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學術論文存在剽竊(自我剽竊)現象,除了作者之外,期刊編輯、審稿人等相關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如果一篇已發表的學術論文被發現存在學術不端的行為,作者的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從日本美女小保方教授到北大博士,肯定都要為學術不端行為負責任,且後果非常嚴重。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因為失察(沒有專門去搜索是否有學術不端),同意並發表這篇論文的期刊及出版社、期刊的編輯、責任編輯等、以及這篇論文的審稿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分別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不需要負任何責任。這叫作「文責自負」。因為很簡單,編輯和審稿人的名字沒有署在文章作者列表上。而且,哪怕是沒有學術不端的問題,一篇文章只能由兩三個審稿人提問題。顯然這幾個審稿人覺得沒問題跟文章真的完全沒問題是兩碼事。論文的發表本來就不代表它就是完美無缺的了。找幾個審稿人看看,各自在自己專業內提點意見,沒有什麼常識性問題,就給過了,不可能沒完沒了地審,畢竟這都是義務勞動(審稿人)或者學術兼職(主編)。哪怕是Nature、Science的論文也不過如此。從這樣一種工作性質來看,編輯和審稿人沒有理由要為文章的問題負責。
學術圈本應是一個自願的、興趣驅動的團體。什麼事情是「不端」(misbehavior),也是由學術圈在自由發展下形成的。
論文是為了公布自己的研究成果,所以從動機上說就是應該要重複的,就跟電視天天做同樣的廣告一樣。實際的學術圈之所以形成了對這種行為的反對,是因為發表資源是一個稀缺資源。你要發表,別人也要發表。重複發表(duplicate publication)浪費了寶貴的資源,而且也許會造就不公平(有人總能佔據比別人更多的資源)。
所謂「自我剽竊」其實就是重複發表。
至於剽竊他人,這是誠信問題。人要誠信遠不只是學術圈內部形成的道德。所以剽竊比重複發表更嚴重。
至於期刊和出版商,它們只是服務業,第三產業。它們幫助學術圈建立出版和傳播所需要的建制,讓這個運作起來。但它們不知道專業上的事情。它們也許幫助科學家開發了在線審稿和出版系統,但同行評議基本上還是由學術圈成員自行組織。
所以,做同行評議的人最多只能說是一種學術兼職,在我的理解這基至只能算是一種對科學界的義務勞動。
只要沒有故意隱瞞事實,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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