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救活引產嬰兒送人被判刑,談法律與倫理問題!

2013年4月, 18歲的赤峰女孩麗麗懷孕35周後,到醫院做引產手術。手術後,護士梁某發現被引產的孩子並未死亡,遂將孩子從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里拿出來搶救。孩子救活後,梁某將其送給多年未能生育子女的哥嫂扶養,最終梁某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此案的判決,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絕大多數網友認為梁某救人一命,應該表彰,不應被判刑,麗麗放棄快臨產的嬰兒,才是應該被譴責之人。無疑,此案不僅涉及現實的法律問題,更涉及法律背後的倫理問題。本人作為執業律師,願以自己淺薄的知識發表一點愚見。

麗麗懷孕35周依然堅持引產,顯然是下定決心不要小孩。那麼,護士梁某發現存放在垃圾袋裡的小孩未死,她應該怎麼辦?如果不想有任何麻煩,當然是報告醫院領導,同時及時通知小孩家屬( 即本文中的麗麗),那麼,麗麗會怎麼想,她既然決心不要這個小孩,如果知道小孩未死,搶救的話,會花一筆錢,搶救過來還會有撫養、教育、醫療等後續費用,搶救結果若不理想,還可能出現身體缺陷等,這讓她如何抉擇?多半會以沒有錢為借口,拒絕搶救。在無人出錢,也無人簽字的情況下,醫院主動搶救的可能性不大,那等待小孩的只有死路一條。雖然,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采出生主義,即生下來是活胎,就享有了各方面的權利,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撫養小孩的義務(包括儘力對生病小孩進行醫療的義務),否則,可以以遺棄罪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但現實中,由於民眾醫療負擔過重、社會救助措施不健全,幾乎沒有人會因不出錢為親人治病而被判刑。那麼,護士梁某自己擔負風險,出錢搶救小孩,應該是當時唯一正確的選擇。

小孩搶救過來之後,梁某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告知麗麗小孩未死的事實。如果麗麗願意撫養小孩,當然是個美好結局(這種可能性很小),如果麗麗不願撫養小孩(必定會怪梁某多事),堅持讓小孩自生自滅,那麼麗麗極有可能涉嫌遺棄罪(未必會被追究),這樣的結局,是大家願意看到的嗎?

不可否認,梁某將小孩交給未生育的哥嫂撫養,有自己的私利在裡面,但是否應以拐騙兒童罪定罪量刑,確實有很大爭議。 拐騙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拐騙兒童主觀上並不要求殘害兒童,只考慮受騙兒童的心靈是否遭受嚴重創傷,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是否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是否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任何犯罪,都要求有社會危害性。本案中,小孩的監護人麗麗並不希望小孩活著出生,也不希望對小孩行使監護權(當然,從法律上說監護權還是屬於麗麗,如果小孩救活後確實找不到麗麗,監護權可以變更,但通訊高度發達的今天,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梁某主觀上沒有拐騙別人孩子的故意,而是把已認定為死亡的小孩救活,整個案件中,看不出對小孩的父母造成了什麼傷害,小孩交給梁某的哥嫂撫養之後,也沒有對兒童的心靈造成什麼創傷,沒有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此案,對梁某以犯罪論處,顯然是極不合適的。

最後以一句話,結束本案中法律與倫理的討論:國王在法律之下,但良知應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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