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可以判定我父親的重婚罪的證據?

我父親在八年前領回一個私生子,並且帶回了小三,在與我母親還有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同居了幾年,現在又生了一個孩子,請問,我應該搜集怎樣的證據能讓他被判定重婚罪?


所謂重婚罪,在前婚與後婚的形式上有起碼的要求——

前婚必須為法律婚(經民政局婚姻登記),後婚則法律婚與事實婚均可。

事實婚表現為:辦婚宴、對外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同時為周圍人所認可)皆可構成。

公式為:

重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實婚

(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是等同於法律婚的,最高法有司法解釋的)

而在主觀上也有入罪的門檻——明知。

明知自己已婚還騙對方與自己結婚,板子只打已婚一方,對方是受害者。

明知對方已經結婚,還要與對方結婚的,板子雙方都打。

綜上,你自行判斷你父輩的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不是那四種親告罪,可以走公訴程序。報警走刑事的公訴程序就行。當然也可以公訴轉自訴。

對於該犯罪。

主要證明兩個方面,第一原婚姻存在,且依舊有法律效力。第二,現又存在另一法律婚或事實婚。

從證據類型來說,

物證:1.原婚姻的結婚證。2.戶口本。3.若重婚的是法律婚,現婚姻的結婚證。

書證:如果有,可以提供有關家書等信件。

證人證言:1.你的證言。2.如果後婚為事實婚,這個證人證言極其重要。後婚的證婚人,婚禮主持人等人的證言。街坊鄰居證明後一婚姻存在的證言。(比如鄰居李大媽:難道他們兩個不是兩口子嗎?我看他們就是兩口子呀!一起買菜逛街,還有個娃!)

被害人陳述:你媽咪的證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重婚者和相婚者的供述。

勘驗檢查筆錄:對共同居所進行現場勘查,認定共同生活。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1.小區監控看到兩人出雙入對。2.兩人簡訊,聊天記錄裡面互稱老公老婆呀。

我就想到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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