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蘭克人的「均分繼承法」來源到底是什麼?
01-23
法蘭克帝國所施行的薩立克法律裡面包含了均分繼承這一慣例,之前大量大量的分析中將這個慣例歸結為「日耳曼蠻俗」,但是法蘭克之前的日耳曼政權如汪達爾、東西哥特均沒有該制度,反倒是羅馬人有類似於將財產按比例分給子孫的做法。這個習慣到底是怎麼來的?
法蘭克這種諸子均分繼承法八成應該還是法蘭克人學羅馬人的。蠻族國家本身並沒有絕對的諸子均分繼承的法律與習俗(的確是有諸子均分的情況,但是也有長子或者其他子嗣獨自繼承的情況,所以很難全部概括),也沒有這種成文條例或者法律依據,倒是羅馬人的繼承習慣(這裡是「習慣」而非具體的法律,羅馬人的繼承法一直非常混亂),頗為傾向於均分繼承。
而關於羅馬人的繼承法以及習慣,比如哈德良時期收集修訂的一部法律文集《永久》里,既有關於均分繼承的法理也有長子繼承的判例。
而君士坦丁大帝在去世的時候,由於其並未真正指定帝國的唯一繼承人,所以當時羅馬國家也非常順其自然的以之前君士坦丁欽定的自己的四個兒子共治凱撒和侄子擔任的「本都與亞美尼亞王」均分繼承了帝國。因此,我個人更加傾向是無論是早先的西部蠻族國家還是羅馬人國家,都沒有完全的「諸子均分繼承」或者「長子繼承」制度,或者說沒有這些概念,而法蘭克人在進入羅馬高盧之後開始不斷主動與高盧羅馬人融合,法蘭克人也是所有西部蠻族王國里羅馬化最深的蠻族人,在不斷羅馬化與融合的過程中,法蘭克人以當地羅馬人的繼承習慣,結合到了自身的社會習慣中並加以「固定化」。不要把財產繼承和王位繼承混為一談。分割繼承財產是羅馬繼承地區的常態,要論羅馬化程度,西哥特、倫巴德可能都比法蘭克深。西哥特王國女兒對財產的繼承權和羅馬類似,法蘭克王國則受到更多限制。王位分割是法蘭克人的特例,克洛維為何要開創這個先例,沒人能給出滿意的解答。法蘭克和西哥特、倫巴德王位繼承不同之處還有法蘭克人對單一父系血統王朝的看重。把中世紀早期立法當史料要注意的是,立法更多反映立法者的理念,不一定完全能實行。薩利克法代表一個立法者理想中的草根社會,和王位無涉。
習慣法就是這樣的。沒人能說清楚它的來源,但是在同樣的情況下你老不一定能想出更好的辦法讓大家都信服。
丕平死後查理曼和卡洛曼平分國土是法蘭克人的民眾大會決定的,民眾大會提出查理曼管理丕平之前統治的土地,卡洛曼分的是伯父卡洛曼的土地。感覺所謂的繼承法制度本身也沒那麼嚴格,民眾大會的決定權還是很重要的
核心問題是沒有職業官僚體系,還在官僚形成初期,所以基本是大軍閥套小軍閥的套娃形式。再加上歐洲地形和氣候的阻礙,使得統治成本比較高。血親分治是最優解,但是缺點也是致命的。可以參考春秋晉國,以及蒙古帝國的歷史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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