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頭裁員不給補償金怎麼辦?
上月中旬老闆開會說公司盈利不好,要裁些員工(補充:非核心部門,被裁的員工也都是很努力很有職業道德的,並不是因為員工的自身原因),並口頭通知了幾個同事(包含我),說公司沒錢了,盈利也不好,說了很多感謝遇到我們幾個員工等等一些煽情的話,言外之意就是讓我們下個月不要來了(沒有明說),提前通知讓我們找找其他工作。老闆也沒說有補償金。最後一次發工資只有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沒簽過合同,一直在交社保。平時相處中老闆為人挺好的!但是領導能力不行才導致公司目前的狀況。我聽朋友說公司裁員要給一個或兩個月工資補償金的,所以我不知道該不該再問老闆要補償金。跟我一起走的大部分同事都無所謂,覺得老闆平時也挺善待關照我們,不給就不要了。但是我個人還是想要的,因為畢竟是規則,吃虧的就是員工,雖然老闆平時小恩小惠善待我們,是一個好老闆,這些難道可以抵扣這麼多幾萬塊的補償金嗎?不知大家怎麼看呢?如果我堅持要的話改如何要呢?沒有簽過合同,口頭裁員等等,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我是被裁而不是自己主動走的。
求各位知乎大神給點意見,非常感謝!!!
謝邀!
法理情,從三方面給你意見,自己下決定。
於法
1、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算至離職當天,上限11個月。
2、裁員要走法定程序,支付經濟補償,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3、如果企業沒有正式書面通知裁員,你就繼續上班,直到收到正式通知。理論上應該以正式通知的日期作為通知期的計算依據,正式通知不足一個月的,還是要支付不足天數的代通知金。
4、如果企業不支付補償,只是讓你離開,你可以依法維權,申請仲裁,主張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即經濟補償的雙倍,沒有代通知金,因為經濟賠償和代通知金是不可兼得的。
5、申請仲裁,你要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例如:工作證、工資單、社保記錄等。
於理
1、既然有口頭通知,也是有通知,接受口頭通知,是理之所在,要求補回書面通知的,書面通知以口頭通知日起算的,亦在合理之中。
2、要求老闆支付法定補償也是合理之事,可以和老闆協商。老闆沒錢,無力支付的,或提出打折支付的,接受是人情,不接受是道理。
3、作為老闆,即使無力支付裁員的補償,也應和員工好聚好散,徵求員工的意願,不能勉強,員工不接受的,應該主動提出解決方案,員工堅持要依法裁員的,企業只能自己想辦法。老闆不想辦法,把話傳達了就當結了,不合適、不合理。
於情
既然說情,則老闆已表明「無力補償」,接受就是人情,這個人情會不會「貴了點」?那就得看你負不負擔得起了。換我的話,家庭負擔重,負不起啊!有些經濟能力好的,賣得起人情的,隨意。
謝邀!
我就是一個老闆。所以有的時候覺得對工人好,其實真的很吃虧。
你可以拿很多錢,最好的方法找個律師,可以利用很多漏洞拿到不少的補償。但是,我依然鄙視你,並且可以預見你以後創不了業,打不好工,永遠在自私自利的自我里!
關於規則,和老闆為什麼不遵守規則!原因如下:一、規則本身就不平等。二、事先應聘的時候你是否答應了既有的酬勞。三、你工作期間是否真的努力工作了,還是只是應付(所以辭退的會有你?)。四、你有和老闆或者公司一起承擔責任和風險嗎?
當然,以上純屬牢騷。來源於一次次你這樣的員工的打擊。現在我已經不得不找尋法律顧問儘可能的完善機制!!
角度不同,僅供參考!我要說很多詞不達意的玩意,想要具體操作流程直接拉倒最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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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員工,一個見過各種類型的老闆和多種類型員工的普通員工。
首先,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作為一個普通員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養家糊口,其次才是感情等亂七八糟的。在公司的時候,做為員工最基本的素質應該是:先為自己著想,再為公司著想,再為公司其他員工著想,最後才應該想公司以外的問題。
到一個公司工作,做為一個員工,我們完成我們的工作就應該得到我們的報酬,至於公司是否盈利,卻不是我們能左右的(如果一個普通員工能左右公司,那這公司……)。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既是對員工的保護(保證員工的相關權益),也是對企業的保護(保護企業不被員工搞的非常被動)。而沒有簽訂合同,就是企業方面的不對,而你卻說老闆對你們很好,哪裡好了?這種好,我可不可以認為是虛情假意的。
從老闆的角度來說,在企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可能通過各種方式尋找相對廉價的勞動力,並在入職之前往往會說這麼句話:等公司發展好了,你就是ceo、ofo、ufo,只要你能力達到。這實際上是說,現在我們這邊沒錢,只能用你這麼沒用的人在我這邊工作,等我這邊發展起來,如果你的能力沒能跟上來,那就滾蛋。
每一個工作都有其特殊性,雖然我們掌握了適合我們的一項技能,在公司做的時候,如魚得水。但是我們在被迫剛換的時候,往往會遇到或多或少的不能完全匹配的損失,這個損失就是直接由公司造成,那麼公司也必將負責。
還有,說普通員工要為企業考慮的,抬眼看看,你的企業在風光的時候,你手底下那些普通員工得到的,跟其他公司的明顯多嗎?如果沒有明顯的多得,那麼憑什麼要你在困難的時候,我們什麼都不要了呢。換句話說,你憑什麼要你的普通員工承擔因為你失誤導致的風險?憑什麼你的黑鍋,要一個普通員工跟你一塊背。
普通員工跟老闆的關係就是那你錢財替你消災,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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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
我建議你在接下來的與公司每位領導的對話盡量錄音。到離職的那一天詢問工資和賠償的事情,如果沒有,那麼第二天就去勞動局告他們。這玩意一般不用找律師的,勞動局一般就能給解決了。
勞動局一般情況下會先協調,協調不成會讓你訴訟,這個時候在找律師不遲。打官司的時候可就不僅僅是要他們賠償了,什麼以前的加班費,誤工費等等問律師去吧。
首先恭喜你,有維權意識,員工與公司本身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盡了義務,就要爭取該有的權利,現實中太多的人忍氣吞聲離開了公司。當然選擇權在於你自己,利弊你自己去權衡,我只告訴你可爭取的權益。如果你想要裁員補償金,那麼公司拿給你的個人主動離職的相關單據就不要簽。了解相關法律政策,整理好,去找領導協商,提前準備好錄音設備,談話錄音。1、首先,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十、十四、八十二條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未訂立合同,視為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入職滿一個月至一年時間段,公司應賠償你兩倍工資。這條與裁員和離職方式無關,什麼情況都可以爭取。2、其次,企業經濟性裁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你可以求助法律專業人士。歡迎繼續追問!
我就是那個沒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哦。
知乎上做小型餐飲的同行可以過來談談,整個小型粗放式餐飲行業僱主跟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比例有多大?
我曾經的員工還算是理解我,知道我日薄西山以後,念在我對他們好過,沒有去勞動監察大隊要求我支付雙倍工資並索要賠償。
是的,是我辭掉他們的,按理說,我還要給他們補償。
我去偷還是去搶呢?當然,我不是我窮我有理,我明白是員工們充分理解我,才不去告我的。
給你說這些,不是我反對你索要補償,只是想告訴其他朋友,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你面對怎樣的結局,平時都埋下了根。
說說法律這邊的事兒吧。
「公司不簽定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您可以收集證明實際勞動關係的證據反饋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督促企業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主張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是關於合同
下面是關於被辭退
「被公司辭退,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
除了工資之外,單位解僱是否有補償,分以下三種情況: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也就是2N;2、合法解除。用人單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題主,中國雖然是個人情社會,其他員工念及老闆對他們好過,不好意思去找他索賠。但是你如果覺得得到幾萬塊錢可以抵消不好意思帶來的不好意思的話,是可以利用法律條文去主張你的權利的。
但是,勞動仲裁大隊怎麼裁決、如何執行、你的沒錢了的老闆會不會給你錢,都另當別論。你先諮詢一個熟悉這方面情況的律師吧,也許他給你的幫助更專業更有效。
不知道你上知乎來提問是為了找勇氣還是找方法,其他的答主,由於屁股不同、價值觀不同,也許會給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但是你是個成年人,要學會自己做抉擇。
如果公共部門認定你可以拿到這筆錢,那你就去拿咯,這屬於本分範疇;如果你明知道可以拿到錢,反而放棄索賠,這是情分,現在就看你自己願不願意麻煩自己去拿這筆錢啦。
也許有其他的答主噴你忘恩負義,你不要太在意,遵從自己內心就好。我作為一個曾經未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老闆,一直知道如果以後有員工去告我,我認栽(當時為了省錢),從你的提問中,我也加深了記憶,以後再遇到自己要開公司的情況的時候,記得給勞動者完善勞動合同。小型餐飲業其他人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買社保不的行規是我這樣做的合理理由,望周知。
也許有的老闆會覺得憋屈,自己平時對員工那麼好,為什麼到頭來還被員工提出勞動仲裁,沒辦法,我們的社會正在法制建設的路上不可逆轉。人人按規矩辦事,就會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喲。
學法真是有用啊,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維護個人的權益,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多看看相關的法律,真沒壞處哦。如果你想追討賠償,那就要求單位開具書面的辭退書,之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社保是以該公司名義買的,有書面證據或錄音證實公司辭退,那麼題主可以理直氣壯,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不給,大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可是現實的情況是,題主沒有勞動合同,說明當地勞動部門平時對這方面監管力度不夠。沒有書面證據說明勞動關係,或者社保是掛靠在其他公司名下的,題主將會面臨舉證難。如果社保是以該公司名義買的,題主可以先去向當地勞動部門諮詢,可能他會叫你去地稅局開證明,證實公司給你買社保,你們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係。
雖然勞動法的法律規定非常傾向保護勞動者,但是現實是各地相關部門不作為或者面臨執法困難。在一線城市,勞動部門是很有威懾力的。這也是很多年輕人放棄家鄉安逸生活,寧可在大城市拼個頭破血流的原因之一。答主所在的掛著幾十年經濟特區虛銜的海濱鄒魯,除了國企事業單位和少數大型企業,其他中小微公司普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舉報投訴,勞動部門只會責令公司和舉報者簽訂合同,這隻會讓舉報者面臨被迫辭退的窘境,根本達不到維護自己勞動權益的目的。
題主最好能搜集被口頭辭退的錄音、錄像,或者要求公司出具辭退證明。勞動監察大隊雖然程序簡易,但是涉及賠償的事人家不管。去仲裁,公司認栽,3個月就能得到結果。公司不服,拖個一年兩年還是有的。最好的結果就是庭外和解。
公司拒不執行賠償是要上社會公示黑名單的。如果題主公司在當地已經有多年歷史和良好信譽,那麼獲得賠償的機會還是很大的。但是公司如果只成立兩三年,很可能為了省下賠償款,老闆乾脆關門大吉。現在幾萬塊就能註冊一家公司,本意是鼓勵創業和增加就業,無奈歪嘴和尚念歪了經。註銷公司老闆就可以跑路了,有限責任制大大降低了黑心老闆的違法成本。對於勞動者維權來說,維權成本大大提高。勞動部門深知執法困難,往往只會和稀泥。
如果題主對幾萬塊的賠償金還是很執著,不妨試試先和公司談判,同時了解當地勞動部門的情況。只要勞動部門真的為勞動者撐腰,題主勝算就很大。如果當地勞動部門是廢的,那隻能建議題主調整心態,能拿多少是多少,積極找個好下家。
看到知乎上這類問題越來越多,可見公司的隨意註冊註銷帶來的不是經濟發展,而是更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認真拜讀了海東、紹文、晴若雲心的回復,很有感觸。
全部事實如何尚不得而知,但是大家還是道出了人生百態、生活世事的不易以及法律的規範作用。
法律,無外乎天理、人情之間。所以,兼顧利益,協商一致,妥善解決問題才是王道、正道,是成本最低的解決之道。
理解海東的牢騷,也贊同紹文、雲心的觀點。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須勞動仲裁前置,一般即可解決;除非利益平衡無法達成,此類問題無須走到訴訟的高成本低實效之路。
關於證據問題,向您轉忠和恆益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平台忠和恆益公司法務服務平台人力資源及勞動關係專欄《無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的15條證據》一文,僅供參考。
無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的15條證據
發布人:admin 來源:法務之家 發布時間:2017/8/5 8:01:34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慎丟失了勞動合同,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搜集到以下15條證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迹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簡訊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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