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一個請求權基礎規範?

例如《合同法》第108條,它具有其構成要件,但法律後果卻是概括性的「違約責任」,而非具體的 比如「請求繼續履行」、「請求損害賠償」,第108條是一個請求權基礎規範嗎?請求權基礎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要具體到什麼程度?

我覺得自己的這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簡單的問題--原告向被告主張的請求權應具體到什麼程度?我還沒有接觸過實務,求指點!假如我只請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法官會進而主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or損害賠償xxx元嗎?有什麼具體的判斷標準嗎?


盡量用簡潔易懂的語言來回答該問題。

1.關於補充的問題。個人認為並不存在某個標準,當請求權具體到某個程度,從而符合該標準時,可以認定這是一個請求權基礎規範。請求權基礎規範,應當按照如下步驟判斷。

2.請求權基礎,用王老先生的話說,是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主張的法律規範。

說白了,即可以發生請求權的法條。

以題目補充中的《合同法》第108條「預期違約」為例,其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判斷的依據之一,是請求權基礎的兩大要素: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個人認為,「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構成要件。「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為法律效果。結合請求權基礎的概念,可以判斷此種「完全性法條」,即系所謂請求權基礎。

所謂概括性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等同於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範疇。

再以中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過錯責任」為例。「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可解構為侵權四要件,此為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為法律效果。個人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請求權基礎。

3.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的法條,不一定就是請求權基礎。

譬如《台灣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和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立者,不在此限。」

存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是此乃規定債務人歸責事由,不是請求權基礎。

譬如中國《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同樣存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是不發生請求權,只是發生「善意取得」效果,這個效果屬於「無權處分」的一個「例外」。

4.王老先生將請求權基礎的結構形態,尤其是完全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准用及擬制性規定,做了詳細說明。以上是簡略分析,未盡之言甚多。若想進一步了解,推薦認真閱讀王澤鑒先生《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的第三、四章,尤其是「請求權基礎的結構分析」一章。

5.筆者也沒有真正接觸過實務,但筆者認為,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具體明確,不可曖昧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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