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被盜取的事實在法律上能否認定?

銀行賬戶是完全實名的,因此其賬戶的轉移關係與個人財產的轉移關係可以很容易地建立對應關係。支付寶的資產雖然不像銀行那樣屬於國家法定貨幣,但其實名後,其賬戶資產的去向同樣可以對應到個人。

而比特幣是去中心化、匿名的虛擬貨幣。一方面,比特幣的價值衡量就很困難,目前的市場價不一定被法律承認;另一方面,比特幣賬戶與個人身份沒有任何綁定關係,因此如果我入侵了一個比特幣賬戶,獲得了裡邊的所有比特幣,原比特幣賬戶的「主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來的賬戶屬於他」。(也許登錄記錄算數?但感覺並不是決定性證據)

是不是這樣呢?比特幣的盜取和入侵在現行法律體系內是如何認定的?


好問題。

隨著去年的大漲,比特幣經濟已經遍布全網,成為了時下熱議的新風口;但與比特幣概念的大熱不同,無論在知乎還是其它網路空間,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分析似乎還停留在比較初級的階段,或是無人問津或是應者寥寥。

相較於資本市場對新事物的敏感性,立法環節在這股全民比特幣浪潮中顯得滯後了許多。不同於明面上熱議追捧的財富機遇,比特幣背後盤根錯節的法律問題好似海面下的冰山,深藏幕後,鮮為普羅大眾所知,兩者的一熱一冷形成強烈的反差,也為比特幣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這是個好問題,既然題主問到了,索性借著這個機會將目前實務中比特幣的認定和相關判決梳理一遍。

一、大致介紹

比特幣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至今已成長為一個擁有全球數百萬用戶,數萬商家接受付款,市值最高達百億美元的貨幣系統。

雖然相關案例還沒有進入公眾視野,但實際上迅猛的發展和龐大的交易量早已催生了大量的法律糾紛,在中國,截止本文寫作之日(2018年1月16日)止,在公開網路上以「比特幣」為關鍵詞已經有176份相關文書,其中13份文書為涉及「比特幣」概念的新聞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餘下153份文書包括比特幣交易、洗錢、挖礦機買賣、挖礦盜用國家電力等,各種案件不一而足。

類型分布如圖所示:

在地域分布上,比特幣相關訟爭主要集中在京滬地區,審理法院排名前兩名的分別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應該說,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領域,比特幣訴訟爭議數量也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一定相關性。

相關文書數量隨年份不斷遞增,從2014年的9份至2017年的82份,可說是呈幾何級數增長,當然這當中也有地方法院文書上網工作逐步重視、完善的原因;但即使如此,比特幣市場本身的活躍依舊不可忽視。

在諸多公開文書中最早的是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的【(2013)杭濱民初字第1800號】判決書,作為公開文書中的「中國比特幣第一案」,該案中交易平台(速賣通)以比特幣違禁為由終止平台上交易,造成了發貨方的損失,引發了訟爭。

該案中濱江區人民法院從比特幣法律屬性和交易平台與商家合同約定兩個維度著手說理。可惜的是,該案法官並未在此判決書中明確比特幣的法律屬性,而是代之以「虛擬產品」的模糊表述,迴避了對比特幣性質的認定分析,這也為後來各地方法院適用法律依據不一,對比特幣性質認定不一埋下了伏筆。

(數據、案例及圖表來源:無訟案例)

二、政策背景

關於比特幣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是2013年12月3日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兩次發布都引起了比特幣的大跌,尤其是後者,就發生在最近,應該令許多投資者記憶猶新。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主要針對ICO(首次代幣發行),此處暫且不提;2013年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作為首次提及比特幣的政策性文件,其中關於比特幣屬性的部分尤其值得玩味。

在「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一節,《通知》寫道:

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節選)

從」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一表述可以看出,雖然五部委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但承認了比特幣的商品屬性。事後看來,這無論是對本題(盜取比特幣法律責任)還是對比特幣中國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難以估量的積極作用。

三、正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嚴格說,題主其實是提出了兩個問題。

在標題部分,題主問:」比特幣被盜取的事實在法律上能否認定?「在刑法層面上,這是一個典型的「罪與非罪」問題。但是在題目描述部分,題主又補充道:」比特幣的盜取和入侵在現行法律體系內是如何認定的?「與前一個問題不同,這個問題還牽涉到一個「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當然,這兩個問題相互之間亦有關聯,究其本質,還是取決於比特幣究竟在法律層面如何定性。

從案例檢索情況看,實務上對比特幣的定性意見有三:

1、將比特幣認定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作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

該種認定較為極端,亦非出現在盜取比特幣的刑事訴訟中,它的第一次出現是在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5)商民初字第1531號】判決中,該案是一起關於不當得利糾紛的民事訴訟。

在該案中,原告因誤操作將當時價值約70000元的31.659比特幣匯至被告賬戶,後訴請不當得利返還,遭法院駁回。在法院認定一節,商河縣人民法院作出了比特幣系「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的判定。

這種認定完全架空了比特幣交易保護的法律基礎,直接將比特幣交易認定為非法,在相關判例中也屬極端,同時針對本題涉及的比特幣盜用責任來說,因為該案只是民事案件,並未就盜取比特幣的刑事責任進行分析,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裁判要點上存在諸多的不同,此處只能參照,不能想當然地沿用。

從文書檢索情況看,對於「比特幣並非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或「比特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的抗辯在刑事領域中基本不被認可;這對比特幣的投資者來說,多少算個好消息。

但同樣值得引起關注的是,本例並非孤例,在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17)蘇0115民初11833號】判決、 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958號】判決中,也都作出了類似的認定。

尤其從年份上看,這兩例都是發生在比特幣概念已經大熱的2017年,其中一例還發生在南京市這樣的經濟發達地區,雖然這種認定並不多見,但至少作為一種風險提示,法院在比特幣相關民事糾紛中的此種傾向很值得引起重視。

附前述判決鏈接如下: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d278567-6119-4f10-9725-d1bfed1e68c8amp;area=1amp;index=3amp;sortType=1amp;count=65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caseType%2B1%2B10%2B%E6%B0%91%E4%BA%8Bwww.itslaw.com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cadc7e8b-d8ab-498f-96f1-badff55a8374amp;area=1amp;index=3amp;sortType=1amp;count=4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4%B8%8D%E5%8F%97%E6%B3%95%E5%BE%8B%E4%BF%9D%E6%8A%A4%2B1%2B%E4%B8%8D%E5%8F%97%E6%B3%95%E5%BE%8B%E4%BF%9D%E6%8A%A4www.itslaw.com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d7195b67-4446-4ed0-97e8-4fd364b50b01amp;area=1amp;index=2amp;sortType=1amp;count=4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4%B8%8D%E5%8F%97%E6%B3%95%E5%BE%8B%E4%BF%9D%E6%8A%A4%2B1%2B%E4%B8%8D%E5%8F%97%E6%B3%95%E5%BE%8B%E4%BF%9D%E6%8A%A4www.itslaw.com

2、將比特幣認定為一種「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否認比特幣本身的價值),盜取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此種認定的依據主要有二:

其一是前述《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的認定。

其二是人民司法2014第15期刊載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對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認定。

在《解釋與適用》中明確表示:「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如確需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

(該觀點同時參考了台灣立法例)

《解釋與適用》系最高人民法院胡云騰、周加海、周海洋三位法官對《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背景及主要內容的介紹,又刊登在人民司法刊物上,一定程度上可以視作最高院的裁判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導出的「虛擬商品——虛擬財產——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具有很大影響力。

當然必須指出,實務中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依舊存在不同意見和司法實踐,即使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也有可能最終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但不可否認的是,虛擬財產一說以比特幣並無獨立價值為前提,從此種觀點和相關判決中我們可以一窺審理法院對比特幣法律地位的看法和態度。

判決鏈接如下,供參考:

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2017)冀0406刑初18號】判決書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8fda2be-ce30-480d-919e-1ec265aa291damp;area=1amp;index=7amp;sortType=1amp;count=47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caseType%2B2%2B10%2B%E5%88%91%E4%BA%8Bamp;conditions=trialYear%2B2017%2B7%2B2017www.itslaw.com

金湖縣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90號】判決書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ea8af77-ced3-41cd-a637-d7e10c721289amp;area=1amp;index=1amp;sortType=1amp;count=1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caseType%2B2%2B10%2B%E5%88%91%E4%BA%8B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F%BC%882015%EF%BC%89%E9%87%91%E5%88%91%E5%88%9D%E5%AD%97%E7%AC%AC00090%E5%8F%B7%2B1%2B%EF%BC%882015%EF%BC%89%E9%87%91%E5%88%91%E5%88%9D%E5%AD%97%E7%AC%AC00090%E5%8F%B7www.itslaw.com

3、認為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承認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並對盜取比特幣行為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將盜取比特幣行為認定為盜竊罪的判決並不鮮見,早在2015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162號】判決中就將被告人陳某盜取被害人汪某比特幣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6年 【(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判決中,更是以盜竊罪判罰了對另一數字貨幣——萊特幣的盜取行為。

但前述幾例的特殊性在於:案例中比特幣(萊特幣)交易依託於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火幣網),判決中的盜竊行為實際上是一個「入侵賬戶——貨幣兌換——轉賬提款」的過程。盜竊的客體究竟是數字貨幣還是數字貨幣所兌換到的人民幣,判決的表述仍舊比較模糊,因此也就難以從判決結果反推到法院對比特幣法律屬性的認定。

真正作出突破的是2016年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該案系二審,一審【(2016)浙1023刑初384號】判決認定被告人武某盜取比特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在二審中,辯護律師直接針對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認定發起衝擊,他的上訴意見之一是「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屬於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故適用法律錯誤」。

也正是因為這個上訴意見,使得二審法院不得不正面回應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認定問題,從而產生了這個很有可能要記入中國比特幣發展史的判決和認定。

在判決書「本院認為」段落第二點,法院明確表示「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

考慮到現今比特幣中國市場的大背景,這個認定具有相當的顛覆性。

判決書鏈接如下: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b0088e2b-f043-4e5a-ac1e-ddf4437e3111amp;area=1amp;index=2amp;sortType=1amp;count=2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F%BC%882016%EF%BC%89%E6%B5%991023%E5%88%91%E5%88%9D384%E5%8F%B7%2B1%2B%EF%BC%882016%EF%BC%89%E6%B5%991023%E5%88%91%E5%88%9D384%E5%8F%B7www.itslaw.com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3e289ffb-8507-44ec-a9ef-c1d86e98a663amp;area=1amp;index=1amp;sortType=1amp;count=3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reason%2B1365%2B4%2B%E7%9B%97%E7%AA%83%E7%BD%AA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D%A6%2B1%2B%E6%AD%A6amp;conditions=trialRound%2B2%2B8%2B%E4%BA%8C%E5%AE%A1www.itslaw.com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04d05f11-1bd1-41cd-ac02-fcffb0fcea61amp;area=1amp;index=22amp;sortType=1amp;count=42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reason%2B1365%2B4%2B%E7%9B%97%E7%AA%83%E7%BD%AAamp;conditions=judgementType%2B1%2B9%2B%E5%88%A4%E5%86%B3www.itslaw.com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83136600-59e6-4575-8b05-e3217044356eamp;area=1amp;index=39amp;sortType=1amp;count=42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AF%94%E7%89%B9%E5%B8%81%2B1%2B%E6%AF%94%E7%89%B9%E5%B8%81amp;conditions=reason%2B1365%2B4%2B%E7%9B%97%E7%AA%83%E7%BD%AAamp;conditions=judgementType%2B1%2B9%2B%E5%88%A4%E5%86%B3www.itslaw.com

最後小結一下,盜取比特幣行為在現有判例中主要被認定為盜竊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除了對侵害虛擬財產行為刑法規制的觀點差異外,兩者的區別部分源於審理法院對比特幣法律性質的理解不同。

目前的判決對比特幣性質認定不一,法律適用不一,既有將比特幣視為「不合法的物」的民事判決,也有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乃至」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的刑事案例。

司法實踐的混亂必然會給比特幣經濟的發展帶來阻礙,唯一的問題在於,這種亂象會持續多久,最終同一的裁量又會是什麼?

值得期待的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已經注意到了虛擬財產和數據保護的立法需求,希望統一開放的未來立法能夠解決目前的這些挑戰和難題。

以上。


我哥前兩年玩過比特幣。把比特幣存在某個比特幣錢包里,一天早上醒來,裡面10個比特幣被偷了。報警,警察一臉懵逼,說不管這些虛擬的東西。

之後,我哥就不玩比特幣了。


謝邀,先主觀揣測一下,題主的這個問題很有可能源自一條新聞

盜取價值百萬比特幣 北京一公司管理員被刑拘

首先理清一下基礎事實,該管理員被刑拘的原因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非盜竊罪。


再來談題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從判例來看目前對虛擬物品是否屬於財產權仍有爭議。一些判例按照盜竊罪判處,另一些按本例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妨礙通訊自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遊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遊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遊《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餘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其實題主想問的問題是「如果盜竊比特幣的行為主客體,財產權均符合盜竊罪的規定,區塊鏈網路的匿名性與盜竊行為的取證是怎樣的關係」


這個問題需要分類討論

情形一:盜取的幣是在比特幣交易所中的幣

在情形一之下,想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賬戶架構,如上圖所示。我將上圖取名為

比特幣韭菜收割機制分析圖

最初交易比特幣的時候,人們是需要比特幣錢包在線上轉賬的。但隨著比特幣網路節點的逐步增多,難度調整等原因,為實現大多數節點對交易的共識,比特幣鏈上交易極其緩慢。

虛擬幣交易所為了保障用戶感受,提高交易速率,盡量放大交易所的日交易額,賺取更多的手續費用。採用了與第三方支付公司類似的賬戶架構。

交易所所有用戶的幣都存在放交易所的錢包之中,只有用戶從其他比特幣錢包充值到交易所或提幣到鏈上錢包的時候,交易所的錢包才會發生實際的鏈上轉賬。

當鏈上用戶將幣轉入錢包或者鏈下韭菜購買比特幣時,交易平台在自己的系統中為用戶創建一個虛擬賬戶,並根據轉賬或購買金額增加相應的數值。反之亦然

這樣交易所之中的虛擬賬戶間轉賬、買入、賣出就全部在鏈下的交易所系統之中完成,鏈上錢包沒有發生實際的轉賬交易,節點無需全網廣播交易,各個節點也無需達成共識。於是交易速率便自然而然的上去了~

但是!

由於平台虛擬賬戶所有的轉賬都沒有在鏈上進行,區塊鏈所有的諸如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篡改的特性都不復存在了!所以我很直白的說,這幫孫子打著去中心化的旗號行中心化之實。


下面扯回對問題的回答,如果是盜取交易平台的幣,由於沒有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篡改的特性,盜竊行為的取證是很難做到的。

情形二:如果是盜取鏈上的幣(我們先假設他能夠破解私鑰,或在鏈下竊取了記錄在鏈下的私鑰)

話說回來,如果真的有一種方法可以破解私鑰或量子計算機發展到可以暴力破解私鑰的程度,那某些節點的算力應該很容易達到51%,實現51%攻擊來挾持整條鏈的共識。自然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篡改的特性也就不存在了。如果鏈本身失去價值了,那麼作為記賬權激勵的幣還有什麼價值呢?(暫且不展開談論共識機制)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在鏈下竊取記錄在鏈下的私鑰的情形中討論。

比特幣的區塊鏈網路(寫嚴謹點防噴,畢竟剛才diss了交易所)是匿名的沒錯。同時,也是公開的。每個節點都記錄了比特幣區塊鏈網路中的每一筆交易,每個節點的交易都在全網向所有節點廣播。

如果你的節點從未暴露使用者的任何個人信息,確實無從查起。但是如果你的某次歷史交易行為,和本次一致。或者你的某次向全網廣播的IP和本次一致,那麼就有可能抓到你。譬如你上次用paypal在必勝客買披薩的錢包地址和這次盜竊後轉入的錢包地址一致,就可以通過調取必勝客的監控記錄來找到你(只是舉一個場景,實際必須使用鏈上轉賬進行交易才有可能實現)

再來講本次的案例,實際上盜竊者是那家公司的網管,盜竊者是從公司的防護系統日誌中扎到的。


根本無法界定。

舉個栗子:

比特幣地址總共就有2的256次方,雖說生成同一個地址的概率微乎其微,但是也是有可能你隨機生成一個地址恰好跟別人的地址撞上。你說這錢算誰的?這跟撿錢的道理一樣。。誰也無法證明比特幣算誰的。

同理,你把別人硬碟里保存的私鑰搞到了,或者看到別人冷錢包的私鑰,也就有了這地址比特幣的所有權,你完全可以說這個地址是我隨機生成的。所以根本無法界定。

這也是我一直認為比特幣的缺陷之一。

如果也來使用比特幣的人越多,有錢的比特幣地址也會越來越多的,碰到的幾率也會越來越大。如果有好事這沒事就碰地址玩,只要有一個人碰到就會引來更多的好事者,加之計算機計算能力的增長大家都來掃比特幣地址,想想後果會怎麼樣……

比特幣一定是崩盤的結局。

PS:我已經掃了100多萬的私鑰地址了,然而一無所獲 orz

你要是也想一起掃,我可以把代碼放出來

import requests
import base58
import ctypes
import hashlib
import time
import random

NID_secp256k1 = 714

try:
ssl_library = ctypes.cdll.LoadLibrary("libeay32.dll")
except:
ssl_library = ctypes.cdll.LoadLibrary("libssl.so")

ssl_library.restype = ctypes.c_uint64

def whether_compressed_privatekey(privatekey):
private_key_decode = base58.b58decode_check(privatekey)
if len(private_key_decode) ==33:
return False
elif len(private_key_decode) ==34:
return True

def generate_privatekey():
hex_privatekey = bytes([int("".join([random.choice(["0","1"]) for y in range(256)])[x*8:x*8+8], 2) for x in range(32)])
uncompressed = base58.b58encode_check(b"x80"+hex_privatekey)
compressed = base58.b58encode_check(b"x80"+hex_privatekey+b"x01")
return uncompressed, compressed

def _get_public_key(private_key, curve_name):
k = ssl_library.EC_KEY_new_by_curve_name(curve_name)
storage = ctypes.create_string_buffer(private_key)
bignum_private_key = ssl_library.BN_new()
ssl_library.BN_bin2bn(storage, 32, bignum_private_key)
group = ssl_library.EC_KEY_get0_group(k)
point = ssl_library.EC_POINT_new(group)
ssl_library.EC_POINT_mul(group, point, bignum_private_key, None, None, None)
ssl_library.EC_KEY_set_private_key(k, bignum_private_key)
ssl_library.EC_KEY_set_public_key(k, point)
size = ssl_library.i2o_ECPublicKey(k, 0)
storage = ctypes.create_string_buffer(size)
pstorage = ctypes.pointer(storage)
ssl_library.i2o_ECPublicKey(k, ctypes.byref(pstorage))
public_key_uncompress = storage.raw
ssl_library.EC_POINT_free(point)
ssl_library.BN_free(bignum_private_key)
ssl_library.EC_KEY_free(k)
return public_key_uncompress, _compress(public_key_uncompress)

def _compress(public_key_uncompress):
x_coord = public_key_uncompress[1:33]
if public_key_uncompress[64] 0x01:
c = bytes([0x03]) + x_coord
else:
c = bytes([0x02]) + x_coord
return c

def _sha256ripemd160(public_key):
hasher = hashlib.sha256()
hasher.update(public_key)
hasher = hasher.digest()
hasher2 = hashlib.new("ripemd160")
hasher2.update(hasher)
hasher2 = hasher2.digest()
return hasher2

def _get_bitcoin_address(private_key):
private_key_decode = base58.b58decode_check(private_key)
if len(private_key_decode) ==33:
private_key = private_key_decode[1:]
elif len(private_key_decode) ==34:
private_key = private_key_decode[1:-1]
else:
raise Exception
public_key_uncompress,public_key_compress = _get_public_key(private_key, NID_secp256k1)
return base58.b58encode_check(b"x00"+_sha256ripemd160(public_key_uncompress)), base58.b58encode_check(b"x00"+_sha256ripemd160(public_key_compress))

headers =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User-Agent": "Mozilla/5.0 (X11; Ubuntu; Linux x86_64; rv:22.0) Gecko/20100101 Firefox/22.0"}

def blockchain_api(privatekey, publickey):
try:
r = requests.get("https://blockchain.info/q/addressbalance/"+publickey, headers=headers, timeout=5)
if int(r.text) &> 0:
return r.text
return 0
except Exception as e:
print(e)
return 0

nn = 1

while 1:
print("number:", nn)
privatekey = generate_privatekey()[1]
publickey = _get_bitcoin_address(privatekey)[1]
print(privatekey)
print(publickey)
print("balance:", blockchain_api(privatekey, publickey))
time.sleep(5)
nn += 1


私鑰一般都存儲於網路伺服器或者個人計算機中,入侵系統獲得私鑰即為盜竊,如果造成損失(比如把這幾個幣給花了)即可認定為盜竊。

私鑰由於具有實際價值,所以與傳統的金融犯罪處理方式不一樣。私鑰是有價值的一種信息。


比特幣最大特點就是具有匿名性,因此,如果你送給書記局長比特幣,十個侯亮平也查不出來。金正恩就持有大量比特幣,也說明了這一點。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某人詐騙了你的比特幣,證明詐騙者是錢包的持有人,是可以追回的。這個證明會很難。


盜竊罪與物品的歸屬無關,即便是竊取自己的東西(比如自己的工作成果)給他人(比如公司)構成重大損失也構成盜竊罪。

比特幣最大的問題是它的價值,如果犯罪人直接把它變現了,被盜物品價值較大,那肯定有罪;但如果並沒有變現,它的價值很難認定,可能被認為不構成盜竊罪,但可構成其它罪。

另外談談歸屬,比特幣和現金在這個問題上完全一致,我也證明不了這張錢是我的,但我能用它換東西。


不受法律保護。


國內不能認定,有文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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