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中賀函可以帶走大客戶嗎?

這是早就應該寫的文章了,現在才後知後覺的來寫,主要是因為太忙,嘻嘻!

大家看過電視劇《我的前半生》後都會發現在賀函離開公司要帶走大客戶單子的時候公司管理層為之震動,但現實生活中會不會發生這樣的事呢?作為公司又如何來防範呢?

員工離職,帶走大批客戶,一直是困擾很多企業,尤其是銷售企業的難題。實踐中,以離職員工使用原企業客戶信息為由,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的案子也不在少數,但判決結果卻各有輸嬴。這是由於客戶名單的特殊性,在考察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三要素時,無法像技術信息那樣比較明顯和容易判斷。

先來看看什麼事三要素:

三要素, 即秘密性、價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

1. 秘密性:該信息不向社會公開,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 價值性:該信息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3. 合理的保密措施:權利人採取了具體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擔保密義務的相 對人意識到該信息為需要保密的信息。如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保密信息,或簽訂保密 協議等。

從實務來看,客戶名單,要構成商業秘密,除具備商業秘密的一般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 客戶名單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具體明確的、區別於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普通客戶的名單。

(2) 客戶名單內容較為全面

客戶名單的內容應包括客戶名稱、客戶聯繫方法、客戶需求類型和需求習慣、 客戶的經營規律、客戶對商品價格的承受能力等綜合性客戶信息。需要強調的是, 單獨的客戶名稱的列舉不構成商業秘密。

(3) 客戶名單具有穩定性

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中的客戶群應是權利人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財、物和時間的投人,在一定時間段內相對固定的、有獨特交易習慣內容的客戶。

(4) 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

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護的客戶信息,他人無法通過公開途徑獲得。

客戶名單只有滿足了上述幾點要求,才能比較容易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公司必須要在其任職期間與公司簽訂有包含對客戶名單有保密義務的協議書,另又應簽署《保密責任承諾書》。

這樣就可以防範公司的員工離職,帶走大批客戶啦!

哈哈!所以電視劇里賀函的行為,公司是可以起訴的,嘻嘻!

因為有人提到了競業限制,所以我專門寫了文章來區分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HR:怎麼區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 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 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 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十三條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 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採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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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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