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法律服務市場被互聯網顛覆和創新的機會大嗎?


正好最近一直在研究O2O行業,經常和一些律師朋友溝通交流,有些觀點可以分享探討下:

1、互聯網將推動傳統法律服務市場的變革和創新;

業內流傳一句有意思的話:傳統行業被互聯網顛覆,互聯網被移動互聯網顛覆。」法律服務是一個古老的行業,發展演變到今天的確需要互聯網化創新和變革。信息化的改變、服務模式的探索、標準化的整合、商業模式的創新、銷售模式的重構...可創新的點非常多,同時延伸的商業模式也會多種多樣。O2O、垂直搜索、流量平台、淘寶商鋪等等。

2、互聯網會降低法律服務使用成本,為個人及企業普及法律服務意識;

中國由於國情的特殊性,國民整體上法律意識還比較落後,生活中對法律服務的認識也很有限。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將會推動整個法律行業及服務市場的普及。舉個簡單例子:偏遠農村的一個老百姓,遇到法律相關問題他可以通過手機互聯網向北京的大律師諮詢解決方案。還有一個鄉鎮企業的老闆將訂購合同直接發給北京律師審核把關。而且價格還都很便宜,而且不是一般的便宜!

3、互聯網模式擴大了法律服務的增量市場,而非存量市場;

其實不只是法律行業,比如滴滴打車對應打車市場,團購對應消費市場等等都是刺激了需求的爆發增長。在傳統情況下一般律師對一些寫審合同、法律諮詢等小的案源不願意接或價格收的特別高,當有了互聯網的解決方案後一個律師可能一天閑暇時能接數個類似案源,數量多了收入也就上去了。我查了查數據去年國內傳統法律服務市場近600億的規模,當互聯網模式介入後這個增量市場會更大,整個盤子會變得更大。因為互聯網讓這些服務觸手可及,同時成本更低。

4、互聯網技術讓不同地域範圍內『供』和『需』之間建立聯繫,重新分配資源

美團網解決生活服務優惠的交易閉環;易到用車重新調配閑置車輛資源;快法務實現不同地域的律師、會計等需求服務對接...這些都是利用了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技術的供需數據連接,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分配。這是互聯網技術帶來的革命,從而推動著社會的進步和新的商業文明。


我曾經也有過類似的想法,但是研究後個人的感受是這樣子的。

法律的服務對象,就拿普通民事上來講,一般分為三個群體:個人普通客戶,重要個人或中小型企業客戶,大型企業客戶。

對於第一個群體來講,需要的法律服務往往比較單一,甚至很多時候不是嚴格意義上來講的法律問題。不是亂說,知乎上」法律「話題里一大半的話題都不是法律問題。對於這類客戶,普法的工作應該由公共團體或者政府實施。因為客戶對自己需求的不明確,網路上能提供的法律服務有限,比如標準購房合同,標準借據,遺囑模板,離婚協議書模板等。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要提供準確專業的法律服務,需要把經聽完,這顯然不是互聯網能做的。

對於第二類群體,因為客戶往往有一定法律知識,有一定經濟實力,他們應該是互聯網法律服務的最佳客戶。可以利用互聯網的高效手段,提供大量的標準法律服務。

第三類客戶的法律問題往往比較複雜,需要專門服務,此處不提。

對於地域資源分配,我不同意。法律服務的地域性很強,特別是小的案子,各地都有不同的本地規則。很多時候不適合跨地域操作。


行業是,執行的人太不可能了, 除非司法行業對所有案件有興趣和好奇心,並將其列為對社會負責的初心,事實也是如此, 因為心理醫生和律師、網路數據分析整理的昂貴和傲性,我們損失了多少社會人文調查分析可貴也應該必須重視的點,取而代之的竟然是垃圾娛樂IP新聞甚至落後方向的輿論熱點,這是其一;第二,因為第一產生的平台高度, 視野不大沒有精神核心怎麼可能發展和創新為高等智慧需要的文明, 而他們需要的是「生活不應該是這樣的,憑什麼不平等」那樣的真矯情。


最近幾年,互聯網+法律領域出現了不少的創業公司,也還有不少的人(主要是一些律師們)在盯著這個領域,我個人覺得互聯網進入法律服務領域算是大勢所趨吧。

1、法律服務市場也是一個供需信息極不對稱的市場,解決這種問題是互聯網的強項,所以很多創業企業都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法律服務又不同於一般的服務,比如打車、外賣等等,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服務,並且這個領域的服務提供者有著很高的進入門檻,總體數量雖然近些年快速增長,但是總數不多;另外,法律服務本身就是律師根據自身的知識、經驗幫助客戶解決法律問題,這個服務過程、服務質量等很難像賣東西、打車這類簡單的標準化,同樣代理一個案件,不同律師的收費肯定不是完全一樣的,這裡面有律師對自身價值的定位和認識的區別;所以,像做電商一樣,簡單的把法律服務標準化,然後在網路上做,我覺得是有問題的,應該不是正確的發展方向。

2、隨著技術的發展,有些法律服務如果可以用技術來實現,代替人,並且能夠極大的降低成本,那麼這種服務將會極大的擴展法律服務市場的規模,也就是樓上說的,讓更多的個人、企業能夠使用得起法律服務,並且習慣使用法律服務。這對於推動我們國家的司法建設,踐行依法治國理念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和價值。但是目前看到的互聯網法律產品在這個方向上嘗試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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