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存在「父債子償」「夫債妻償『』嗎?

大家或許會有「父債子償」「夫債妻償」這樣的疑惑,有時借錢的人還沒等到還錢就不在了,留下一大堆的糾紛等後人來解決,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債權和債務的糾紛了,這個問題到底怎麼解決呢?是不是真的存在「父債子償」「夫債妻償」呢?今天我就把這一塊的債權和債務一起和大家說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之規定,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死亡的,該借款債權作為遺產可以被繼承,並由繼承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

實踐中,在存在多個繼承人的場合,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釐清被繼承人遺產的範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例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夫妻間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借人去世後,如果該借款債權沒有被遺囑處分,應當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其餘的部分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因繼承權內容具有權利義務的統一性,繼承關係中,除了債權的繼承, 還有債務繼承。

關於債務繼承,實踐中需注意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借款債務存在的三種狀態:

1. 繼承前以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後將剩餘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2. 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

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後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於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總之,民間借貸出借人死亡後,其債權由繼承人繼承,借款人向出借人的繼承人重新出具借條,繼承人持該份借條起訴要求還款的,應予支持。

而相對來說債務的話,以被繼承人的被繼承財產為限,可以先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剩餘部分由繼承人繼承,但是若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償還的,繼承人未繼承財產的可以不用償還,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所以說不存在「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說法,只是一被繼承人的財產來償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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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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