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訴寶潔侵權使用倩體案,二審仍判方正敗訴,這對字體行業的發展會產生什麼影響?

字體是應該被保護的知識產權嗎?知識產權被保護的界限在哪?國外有過類似的案例嗎?判決如何?

中國企業報的報道(http://www.cenn.cn/News/2011-8/82424_201182102950.shtml)是目前可見到的比較詳細的描述,摘錄如下:

雖然判決結果基本相同,但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型檔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於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法院方面認為,漢字字型檔產品的購買者既有廣告公司這樣為了商業目的使用的購買者,也有僅僅是為了屏幕顯示或者列印的家庭使用購買者。在北大方正公司並未將涉案倩體字型檔產品區分為個人版(或家庭版)與企業版銷售的情況下,這一銷售模式足以使廣告公司這樣的商業性購買者合理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未對其商業性使用具體單字加以禁止。

法院最終認為,北大方正公司雖在其許可協議中對上述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該許可協議並非安裝時必須點擊,另一方面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因此,許可協議無法限制NICE公司實施上述行為,NICE公司有權許可其廣告客戶複製、發行其使用字型檔產品獲得的設計成果。因為寶潔公司的複製及發行行為屬於對NICE公司的設計成果的複製、發行,因此,寶潔公司的行為亦當然應被視為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據此,法院終審判決寶潔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我認為可能對行業造成的影響是, 將考慮不再直接提供字體文件, 而是做成一個安裝程序, 要用戶同意許可以後才進行安裝. 據我所知目前方正與造字工房已經開始採用類似的方式.

這當然是為了法律妥協, 但從技術角度講, 是一種退步. 因為要針對不同平台做出安裝程序, 並且要持續維護安裝程序, 要知道那些老企業對更新跨平台這些事可是不怎麼重視. 比較早的時候, 各大廠商都喜歡做成安裝程序 (但並未包含用戶許可, 而是為了讓用戶輸入序列號之類的考慮), 近幾年終於開始趨於直接提供字體文件了, 但現在很有可能又會回到解放前. 我印象深刻的是 "漢儀 OpenType 30", 對於大陸廠商來說 OTF 算是比較 "新鮮" 的了, 但那個安裝程序是 Windows only, 而且居然限制屏幕解析度和顏色位深, 否則無法正常安裝, 簡直就是夢魘一樣的體驗.

試想一下, 如果全面採用 "安裝程序式", 當用戶想將字體弄進自己的手機時, 可能需要先在 Windows 里運行安裝程序 (還會面臨一堆奇葩的問題), 然後進入系統 Fonts 文件夾找出字體文件, 再拷進手機... 這樣只是在折騰正版用戶, 對盜版用戶反倒不影響, 因為他們是從第三方非法下載網站上獲取的.

所以非常感謝法院的意見, 但這似乎不太靠譜.

另, 我不太清楚其中 "另一方面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 所指的是什麼, 有誰可以點撥一下?


可以先看看法院的二審判決:(2011)一中民終字第5969號 網上可以找到判決書的

這裡參考判決書中梳理下案情:

1、原審法院認為:方正倩體字型檔字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要求,可以進行整體性保護;但對於字型檔中的單字,不能作為美術作品給予權利保護。方正公司以侵犯倩體字型檔中「飄柔」二字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為由,要求認定最終用戶寶潔公司的使用行為侵權,沒有法律依據,其以此為基礎,對寶潔公司和家樂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2、我個人覺得雙方的律師都很不錯,提出的觀點都是值得探討的。

比如說寶潔的律師提到倩體字的筆畫特徵來自公有領域,而漢字具有特定的規則,著作權法沒有把對字型檔字體的保護延及到單字,如限制對其使用違背了字體使用的根本目的,影響了字型檔的實用性和流轉性。等等

3、二審法院認為:應證明本案事實同時滿足下列全部要件才能構成著作權侵權:1、涉案「飄柔」二字構成作品;2、上訴人系涉案「飄柔」二字的著作權人;3、被上訴人實施的行為屬於對涉案「飄柔」二字的複製、發行行為;4、被上訴人實施的複製、發行行為未獲得上訴人的許可。鑒於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構成應具備四個要件,而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一要件即可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所以法院利用寶潔使用字體在合理期待的範圍,是方正默認許可的。

我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有失邏輯的。對於一個著作權侵權案件,首先要認定是否為作品,二審法院其實是有意避開的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可能不想做先驅),直接排除第四個要點來說明不構成侵權。完全避開了案件最核心的焦點,同時也是社會最關注的焦點。根據我國已有法律,字體(Font)作為計算機軟體是可以得到整體保護的。但字體作為typeface,能否作為美術作品成為著作權的客體是有爭議的。

其實從一審法院的判決可見,法院是認為字體是著作權客體的,但是否定了單字的保護(認為是對漢字的壟斷,字體的畢竟是文字的一種表現方式,工具性為主,美感性為輔)。

我個人是認為字體是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得到著作權的保護的,但單字能否得到保護,既然整體能得到保護,為什麼單個字不能得到保護呢。即使是只有一個字,同樣能夠反映字體的獨創性。

至於國外的立法

For example, the U.S. may be the only country in the western world not to recogniz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ypeface design.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has unequivocally determined that fonts are not subject to protection as artistic works under the 1976 Copyright Act.

In contrast, Germany recognized in 1981 that typeface designs can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s original works. England also allows typeface designs to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since 1989).

摘自http://blog.crowdspring.com/2011/03/font-law-licensing/

可見,西方很多國家是對其進行保護的。美國沒有對字體設計進行保護,只對字體軟體(EULA)保護,但在申請人申請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後,也可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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