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年子女是否有權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訴權問題?

我們這中院對這一問題判決書中這樣表述:被上訴人上大學期間必定需要相當數額的費用,其在成年後較短時間內依法主張離婚父母一方應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具有法律依據,對上訴人該點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這判決書中只說有法律依據,又沒有說出具體條文,而中國法院網法律問答中明確認為成年子女無撫養費請求權,也就無權追索未成年時的撫養費,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也查詢到很多地方中院也依據同樣的理由作出無權主張的判決。請問:我們這中院判決書中沒有具體法律條款,這樣行嗎?申請再審會撤銷嗎(聽說可能性幾乎為零)?對這種同樣案件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判決,從社會整體來看,無論對父母或子女來說,都是不公平的。難道百姓打官司還要靠撞運氣嗎?哪一個判決才是正確的、符合當前法律規定?請高人指點,謝謝了!


謝邀。

我支持成年子女有權追索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期間的應承擔的撫養費,並且我認為該項請求權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應受最長20年訴訟時限(除斥時限)的限制。

1、首先,子女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裡的子女,包括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就是,即使是成年的子女,在其不能夠獨立生活時,其仍然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有較為明確的定義。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裡法官就有自由裁量權。

2、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是法律要求。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是正當請求,屬於對自己正當權益的保護,我認為法院應予支持。

具體的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性質是專屬債權。我認為,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是屬於專屬於子女自身的債權,其是基於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產生的債權,其相關訴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產生的,而不是受限制於成年與否。

具體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子女行使撫養費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前所述,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債權請求權是專屬於人身關係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如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等),按照民事訴訟時效的制度的目的以及現行的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請求權不受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其應承擔的撫養費,一般情況下,請求範圍在子女未滿十八周歲內。

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因此,成年子女有權追索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期間的應承擔的撫養費,並且我認為該項請求權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應受最長20年訴訟時限(除斥時限)的限制。

以上。


從家庭法的角度,給撫養費是為了使未成年人得以生存,而成年後這個需求不再存在了(除非無勞動能力),不應該支持追索。

但是從婚姻法的角度,在父母的財產分離的情況下(比如離婚後),一方未支付子女生活費,導致另一方需要支付全額生活費,未支付費用的一方對另一方應該有補償責任,這個應該是民事債權。

所以如果是我,我會建議由支付了生活費的一方父/母去起訴另一方,而不是從孩子的角度去起訴。


我理解這個案子中,成年的大學生是起訴要求其父(母)支付其未成年時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撫養費,法院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支持兩年撫養費。


這個問題上有爭議。
有種觀點認為未成年前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可以一直追討,但成年後適用。


謝邀。個人認為無權追索。最高院的講話精神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撫養費的性質。

未成年人撫養費是其監護人(一般是父母)應當負擔的必要的生活,學習的費用。這個費用不同於民法上一般的債權,不是為了子女們以此創收或索賠,是為了解決單親家庭的子女迫切的生活所需問題。這也是撫養費的請求權基礎。

因此,撫養費的請求權期間僅為子女未成年時。成年後,索要撫養費的迫切性問題就已經不存在了,也就喪失了請求權的基礎。


謝邀。

答案是無法評價。

題主說有公開判決書,那麼請附該文書。

拋去整個案件事實,就單個裁判結果進行評價,這是極其不負責的表現。

我只說一種可能,子女與父母一方約定,承擔大學教育費用,後父母一方不履行的,子女可否以此為請求權基礎?

斷章取義,拋開案件事實評論案件本身就是耍流氓。


謝邀。同意@天之信使觀點。但司法實務中就是存在這一的亂象,法律不明確,又沒有指導意見,相當蛋疼菊緊。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判決不寫明適用的法律是不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然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父母對於成年但尚在就讀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有個明確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所以我認為是沒有法定義務的。


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為了解決無經濟能力的大學生生活、教育等必須費用,法院一般根據父母撫養義務背後立法目的,直接忽視大學生已成年,從而延續父母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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