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辯證法在日常語用中的七種意義

「辯證法」是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概念。哲學史上有很多的哲學家的哲學理論使用「辯證」或「辯證法」這個概念:康德、謝林、費希特、黑格爾、馬克思、盧卡奇、科爾施、阿多諾、科耶夫......而在日常生活中,所有中國學生在高中和大學階段都要學習所謂的「辯證法」,很多自稱馬克思主義者的朋友、很多在哲學、社科、人文院系專業學習的朋友也很喜歡談論「辯證法」。這是因為中國作為社會主義陣營國家,我們的官方哲學教科書長期被一種叫做「辯證唯物主義」的俄國哲學理論統治著,這種關於「辯證法」的哲學理論被某些人宣稱是一種「科學的哲學體系」、「普遍規律」。所以說「辯證法」這個概念之所以能夠在我國的日常交流中被廣泛使用,其實是和俄國「辯證唯物主義」哲學體系密切相關的。但是「辯證法」在日常語用中的意義卻是一直很混淆不清,那麼我們對這個概念進行澄清是很有必要的。我的這篇文章無意考察哲學史上「辯證法」的概念演變歷程,我關心的是我們日常對話的語用中的辯證法。這個問題可以換成某種「知乎體」來表述:當我們談論「辯證法」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很令人感到高興的是,俄國「辯證唯物主義」(或者說社會主義陣營官方哲學教科書體系)語境的「辯證法」概念澄清工作,美國的實用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悉尼·胡克(Sidney Hook)在Reason, Social Myths, and Democracy 一書中已經做地非常成功了。悉尼·胡克在書中歸納了七種「辯證法」的意義,我在下面就逐一向各位介紹胡克對「辯證法」的七種意義的分析,希望能夠促進大家對「辯證法」的理解。

1.作為普遍的和客觀的辯證法

在這種規定下,「辯證法」作為一種規律被當做世界上所有客觀存在普遍具有的本體論性質。我們認識的每一個領域、被認識的對象以及我們認識的過程都服從「辯證法」這個規律。用教科書體系的話語,就是:

「唯物辯證法作為客觀辯證法的反映.....反映和揭示客觀事物的普遍規律。......唯物辯證法作為事物普遍聯繫和發展變化的學說,......既是客觀事物的規律,也是認識的規律」(159頁)

也就是說,我們獲得的任何關於客觀事物的正確的認識,都是「辯證」的。因為我們這個世界的物質形態的客觀運動,也是「辯證」的。只要我們在正確的「思維」,那麼我們就是在辯證的思維。「辯證法」是普遍的和客觀的事物構成原則,所有客觀事物的構成,都需要辯證法才能維繫。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從未學習過「辯證法」的科學家又是怎麼在不懂得這種「規律」的前提下取得關於客觀事物正確的認識的呢?官方教科書哲學就會說,這是什麼「不自覺」地在使用辯證法。悉尼·胡克認為這種說法是把「辯證法」比作了語言的語法規則:儘管你說話從未考慮過語法,但是你說出來的話一般也是符合語法的。可是問題又來了,如果「辯證法」是一種「不自覺」就可以自動掌握的「規律」,那麼我們又如何區分「辯證」和「不辯證」的思維過程?畢竟很多信奉俄國辯證唯物主義體系的同誌喜歡指責他人「不懂辯證法」、思想「不符合辯證法」。更為可怕的是,科學家們大多從未宣稱自己按照這種「不自覺」的規律去思考,這種「規律」還是無法通過任何測量手段去獲得的。那麼,辯證法還能說是一種「普遍」、「客觀」的規律嗎?

2.作為轉化邏輯的辯證法

「辯證法」往往被看做是一種高於形式邏輯的高等存在,形式邏輯作為一種低等的存在只適合研究客觀事物在相對靜止下相互之間界限明晰的狀況。而辯證邏輯與非辯證邏輯相區別,不承認絕對分明的界限,可以認識事物間的「相互轉化」,是認識「轉化」和「連續性」的模型。按照教科書的話說,就是: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這些規律要求我們的思想必須是確定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模稜兩可,模糊不清......辯證邏輯超出了形式邏輯的範圍。......不僅反映了事物的相對靜止,而且反映了事物的絕對運動......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適當的地方承認『亦此亦彼!』,並使對立互為中介」(398~399頁)

悉尼·胡克對此質疑道,科學分析要求對認識對象規定確定的界限,如果「辯證法」這種對於界限的模糊是正確的,那麼科學對於認識對象的劃分就是虛構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又如何說一種虛構比另一種虛構更有效?如果依然按照俄國辯證唯物主義的反映論把這種「虛構」當作實在的一種鏡子,那麼這將使得我們認為「實在」也是多重的,而不是唯一的。這對於當前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簡直是不可想像的。

3.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

同上一個可以「亦此亦彼」的「辯證法」相反,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是宣稱「非此即彼」的,它是不相容的選言邏輯,不承認任何情境下的「第三條道路」的存在。比如在社會未來發展道路問題上,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同我們其他馬克思主義者一樣,是拒絕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外還有所謂「第三條道路」的,正如盧莎·盧森堡所說:「社會主義,還是野蠻」(Sozialismus ,oder Barbarei)。還有就是在關於哲學陣營劃分上,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提出來一個「哲學基本問題」,認為哲學不是唯物主義就是唯心主義,「第三條道路」是錯誤的二元論。

這時候,沉迷於高級的可以「亦此亦彼」的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怎麼又「非此即彼」了?很顯然,作為轉化邏輯的辯證法和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是相互衝突的。胡克認為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不能清晰區分什麼時候有必要適用「非此即彼」和什麼時候有必要適用「亦此亦彼」的界限。不過被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譽為科學的「唯物辯證法」,當然在這裡是不必遵守低等的形式邏輯的。

4.作為兩極對立的辯證法

這種辯證法會賦予任何一種事物以兩極性,彷彿所有的事物都可以一分為二,從兩個對立的方面來考察。這個辯證法就是教科書上所說的辯證法三大規律中的「對立統一規律」對於這個辯證法的表述是:

對立統一規律,從變化發展的基本形式進入到它深刻的內容。這一規律揭示了事物內部對立雙方的統一和鬥爭,是事物普遍聯繫的根本內容,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本動力。(161頁)

教科書拿很多例子來舉證:電極的陰極與陽極、加號與減號、積分與微分......兩極性似乎是在歷史界和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一種本體論性質。然而這種一分為二的性質卻不是普遍的,辯證法的普遍性和辯證法的兩極性顯然是相互衝突的。因為這個世界上的很多事物不是二分的,也有三分、四分或者不能分。

「兩極對立」的辯證法可能是服務於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的一種修辭,這種修辭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階級鬥爭作為一種社會衝突的激烈性。然而誰要是認為這個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兩極對立」的,或者認為思想像磁極一樣是兩極對立的,那胡克認為這就相當於是在說「重量的概念本身有重量」,是一種語言濫用。

5.「主觀」的辯證法

「辯證法」不僅僅是客觀事物的構成原則,也是精神領域的構成原則。我們的認識的發展秩序是符合辯證法的,並且根據辯證法,認識的發展秩序和客觀事物的發展秩序是同一個的東西,按照教科書的話就是:

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會)運動的一般規律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是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這兩個系列的規律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現上又是不同的。」(396頁)

主觀辯證法是人類的一種認識過程,認識的辯證運動體現了辯證法。並且主觀的辯證法是客觀的辯證法的反映,主觀的辯證思維是客觀世界辯證運動的反映。教科書經常談到的「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從抽象到具體」、「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都說的是這個「辯證法」。

可是,我們在認識過程中必然會犯錯誤。錯誤的認識是否和正確的認識一樣具有「辯證性」?作為一種本體論性質的辯證法,是否可以讓謬誤也符合辯證法?如果謬誤不能是辯證的,那麼辯證法的普遍性如何保障?所以說「主觀的辯證法」又和「普遍的客觀的辯證法」發生衝突了。

6.作為有機的相互聯繫的辯證法

「辯證法」有時候也被當做一種「總體性」的規定,這種總體性斷言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個巨大的整體中被有機地相互聯繫的。事物是普遍聯繫的,局部與局部相互聯繫,局部與整體相互聯繫,一切處在相互聯繫之中。這個辯證法在教科書里也被稱作「辯證法的總特徵」中的「聯繫的觀點」,按照教科書的話就是:

「唯物辯證法堅持普遍聯繫的觀點,把世界看作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136頁)

悉尼·胡克對此評論道,「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聯繫的」這個陳述本身就是含糊的,除非指明它們是怎樣相互聯繫著的,或者至少要指明所說的相互聯繫是哪一種相互聯繫。「相互聯繫」究竟是物理學意義上的聯繫,還是邏輯學意義上的聯繫?這一點,俄國辯證唯物主義並沒有闡釋清楚。另外,胡克還認為這種「普遍聯繫觀」無非是黑格爾的內在關係理論(internal relation theory)的唯物化變種,早已被羅素駁斥。

7.作為科學方法的辯證法

這種對辯證法的規定最為耳熟能詳了,教科書有言道:

「唯物主義辯證法或辯證唯物主義是自然、社會、思維發展普遍規律的科學......它以客觀世界和人類思維一般規律的知識,為科學的研究提供了正確的思維方法和研究方法」。(41頁)

然而這種「科學方法」,卻和目前科學所經常運用的還原主義和實證主義科學方法尖銳衝突。而還原主義和實證主義作為科學研究方法是可以幫助科學工作者獲得科學成果的,而我們目前從未聽說過哪一個科學工作者是通過「辯證法」獲得研究成果的。所以說到底是「辯證法」比較科學,還是還原主義、實證主義比較科學,恐怕只有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自己能夠自圓其說了。

註:本答案所引用的官方哲學教科書是《辯證唯物主義原理》,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編,1981年5月第一版,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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