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黑龍江警方跨省查獲火柴槍大案?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610/01b1c657-99ab-11e6-840d-002590c2aaeb.shtml今天的新聞 如何評價黑龍江警方的這種行為


賣這個的都知道,此貨種類太多,部分可以改裝~

部分有效殺傷力五米內可射穿啤酒瓶~

沒禁之前,這玩意滿朋友圈都是,後來就開始查了,少見多怪

警察也很忙,沒任務指標才懶得去管街邊誰賣小碟片,同理,沒殺傷力,他們也不會去管誰賣玩具槍~

國內近幾年類似的產品確實日益增多,你的安全要感謝他們,否則說不準哪天家裡玻璃上又有小洞洞~


很多答主認為只是一根加了鋼管的玩具,提問者認為按照案例中的思路,鋼管也算是槍支。

鋼管和該例子中的「槍形物」(火柴槍)有明顯區別。鋼管作為一般的生產材料的用途是不特定的。而案例中槍形物的設計目的就是為了「發射物體」,如果僅僅是火柴,顯然達不到「經鑒定機構鑒定為槍支」的標準。

另外,火柴槍作為玩具顯然用不到視頻中目測在6-9mm之間的口徑的,玩具火柴槍的口徑僅能穿過一根火柴棍,卡住火柴頭,否則根打不響。廠家和部分買家顯然都是沖著「能夠發射鋼珠」這一目的來的,如果廠家僅僅是為了外形逼真,有很多方法可以既保留管狀外形,又不能利用火藥發射鋼珠,但是真的只做個玩具,市場無疑很小,不掙錢。作為買家來說,也未必就是打算危害社會,很多人只是單純的喜歡射擊運動,用視頻里的話來說「就是喜歡槍」而已。如果這個火柴槍不能發射彈丸,有幾個人會買?買家、賣家都默認的東西,只不過誰也不說,心照不宣,拿玩具當幌子而已。

利用火藥發射彈丸的管狀器具,達到標準了(標準我也覺得奇葩),就是槍,普通彈弓的初速都可以達到70+m/s,火藥動力上200很輕鬆,這根本不是鋼管+另配火藥強行認為是槍支,而是出售不帶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啊,我寧可挨bb槍也不願意被這東西指著。簡陋不等於沒有殺傷力,找找公安收繳的民間自製槍支看看,案例里的火柴槍簡直是工藝品。還有前一段時間小女孩被PCP打死的新聞,誰說氣槍就是玩具?

而且,處理的也就是生廠商,經銷商,沒聽說誰因為買個火柴槍被拘留了,公安心裡也清楚,大部分人就是打個靶聽個響玩玩,無非就是以儆效尤,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是這麼割么?================================

題外的一些牢騷:

其實,我也覺得現階段的對玩具槍的管理矯枉過正了,槍口比動能1.8J/cm2,打個網球都比這猛啊!

禁了bb玩具,但是射擊運動的愛好與需求又切實存在著,而且作為民間的射擊運動來說,樂趣和安全性本身就存在矛盾,射擊的樂趣就在於遠、准、狠,比如彈弓,泥丸不行上鋼珠,兩股皮筋勁不夠上四股八股……安全措施和習慣做的好還行,一旦出現意外,輕則花錢,重則流血。弓箭也可能斷弓臂、玻纖箭爆手(請勿搜索)啥的。相比來說,正規的airsoft gun使用塑料BB安全性上要更好一些。其實未來的發展方向可以參照美國的真槍管理制度在國內管理airsoft。

現階段玩玩傳統弓箭、彈弓啥的也挺好,非得鋌而走險有啥意思呢,又不是不玩就過不下去了,另外還有個雞肋一般的水彈槍和nerf。

PS:期待airsoft解禁的那一天。


我修改這一答案的時候,這個案子撤訴好幾個月了

我只說一句,這個案子是徹底的冤案,而且是人為製造的冤案,公安作為刑事案件偵查本身就是嚴重的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檢察院之後再批捕,那麼檢察院也將成為冤案的製造者。

火柴槍,通過撞擊火柴頭來製造響聲,有一些可以將火柴桿擊發出去,明顯屬於玩具槍的範圍,其本身不具備發射鋼珠的能力,公安惡意利用火柴槍的擊發裝置,違規裝入底火和火藥,製造火柴槍能發射的假象,鑒定方式本身就是嚴重違規的,不應採納

說句題外話,有人說什麼槍支標準低有利於社會穩定之類的狗屁,我就說一句,光有槍支的外形,根本沒什麼控場能力,當年張君搶金店,進門第一件事就是要開槍打人,才能鎮住群眾,白寶山製造邊疆賓館大案時,響槍之後仍有群眾追趕,白連開數槍,打死兩人後才嚇住追趕的群眾。退一萬步講,就算模擬玩具槍有害社會穩定,但是玩玩具槍是愛好者的權利,和權利相比,穩定算個鳥,你不為別人的權利而戰,那麼告訴你,有一天你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你為了自己的權利被國家投入監獄的時候,沒人會為你說話


什麼叫「踹了一腳踹爛了」,我還以為搞了個大新聞。結果一看視頻,副所長同志原話說的「經技術部門鑒定,鑒定為槍支」,這句話被題主吃啦?

本質上,這就是一個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實際上,這個問題代表的生產並不落後,落後的是保護社會生產發展的立法。這個鍋,讓嚴格執法的副所長同志背,不太合適吧?立法問題,還是要靠法律共同體來解決嘛。

我看,我們還是再複習一遍「兩學一做」對偵查機關的要求吧:

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站穩腳跟,挺直脊樑,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


那些說水管犯法的,別抬杠了。

做這玩意妥妥的就是為了改裝火槍無誤。

壁厚三毫米的鋼管這是想幹什麼?

講點老故事,鬧大聯籌那會兒,馬路上玩鬧崩人的火槍都是摩托車鏈條做的……

鏈條槍淘寶上也有哦,不要問我怎麼改裝。

此外淘寶上還有很多詭異的五金件,商品介紹一片空白,商品名寫著「不可改裝」哦。

所以說大概就是某一天,某五零後公安局領導,回想起了年輕當基幹民兵時,背背上了三棱軍刺的空膛五六半巡邏時,被街頭流氓火槍支配的恐懼。僅此而已。

是的,我知道你們所說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是大家都知道你要拿它改火槍,然而對私法無禁止即許可。但在中國,遠沒有侈談這個的條件。

龐大的國土,複雜的國情民情,落後的經濟,使得立法上的空白太多了。出於維穩目的,政府選擇保留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司法的主要模式還是和嚴打一樣,搞運動的形式。

我從不認為這個人治社會的最大缺陷,是缺了幾個軍迷玩模擬槍的那點自由。而恰恰是司法系統腐朽無比的中層幹部,對互聯網黑產等新型違法犯罪方式的無知,鈍感。甚至是對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賣淫這些傳統得不能再傳統的犯罪的縱容和同流合污。

今天要弄火槍,誰還用摩托車鏈條啊。

就是這種現狀,令本已緊缺的立法、司法成本,運用的效率極度低下。

這些幹部中,有很多人是老山前線一刀一槍下來的英雄,但這並不妨礙這些人在後半生里是個大撈不敢,小撈不斷,唯唯諾諾的人渣丘八。


對於抬杠說鋼管得藏好的答主我想說一句,狼牙棒插根雞毛就是雞毛撣子了?


看了不少答案,更新一下

我發覺對於這件事情很多人都因為不同視角而產生分歧,想了一下大致是這幾個地方存在誤解,談談拙見

1.因為非武器類物品具備殺傷性改裝潛力,是否應斷定其違法?

嚴格定義改裝概念、界定改裝範圍(或是禁止性能方面的改裝),超出一定的殺傷力即為違法,如果原裝產品殺傷力已經超過標準,那沒什麼可說的。

2.警察執法以何為依據?法律規定還是媒體關注?

視頻中警方沒有嚴格按照槍械鑒定標準對火柴槍進行測試,取而代之是使用視覺效果展示其殺傷力,很不規範,也具有很強的誤導性。至於是否出於對這種灰色地帶產品的殺雞儆猴心態或是向媒體嘩眾取寵就不得而知了,不過我個人認為執法者隨意解釋不完善的法規很容易導致權力濫用,比改裝過的火柴槍更可怕。

3.當出現了這種界定起來模稜兩可的物品,是槍械管制和鑒定不夠嚴格,還是玩具年齡分級制度有空白?

我傾向後者,火柴槍無論怎麼改裝,由於自身結構的限制,根本無法達到真槍的殺傷力,同時還具有炸膛的危險,實用性極低,如果你真想搞事情,我建議你不妨換菜刀。玩具產品需要更規範的分級制度,至少我沒聽說過成年人誤吞筆蓋,小孩子就不好說了。

以下是原答案…純調侃

先發鑒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再上截圖

嗯 沒毛病

所以我認為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主要依據是靈機一動…還是警察有故事,有經驗。在此我呼籲各位收好自己閨女的芭比娃娃,以免孩子向其中裝填炸藥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韓國前段時間就發生一起火柴槍匪徒和警察對著乾的事兒

其中一個警察被擊斃

不過韓國那人比較神,搞了個9聯裝鋼珠火柴槍,警察過去不幸被糊了一身。

話說某些小純潔是不是覺得改裝很難啊。

我告訴大家怎麼改裝

第一步是xxxxxxxx

改裝完畢。

順帶我說一下,這個就別談什麼1.8焦耳了

這個都是拿來改火狗的,妥妥150焦耳。

玩火狗的都是做死……


所有還囤著三星note7的手機店主,我就問你們怕不怕?


如果造火柴槍都能被當作造真槍來判的話,這意味著,和造真槍的相比,承擔的法律風險相同,而獲得的收益遠遠低於後者。反正倒騰香煙和白粉都要殺頭,那我為什麼不倒騰白粉,賺的還多。

一旦法律的量刑沒有合理性和規矩可言了,一味嚴峻的刑法並不能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反而會使得順民更順,暴民更暴。

而且這樣一件仔細推敲後,存在多種邏輯漏洞和荒唐之處的案子,本來就因為「某少年台灣買模擬槍被判成走私軍火」案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相似案件,竟然這樣大張旗鼓的放到新聞聯播上來,不知道是強硬表明黨的立場呢,還是想讓自己下不來台。攤主都被整懵逼了,賣個火柴槍突然就被抓了,解釋著突然就被公訴了,公訴著突然就上新聞聯播了。

黨媽媽的面子大於一切,上了新聞聯播,這群人基本就廢了。也是可憐。

作為一個骨灰級軍事發燒友,對這個是否能被鑒定為槍支還是持疑的。

首先,能加裝火藥和鋼珠,這件事,是民警同志靈機一動,發現的,沒有證據能有力證明這個是生產方和銷售方有意為之。

其次,視頻中沒有說明這個火柴槍是否採用無縫鋼管,如果沒有,基本上沒有能被改裝成有威力的滑膛槍的可能。

採用無縫鋼管,那製造方基本作死了,這個火柴槍的確有被改裝成滑膛槍的潛力,當然,威力基本呵呵,火藥(對不起,這玩意不好搞),炸膛可能性極高。一般拿這玩意兒犯罪,真不如拎一把菜刀。

射酒瓶子這事有必要說明。我小時候拿有封鋼管,點鞭炮放進去,塞石子,也能做到近距離打碎酒瓶。這個其實不具備說服里,相比之下,公安部以松木板為參照物的老標準比較有意義,當然,這個話題咱先不質疑那個現行的智障槍支鑒定標準。


查的好。中國禁槍絕對一大幸事,任何能大規模改裝成槍支的類似槍支的玩具、工具,一旦有大規模的生產、銷售、運輸行為,都該查禁。

有答主說奶茶是非制式槍支,不要抬杠。其實是這麼個道理,退一萬步說,你天賦異稟,就是能把奶茶改裝成非制式武器,那是你的事,你能做到,而絕大多數人做不到,那麼一旦你拿著奶茶把別人突突了,那你的社會影響力和對社會治安的影響,是可控的,把你抓起來,你改裝奶茶的絕技就失傳了。也就說,某些玩具、工具,改裝成槍支的成本或門檻太高,很難成規模生產,你比如說改裝奶茶;或者,某些玩具、工具,就算能夠改裝、製造槍支,但這些玩具、工具本身就是受嚴格管控的,沒那麼容易用於槍支彈藥的改裝和製造,你比如鞭炮,鞭炮的火藥是受管控。

火柴槍不同,我相信找家機械製造類廠子應該能實現改裝,而這東西打的是鋼珠。想一想,一旦大規模改裝了,是什麼場面。

所以,這不是你能不能改裝武器的問題,而是這個東西能不能大規模、低成本被改裝的問題,前者是侵害人身、財產權範疇,後者是危害公共安全問題。

玩過某些遊戲的都知道吧,你的行為造成的影響越大,越快引來警察越強力的追捕。我記得那個遊戲很寫實的一點,你用刀殺一個人,大概10分鐘後來了兩個跑著過來追捕,你用槍突突了一個人,可能就來警車了,而你炸了一幢樓,就是直升機追捕了。很具有啟發性的遊戲,殺特定人是侵害特定人的人身權利,此時公權力機關反應有限,根據殺人工具和手段不同,公權力機關應對略有不同;但爆炸則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權利,這個時候公權力機關應對就升了好幾個級別了。


東西該查,但查的不對,不該以製造買賣槍支來定,這個案子是第一例,不改判,應該給一個行業標準,比如說材質限定,結構限定。菜刀也可殺人,不能禁菜刀吧。不過這個結構確實違法,不該帶管子的,火柴槍,只用把火柴打響就行,這樣加個管子,就可以放子彈了,不知道內徑多少,但是國內5.6 6.8口徑的射釘彈可以輕鬆買到,自己加個彈頭,那就是小口徑子彈,警方取證問題也不小,買回去自己加火藥鋼珠,來測試,別說是賣無縫精密管的了,就是賣普通鋼管的都可以全部定刑了。


我上高中的時候我自己做過火柴燃料……


取保而已

又不是判無罪.

這幾個賣火柴槍的人如果不想被黑鍋,就兩條路

一條是只有請到得力律師進行辯護,

並且能請相關鑒定部門出具一個證明

證明這些火柴槍在不經過難度較大的改造的前提下

(更換槍管,改造零件等,普通人在不採購專門工具或者專門零件進行替換和改造)

無法發射鋼珠和火藥

只能打沒有點燃的火柴

用以證明我製造的和買賣的火柴槍就是只能打火柴的玩具

並且打出去的火柴槍口比動能低於模擬槍認定標準

一條是把事情搞大了,逼著上級部門出一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

火柴槍不是模擬槍和槍械.

現在很多火柴槍已經不是大人嘴巴里用自行車鏈條和鐵絲做成的

而是下面這種

只要條子那邊能搞到跟火柴梗差不多粗的小鋼珠,能塞進去不會卡主也不會掉出來

再弄到通過擊錘撞擊能弄響的火藥能把鋼珠打出去

甚至只要把火柴棍截短一點,把鋼珠-截短的火柴棍-火柴頭放到彈倉里

通過擊錘擊打火柴頭加上火柴頭燃燒的力量把鋼珠推出去

這個鋼珠的槍口比動能超過模擬槍認定標準

再狠一點弄點能量高的發射葯

認定為模擬槍或者真槍難度不算太大.

就算最後真的是玩具,不是槍械

那這東西能打鋼珠,算不算危險物品呢?


謝邀

「經技術部門鑒定,鑒定為槍支」這個鑒定標準是什麼公民有知情權不?模擬槍測試標準是槍口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但是火柴槍發射火柴棍的東西,還達不到這個標準。那麼警方自己往裡面裝填火藥發射鋼珠來測試的方法是否合乎標準?我要買個鐵皮桶,警方是不是可以塞個炸藥包進去測試一下威力,然後說我購買沒良心炮屬於走私軍火?警方這個鑒定結果是怎麼出來的是否可以說明一下?


從新聞的描述看,是因為有管子,所以「可以往裡裝火藥鋼珠」,於是就算槍支嗎?

這比1.8焦耳/平方厘米的全球先進標準又跨越式的前進了一大步啊。

家裡有金屬管子的都趕緊藏了吧。

--2016/12/21更新--

公安部鑒定中心鑒定非槍支,當事人全部取保候審

黑龍江最大「販槍案」5名在押被告人全部取保_新聞頻道_東方頭條


不懂的多聽少說好嗎?

目測知乎將成為下一個貼吧

藥丸 藥丸


這種新穎的執法方式應該讓美國的警察學習一下,提高他們的姿勢水平。

釣魚執法什麼的弱爆了。


好怕 先把煙花爆竹禁了吧

正月十五也別賣禮花了...

消防水槍槍口動能也是很大的 麻煩一起給禁了吧...

以後建築物別裝消防栓了 萬一被人拿來做壞事呢

嘿嘿嘿


如果真的只是玩具,為什麼要偷偷生產呢?

因為那些人心裡也清楚,這妥妥地違法犯罪,一個違法犯罪的行為被取締了,沒什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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