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撞死人,當場自首和隔日自首哪種情況罪更重一些?為什麼?
情形一,當場自守,屬酒後駕車;情形二,隔日去自守,算酒後駕車嗎?
相比較而言,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要更重一些,理由如下:
1、何為交通肇事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本罪具體的說明不再做詳述,可以參考各刑法學著作中的規定和解釋。
2、何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而在本《解釋》第二條中規定: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即發生以上加粗字體所規定的行為同時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時《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3、關於題目的分析。
(1)當場自首。 根據上述所列《解釋》的第二條來看,本條的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只是說明了所造成的客觀結果,並未規定諸如「酒後駕車」的情節設定,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即使是酒後駕車致一人死亡,當場自首而未逃逸的,僅能夠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這個觀點同樣在本《解釋》第四條予以佐證,第四條認為死亡二人以上的才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處罰。並且如果自首的話,存在自首的情節還可適當從輕量刑處罰。 因此如果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主動自首的話,僅認定交通肇事罪。(2)酒後駕車致人死亡後逃逸。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刑法學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後主動聯繫警方即不認定為逃逸,哪怕肇事者離開現場,但只要聯繫上了警察,就不能夠認為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也無法認定為逃逸。而交通肇事撞死人,又分為當場致死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兩種情況:
a.如果交通肇事致人當場死亡,並且當場逃離並未通知警方,即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綜上所述,當行為人酒後駕車,交通肇事(當場致人死亡)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的死亡屬於行為人逃逸所致,則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酒後駕車之人當場死亡並自首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存在從輕處罰的自首情節。由此來看,題目中所述的情形(2)的刑事後果很可能嚴厲於情形(1)。
希望我的回答對於你的問題有所幫助~!!哈哈哈哈哈哈!自守!!!!!!
情況2還多算一個肇事逃逸呢 問問題的時候敢不打錯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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