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地與港澳法律差異看孔令輝賭債案

信和安律師事務所 楊悅

日前媒體報導稱,現任中國女子乒乓球國家隊主教練的孔令輝,被新加坡濱海灣金沙娛樂城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追討逾45.4萬新加坡元,摺合約250多萬港元貸款。若香港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那麼將涉及兩個主要問題,其一,香港法院是否會支持域外債權人博彩債務?其二,香港法院若判決支持債權人追討博彩債務合同,內地法院是否會承認並予以執行?

一、香港法院是否會支持境外博彩債務

香港《賭博條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賭博屬非法,開設賭場和在賭場內賭博、提供金錢以用於非法賭博即屬犯罪,因此,賭博所產生的債務在香港是屬於違法債務,如果博彩債務合同的準據法為香港的法律,則香港法院不承認賭博債務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賭博合法化的新加坡,在遵循其國家法律的情況下,賭博所產生的債務為合法債務。如果根據雙方約定或者根據香港衝突法原則確定外國法律為準據法,那麼香港法院對此的立場如何?

(一)香港法院在判決中是否會以公共政策理由排除適用外國法律。

在LAS VEGAS HILTON CORPORATION v. LO YUK LEUNG案中,法官表示「香港的公共政策是賭博應該受到控制及引導,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於社會。」(Thepublic policy is that gambling should be controlled and directed so that, tosome extent, it benefits the community…) ,同時也援引了 Saxby v. Fulton案的判決,認為在境外出借款項給借款人以用於賭博,如果根據該國法律賭博並非不合法,可在英國法院得到補救。("Money lent in a foreign country for thepurpose of being used by the borrower for gaming, the game not being illegal bythe law of that country, may be recovered in the English Courts.")。因此,香港法院及香港市民並不反對不反對賭博本身,並不將賭博行為視作一種不道德、被道德譴責的社會行為。賭博本身並不違反公共政策。 

(二)香港法院是否會適用非方便法院原則

在WYNN RESORTS (MACAU) S.A. V. MONG HENRY案中,原告WYNN RESORTS (MACAU)入稟香港高院,起訴大陸居民孟亨利MONG HENRY追討博彩債務。涉案合同約定了澳門法律為準據法。該案法官認為,本案爭議問題是香港法院能夠處理的法律解釋問題,不會產生香港法院在適用澳門法律問題作出錯誤判決而導致不公的風險。最終,法院以澳門法律作為準據法支持原告訴請。

香港法律屬於英美法律體系,秉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原則,在博彩債務合同的裁判上的原則為:若博彩債務合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律,並且依照該外國法律,博彩債務合同是合法生效的,那麼香港法院認可該合同且認可強制執行性。

二、香港法院若判決支持債權人追討博彩債務合同,內地法院是否會承認並予以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對於符合該安排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判決,內地與香港相互任何和執行。然而,對於涉及博彩債務的判決,基於博彩的特殊性,內地法院是否予以認可並執行,目前也尚無定論。《安排》第九條中規定,內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不予認可和執行。故,是否會對涉及博彩的判決予以認可和執行,一個重要因素在於該判決是否會違反內地公共政策。

內地一直以來嚴厲打擊賭博,對於賭債持有否定的態度,內地法院不予支持因賭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認為賭債是非法債務。然而,博彩債務是否等同於賭債?在香港,並非所有的博彩都是賭博,賽馬和六合彩的投注是合法的博彩,因其受到控制及引導在一定程度上有益於社會;而在澳門,澳門博彩債務是在澳門因商業消費而產生的,與賭博有所區別。澳門博彩信貸關係在滿足法定要件後才系法定債務,如不滿足則為自然債務。然而就目前來看,內地並未對博彩和賭博加以區分,對博彩和賭博並無明確的性質界定。因此即便新加坡濱海灣金沙娛樂城與孔令輝之間的博彩債務關係在外國法律是合法受保護的,但在內地也極大可能被認定為是因賭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執行判決或被認為有違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由於中國大陸並未區分博彩和賭博,加之內地嚴厲禁賭的態度,拒絕博彩債務在內地的司法追償的幾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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