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讓離職?
小醫生一枚,在2015年6月份畢業,目前在醫院已上班一年10個月有餘,一直沒簽合同,學位證,畢業證都在院方手裡,感覺沒啥前途,現在想離開了,不讓走,請各位支支招,拜謝
補充醫院民營企業,規模約三百多張床,剛來就收了學位,畢業證,說是以後給辦執業醫師考試手續方便,今年剛過了執業醫考試,證還沒發下來,
每天交班主任們都說很多,中心點就是想辦法怎麼把病人收住院,住了後想著怎麼多做檢查,實在受不了了,所以想走再次補充關於合同當時看了合同上有很多坑人的地方,如最少簽五年,違約金5萬啊之類的,一直拖著沒簽
同意樓上幾位的觀點題主既然想要大家支招,你就別藏著掖著。把你跟醫院之間的問題儘可能說的詳細點。一般來說,醫院不會要你畢業證,學位證的原件。你就一剛畢業的學生,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也不至於扣著你不放。我想其中還有不少細節你自己沒說吧
能否把你的實際情況說一下?
你在醫院工作,怎麼會沒有和你簽署勞動合同呢?這是非常不應該的。
另外,你的畢業證,學位證應該給的是複印件吧?
醫院應該不會扣留你的兩證原件,他們留著也沒有什麼作用。
另外,沒有勞動合同那是否有簽過什麼協議之類的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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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還是一般的勞動關係呢?
如果是一般勞動關係,醫院方面有多處問題:
(1)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0條;其實,依據本法第82條規定,你可以要求醫院每月向你支付二倍工資。
(2)扣留你的個人證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9條;可要求醫院返還,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你現在想離職,只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屆期無論醫院是否批准,勞動關係都可以消滅,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好。不是說醫院不同意,你就不能離職。如果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等勞動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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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職,並要求歸還畢業證,學位證,單位不得扣押證件,如果拒絕歸還可到當地勞動仲裁申請歸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走法律程序吧
你是怎麼到哪個醫院裡面的?先說一下唄?一般招聘,不會說留有畢業證原件,都是複印件。
或者說你是不是委培的?
既然想問,就寫的清楚一點,就這麼幾句話。無法給出任何實質回復
不讓走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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