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期:《WePhone創始人自殺,斷言前妻敲詐勒索為時尚早》
此文首發於2017年9月12日新京報「第三隻眼」。
9月7日凌晨5點,WePhone的創始人兼開發者蘇某跳樓身亡。此前,蘇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網帖,稱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是因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萬惡的離婚協議」。網帖稱,翟某以蘇某公司有漏稅行為、WePhone的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等理由,以舉報違法相威脅,要求後者在協議離婚時轉移和賠償巨額財產。消息傳出後,網友紛紛指責翟某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網帖內容:雙方在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的條件是男方將海南房產過戶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萬精神補償。根據《婚姻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若網帖屬實,翟某在夫妻關係存續不到兩個月的情況下,提出如此巨額的財產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蘇某之所以答應翟某的要求,很可能是基於畏懼翟某舉報。
一位頗具天賦的程序員和創業者,折戟於這樣的悲劇結局,難免讓人扼腕嘆息。正如很多網友所說的那樣,如果蘇某具備起碼的法律常識或者嘗試著去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這樣的慘劇原本可以輕易避免。即便翟某確如網帖所述的那樣去舉報蘇某偷稅、非法經營,後果很可能也僅止於經濟層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偷稅和偷稅犯罪並不是一回事。截至目前,無任何跡象顯示蘇某公司此前曾因逃稅行為受過法律處罰。因此即便翟某舉報偷稅被查實,蘇某公司也只需補足稅款、繳足滯納金即可,根本不會涉嫌刑事犯罪。而WePhone的網路電話功能即便屬於灰色地帶,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也可初步判斷與刑事犯罪無涉。換言之,蘇某網帖所稱的舉報看似來勢洶洶,其實不過是只「紙老虎」。
但畢竟,一條生命就這樣逝去了。於是,公眾紛紛將怒火轉向翟某,要求追究翟某刑責。必須要指出的是,恨一個人和把一個人抓起來判刑是兩套絕然不同的邏輯體系,生活中的觀念術語與法律上的專用名詞並不能簡單的互換套用。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實進行誣告,否則舉報蘇某偷稅、非法經營乃其法律權利。如果蘇某系合法舉報,那麼就很難說她是「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畢竟理論上,蘇某最終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取決於蘇某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取決於執法或者司法部門的調查,並非翟某可以完全決定或者掌控。翟某是否有權舉報與翟某的舉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司法實踐中,借維權之名進行離譜的高額索賠常被稱為「過度維權」,也有人曾因「過度維權」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但總體來看,這樣的事例多數並未被追究刑責,少數有罪判決後來也被再審糾正為無罪。這是因為法理上,道德評價才需要追究背後動機,權利評價只問是否合法、不問維權動機為何。提出權利主張時出於不道德的動機,不能因此就簡單的將主張權利等同犯罪。這就是「我有權不高尚」的說法的法理基礎,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違法的原因所在。
這麼說,並非是現在就斷言翟某一定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網友翟某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並非鐵板釘釘。如果如部分網友所言,翟某屬於職業婚騙,背後有團伙操縱,有類似行為前科,所謂的舅舅純屬虛構等,那麼對翟某的行為定性就需要更加謹慎的重新分析。司法實踐中,有對以婚戀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以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的判例。
其實,與敲詐勒索罪的複雜性相比,百度貼吧發帖者的責任更容易釐清。就在蘇某發布網帖的當天,百度渣男吧有一名新註冊小號「實話110010」發帖,稱蘇某為「騙子渣男身患重度乙肝」,「長期在世紀佳緣等相親機構與女孩相親騙色」,並附上了蘇某本人照片。儘管未能證實「實話110010」的真實身份,但毫無疑問,這樣的網帖涉嫌嚴重的人格侮辱。發帖者或者指使發帖者都涉嫌侮辱罪。如果存在捏造虛假事實的情形,那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蘇某親屬或還可追究相關人員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翟某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特別刑事責任,最終取決於公安機關的權威調查和更加完整的事實還原。不過無論如何,翟某都與蘇某之死脫不了干係,都必然會因蘇某之死而被刻上深深的責任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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