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通多名男子在房間內電擊一女子」的這段視頻?
01-23
總有那麼些人站在所謂客觀的角度上說受害者本身也有可恨之處,可當你自己處在這個年紀的時候你是否就能保證自己不會受騙禁得住外界的誘惑?只能說孩子從小的心理成長和教育真的很重要,這個小女孩被折磨成這樣,真的讓人心疼。
揚永信老師:能不能做好保密措施?不是說過了嗎? 進人治療室人員一律過安檢,不能帶拍攝儀器。你們搞什麼鬼 規章制度是寫給你們玩的?現在出事了,你們看怎麼擺平吧。我已經吩咐人事關係部聯繫對方家裡人了 看能不能私了 並且在跟南通工作站聯繫了 看能不能走 揚主任的路子!把這事平了!!!
這個世界從來都不是一個公平法制的世界。這個世界從來都有法律照射不到的地方。就像學校里的很多問題,法律太大,管不到,老師無授權,沒法管,所以只有以暴制暴。社會危害可能不如殺人罪大,但是個人未來影響巨大,且可能多次犯案。真的應該重罰。
不管自願與否,這些人都不能再被稱之為人,為了獲取虐待別人,操控別人的快感做出這種事。已沒有人性。都該死!都該死!都該死!
這個社會有很多暴力存在:混混間的鬥毆,娛樂場的砸場子,黑社會團伙火併, 打那個不聽話的人,家暴的男人打老婆,父母虐待兒女……每一件的慘烈程度都要遠超這段視頻。不過這段視頻好在拍下來並傳播了 讓大家真切聽到了一個人在痛苦時候的慘叫,所以覺得不能忍。
經歷多了,就知道這種程度的疼痛痛苦根本不算什麼,都比不上醫院急診室。其實只是楊大夫的拓展訓練而已
有證電是合法的是治療,沒證私人電是違法的。
我看幾個回答都不是正經答題啊,這種事情無論女子是否自願(看起來絕不是自願)都構成至少的故意傷害罪吧,還有可能有強姦罪、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什麼的吧,要是真有強迫賣淫的情節,又有虐待這種情節惡劣的,按照我國刑法,好像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吧。司法部門在哪裡?
看到有人回答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我覺得這真是繆誤百出。這句話的內在邏輯是某人先做了令人可恨之事,後來又發生了令人可憐之事,這兩件事還必須有一定的關聯,才能適用於這句話。否則,喊出來都不夠氣勢。比如一個人平日里好吃懶做,以至於家徒四壁只能乞討度日,咱們可以說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是假設一個人平時好吃懶做,卻年紀輕輕得了不治之症,這句話就未必適用了。其實,這句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不就是咱們常說的現世報嗎!我們很多時候也分不清到底是可憐在先還是可恨在先。如果是可憐在先,以至於做了令人可恨之事,這句話還適用嗎?新聞中的女生已經是遭遇人生不測,咱們還是嘴上積德吧。
期待法律能關懷到每一個陰暗角落的人
我個人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讓那幾個人渣也嘗嘗這滋味,一天嘗三次,連嘗七七四十九天!
握草?楊教授在南通開分店了?!
事情還未調查清楚原由,答案下面就有不少暴徒,嘖嘖,可怕
有人看過《我唾棄你的墳墓》嗎?
A:B!你別電她啊!
B:C!這玩意你帶來的C:我沒打算用啊D:電出事了E:沒事我這有葯她明天就不記得了C:你們別那麼缺德行不B:這女孩可是你說要搞得。補充,本人gay一隻。
在西安出差想長見識就去了回民街附近某同志浴池,一早就聽聞同志浴池各種亂。該死的窺私慾還是讓我進去了。呵呵,進去我啥都沒做就被圍著亂摸一頓。澡都沒洗我換了衣服就跑。不想出事,就時時清醒擋不住別人摸你的手和靠近的身體,趁早躲開。換個說法。
我已經群p,玩葯了,sm了。我該如何保護自己。1,保守秘密。2,遠走他鄉。法律替我抓了他們斃了他們又怎麼樣?
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更加典型的案例,保護的是你們的親朋好友,你們的孩子。可我不是你們的孩子,你們的親朋與好友。如果是我,我不會用自己的隱私去伸張你們的正義。 原諒我的懦弱和狹隘。發生什麼事也好,公知們,請別管我,不需要關注我。給我一年,我就能重新振作, 遠走高飛。這究竟是人心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
感覺如果不是網路這麼早就挖出來 後續發展下去就會是 日本水泥埋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