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朋友,有子女,有互相扶助的法律責任嗎?

我說的不是對子女的責任,是未婚同居的男女朋友雙方之間。

比方說,掉河裡了,有義務救嗎?

或者,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這裡,假設已經沒有父母,子女有過已經沒有了或者是放棄繼承權了,但是有兄弟姐妹,繼承順序如何?


現在不會認定新的事實婚姻。

94年以後同居的都不認定。

沒有婚姻關係,就在法律上沒有關係。但是有同居期間財產的共同佔有問題。

但是法律不認可人身關係,也就不存在依附人身關係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非人身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還是存在的。

ps:

這種最後分手導致的財產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案由是「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在法律上,你們類同於合租人。

就是合租一間房子的人。

不過現在來說,如果你們有了孩子,在法律上是承認你們都是這個孩子的父母,以及你們要對這個孩子承擔的義務。

可你們之間,還是合租人得關係。

所以,萬一你們之間誰死了,你趕緊能轉移的都轉移吧,不然都是他家裡人的,你一分拿不到。


謝邀

沒有。


沒有,事實婚姻已不被承認。


謝邀。

補充一點:同居男女間互相沒有扶養義務,但如果發生了事實上的扶養,可以適用下面這條:

《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注意: 是可以,不是應該


中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是同居而未領取結婚證,男女直接無互相扶助義務,也沒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但他們的子女有繼承權,且與逝去一方的父母同屬於第一順繼承人。如果子女在同居一方去世後也死亡的,另一方可代位繼承。


我認為,應該分刑事權利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來討論。

首先,刑事方面,夫妻之間存在救助義務,如果妻子遇到危險後丈夫不履行救助義務,需要承擔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丈夫有救助的可能性。但在同一個家庭場所內生活的人,如果沒有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是否有救助義務,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題主的情況看,雙方應屬於事實婚姻,但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事實婚姻並不是法律所保護的。所以題主舉例中女方掉到河裡,只要掉到河裡的危險不是男方故意或過失導致的(如男方把女方推河裡或不小心撞到河裡),男方是沒有刑法上的救助義務的,即男方不救助不會承擔刑事責任,至於男方是否有民事賠償義務,另當別論。

其次,民事方面。《繼承法》明確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這裡說的配偶,通常意義來講是不包括事實婚姻的配偶的。如果男方的父母子女均放棄繼承,事實婚姻的配偶也是無法依法繼承的,會由後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如果自然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的,財產收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也就是事實婚姻的配偶的繼承權目前沒有法律可以保護。

當然,如果被繼承的男方生前留下遺囑,遺囑寫明遺產歸女方所有,或生前將財產通過贈予方式送給女方,是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一張結婚證是很重要的。


各自立遺囑!

各自立遺囑!

各自立遺囑!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其他的都是扯淡!


同居男女朋友,有子女,問有沒有互相扶助的法律責任。

不好意思,我沒想出來這是什麼立場才能提問出來這種問題。

我只想出一種可能,就是婚外情,而且還是男方,而且還不想負責任。

用不用負法律責任其他回答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我只想日你媽媽個香蕉龍。

謝邀!


卧槽,你的良心是黑的吧。


1、沒有法定的義務

2、如果一方造成對對方處以危險境地,有救助的法律義務

3、相互沒有繼承權。


沒有,因為你們沒有法律認同的關係,屬於未婚同居,無法律責任。


首先,互相輔助的義務是來自於《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這是因雙方的身份關係所產生的,該義務是基於夫妻關係,夫妻之間有互相幫助,互相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關係,彼此就沒有這樣的義務。

其次、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的界定

1、法定的婚姻關係,雙方都具備結婚登記的條件,且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事實婚姻。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第三、掉河裡的救助行為,與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的義務是不一樣的,應當區別對待。

第四、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不會基於夫妻的關係而當然的有法定繼承權;

如果一方在過世之後,有遺囑的,可以直接依據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關係,不具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那麼,他們的遺產繼承順序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是小三的家庭,希望什麼都沒有,沒有義務,沒有繼承權,有世人的詛咒,不要怪我極端。


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應該沒有責任吧。但是道義上說不過去如果不協助的話。


好像有個概念叫「事實婚姻」。

不知道是否仍然適用。


一未婚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雙方沒有互相扶養,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一方落水,另一方沒有法定救助義務,只有道德救助義務(前提是一方落水不是另一方的先行為造成的);

二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沒有繼承權;

三雙方的非婚生子女對雙方的遺產有繼承權,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四雙方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代繼承一方父母留個一方的遺產(在一方已去逝的情況下)。


無相關法律責任,但有道德責任。


謝邀!

1.掉河裡了,有義務救嗎?

A:法律層面上沒有硬性要求,但是道德輿論過不去。

2.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A:沒有法定繼承權,但是他/她可以通過立遺囑把財產給你。

3.假設已經沒有父母,子女有過已經沒有了或者是放棄繼承權了,但是有兄弟姐妹,繼承順序如何?

A:沒有立遺囑的話,財產是輪不到你手裡的。

PS:題主是不是伺候男主人的保姆呢?盼著人死了能分一杯羹?

正常人是不會有這種想法的。


同居兩年,視同結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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