基於生理優勢、心理特點、世俗和傳統觀念等多方面因素,他永遠無法設身處地地理解一名女性遭受性侵後的精神痛苦。
我國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中,並沒有重視受害者的精神創傷。一方面與立法當時的理念和技術條件有關,另外一方面,則是這種「精神創傷」很難量化,它需要相當長時間的實務經驗,才能有所感受,並通過法官的裁量權在量刑時表達。它非常依賴於實務經驗,而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搞理論研究的那幫立法的人,即使是兩高的那些業務庭長,也沒太多實務操作的經驗。
但是,對於一些根據人生閱歷就足以判斷的很明顯的容易造成受害者(或家屬)精神創傷的犯罪,卻早就有考慮的。
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的特別殘忍手段(記得賈敬龍案嗎?最高法核准死刑的三大理由之一,就是殺人的時候是大年初一當眾爆頭,這種大喜時刻造成慘劇給受害者家屬產生更劇烈的痛苦),早期詐騙罪解釋規定的造成被害人自殺屬「情節特別嚴重」(但是這一規定已經被廢止了),強姦致被害人自殺或精神失常也屬於加重情節;而量刑指導意見也提出對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總之,在實務中,量刑時必須考慮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對於造成人員死亡、對女性或兒童的性侵等明顯容易對被害人(或家屬)造成精神創傷的犯罪,是確確實實要在量刑時考慮的。
如果把這種精神創傷換為身體創傷,就很容易理解:
在實務中,對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的犯罪,量刑時一定要考慮這種損傷能否恢復,是否會造成終身殘疾,這種殘疾會不會給受害人的生活帶來不便。
受害人甲只是皮肉傷,過了一個月就恢復如實;
受害人乙的左手小指肌鍵受損,小指將終身都不能靈活彎曲;
受害人丙的臉上留下一道七八厘米的傷痕,且既不是在額頭呈閃電狀,也不是在眉心,也不是在臉頰呈十字形。
受害人丁的脾破裂,被切除了一部分。
這些情況帶給受害人的後續生活影響不同,處罰起來當然也要考慮。
精神創傷也是一樣,如果只是讓受害人產生一時的精神痛苦,量刑會輕;如果產生持續甚至終身的精神痛苦,量刑會更重。
但是,這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也難以量化或系統化,畢竟即使是同樣的損害,不同的受害人產生的精神痛苦也不相同。在處理的時候,這就非常依賴於法官個人的經驗、三觀、人生閱歷,以及他的成熟程度。
總之,題目的思路是沒錯的:如果女性遭遇性暴力時承受的精神痛苦減輕,那對施暴者的處罰也會變輕。
但是,提這個問題的人還不夠成熟。僅僅貞潔觀的變淡,不足以產生「減輕女性遭受性侵的精神痛苦」這個結果。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也仍然沒有什麼能消除或減少這種精神創傷。
強姦量刑和貞操觀有屁的關係你要是這麼想強姦妓女還不算犯罪了?人家哪怕是性工作者也是有人權的,就是不想接待你咋地。
瀉藥
@月姬魔夜 的基本上已經說完了
簡而言之 就是
現行刑法沒有考慮到精神傷害的量刑 所以 輕判的理由不存在
不只是貞潔意識的問題啊。你是男的,沒有貞潔意識吧?強姦和搶劫刑期差不多。在被搶劫和被強姦之間二選一的話,你會選哪個?
一派胡言。因為現在醫學發達,那我多捅你幾刀,少判我幾年刑嘍???
這個邏輯很美。
若對無貞操觀念的幼女下手豈不妙哉?未有什麼傷害而減少罪責順理成章嘛。
順便請保護好男同胞吧,強姦還沒入法,還要因貞操觀較淡再輕判犯罪者,是不是太慘了。
哦對了,殺人的時候可以看看被殺者有沒有發表過啥不太想活的念頭,亦或者生活不太幸福可能不太惜命者殺了也可少幾年牢飯。
完美。沒聽說強姦罪的判刑減少啊?
emmmmmm,照這麼說,男性被強姦更不能給犯罪嫌疑人判刑了。畢竟男性沒什麼貞操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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