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日常工作到底是什麼樣子的?

檢察官似乎需要像警察一樣出外調查案件、審訊犯人,又像律師一樣上庭駁辯,那麼他的日常工作到底是什麼樣的,具體需要做些什麼,怎麼做?另外,檢察官是否配槍?工作時間是否不定?是在辦公室時間多,還是出外多?只是通過電視劇對這個職業知曉少少,想要了解工作的流程,如有問得不妥帖的地方,歡迎修改。


蟹妖。

一言以蔽之,不同崗位,什麼樣都有。

————————混個先————————————

檢察官這個概念目前來說是指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達到了《檢察官法》的任職條件、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工作人員,無論是偵查案件的反貪檢察官還是批捕公訴的檢察官還是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一般都稱作檢察官。

據說馬上要實行分類管理了,綜合部門的可能不再授予法律職務,這是題外話。

根據崗位部門的不同,日常工作也差別很大。

司法政務部門:例如辦公室、檢委辦、政治處、監察室、紀檢組等部門,基本上是正常機關單位的生活,搞活動、寫材料之類的,有壓力很大的(本法曹現在就干這活兒),也有很輕鬆的,一杯茶,一包煙,一張報紙看一天。

刑事檢察部門:主要是公訴和偵監(就是批捕),主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只能,這部分檢察官是要經常談話提審的,還要出庭,工作強度比較大,畢竟案多人少矛盾很突出。

自偵部門:反貪、反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預防,又叫做偵防部門,這種就是大家所謂的查貪官的了,基本類似於公安的刑警,只不過查的對象不同。

其他部門:還有監所檢察(看守所、監獄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申訴檢察,基本上都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關於配槍,檢察院是專門有一部分人叫做法警的,這部分人一般不叫做檢察官,但是可能是公務員,履行押解、安保、追逃之類的工作,配槍也有,但是很少,拿出來也很少,風險太大。防禦性的警械更多點,比如網槍、叉子之類的。

一般都會在辦公室吧,要提審、開庭、辦案之類的會出去吧,這點和公安差不多。


干過刑檢,正在干自偵,別的崗位就不說了,沒有發言權。以前在一線城市基層院,刑檢的時候就是辦公室,看守所,家三點一線。周末要自覺加班,因為活干不完。偶有調研和專項活動啥的,需要熬夜憋材料,或者說是編。其他的工作內容也有,去派出所或者企業講個課啦,主持刑事和解啦什麼的,但不是主流。做出專業的判斷消耗工作時間的大約十分之一,其他時間在做證據摘錄,打文書。也有助手,科班出身也是,但是不是人家負責的事情就是不一樣啊。在幾次改比寫花費的時間長了之後,我就都是自己搞了。一年三百多案子,絕對干到吐。對了,我是在偵監,公訴更加變態,因為還要開庭!

現在已經不在基層院了,工作部門也到了自偵,也從一線城市回到自己的家鄉,現在瀆檢。自偵最大特色是忙閑不均,大概是每年三月到九月忙到吐,長期出差,家裡不知人在哪,自己也說不清晚上到哪睡,是否能回家。領導自我神秘化,幹活的摸不清頭腦。辦公室常年準備了一周左右的換洗衣服,打好包,二十四小時手機不許關機,隨叫隨走。曾經試過晚上十點半接領導電話,要求十五分鐘必須到單位,然後開始突審,連續二十小時的,還好單位離家近!還有同事抽調中紀委專案,來單位三年,一共在單位呆了一個月。專案結束的時候回單位,門衛說沒見過,不讓進啊……至於熬夜什麼的都是這是常態好么,雖然有時候突審到了後半夜都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了……

九月之後就開始放羊,一杯茶,一份報,打打遊戲,喝喝酒,一直到到年底。攢了一年的私事都是這個時間段集中辦。一直到出正月。又開始新的一年。

不過這是前兩年的情況,這兩年,個案周期越來越長,辦案壓力越來越大,快變成全年都忙的節奏了。去年,正月十七出差開始,臘月二十六回家,忙了十一個月啊……

至於槍,我所知道的,我們單位倒是有,但都在公安局槍庫存著,人家給保養。法警定期有打靶,然並卵,關鍵時刻沒有用的。我們雖然很少遇到暴力抗法,但抓捕的時候還是有危險的,最危險的時候嫌疑人抓捕的時候跑到一個飯店,抄起菜刀反抗,當時是我們偵查處副處長抗了一個桌子腿制服的,現在人家是處長了……之前難以想像檢察院也會遇到這個,我要把荒廢幾年的散打撿起來……現在么,有了防爆盾牌,辣椒噴霧,電棍,防刺背心啥的,估計也就能起個壯膽的作用吧。這兩年,暴力的事情少了,但是遇到幾次家屬還有村民什麼的圍攻吧,好多人,這種情況,有機關槍也沒用,還是在警校當老師的時候練就的三寸不爛之舌有用……

同學在海關緝私局,還是發達地區的一線崗位,據說,有時遇到毒品案子出警也是帶槍的,倒是會專門留一個看著槍的,他一般不動手參與抓捕,主要怕丟槍和走火……槍那是祖宗,供著的!抓人還是肉搏!有一次,遇到兩個非洲老黑,在寶安機場,人體藏毒,反抗了,又高又壯,三四個人按不住,看槍的一看不對,也上了,結果槍丟在一邊。人押走了,槍回頭找不到了!那哥們都快哭了!後來還是熱心群眾指點,找到了,不然就得脫警服……說老實話,在學校是摸過槍的,工作之後,沒機會了。有機會未必是好事!2015年,我們這裡連續出了兩個槍案,全國轟動,現在要求每個基層公安單位都有人24小時槍彈攜帶不能離身,備勤。吃飯時有幾個派出所長就在抱怨,這個有屁用啊,平時不打靶,到時候連保險都找不到,還不能喝酒洗澡去了, ……

說起槍,有兩個事不知該不該講。一個喜劇,一個悲劇。我本科學公安專業的,偵查,有師兄畢業後畢業後去了廣東,公安。當時遇到銀行劫案,好像就是番禺,是不是張君那起不知道了,總之是出警之後遇到了槍戰,一起出警四個民警,一輛麵包車,一隻槍,一個彈夾。別的老民警到了現場都不肯下車,我師兄年輕氣盛,也可能是想立功,拿著槍下車了,結果子彈打光,沒有傷到劫匪,劫匪從容走到面前,一槍爆頭!師兄沒有當場殉職,植物人,長期在醫院躺著,老師講這個事情的時候眼睛裡有淚光!現在師兄還在否?

喜劇就是,還是我們師兄,大我兩屆的,在一次抓一個以販養吸的嫌疑人,湖南,大概是湘潭還是吉首?這個嫌疑人大概是剛磕完,跑得那叫一個快!整個派出所的在後面追!我師兄最年輕,跑在最前面。但是追不上啊……後來,後面老民警喊,你別跑了,再跑開槍了。因為當時師兄是帶了甩棍的,跑起來甩出來了,像是槍上膛的聲音,卡拉卡拉響。嫌疑人一猶豫,被撲倒了。另一個同地區的公安師兄則是抓毒販的時候,本來想開槍的,結果群眾太多,上了膛沒敢擊發。結果被一個磚頭絆倒了,走火了!結果打中了嫌疑人大腿,成功抓獲!這師兄因為現場處置果斷,榮立二等功,現在估計已經提拔了!

我想說的是,任何職業都有外人看不到的艱辛!權利同時意味著責任,該上的時候哪怕是刀是槍都得上!我的經歷來看,關鍵時刻,要麼打得過,要麼跑得贏!

想要升官發財別來法檢,實現法律理想請當律師,多少是為自己服務!公檢法首先是黨的鷹犬和爪牙,是專制工具,是國家暴力機器組成部分!

以上是一線自偵和刑檢感受,其他部門同仁請補充!


感謝國內同行的回答,我補充一下美國檢察官的日常工作。

首先,檢察官的確經常和嫌疑犯打成一片,需要第一時間接觸嫌犯進行調查取證,但並不管擒拿格鬥,這是警察的事情,不能狗拿耗子多管閑事。

警察抓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持有法院簽發的拘捕令(Warrant),也就是「奉旨拿人」,有了這道金牌只要見到目標就可以拿下,拿下以後馬上就能啟動訴訟程序。

另一種,則是不需要拘捕令,直接見到誰不像好人就可以逮捕。這裡說「不像好人」,其實程序上是有要求的,專業的叫法叫做"Probable cause of arrest", 也就是警方在逮捕嫌犯後必須書面向檢方說明為什麼要逮捕此人,列舉證據表明對方很有可能在從事非法活動。檢方收到警方報告後,必須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提出指控,這也是收集證據、掌握關鍵信息並作出判斷的關鍵時刻,一般都是最有經驗的老江湖來負責提出指控(charge)的工作,儘可能確保不錯抓,不錯放。

當檢方提出指控後,被抓捕的嫌疑人就可以被稱為刑事上的「被告」了。在美國,法院會安排聽證會決定是否允許保釋。保釋,指的是被告交一筆錢就可以回家候審,如果準時來受審,則繳納的保釋金如數退還,如試圖潛逃,那對不起,保釋金就要收歸國庫了。

那麼,一窮二白的嫌疑犯如何湊夠動輒數萬、幾十萬之多的保釋金呢?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會做出調節。在美國,有一種金融產品叫做「保釋債券」,是一種專門針對需要保釋的被告發售的短期高利貸,被告支付較高的利息,來買幾天自由。

在保釋聽證環節,法院一般還會為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安排公派辯護人。其實,公派辯護人(public defender)和我們檢方某種程度上也是穿一條褲子的,中午一起吃個三文治,下班的happy hour一起喝一杯,都是常有的事。但這並不代表公派辯護人就是走過場演戲,正是因為和檢方頻繁交流,彼此掌握信息,一有機會就討價還價,所以檢方和公派辯護人之間往往能達成一種微妙的平衡,彼此都讓對方三分不會把事情做絕,彼此不太可能使勁下狠手。

接下來,擺在被告面前的路有兩條。

1. 認罪。被告放棄接受審判的權利,與檢方進行「辯訴交易」(plea bargain)並簽訂認罪協議。之所以說是協議,是因為檢方在此時一般會做出比較寬大的處理,能緩刑的,就提出執行緩刑,不需要將嫌犯關進監獄,只需要不定時向緩刑監督人員(probation officer)回報近況,並接受戒毒、戒酒、心理輔導等強制性的教育項目。

2. 不認罪。被告否認檢方提出的指控,而檢方會繼續調查取證,掌握更多有說服力的證據力圖成功定罪。如果經過庭審罪名的確成立,那麼很遺憾,過了這村沒這個店了,這時面臨的刑罰肯定會比認罪協議中的更重。

簽訂認罪協議後,法院還會再進行一次聽證,綜合聽取檢方、被告、緩刑監督人(probation officer)以及犯罪受害者的意見進行宣判,這也是我作為一名新人主要親自參與的工作。法院會根據被告的具體犯罪行為和犯罪歷史,決定是否允許緩刑。而如果被告被允許服緩刑的話,檢察官會進一步設立緩刑條件。

一般來說,如果犯罪涉及毒品,則會要求被告服刑期間隨機接受血檢;如果被告有酗酒的問題,則會要求其在戒酒機構接受幫助;如果被告有家暴情節,則會強制其參與心理諮詢與反家庭暴力的課程;在與性相關的犯罪中,檢方一般會要求被告再服緩刑期間不得前往有較多未成年人的地方,並簽髮禁制令(no contact order),禁止被告與相關當事人有任何接觸,一旦違反會遭到嚴峻的處罰;對於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檢方很可能要求被告進行一定時間無償的社區服務......

這樣的緩刑制度,一方面是阻卻被告繼續作惡,一旦有哪怕再輕微的違反也可能立刻被送去監獄服刑,一方面也是鼓勵被告行善,通過接受教育、改變不良生活習慣,重新融入社會中。

目前我的日常工作,基本就是半天時間閱讀所負責案件的警方報告、認罪協議等,另外半天就是出庭參與量刑的聽證,向法院提出量刑主張,並聯繫緩刑負責方討論具體緩刑要求。

檢察官標配,紅色領帶是「權威的顏色」.


從一個案件訴訟的流程來說說吧……

首先,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某人有犯罪嫌疑,可以先行拘留,三日內(可延長至七日,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可延長至一個月)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取保候審,如果需要繼續羈押的話,需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偵查監督部門必須在七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主要結合證據、事實看其是否構罪,構成何罪,是否有逮捕必要,因為奇葩事太多,這一塊有時挺難的),如果不批捕,公安機關必須予以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情形也有法律明確規定)。

在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拿回案件卷宗,繼續補充證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起訴,公訴部門有兩次退查的機會,一次一個月。也可以自行偵查。其所調取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公訴部門將案件起訴至法院,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審理終結。

如果公安機關開始自行決定取保候審,那麼案件就不需要經過偵查監督部門,而是直接移送公訴部門起訴。

另,法院有決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的權力。

就是說,公安機關只能決定取保候審,而檢察院和法院都有權力決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審。

偵查監督部門沒有自己的偵查權,其所調取的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只能自己辦案時參考使用,而不能在法院審判時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可以提出建議讓公安機關去補充證據。

再另,案件到偵查監督部門及公訴部門時,都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而且法律明確規定的一些情形下必須去訊問犯罪嫌疑人。但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反貪和反瀆的話當然是有自己的偵查權。這屬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程序與上述一致。

再再另,,檢察院還有個控告申訴部門,在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時,可以來控訴,後材料會轉到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後做出維持公安機關決定或者變更決定,公安機關必須聽話……

再再再另,正常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持槍上班的,但在西藏等不安份的地方,據說也有檢察人員持槍……

最後,想到再補充,歡迎指正。


據說歐美地區設計檢察院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我們國家其實是限制公安機關權力,因此公安機關、檢察院關係很微妙。公安權力太大,不利於保障人權。一般老百姓只知道檢察院內部的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局。其實還有批捕、公訴職能。

對於偵查監督(以前叫批捕)部門來說,我們的利器就是對於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決定當天公安要立即放人。這就意味著在偵查階段第一關就把案件pass掉了,對於公安基本意味著這案子黃了,白忙活半天,除非補充新的有力證據,才能訴出去。但是現實中很難再搜尋到新證據了。所以很有威力。還有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公安機關違法行為),立案監督(應該立案的不立案,不應當立案的而立案)。

公訴的話,看看全民目擊裡面的郭富城就知道了,法庭上的國家公訴人,代表國家起訴犯罪。


提訊,開庭,接待,取證,彙報,寫各種文書。跟公安,法院,鑒定機構,律師,被害人,證人等各色人等鬥智斗勇。說是朝九晚五,忙起來根本不分工作日和周末。


手裡一個殺人案子。

已經下班了……但是白天處理綜合工作,加之都是晚上沒人了才看卷。安靜,效率高。

吃麵包當晚餐,一邊吃一邊翻卷。卡:翻到了屍檢,停:麵包好像咽不下去了,吐了……

身經百戰,但還是鎮住了。

不是一個慘可以形容。


做文書,看卷宗,看守所提審,法院出庭,加班。剩下的時間在去看守所或法院的路上。


@帶刀法曹 兄的回答基本已經概括了檢察官的工作性質和各種日常工作內容。我就在這裡稍微補充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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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檢察院在《憲法》里規定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據說是根據前蘇聯的檢察機關來定位的,而在國外,檢察機關(如日本、台灣叫地檢署,)或者行使檢察權的部門(美國司法部)有些只是公訴機關,沒有廣泛的法律監督權,相比之下,我國《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院的職權還是蠻多的(我國解放初期的檢察機關甚至有行政檢察權)。

說說一些法律監督部門的檢察官的日常工作情況:

控告申訴部門:這是一個窗口部門,是對外的,其實就是檢察院用來處理來信接訪的部門。現在好多檢察院都有陽光檢務大廳(差一點的也有接訪室,甚至有檢察院是直接把控申科設置單位的大門的),控申科的檢察官們一般每天都要在這裡接訪各類來舉報各類職務犯罪線索和對法院判決不服要申訴的人,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地方每天要接訪的人的數量是很多的,也對檢察官的待人接物和社會經驗有比較高的要求,畢竟大多數來訪的人都要很耐心做工作的。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聽過好幾次有關檢察改革的講座的前輩、大牛們說,檢察未來的發展希望在於搞好民事行政檢察。按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兩類訴訟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目前主要是以提請抗訴、督促起訴、執行監督等方式來實施。由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性,一般基層檢察院甚少有提請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終審案件向該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抗訴)的案件,通常都是市級甚至省級檢察院行使提抗權或者抗訴權的多,所以工作量是省、市一級要比基層的多。儘管如此,由於群眾普遍對於檢察院有這方面的職能不怎麼了解,所以一般來說一年下來案件量也不算太多,案多人少的壓力沒有刑事檢察部門來得大。這個部門要求你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律工作實務經驗要比較豐富,法院交流過來的法官或者有經驗的律師比較適合做這個崗位。

監所檢察部門:這個部門從字面上看,主要負責的是對看守所和監獄的各類監管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監督,但是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刑訴法》的大修,現在社區矯正工作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等工作也是監所部門的工作重點。因此,現在這個部門的職能概括起來,是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實際上2015年年初的時候最高檢的監所檢察廳就已經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各地的監所部門改名也是早晚的事)。監所部門一般都要求幹警長時間駐所(設有駐所/駐監獄監察室,在既有監獄也有看守所的地方甚至會有不同的幹警分別駐在看守所和監獄),而且也要求有一定的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所以一般都是家庭穩定的老同志比較多。


目前在讀,在偵監和公訴實習過。

前者,收提捕單,收證據,卷宗。和警察叔叔聊天=_= 整理審查卷宗證據,確認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提審,檢察官決定。科室表決,上交檢察長。

每天五六個案子批捕令打得手軟?_?。

後者,文書文書文書,卷宗卷宗卷宗。提審提審提審,中午睡審室,提審提審提審。加班加班加班,拎著無數文書陪公訴人開庭去。?』ω"?

剩下的時間嘛..努力學習去看懂警察的字...

該幹嘛幹嘛,反正事情多的是。你寫完了寫別人的【手動再見】


公訴科,審查起訴。主要就是來了案子開文書、審查案卷、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或傳喚嫌疑人、聯繫公安補證據,撰寫起訴書、不起訴書等,移送起訴了還要準備出庭材料、出庭公訴等等,疑難複雜案件還要彙報、討論。此外現在還要做案卡,文書公開、動不動被檢查然後寫材料。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事,表示壓力特別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年均辦案上百件,加班常有、工資低、表示很累。其他部門會輕鬆點。但是在檢察院,如果不在公訴歷練下,又會很落寞的。畢竟,還是有成就感的。


我回答幾點:檢察官的工作並非電影電視里宣傳的那麼高大上。主要是刑事檢察工作即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起訴;其次是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工作;再就是後勤保障政工紀檢監察等工作。檢察官的視野比較狹窄、社會接觸面小、職業上升空間不大。我國的檢察機關分布情況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分院、縣級人民檢察院。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都是政客,一般來自同級地方的黨委書記,也有地市級檢察長一般由省級檢察院處長級幹部空降提撥。縣級檢察院檢察長一般由地市級院的正科級幹部空降提撥或由縣級院副檢察長提撥擔任。還有,檢察官不一定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只要是提撥擔任副檢察長(各級)的,都可以翻牆任命。

檢察長任職滿屆後,一般到人大、政協任副職養老。普通檢察官特別是基層檢察官終其職業生涯,連個副科級都難以混到手。


公訴部門怒答,前天收了三個案件,人頭18個人,平均一個案件6個人!因為本人所在地的公安考核起訴數,所以好多可辦可不辦的通通上措施,移送起訴!見過偷超市偷了三次油,以多次盜竊起訴的!還有各種奇葩案件就不想說了!最近案件拿到手軟,所在檢察院公訴人均辦案數150,人頭200以上!心累!最近什麼都嚴,匿了


他工作時間總是飄忽不定,關鍵是有些還是機密不能告訴你行蹤……優點就是車技超好,暈車的人坐了都不暈~


不請自來……公訴工作都常態是:打報告,提訊,跟公安溝通,寫起訴書等文書,出庭,跟法官溝通,審查判決,開會,學習。


具體要看你在檢察院哪個部門,反貪天天外面跑,偵監跑看守所,起訴部門最忙,跑看守所,出庭公訴等。


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一枚。從事未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兩年。第一是辦案,從審查逮捕到審查起訴都由我們完成。由於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因而比一般的案件要多很多步驟,比如訊問時必須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沒有律師的要申請法律援助等等。第二是延伸工作,主要是法制宣傳,包括模擬法庭、定期探訪少管所等。當然啦,業務部門一樣,也得寫調研,寫宣傳信息,年輕人也得參加其他奇奇怪怪有的沒的活動。嗯。就這樣。


日常就是不停的在送案卷 然後看卷子 打審查報告 跟公安溝通退查 要麼去看守所提審 然後還要電話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詢問案件進度

看到奇葩的案子忍不住要跟隔壁辦公室八卦一下 比如因為樓上掉了個石榴下來就上樓跟鄰居理論非說掉的石頭 然後雙方發生撕扯自己被定個故意傷害 等等……

基層院辦的案子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無業 或者文化程度很低 最後確認筆錄簽字的時候 「以上」寫成「已上」 「相符」的符不會寫……等等 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只會寫自己的名字

辦職務犯罪的案件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看簽名就知道 還有就是感慨 當年風風火火的現在被控制了人身自由 看著人一下就憔悴蒼老了許多


補充後問吧。你所問的指控犯罪,主要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吧?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部門檢察官就要審查案件,根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規定,一般情況是個人判斷,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審結報告(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證據的梳理、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定性等)、起訴書等關乎案件定性的文書經層級審批(一般是科長、主管副檢察長兩級批示)後,就起訴到法院去啦(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作構罪不起訴,也叫相對不起訴);如果案件事實或者證據有爭議,可以提交科室研究討論,聽取集體意見,意見一致的,按科室意見處理,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最終按檢察委員會的意見處理。公訴部門檢察官接到一個案件之後,首先是查看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有被害人的案件要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錄製審結報告、寫起訴書,經審批後起訴到同級法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求查明指定的問題或者補充相印的證據;也可自行偵查,但目前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問題突出,沒有時間自行偵查,一般是退回偵查機關(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為公安局,貪腐案件、瀆職案件等由反貪局、瀆職侵權偵查局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能補充相印證據,查明事實的,就起訴;不能查明的,作存疑不起訴處理;查明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作決定不起訴處理。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之後檢察官再出庭指控犯罪。成功率這個問題真不好說,我手頭沒有統計情況。起訴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的你去網上搜一下,應該有很多的。


2011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慈溪法院委託安微誦橋區法院。到至今對方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到人民檢查院已經有兩個月了,還一點消息都沒有。求助解答!


表示一個沒有進檢察系統,卻十分想進的人被邀請來回答這個問題,服氣。


一個兼著生態(含公訴偵監)辦案內勤還有財務還有黨建的基層小檢察員不知如何回答。


如果檢察院也有必要配槍的話,可見社會該多不和諧了。。。

可見,我們的社會還是很和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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