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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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中除了子女的撫養權以外,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也是實務處理中比較麻煩的一件事!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關於財產的事情。
什麼叫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這個法律上是說: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
1、哪些夫妻可以簽訂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效力怎麼樣?
每對夫妻都可以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夫妻簽署在婚前的協議就叫婚前協議,這樣的協議,如果內容合法,結婚後就有效了。
2、結婚後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會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後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例如婚前個人全資購買的房產歸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贈與行為。除了婚前的個人財產外,一些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例如人身險)保險收益等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在購買房屋時父母出資了,該怎麼算?
這種情況很複雜,分為以下多種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按揭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首付部分會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共同還貸,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關於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4、結婚時給的彩禮和嫁妝能算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送彩禮、禮金等行為發生在結婚前,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沒結婚,對方要退婚,且彩禮數額很大,則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嫁妝如果是婚前給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給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可以參考我的這個回答: https://zhuanlan.zhihu.com/p/27996779
5、繼承父母的遺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遺產分配時,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在遺囑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給自己子女一個人,就是個人繼承的遺產,否則是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結合案例「母親去世後,父親再婚,只有小明一個孩子,如果父親去世,繼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產?」這種情況下,母親去世後,1/2房產作為遺產,小明和父親一人一半,父親手中3/4,父親去世後,他的3/4份額將進行法定繼承,小明的繼母和小明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明應當拿到5/8的房產份額。
6、拆遷所得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這要看具體的房屋性質,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拆遷轉化的,就應該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拆遷後所得的房產,不動產權證上又寫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哪些屬於夫妻之間的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8、個人的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栗子:小明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結婚3年後發現自己婚前買的股票大漲,那麼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小明的個人財產。
若之後小明對買入的股票後進行了積極的管理操作,並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而導致股票大漲,其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之前的債務應該怎麼來界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如果一方產生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也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根據這份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可以定性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12、知識產權要在婚後變現的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具體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舉個栗子,范冰冰的專利被某企業以20萬元購買,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20萬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范冰冰離婚之後,20萬則屬於范冰冰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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