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拐走主人兒子當親生養了26年 保姆贖罪:找到他親生父母,我就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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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uaibao.qq.com/s/20180112A06IZW00
這個孩子初中輟學,在電子廠打工,因為拿不出彩禮而分手。
如果他沒有被拐騙,出身重慶主城中心能聘用保姆的家庭,雖不一定大富大貴,但父母肯定有投資意識,至少他能夠接受高等教育。
今天他或許是一個技術研發人員,或許是西裝革履的白領,再或是海歸,或是年輕的創業者。
再如何,都不會庸庸碌碌地度過這一生。你要承認,不管從金錢還是意識來看,家庭決定人生的前半程,人生的前半程往往決定了起點和終點,並且難以扭轉。
不是貶低這種生活,但凡能夠掙脫,沒有人願意做血汗工廠流水線上的螺絲釘,更關緊的是,他的人生本來不應該就這樣。
她偷走的不只是一個孩子,一對夫婦的指望,還有一個人的人生。
回不去親生父母的懷抱,又無法再彼此無隙地融入養育家庭,愛恨兩難,這個孩子已經沒有家了。即便他能夠找回親人,但生活的烙印是鮮明的,你再也找不回自己的人生。我曾經看過一個央視的視頻,被拐賣的孩子找回家時,雖然流淚父母的臂彎直直地對著他去,他是那樣的局促不安,他是一個農村的打工仔,而父母后來所生的幼妹是才學並茂的大學生。就算貧富置換過來,那也是一種錯位。
被偷走的人生是無價的,錯位的親情也代償不了,有些事情無法丈量,百死而莫贖。
ps:
我找到了劉金心的寶貝回家主頁,註冊日期是去年五月,也就是說已經過去大半年了。http://www.baobeihuijia.com/view.aspx?id=264887
今晚看到了新進展,網傳和趙霄霄身世相似,會有一對父母來南充認親。我看了看信息還是有出入,也可能是記憶問題。只能祝福他,希望能夠匹配成功,不然天底下又多了一個巧合的悲劇。1.劉金心2.趙霄霄說這個女人本性不壞的腦子有毛病,她撿到身份證之後就應聘保姆偷孩子,這不就是預謀的犯罪嗎,人家92年解放碑顧得起保姆家的孩子要是正常成長現優質中產沒問題。
再說了要不是前夫撕逼說出真相,這個婦人會假惺惺的做出找親生父母的舉動嗎?
抓起來判刑吧,到死不要出來了,這種垃圾離婚果然有原因,剛剛看了後續報道,人販子抱走孩子的同時還穿走了女主人的皮鞋,把自己的塑料涼鞋留下來,真是tmd服了我覺得比起來坐牢不如她去死一死了啊。別的答案也說了,這孩子初中畢業工廠打工。人家原生家庭90年代在重慶中心能請得起保姆,條件肯定不會差。如果這個孩子在原生家庭沒準琴棋書畫舞蹈象棋樣樣精通。可能上了重本或者出國留學。
可能人家找一個門當戶對美貌過人就好像知乎上一些女神一樣的女生當了女朋友。
可是現在呢?初中輟學。人的一生完全不一樣。改變了整個人生軌跡。保姆二十幾年都有無數次機會去找尋孩子的親生父母一定要在孩子整個人已經定型之後再找安的什麼心?26年前,她就該把孩子送回去,然後去坐牢。奪取了別人26年的親情,是能用「我就去坐牢」這幾個字去彌補的嗎。
當時看電影《親愛的》,感觸最深的不是田文君最後找回了那個孩子,而是張譯飾演的是韓德忠,實在找不到孩子,決定重新生一個,內心卻是對孩子滿心的愧疚。
可以想像,這對父母曾經花了多少的力氣尋找過孩子,最後還是無疾而終。
而她對這個孩子二十六年的佔有,其實是對他的父母二十六年的折磨。
就算最後相聚了又會是怎樣,90年代就能請起保姆的家庭,必然能給這個孩子未來優質的教育和優越的生活條件,而她又怎麼給得起。就算相認了,孩子的三觀早已成形,和原生家庭的一定存在許多的不合,就算血溶於水,也很難磨合二十六年的分離。
我記得早些有個新聞,一個小學班畢業33年後在同學會向一個欺凌的同學道歉,看似皆大歡喜了。可是,道歉無非是尋求自我救贖罷了,是因為害怕自己的子女也同樣得到這樣的對待,於是先跳出來把自己的責任給撇清了,免得「因果循環」,報復在子女身上,對於被欺凌者真的有用嗎。
而這個保姆,在二十六年後選擇了「贖罪」,為孩子尋找親生父母,算是良心未泯,但是絕對不值得同情,觸犯了法律,該坐牢的請務必去坐牢!
尼瑪x,誰稀罕讓你養?我特么親生父母90年代就顧得起保姆的人,跟著他們本來可以從中產到上層,跟著這種臭xx一切又要從來。還特么假惺惺,假惺惺你媽了個x。好不容易投胎命好,投到了我親生父母那裡,哪裡來了個臭xx硬是把我的命運給改了,死了倆兒子,活該;老公不要你?活該;什麼?傾家蕩產給養子買了房,他居然不認你不養你?哎呦太痛快了;沒人養你的,你就能蹲監獄蹲監獄,出來找個坑,吃喝拉撒在裡面,順便把自己埋了。拐賣人口還有理了????你特么最好趕緊死了,否則活著,剩下的時間也是生不如死,因為很難控制住自己不會一刀一刀的颳了你。報應?不存在的,你這麼傷害我親生父母不是也沒啥報應嗎?
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這類人。
不得不疑惑她這個時候來尋親的目的。
做的一系列事情無非圍繞兩個字——「利益」。
1.之前回答提到的,想要一個非親生的孩子,為什麼不去領養而是「偷」?還是偷生活比較好的家庭的孩子。這裡有很多可能:a.領養是光明正大,意味著要負責任,要是死了病了還要負責到底,而偷偷摸摸帶來的孩子之後可以看情況處理。(根據新聞所述,應該還考慮到周圍人的眼光,要面子之類的。這個因素應該是絕對有的); b.好的環境生活下來的孩子各方面應該是要優於領養的孩子一點的 c.日後「尋親」時......2. 為什麼之前不坦白,要到現在?
這個時候提出所謂的「尋親」,為了什麼?
這裡簡單點說,就是之前攤牌會影響到她最初目標的利益(孩子會被送回去,不怎麼認她,會有很重的處罰等等),而現在不會(近三十了,是「她的兒子」已成定局)。而現在坦白,可能是有人說的,因為前夫曝光和威脅。我覺得更是她為了讓自己心裡好過(對於一個迷信的人來說,不想死後下地獄吧哈哈)。再陰暗一點,不是說結婚因為彩禮錢不夠被拒絕了嗎?說明條件還是窘迫的,需要認個親,條件優越一些的親生父母來支持一下,當年偷孩子是埋下的伏筆也有了用途。
是為孩子好嗎?不然。有的說她對孩子多好多好,買車給錢什麼的,或許是好吧,但是不是真正的好,也就是她不是真的愛他。愛一個人,最基本就是會站在他的角度上想問題吧。在這個時候曝光這件事,還鬧得這麼大,對孩子只有壞處沒有好處。二十好幾了,出現這樣的事,要他如何自處?無論找不找得到親生父母,認不認親,對於他來說,都是心靈的一個創傷。如果說她拐走孩子自己養,是剝奪了他有更好生活和未來的權利;那麼現在曝光這件事,就是剝奪了他擁有一個正常家庭的權利。
還是為了自己,甚至不惜又一次傷害他人。所以之前說她本心不壞的回答,我不敢苟同。我覺得如此自私自利,並且以損人達到自己目的,能稱得上壞了。唯一不同的是,這是一個壞了還不想承認自己是壞人的人,俗話稱「得了便宜還賣乖」「想當**又想立牌坊」
媽耶,這是一個常常看迪士尼動畫的少女應該說出的話嗎?還是封建迷信惹的禍,什麼撿個孩子鎮住。
劉金心親生父母至今找不到大概率是已經全家故去了,現在資訊這麼發達是不是,而且丟了孩子大概率會努力尋找的。
這位保姆因為法律追訴期的原因,已經沒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了,我剛開始倒是挺願意相信她的贖罪是真心的,畢竟給撿來的孩子買房子。直到後來說什麼我要贖罪說給菩薩聽行不行,讓我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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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說句可能挨噴的話,我感覺這下面很多答主,心理上都把自己代入了那個被拐走的孩子劉金心的角色。
都說劉金心原本投胎中產家庭,有可能是知乎平均985的學歷,知乎平均百萬年薪,找個典型的知乎胸大臀翹的健身美女小姐姐做女朋友。
但是因為被拐賣人生劇變,跟皮幾萬一個學歷,然後找不到好工作,也交不起彩禮。
以前知乎主流是考不上985就是不努力,你窮就是不努力,你弱你有理你窮你low逼。
但在這個問題下,好多人都誠實了,知道如今的本科學歷白領工作一大部分得感謝父母提供的學區房以及從小安穩的生活環境。要是投胎在大涼山,家裡有七八個弟弟妹妹,斷然不會有今天的。
我向來以最大的惡意去揣測人性。
二十多年前下手偷人小孩的人,絕對不會為了良心去給孩子尋親,更別提什麼主動坐牢。她一定是因為孩子只能打工為生,賺不了多少錢,娶不起老婆,將來甚至無法保證她的養老。於是她心聲毒計,尋找孩子的親生父母,讓他們出錢給孩子解決婚姻問題,等孩子有錢了,再依靠幾十年養育之恩的道德綁架順帶把她的養老問題也解決了。
可憐這孩子,一輩子就這麼毀了。更可憐這孩子父母,二十多年前偷了他們孩子的人,二十年後還要回來算計他們的家產。對於這種毀掉一個家庭,再毀掉一個人一生的罪人,死刑也不為過。說得難聽點,我真不覺得是良心發現。
這孩子她沒辦法解決彩禮,才想到他親生父母。打的主意,不就是親生父母領回去養,肯定會解決孩子的工作房子和老婆嘛,至少會給好大一筆錢。
不就是賭他父母不會忍心不管兒子,而這個兒子不會忍心不管她。90年代初在重慶主城區能請保姆是什麼概念?!沒準他們全家都已經移民走了好嘛!!!這個話題總是浮起來,非本專業,答一發,求粉。
多年之前,一對小夫妻,生了個兒子,請保姆看著。
父親是郵遞員,母親是護士。
保姆自己的兒子媳婦不能生育,她偷走了這個孩子,帶回家交給兒子媳婦。
養父母對這個孩子愛如至寶,生病了,半夜三更背著攀山越嶺去給看病。省吃儉用供上了大學。
孩子大學畢業那年,村裡鄰居因為販賣兒童被抓,供出了保姆,這時候保姆已經去世多年。這孩子於是去基因庫比對,找到了親生父母。
現在,親生父母這樣:父親是電信公司總經理,母親是醫院院長,有個弟弟,在海外留學。
父母認回這個孩子,贈送車、房,給找了非常好的工作。
這時候養父母各有一身重病,要求和這孩子同住,接受孝養。
孩子同意給錢治病,但拒絕同住。
養父母於是到孩子單位鬧,就是舉橫幅那種鬧,哭訴各種養育不易。
也有人勸這孩子,孩子只一句話:當年為什麼偷我?!
別說人家親生父母條件比你好的多,就是人家親生父母是要飯的,你也不能剝奪人家在親生父母身邊成長的權利。她為了一己之私,毀了兩個家庭,還是無法逆轉的那種。必須嚴懲。
我有個哥哥,因為腦瘤只活了不到三歲。當年我媽痛不欲生,幾次都差點尋死,如果不是恰巧懷了我,這世上就不會再有我媽和我。三十多年過去了,我媽都老了,說起哥哥,說起當年的事,仍然會流淚,家中沒有任何哥哥的東西,因為她不能看見。她說,埋葬哥哥的那塊地她這輩子都不會再去。太疼了,剜心之痛。贖罪?26年!我日日夜夜拿把刀剜你心臟,然後過來痛哭流涕下跪道歉贖罪好嗎?原諒是給人準備的,這種畜生不配得到原諒。
隨手答
看樣子,加了補充後語還不夠,還得加一個閱讀前言:
原始正文部分的閱讀,要十分小心,這部分的重點,與法律沒有任何關係。是很清晰地站在一個懺悔者的角度上,挑選最好的贖罪方式
對此,我原文中的建議,是跳嘉陵江自殺
這種自殺,是根本不需要法律判決的,這是個人懺悔方式的最佳選擇,完美
所以,這純粹是一個法律之外的答案
我非常不明白,即使一個粗通法律的人,閱讀理解能力,也是十分嚴謹的,有時在法律層面上,一個字搞錯,就決定勝敗。但有些評論,不僅根本沒有嚴謹地閱讀答案,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把一個無關法律的答案,強行理解成法律意識淡薄
如果連嚴謹的閱讀理解能力都沒有,我覺得你討論法律意識的專業基礎,不紮實
當一個如此的罪孽者,希望贖罪的時候
最好的幫助
就是給她一個完美的自殺建議
而不是拿著法律跟她說,沒事沒事,過了訴訟時效,找不到苦主,沒有報案記錄
憑本事偷的孩子,幹嘛贖罪?
相比之下
我覺得勸她跳嘉陵江
是一個很好的建議
法律無為的時候,這種建議,很有必要
----------原文
先講二個故事:
一、
看過一個電視報道,一對武漢夫妻,女兒被人拐賣,那時聰明伶俐活潑可愛
後來,陰差陽錯聯繫上了,這個女兒,已經做了母親。她被拐到鄰省農村,幾乎沒有讀書,早早嫁人。見到生母的時候,她舉止粗俗,身形如同中年,肥碩獃滯
她的生母,難受得一言不發,無法接受眼前這個婦人,居然是自己曾經伶俐可愛的女兒
二、
還是在武漢,宗關水廠附近,曾經有一對夫婦扔下自己的女兒,後來,這個女兒被美國家庭收養,上了哈佛大學,決心要找到親生父母
她與養母到了武漢,不少人過來認親,但無一真實
三、
拐賣者,只有一種贖罪方式:以死謝罪
因為你偷走的,是一家人永遠不可能重來的命運,這比世上最昂貴的珠寶,還要貴重,當涉案價值,高到無法以金錢計算時
只有一死,才能解脫
四、
嘉陵江,沒有蓋子
五、
我是一個相對善良的人,不過,對這種拐賣人生的行為,一向觀點暴戾
要知道,當你的孩子從牙牙學語,到蹣跚學步,然後,親口叫你一聲爸爸,慢慢能走能跑,一天一天迎風長大,那種感受,與歲月一起消磨,會成為你生命中永恆的印記,唯一,而且,不可取代
所以
誰偷走了,誰就得死
-------補充,評論中總有偏頭痛
六、
請仔細閱讀前文,有哪一個法院會判決:自沉嘉陵江,有嗎?
我在說法律以外的,個人懺悔方式的最佳選擇
你卻非要跟我談法律判決
好吧
給語文老師請安
七、
硬要跑題去談法律,我跟你談幾句
孩子被拐,鬧得老人氣死、自殺,夫妻離婚等等各種家破人亡的慘劇
這筆帳怎麼算?
法律說,哦我親愛的,你的親人死亡,與人販子拐賣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所以
親人之死,純屬無關的意外
這種法律,你服不服呢?
八、
你要談正義,我也跟你談幾句
現在慎殺少殺,佔了上風,這種觀點最大的受益者,恐怕是經濟領域的犯罪分子
以前十萬就死刑,現在百億也不過坐一坐牢,這是進步?也許是吧
你的主張其實是要客觀善待犯罪者,主張的是基本人性。這種人性,越來越多
現在你拿著錢去求受害者家屬諒解,有些死罪也可輕饒。花錢買輕判,這是進步?也許是吧
那我就想問一句:
對拐賣受害者的人性關懷,又在哪裡?
九、
法律到底要體現什麼?是國際接軌,還是國情民意?
總不能一面學人家,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一面又不學人家,強姦重犯化學閹割
民意體現在什麼地方?
你給我一個答案
讓我好好看看你的高見
不贊同說保姆本性不壞只是愚昧的,她是又蠢又壞。 一個經歷過兩次兒子橫死的人,能不知道失去自己孩子的痛苦?老人家只是告訴她要撿一個孩子來壓命,那個年代養不起或者不能養女嬰扔在路邊或者別人家門口的家庭不少吧?為什麼不能撿一個這種孩子來養?她不撿這種孩子的原因我不想揣測,但是她選擇偷別人的孩子,無非是更安全,更長久之類對她來說比較有利的原因,為了這些原因,她選擇讓無辜的陌生人承受失子之痛,就說明了她的惡毒,哪怕她知道那有多痛,她也無所謂,她要的只是自己能養一個孩子。這種人,你要說她不壞,我是不信的。 還有她說的什麼叔公幫她撿的身份證啊,教她偷孩子啊,你們一個字都不要信,這種有預謀犯罪,而且經過了這麼多年,她說的一定是完全美化了自己行為的,她把所有責任都推到了人家身上,好像完全是人家預謀好逼著她做似的,反正老人已經死了,死無對證了。其實沒準根本就是她自己自作主張要到城裡偷孩子,人家只是收留她一下,壓根兒沒有參與過偷孩子的事,只是事後才知道,頂多包庇她而已。她現在把這件事情說出來也真的未必是良心發現,只是被丈夫爆出來了,不得不裝作懺悔的樣子,不然沒法取得兒子的原諒,她要真的是良心不安,這麼多年,早就信佛了。 最後說改變了兒子人生軌跡的,這個怎麼說呢,感覺太勢力了,按照這個說法,是不是城裡人偷農村人的孩子就是在積德呢?這件事最重要的是對孩子親生父母的打擊,實在太大了,無論親生父母是窮也好富也罷,保姆這個行為對他們的打擊都實在是太大太大了,根本無法原諒。
我生在92年,小時候家中也有保姆。不同的是新聞中是重慶主城區,而我則在湘中一個小縣城。
父母幸運,借上了時代的勢。一路走來頗有波折,但總體還是螺旋上升的。於是我在懵懂年幼時隨他們離開了那個縣城,而後的成長一直都在算可堪全國一流的學校中度過。如今負笈海外,在最喜歡的學校師從最尊敬的一幫人學著自己最喜歡的東西,逐漸得到認可並似乎在事業上也隱約有所眉目。似乎從不需為某些現實而沉重的物質問題發愁,在每個需要做出選擇的節點只也只需要考量所謂馬斯洛理論中高層次的需求。最近陷入很深的情緒問題,但歸根結底是一些絲毫影響不到生活的東西。
如果劉金心留在親生父母身邊,人生可能更好也可能更壞。但我相信一定會有更多的可能性,和在某些時刻更多對生活選擇的自主權。
而他現在不知道在哪的親生父母,我無法揣度他們的感受,不敢也不能。依我對我母親的了解,若這事發生在她身上可能直接斷了她一輩子對生活的追求。
劉金心已經回不去親生父母身邊重歷他本該有的生活,現在又面臨不能面對養母的境地。他在過去二十餘年間構建起的對家庭與親情、乃至對人與人的諸多重要概念到此時被摧毀得差不多了。在某些實際發生的故事裡,主角從此真的一輩子都完了。
如何看待?毀了一個家庭,然後毀了她口口聲聲說愛著的孩子兩次,這該如何看待。
我一直想要理解這個世界,想要知道是什麼樣的世界讓我們成為現在這樣的人。看這則新聞的時候我試圖去理解何小平。女性遭受的生育壓力,人類對後代的本能渴望,有限的教育造成的愚昧迷信,舊道德的束縛,如此種種,我依然無法理解她如何能夠自私到處心積慮地預謀並成功做出了這樣的事情,舊道德一定沒叫她去破壞別人的家庭叫她損人利己,也沒叫她在幾十年後在遭受現實利益威脅時似乎同時也道德不安時繼續試圖部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與其說贖罪不如說是繼續逃避自己應有的懲罰。
雖然我們在被這個世界塑造,但也都在自我塑造。同樣的環境下,人與人的作為迥異,有人惡毒至此。
希望劉金心還能重新面對生活,希望他能在未來依然擇善而從。
真的很心痛!92年能請得起保姆的家庭?如果不是這個意外、現在妥妥的中產、而不是在電子廠打工、何小平真的該死!但是他這一生多美滿、兒子就算知道了真相還是把她當親生母親、對自己的親生父母是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如果我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我該有多恨!顯然、法律的制裁併不能解親生父母的心頭之恨
對不起對不起,捅了您一刀,哎呀口子有點大,這樣您別著急,等您這傷口好點我就認錯。
我覺得也沒什麼事兒吧,不就一刀么,你看這還能長回來呢,又不是殺了你,雖然你白白挨了一刀,但是又有什麼關係呢,我可憐啊,我窮啊,我弱小無助啊。
你那麼強悍,這點傷害又算得了什麼呢。毫無同情,希望這種人下地獄,我把你拐走養你長大就算好人?什麼鬼邏輯。對於孩子父母,失子之痛,這麼多年怎麼過來的;對於孩子,就如同城市女孩被賣到大山裡當母豬一樣,簡直人渣。媒體還在這強行洗白,真噁心。
新舊刑法中關於追訴期的規定確實大不一樣。79年舊刑法中以「採取強制措施」為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標準,而現行刑法是以「立案偵查」為標準的,顯然新刑法的規定更合理。很多案子立案時無法確定嫌疑人身份,無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過了追訴期後就不再追究顯然不合理,極大的損害受害人利益。追訴時效本身是為了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不被追究的應該是那些在追訴期內沒有被發現的案子。
兩種不同的追訴時效應該如何適用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第一條: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時效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77條的規定。
很可惜,訴訟時效適用79年刑法的規定,也就是說當初被拐賣兒童的父母報警了也沒用,由於當初沒有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了,早已過了追訴期,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新刑法對追訴時效的規定作出更改就是為了更有力的打擊犯罪,為何司法解釋偏偏依然機械適用從舊原則呢?
我認為應分情況對待:一、如果因刑法延長了追訴時效,那麼應當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例如某一罪行的追訴期本來應該是5年,新法修訂後變成了10年,那麼應適用犯罪時法律規定的追訴期即5年。二、如果刑法修改了追訴時效消滅的條件:比如新刑法將追訴時效消滅的條件由「採取強制措施」變成了「立案偵查」,那麼應當適用新規定。因為追訴時效的目的就是【不再追究一定時限內沒被發現的案件】,例如新聞報道提到的拐騙兒童案如果當時已經立案即已經被(公檢法部門)發現,卻不能再追訴,豈不是很不合理?以上只是個人看法,不代表對法律的正確解讀,有權解釋依然是人家兩高的,詳情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若干問題的解釋》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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