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犯罪行為真的符合逮捕的條件嗎?

一、引言: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代理中,特別是公安偵查階段(刑事案件的第一個階段),經常有客戶在第一次來律所諮詢時,認為他們的案件已經批准逮捕了,就表示案件已經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其實批准逮捕,只是偵查階段里的一個獨立的程序,案件仍屬於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公安機關只有刑事拘留的許可權,而刑事拘留的期限較短,最長30天,但基本上一個案件很難在30天就能偵查終結,那麼,為了便於偵查案件的需要,公安機關要在拘留期限內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會在7日內,結合案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一但批捕後,偵查期限就可以變得較長。

二、逮捕的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逮捕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逮捕的種類:

一般逮捕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直接逮捕的情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轉化逮捕的情形: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依照本規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附條件逮捕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於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決定)逮捕,並應當對偵查機關提出捕後繼續偵查取證要求,經跟蹤審查,認為證實犯罪所欠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這項工作制度,可以簡稱為「附條件逮捕」。

二、有關社會危險性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

(四)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六)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七)其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條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极參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經或者企圖毀滅、偽造、隱匿、轉移證據的;

(二)曾經或者企圖威逼、恐嚇、利誘、收買證人,干擾證人作證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與其在事實上存在密切關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揚言或者準備、策劃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二)曾經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要挾、迫害等行為的;

(三)採取其他方式滋擾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情形。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著手準備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二)曾經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經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為依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核實相關證據。依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見,如果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而沒有補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綜上,對於逮捕相關規定的認真研究和了解,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提出有針對性的不予批捕的辯護意見,從而讓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進而為委託人爭取到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辯護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始終秉承這一使命,致力於用精湛的法律技能,努力把每一個案件辦成精品,辦成標杆,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王韌 律師

電話(微信)13651835309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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