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酒駕撞死人真的有法律空子可鑽?
網上的段子「 1、花6000塊學習駕駛證,花5500買一輛破車,花8塊錢買一瓶老白乾,守在仇人門口。
2、仇人出來的時候,踩死油門,轟然飛撞,人倒在血泊中……3、淡定地喝著老白乾,等待警察來酒精測試。半月後,法院宣判:醉駕撞人,3年。這比故意殺人判死刑合算多了!我看以後誰他媽還敢惹我!都正兒八經的,都給我悠著點……別一天JJYY的 ,駕照我有,破車我也有,弄你只需要8塊錢………」如果這麼幹了 還不承認是故意的。。。
如果單看法律規定的話,其實是沒什麼空子的,而且在題主舉的例子中,兩個人本身有仇,殺人的人又守在仇人家門口,加上有可能留下的其他證據,那被偵查人員發現他是故意還是非常有可能的。 一、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一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和它的量刑標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一旦行為人故意,則不再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範疇,而適用的法條也變成了故意殺人罪的法條,具體如下: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適用的是這一條,首先,行為人主觀心態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要求的是過失,就是,我也沒想著撞人);其次,行為人有針對的對象,是他的仇人(而交通肇事罪要求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就是,我就在路上開車,撞了人了只是碰巧撞到他);最後,對於故意殺人,用車撞還是用刀捅,其實都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為實現殺人的手段。
因此,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的話是沒有什麼空子可以鑽的。 二、證據問題再看,在實際的偵查過程中,題主說的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容易被揭穿的,原因在於,首先,兩個人本身有仇,那撞死了人,死者家屬就很有可能把兩人有仇的事實告訴警方(換位思考一下,要是你家裡人的仇人把你的家人撞死了,那你無論如何都應該懷疑一下這事情是不是有點蹊蹺),如果這樣說的話,那警方就肯定會展開調查;其次,因為行為人在門口「蹲守」仇人了,那就很有可能有目擊證人(畢竟一個人在小區門口/單位門口站著,喝著老白乾是一件比較詭異的事情,大多數人還是有可能注意到的),那警方調查的時候也會注意到這一點;最後,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可能影響警方的判斷,舉個例子啊,比如說行為人平常從來不喝酒,做事比較謹慎啊之類的,就是說,在警方已經知道行為人與死者有仇的情況下,撞死人這件事情中,行為人所有的反常舉動,都有可能成為故意殺人之目的被揭穿的導火索。(偵查這塊兒我不太了解,如果有刑警、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還是請他們講講哈)
三、相關案例 然後舉一些和這個相關的案子吧: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 這裡面講的第一個案子,就是看似是交通肇事罪,實際是故意殺人的情況。鏈接裡面對案情的概括如下:河南省鄧州市王某駕駛貨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薛某(女)發生輕微碰撞,引起賠償糾紛,因未達成協議,王某生氣地不再爭論而強行走上汽車,發動車輛緩慢行走,薛某見狀就左手抱著小孩,右手抓住貨車右車門內的手柄,站在汽車踏板上欲阻止車輛前進。乘坐在駕駛室副駕駛座位的王某的朋友張某與薛某撕抓,車行進有六、七米遠時,手柄突然斷裂,薛某摔倒在地,貨車後輪從薛某頭部軋過,王某非但沒有減速或停車,反而加速逃逸。經法醫鑒定,薛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完全責任。
具體的理由在鏈接裡面講的非常清楚,有興趣的可以點進去看。
四、其他罪中的類似問題,以搶劫罪為例 最後,想起來《刑法》裡面和這個很類似的問題,就是,搶劫的時候故意殺人的問題,我大概說一下,有興趣的可以看看哦:因為搶劫的時候要用暴力手段威脅嘛,所以就很容易出現搶劫並且被搶的人還死了的情況。一般來說,搶劫過程中殺了人是不另外算故意殺人罪的,而是統一以搶劫罪論處(千萬不要覺得這是判刑輕啊什麼的,搶劫殺人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判刑很重的,我把法條放出來):
《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關於什麼叫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裡面有所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然後好像還有一個更細的司法解釋我死活找不到了,結合這個批複的規定,我整體複述一下意思吧:
1.在搶劫過程中為支付被害人而故意殺人,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按搶劫罪論處; 2.為搶劫而預謀殺人,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按搶劫罪論處; 3.(就是那個解釋中的)入室搶劫,如果被害人已經熟睡,意識不到入室搶劫的情況,那麼行為人殺人是應當將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的(但如果他是預謀殺人而不是臨時起意,那還按搶劫罪走); 4.為了滅口而故意殺人,應將搶劫罪於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基本上在所有可以吸收故意殺人的罪裡面(就是在犯這個最的過程中故意殺人了),都牽扯到這個問題,比如綁架啊啥的。這些所有的裡面都有一個思路(這個思路在交通肇事的問題裡面也是能夠體現的,但是因為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差距更大,所以體現的沒有那麼明顯),那就是,一碼事歸一碼事…… 總之,刑法是一個相對比較接近樸素價值觀的東西,如果你感覺這個罪這樣判就鑽了空子很奇怪blablabla,那一般都是這個罪確實不應該這麼判~這裡有一個假設,警察叔叔不知道調查案情,撒的可以
1、花6000塊學習駕駛證,花5500買一輛破車,花8塊錢買一瓶老白乾,守在仇人門口。
只要有目擊者或者監控發現了黑體字部分,那麼JC叔叔就不會輕易放過你。而且還有比出現在仇人死亡現場更吸引注意力的事情嗎?如果沒人去和警察說司機和死者有仇的話.如果有人去說了么,,,,然後?警察自然會有辦法讓你招的,如果你真想試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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