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欠債,且婚前婚後都有,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離婚後需要共同償還嗎?

丈夫所在公司要求員工入股,讓員工問他人借錢(丈夫寫借條)放入公司,公司向丈夫借款形式。婚前婚後都數額巨大。我不知情,直到公司出問題,討債人向丈夫要錢。現正準備協議離婚,有一女兒,八個月大,還在哺乳期。

女方是否要承擔債務?

借款並未用於共同生活,都是轉借給了公司,利息部分與男方工資有用於生活(女方以為全部是男方工資)。

婚後未購買車,房等,女方婚前有車輛陪嫁,是否會拿來償還債務?女方婚前有個體店。

另: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謝謝


謝邀·· 講這句話又裝逼又了不起的樣子呢

協議離婚的意思就是對方同意咯?

對方同意離婚了·那關於債務承擔的事情··米娜桑可以商量著來·

商量商量有什麼好處不用我說了吧···

無論商量出什麼結果都是闊以的··

即使約定全部債務就一個人承擔··OK!

本來離婚就沒有一定非得上法院去嘛··

BUT!!上法院有一個好處··能夠拿到判決書or調解書··

介個東西呢有一個非常強大的保護----強制執行力·

什麼玩意兒?

這麼說吧··題主和老公自個兒搗鼓著協議書·牽著手到民政局把婚給離了··

但素!!萬一他要是反悔了·不幹了···

題主還是得上法院起個訴··讓他履行協議···

大家是不能直接拿著自個兒簽的協議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SO,上法院調解離婚,拿份兒調解書闊以杜絕上面的情況。

也不是說自己簽的協議就沒約束力啦,只是這個力不是MAX的··沒有我萌法院的強制保護而已。

最關鍵去民政局太便宜了··10來塊工本費+打車費or公交··總共幾十塊解決煩惱~~~

要是上法院的話···超過一定數額還得按標的百分比收費····相比之下··實在是不經濟··

PS:couple自己做的債務約定是不能對抗無辜的第三人----債權人(討債的那個人)。那這樣約定不是P都沒用,話不是這麼講的。他向你要錢,你不闊以拒絕。付完了找你老公要去。一環一環來嘛,你看蒼天饒過誰。

題主的車子君 and 小店桑···屬於你自己··

法條君說啦··婚前的永遠是自己的··

共同的債用共同的錢來還,要是不夠了,大家再商量。至於商量的結果會不會用到題主的車子君or小店桑,那就看操作了。

如果和老公談不下債務的承擔方式··米娜桑就鬧到了法院··要求法官大人來處理處理。

首先呢,題主是沒在借條上簽字的,這個至少證明了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什麼玩意兒?用詞有點高冷了,意思就是題主並沒有想一起借錢。這有什麼用呢,有的地方認定似不似夫妻共同債務,對於舉債的合意是要審的。但也不是說證明了這個就完美了哦,關鍵還在夫妻共同生活里。

這個就有點不好辦了··題主要想證明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件事··真的不是很容易。

而且各地的法院可能標準也不大統一·法官大人在這種問題上的自由裁量空間還是比較大的·

而且看題主表述,感覺老公君並沒有藏私也不是故意舉債騙銀的。這不能說賺錢就享受收益,賠錢了就不管死活了吧,這個三觀不正哈。

另外老公君在婚前借的那些錢,證明責任到不在題主身上。那個討債的要是來找題主要money的話,他就得證明這個money是老公君借來投入建設幸福家庭生活的。

題主還提到baby的問題,baby跟著麻麻的幾率相當大,畢竟還在哺乳期嘛,男人又沒有天然哺乳工具。

這個離婚官司吧,一定牽扯到感情或者孩子,所以每次都是年度大劇。所以呢,法官大人在處理財產的時候就必須要考慮考慮人文關懷,還有其中情感糾葛。如果最後真的認定了那些錢是夫妻共同債務,法官大人看在孩子要跟著麻麻,麻麻又辣么幸苦,這些債務的大頭也應該不會輪到麻麻身上的。河蟹世界,法官大人的宗旨在於平息怒氣and不平,盡量讓大家和平分手。

PS:鑒於題主的離婚理由上文沒有提到,不過也不要緊。感覺肯定不會是家暴那些兇殘的法定離婚原因。這樣的話,對方要不同意離婚,那你萌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是插羽而歸的。建議題主第一次起訴的時候不要把債務or財產分割的訴求寫上,這樣只是白白浪費錢,婚都離不掉,處理個P的財產。

當然,老公君要同意的話,萬事大吉。題主就闊以回去洗洗碎了。

看完贊我!!!

這裡是最酷炫釘子戶的法條君~~(懶得全部看的就看加粗黑體部分喲)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


1、能證明且法官也認為「你不知情+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就不用擔

2、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向法官舉證第1項的兩個事兒,二是法官對一些事情的定性,比如股份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入股是否屬於為共同生活所用(個人看法偏向於屬於共同,不知道入股和入股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為共同生活所用是兩回事,前者靠舉證,後者靠舉證、分析、解釋)

3、陪嫁汽車不賠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被認定為你婚前個人財產、二是認定借款不屬於共同債務,其中將車認定為是你個人財產的可能性較大(但也有法官整體考慮之後認定為屬於共同財產的可能)

4、建議找律師處理,一是不知道要準備那些證據以及「證據」是否達標,二是因為第2、3項中的定性都沒有絕對不變的參照標準,律師可以找出對你有利的法理依據或判例,對法官分析和解釋後,可以增加法官作出對你有利的定性和判決結果的幾率

5、離婚協議可百度或私信(建議律師幫你擬,很多細節中可能一個詞改變整個意思)

6、離婚協議中可以寫上「XX債務及利息由XX(對方)全部承擔」,這樣不論借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最終你都不用擔,而且替對方還了債也可以找對方要(若打官司認定為共同債務+未達成財產協議=你還了一半之後不能找對方要)

7、幫你邀個打離婚訴訟的律師


(1):若不能證明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屬於夫妻連帶債務;(2):婚前財產不得清償共同債務;(3):離婚協議可以當面諮詢律師。


在沒有看到具體材料和了解有關事實細節的情況下,真不能給到您一個準確的答案。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舉債,如另一方能舉證證明所借之債並未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擔償還責任。法律依據附後,可參考。

女方婚前的車,為女方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無需被拿來償還男方的個人債務。

女方婚前的實體店,也為女方個人財產,但如婚後男方參與經營管理的,在男方參與之後的盈利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男方有權要求分割。

離婚協議的問題,實操性太強,沒有細緻的標準。協議框架是婚姻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的分配這幾個方面。建議當地找個律師幫忙寫,速戰速決。

附:

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答覆

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

(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具體怎麼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雙方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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