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公檢法系統,有無「辯訴交易」的機制?

沒有 法律體系都不一樣


中國沒有辯訴交易,這是很明確的。

如果說提到美國的辯訴交易能想到的中國存在的制度就是新刑訴里規定的特別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但是這個與美國的辯訴交易還是有很大區別。

沒有你說的,罪犯和檢察官直接交易的情況。

不過.....在政治、反腐案件里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了,不受法律規制的空間,就不好說了。


表面上無,實際上有。

「交易」得沒那麼明顯而已。


辯訴交易是甚?說白了是通過公訴人與嫌疑人的交易從而讓雙方獲取利益,嫌疑人的利益在於刑事案件的判決,判決的結果大部分取決於兩點。

1是檢察院提交的公訴材料,即起訴書,這份材料往往最終決定嫌疑人的罪名類別,舉個比方打死人的案件往往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量刑範疇來看,前者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後者則是可判處死刑至十年以上,看官是否看得清楚這些文字的意味深長?確切來講,只要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判決時是優先考慮死刑的,並且從起訴材料描述犯罪過程的字裡行間能分析嫌疑人罪行的輕重,例如一起故意傷害罪,嫌疑人用磚頭在受害者家門口致人輕傷,在起訴書中可描述成犯罪嫌疑人由於什麼什麼客觀原因導致難以控制常人的情緒最終打了一下受害者導致輕傷,另一種描述可變成犯罪嫌疑人追至受害者家門口,竟然不顧受害者的求僥在大庭廣眾下對其暴打之外,還特意用磚頭砸受害者造成了輕傷,看官認為哪種描述更嚴重呢,所以基本在看守所里的人拿到起訴書時就能給自己預判刑期,結果大部分八九不離十。

可以這麼說,在收到起訴書前,是嫌疑人家屬或老大疏通關係最後的時機,公訴人會到看守所見嫌疑人,對案件進行審查和溝通,在這些會面中雙方一般通過言談、察色、暗示等旁敲側擊的方式把一些關鍵信息透露給對方。

在沒有幕後交易的過檢審查中,公訴人會給幾支好煙給嫌疑人抽,從而盡量爭取嫌疑人的配合,減少案件審查的阻力。

2 是取決於法官,由於主題關係這部分就輕描淡寫成法官的意志決定了99%的案件刑期,而案件刑期的區間彈性則取決於起訴書。

所以,觸犯刑事的人,有門路就打點好公訴人關係,把起訴材料整理得輕描淡寫一些,沒門路有錢的就找靠譜的律師,為啥找律師呢?因為他是代言人。

這可能是至今為止國內比較正確的訴辯交易。

我見過可判無期以上的毒販判十年。

也見過清明回家拜山祭祖由於在燃鞭炮那一刻,天降山風吹過來把山給燒掉的倒霉蛋,經管他積極主動參與救火併第一時間打電話報火警並主動自首,認罪態度良好,但仍然判刑判到了頂。

還有一個例子想分享一下,有一個工仔,由於老闆拖欠工資,無奈之下把老闆的DVD和音響拿回了家,被抓進看守所後,最終被判了6個月有期徒刑。

很多時候,起訴材料到法庭後,開庭前,嫌疑人的命運已註定。


在中國也有,叫刑事和解。先佔個座位。


坦白從寬算不算


沒有。就連辯訴交易這四個字都是舶來品。


相關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主動認罪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而非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只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內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辯訴交易,我們正統的觀點是,訴辯是不能交易的。


我只說有,而且不少,別的不多說


咱就說簡單點吧,辯訴交易既然帶著交易兩個字,交易雙方得有實力有家底去抗衡吧,雙方地位起碼有平等的可能性。在刑事訴訟環節,辯訴交易的法律前提其實是法律給力被告充分的權利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是法律給了被告律師充分的權利去和檢察院去對抗。這也是為啥世界上那麼多國家,辯訴交易只在美國幾個法律制度非常成熟完備私權保障做的很好的國家。但在中國現狀下,被告處於絕對劣勢地位,經常被刑訊逼供,網上新聞經常傳出刑辯律師被法院轟出法庭。在這樣的法制環境下,沒有變辯訴交易制度存在的土壤的。

我國的刑訴法明確寫著「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那可不是寫著玩的,基本上否定了辯訴交易制度的可能性。


以前在律所實習的實習,律師託了關係幫當事人少判點刑,塞了點錢給有路子的人。其實也只是盡量幫下忙而已,這種該加重的情節還是會加重判,只是在那一檔里判輕。

當事人其實也就弄了幾台老虎機,這種說白了就是沒有塞錢給查的人,一到公安要出業績的時候就中槍,別的做的更大的不抓反而來抓小的。


李庄案


做個記號先再答


制度上沒明確過,實際運用中很多。典型的見刑法中關於行賄罪處罰條文第二款


有。

前幾天全班去法院看審案子,審完後法官回答問題。帥氣的法官就說了剛才用的是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提前跟被告說好,你認罪,就給你減刑10%到20%。法官特意說是訴訟交易。

速裁最近只在幾個大城市試點,而且只適用特定的幾個情節較輕的罪名。

那審案子真是快,5分鐘兩個案子審完了,一個是交通肇事,一個是盜竊。


從現行制度上來看,檢察官不能直接接觸犯罪嫌疑人,自偵案件由檢察院內部的反貪科等相關部門偵查並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偵查並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的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無接觸之機會,也即理論上不存在訴辯交易之可能。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庭前會議增加了這種可能,檢察官通過律師可與犯罪嫌疑人取得溝通,創造了訴辯交易的可能性,如李某某強姦案,即召開了庭前會議,如犯罪嫌疑人認罪,即存在輕判之可能。


反正我知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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