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避稅可行嗎?
01-23
本人公司薪酬管理員,準備計發2015年年終獎,發放的項目有2015年第四季度績效工資以及2015年全年考核獎。1、兩項是否可合併金額申報年終一次性個稅?2、現大部分員工兩項合計在18000~19000之間,是否可以預留一部分下月發放,以便發放金額在18000以下,避免應稅誤區,發放多了反而到手更少?
難得見到個比較靠譜的個稅籌劃。第一種合併不是很妥當,畢竟績效工資很明顯是季度獎,直接按照年終獎計算有點牽強。稅務稽查中可能會糾纏不清。
第二種完全沒問題,記得跟員工做好說明解釋。
其實還有更損的招兒,可以自己看看財稅2001 157 號文。還有 國稅發[1999]178號 的第五條大神果然是大神 @金無賴
1 避免陷入那幾個區間,題主你肯定明白~
2 合不合併,看你覺得有沒有可能被稽查,哈哈~
3 大神剛剛說的,2001 157號文 全文如下 用哪條你知道的噻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
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4 一定要發錢咩,其實還有很多辦法,哈哈,我什麼都沒說……這事兒重點不在於稅收籌劃啦,這難度太低 重點在於跟員工和老闆的解釋呀~
可以的,怎麼發、發多少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不要與其他書面形式的文件(比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薪金有明確約定的)相衝突便好。總體原則是充分利用低稅率,需視具體數額計算比較年終獎和月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前面有老師回答時說道了157號文和178號文,在稅務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提示若真的使用,請勿僅僅站在企業薪酬管理員的角度看待,需多關注法律與公司內部治理的風險。例如解除勞動合同後養老保險等需繼續繳納才可連續計算工齡,如公司內部對於工作年限的認可(有公司對連續工作達到一定年數的職工予以現金或期權獎勵等)。供您參考。
1. 可以合併,怎麼發放是你自己的事,稅務局只關心你年終獎政策只能用一次。一個公司每月發1萬,年底發1000萬年終獎,稅務局也管不到啊。2. 放下個月,稅可以減少,建議操作。
當然可以,我就是這麼為大家設計的。你可以用數據打動員工和老闆 。
只要不違法,合理避稅是OK的,有一門課程叫做稅收籌劃(嚴肅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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