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哪些制度或者理念對如今仍有借鑒意義?
忍不住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1. 切勿讓某一社會階層或政治群體在監察機構中佔據太大優勢:不僅不能被職業官僚佔據,也不能被知識分子佔據。2. 用有政治經驗與見識的威權人物操縱監察機構,而不要讓監察機構分散地發出信號。
3. 整體來講,有比沒有好,權力稍大一些比沒有權力好。在現代政治中,監察機構的目的,是政府自己監督各部門的運行,維持官員們的紀律。
但是它又構成了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因而和政府其他部門的關係一直就有點尷尬。感興趣的人可以去讀一下《監管政府》這本書。
我國古代的監察機構,和現代政治的設定其實是很不一樣的。
一般認為我們的監察機構主要指的是「御史台」部門(各朝名字經常變),但這個部門其實主要掌的是「言路」,監察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個人的看法, 御史機構的權力伸縮,與政府權威的升降直接相關。原因在於,政府權威較大,意味著政府能夠把符合自己意願的、針對官員的評價標準,變成現實。御史地位最低的時期是魏晉南北朝:南台御史甚至不需要「門第二品」這一門閥士族才擁有的資格,而僅僅需要「二品才堪」即可擔任。這說明這一時期政府機構基於功績主義的評價,不能貫徹下去,即所謂「士大夫誠非皇帝所命」。御史機構,其實一直都是威權政府的伴生品,它的作用是通過行政手段來調控官僚機構的權力擴張速度。
然而我國歷史上的監察機構有一個非常奇葩的特點,就是它幾乎是自發地、無目的的產生「激發政治事件」的信號(通俗地講,就是「搞事」)。特別地,當皇帝准許「風聞言事」、對御史的消息來源不加要求時,監察機構就會頻繁地向決策層釋放大量顛覆性的政治信號。最為常見的,就是以各種或無端、或有據的消息,攻訐朝廷高級官員。明代的情況,各位讀者想必已經清楚了。清代情況稍好,但也頻發大案。如乾隆六年監察御史仲永檀一次就彈劾大學士張廷玉、大學士徐本、大學士趙國麟、步軍統領鄂善等一品官員,及禮部侍郎吳家騏、詹事陳浩,共計六名高級官員。事後的調查顯示,除鄂善的嫌疑稍大(後來鄂善被處死是因為欺罔而不是貪贓)外,其餘攻擊都屬子虛。到晚清,御史交攻的情況更為嚴重。戊戌變法時,康有為等人對抗政敵,也是到處拖御史上折。這一點可參見茅海建《從甲午到戊戌》。御史無目的的隨意攻擊,反而成了行政機關的極大負擔。
古代監察機關之所以如此隨意攻擊,主要還是個人顯擺的需要。特別地,明清時期御史都屬京官,而京官收入少、開銷大,權力又低,是不能久任的(參見張德昌《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為了儘快得蒙聖眷、從而在君主的照顧下外放,相當一部分御史竭力掀起政治波瀾。如果君主對誣衊較為反感,可能御史們還有所忌憚;一旦君主表現得開明,御史們就會拚命往前擠。有的御史會努力提些政策建議,有的就是彈劾官員了。嘉慶帝親政後曾諭稱:「言事諸臣往往不為國計民生起見」,「揆厥本衷,大約不出乎名利之兩途」,是皇帝對監察機關態度的真實寫照。
特別地,明清兩代,台諫把持在士大夫手中。這讓自古以來御史台具有的「口含天憲」色彩與士大夫自命不凡的氣質相結合,政治上更為活躍/作死。尤其是清末,辦洋務的職業官員,很少能有不被清流黨彈劾的。這種地位,帶來了一個副作用:由於皇帝意識到國家沒有職業官僚不行,因而監察機關鬧事的能力反而受到了弱化;除非他們鬧凶了,皇上/中樞的高級官員再扔出一個替罪羊。袁世凱就差點落得這麼個下場。
當然,監察機關並不是全無意義。但是對於一個面對社會轉型、需要實施社會治理的政府來講,優先照顧行政部門的權力,應該說是一種較為合理的選擇。明清兩代監察機關的歷史經驗,就是監察機關一定要由強人來掌握,否則肯定會變成吞噬官僚機構的老虎。別借鑒。(本來是同意一樓觀點的,但原來那個一樓不見了,所以就不提一樓了。)首先,在中國古代儒家的政治倫理中,制度建設本來就是次要的,而監察制度是次要中的次要。古代儒家講的是學為政本,修身成聖。換句話說,主要是鼓勵人開發自己的光明面,喜歡道德感召。這與孔子以降的政治思想是有關的。儒家重視君子的作用,他們全部的希望就在培養聖王和君子身上,只要個人素質上去了,就沒有弄不好的事,搞制度建設,在他們看來,是捨本逐末。而且他們覺得政隨人改,再好的制度沒有君子來執行也是個廢。所以,從根本上來說,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就是不受士大夫待見的。
其次,從現實來說,中國古代設置監察系統主要是為了皇權獨尊。順帶反反腐敗啥的,那真心不是重點。從秦始皇設御史大夫而因為其權威太大而懸置,到漢武帝設置刺史巡查各州,再到唐宋台諫以及地方各種監察官,一直到明朝東西廠錦衣衛巡撫之類,他們最大的作用不過是保證君主對臣下,對地方的控制。雖然台諫經常成為黨爭的工具,但是只要考慮到以分權集權,「異論相攪」之類的,就知道在玩脫之前,黨爭對皇權甚至有加固作用。所以,中國的監察機構,大多數是打擊異己的工具。因為在那個制度下,除了極少數人,沒人在經濟上是純潔的(有些收入就是行規啊,但偏偏不在朝廷典制範圍內),而是否瀆職很多時候也見仁見智。在全民犯法而選擇執法的時候,無論什麼法都基本是惡法,其監察制度當然也不是好的制度。而具體到如何中央集權,如何黨爭,這些中國現代估計知道得都太多了…根本不需要再特別借鑒。
另,我不認為「歷史周期律」是監察制度不力造成的。短則幾十年,長則兩三百年重新洗牌是有太多原因的。官僚機構的腐敗低效只是原因之一,而且我個人認為還不是主要原因。①中國古代的監察、諫議制度並不能從根本上約束皇帝無上的權力,也不能杜絕官僚隊伍中的腐敗和低效現象
②但它作為一種常設的政治制度,在整頓吏治,打擊地方割據勢力,維護中央集權,諫正皇帝過失防止決策失誤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嶽麓版《歷史必修一·政治文明歷程》第三課
路過,推薦一本書,錢穆的《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說一個在今天被借鑒的方向:地方監察由中央監察垂直領導,而非從屬於地方政府
從監察效果上來說,較為獨立的地方監察與地方政府利益的不一致性是保障監察有效性的必要條件。尤其是在中央收權的政治大氣候下參看當下王73御史的撥亂反正只說最本質的原理,改遍自海森堡測不準原理我們不可能在對系統完全沒有影響下對其進行監控。
給人感覺古代監察制度=領導下鄉視察。領導來的時候國泰民安廉潔守正,領導走了該幹嘛還幹嘛。監察效果取決於你把御史伺候得怎麼樣。借鑒意義?要有一條公開直達的舉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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