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婚前的房產加名,如果離婚怎麼算?
男朋友名下有一套房產,目前正在用男朋友自己公積金還貸款。如果結婚前,房子後面加我名,就是男朋友和我兩個名字。請問能加嗎?萬一能加,如果以後離婚。請問房產我可以得到嗎?如果我參與商業貸款部分,我可以分得房產嗎?如果我不參與商業貸款,我可以分得房產嗎?謝謝
謝邀。
好多人說能加,並不能說錯,但是不嚴謹。
我們貸款買房,還貸一般二三十年,貸款比例占房款一半甚至七八成。這所謂按揭貸款,不管你是商業貸款還是公積金,都是用房子做抵押,一旦錢還不上,就要查封房子拍賣償還貸款。
如果加名字,等於欠錢的人把抵押物處分給第三方了,這個第三方可是不需要還貸的,銀行作為債主就虧了。所以法律上規定,房管局要加名字,必須經過銀行同意才可以加。
銀行同意加名字的前提是要增加借款人,修改抵押借款合同,這被銀行叫做轉按揭。簡單說就是在購房人給銀行簽的按揭貸款協議上也加名字。
但是,這個轉按揭,目前幾乎沒有銀行願意做。
所以,有貸款的房子要想加名字就必須還清貸款。只要房子有按揭還沒有還完,就沒有辦法加名字,只能先將貸款還清,才能加名字。
寫在前面:姑娘你問得真細 我是男人但是我不反對並且不認為你這樣的想法是錯的 畢竟現在這樣的環境離婚女人壓力很大讓男人想離婚時多掂量掂量是好事符合國家多生娃的政策
~~~~~~~~#~#~~~~~~~~來分割一下問題1男朋友名下有一套房產,目前正在用男朋友自己公積金還貸款。如果結婚前,房子後面加我名,就是男朋友和我兩個名字。請問能加嗎?加的幾率很小 因為房產局不能處理抵押給銀行的房產 無論債務/遺產/法院拍賣/離婚產生的財產分割導致的房產所有人變更都需要問過債權銀行(只是銀行如果是債權公司或者個人沒有這麼大的權力 但是和本題無關 就不細說了) 由銀行出具蓋了公章的書面許可和蓋章的書面委託書來委託專人辦理但是銀行很牛氣 不會為我這樣的屁民辦這事2萬一能加,如果以後離婚。請問房產我可以得到嗎?
如果你老公同意 你可以在析產協議里獲得一部分房產 這有3種可能 ①將你名下的部分房產變成錢由男方付給你②將男方名下的部分房產變成現金由你付給他③雖然已經離婚 但是暫時不變更房產雙方協商還貸並且協商什麼時候分割房產 一般第3種情況很少見但是我也見過不少
如果是情況1或2 那麼就雙方帶著離婚時寫下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房產局這過程就叫析產)去房產局辦理析產 但是必須在房屋沒有抵押的情況才能辦理如果你老公不同意 必然向法院提起上訴這時除非你拿出男方重大過錯的證據並且要求補償 否則你敗訴 的幾率非常非常大 但是如果你能拿出證據 那無論你是否有掛名 都可以拿到補償 所以這問題沒有意義 做不做一個樣3如果我參與商業貸款部分,我可以分得房產嗎?
如果這樣 在問題2的基礎上能獲得多一些如果老公不上訴 那麼具體條件怎麼談看你自己 能拿多拿少是你的遊說能力的體現如果老公上訴 你能拿出多少證明你還款的證據 可以申請按你證據的要求讓你老公付錢 那也只是多拿回一點錢而已 因為房產是按比例算的 你還款的那點在總房價里能佔多少呀如果你老公願意在你補償一部分金錢的基礎上同意你獲得房產 你才有可能獲得但是這又得體現在你的遊說能力上。。。並且以上任何可能還是在無抵押的情況下才能變更房產產權人的名字。。。
4如果我不參與商業貸款,我可以分得房產嗎?謝謝如果你老公同意 都行 看你口才了如果不同意 起訴時(無論誰起訴)你都可以為共同所有的小孩爭取點利益 不過一般也就是獲得金錢撫養費 或者你能拿出他重大過錯的證據讓他賠償 否則還是沒用特別說明:按照最新的婚姻法 當時購買時出錢者佔多少比例 那麼房屋升值時那人就自然獲得相應的房產份額 而你加名後的時期所產生的升值你可能有權獲得一部分賠償但是是在你上訴的可以提出 具體有沒有效我不知道 但是 如果婚後產生的房產升值屬於婚姻內獲利 在沒有重大過錯的時候可以申訴要求平分這婚後部分的升值利益另外還有一種極端情況 如果男方父母能拿出證據證明這房產是兩老出的錢 那麼兩老有權獲得按比例分配的房產份額或者相對應的金錢 那麼按照首付和已還的按揭部分的對比 你還是佔比非常非常小的 所以。。。。。。。綜上所述 你問的問題和加了名字 真是在離婚談條件時嚇阻對方而已 實際上沒有用我想我回答得非常詳細了 各種可能性我應該都說完了 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 我本來只是一個小中介 然後換工作變成天天去銀行信貸部跑業務拍馬的小奴才 這些中介/法院/房產局/銀行 我都得捧著端著 所以還算了解一點點謝邀(習慣禮貌用語),最好你是出於好奇來問我這個問題。否則,還沒有結婚,就想著離婚分房產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回答。真替這樣的男朋友悲哀,也替很多同樣遭遇的男生悲哀。我已經知道這樣回答違反知乎規定,可能會被摺疊起來,或者要求修改,但還是忍不住要說。
一個,如果你不是為了謀房產,那麼就沒有必要加名字。如果是因為要謀房產,那麼就更不能加名字。從邏輯上講,提出加名字是沒有任何道理的。你男朋友有腦子的話,或者家裡人明白並且堅持的話,不會給你加名字。
另一個,加了名字婚後離婚的時候他同意你可以分你的份額,加名字時不明確份額的,可以分一半。如果他不同意,你們雙方都可以打官司。遇到什麼樣的法官,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就不知道了。給你不給你少給你都是依法調解和判決,以婚姻謀房產得逞的和失敗的案例都有。產證上有名字就是有份額,房子應該有份的。
我真的是不懂抨擊題主的人,為什麼大家不覺得房產,財產也是婚姻中需要深思熟慮的大事。
那結婚難道只有你儂我儂,不考慮柴米油鹽,家庭各種開支的才叫婚姻?? 現在社會普遍浮躁,許多男性各種三妻四妾,甚至有暴力存在而離婚的情況下女方几乎凈身出戶,因為新婚姻法剛剛出台。作為女性我認為考慮財產分割問題也是一種自我保護,而這個考慮並不代表我非要依賴婚姻而牟取什麼利益。
婚姻是一場經營,大家能夠好好的相伴一生固然是好的,那萬一不可以呢?女性當然追求應當自立,那萬一不可以么呢?估計又會有人說什麼自己不努力,不學習活該工資低。
我就呵呵了,女性30.40歲薪酬3000.4000比比皆是,如果有人不考慮房產、經濟,容顏老去,薪酬不高,各種原因離婚(男方過錯方),女方拿著可憐的賠償金出戶後來提問,估計又有人來說了,讓你當時不盯著房產,讓你當時不考慮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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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會被噴的,下手輕點啊,各位親,寶寶玻璃心。我不是來答題主問題的,我就是替題主叫個委屈.
姑娘這想法根本沒錯好吧,這個年代離婚這麼普遍,而且無論怎麼講女方都比男方受社會的束縛更大些,自然是要考慮周全的.
那些說讓題主別結婚的根本沒有設身處地的理解題主的處境,既然不了解幹嘛叫別人不結婚啊.我看你倆還是別結婚了,還沒結就想離了。我感覺你倆這婚姻還不如502粘的結實呢。
我就知道婚前財產除非他願意,否則不會分你的。
那些說還沒結婚就想離婚的人簡直夠了,婚前考慮財產分割很正常,兩個人坐下來慢慢談,講究公平合理。按照題主的問題,我覺得分幾種情況吧:1.結婚時候女方無論是父母還是本人,也有負擔結婚時的花銷,例如房子的裝修,家電或者買車,兩個人是可以坐下來協商加上名字的,銀行不同意的話(貌似是一定不同意),那就只能婚前達成協議。結婚之後,雙方一起承擔房貸,那麼離婚時即使做不到對半分也是可以做到盡量公平,也應該考慮到女方權益;
2.結婚時女方無任何付出,但是如果婚前首付存在借貸,婚後雙方共同承擔房貸,加不加名字完全可以兩方協商,女方可以保留自己負擔房貸這部分和共同償還首付債務的證據,離婚時財產分割按照比例來劃分房產;
3.最不濟,女方沒任何能力,婚前婚後對房產0貢獻,加名字就別想了吧,除非那男的真的多愛你多愛你而且不怕你出軌等等,如果離婚時就只能凈身出戶了吧~我想沒有人在結婚時是沖著離婚去的,為了分財產去的少之又少,所以沒有什麼事情不是兩個共赴婚姻殿堂的小兩口不能商量的。我相信在這個過程中,你們可以互相體諒,互相理解,關係也會更進一步。同時,你也可以發現自己到底想要什麼更多,什麼人合適自己。如果不加名字 婚後還要共同還貸的人是不是sa-_-#
能加,加了你離婚就有你一半。若不願加,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按比例也有你一份。記得留好證據。這麼在意,自己買一個唄,省心省力
一、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必須無按揭,加名須變更他項權證
新婚姻法出台後,大部分未婚夫妻要求婚前房產證加名字,以免自己利益蒙受損失,但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要徵收3%契稅,很多人則認為太多了,其實加不加名要根據自身情況考慮,有時也不需要加名字。
據了解,夫妻房產證加名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婚前在房產證上加名;二是婚後房產證上加名。但無論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購入的,如果還在按揭中,想加名字並不簡單。
二、房產加名該咋辦理婚前婚後各有不同
既然這樣,那麼房產加名怎麼個加法?對此,煙台市房產交易核心收件窗口的工作人員表示,「房產加名」即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婚前房屋產權增加共有人,這種情況按轉移登記中的「贈與」、「買賣」方式依據雙方申請辦理。
其中,屬於贈與的,夫妻雙方需先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書,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一半產權,之後雙方攜帶房產證、身份證、公證書到核心辦理加名手續;屬於買賣的,雙方需簽訂買賣合同,然後攜帶房產證、身份證、不動產完稅憑證到核心申請辦理。
另一種是婚後房屋產權增加共有人,這種情況屬於更正登記,市民只需持房產證、身份證和結婚證到房產交易核心辦理即可。
三、在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在法律上來說,實質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據了解,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的情況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1種情況:有房無貸
所需證件: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所需流程:
1、去房屋所在地地區的房地產交易核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
2、窗口工作人員審核提交的材料,若材料齊全就會給一個號碼。
3、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所需費用: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共110元。
第2種情況:有房有貸
所需流程: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可撥打電話諮詢相關的銀行。
2、窗口工作人員審核提交的材料,若材料齊全就會給一個號碼。
3、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所需費用: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共110元。
所需費用:除上述所需的110元手續費外,如果貸款是用純公積金貸款的,還需要另外支付100元;如果是公積金+商業貸款的,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四、房產證加名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首先,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答案是肯定的。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其次,假設婚前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麼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後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
再者, 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較後,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較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較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較後為大家講述一個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阿軍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判決後,阿軍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法官說法是,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所以對於加名,夫妻雙方要慎重考慮,其實,婚姻幸福,誰的名字又是否重要呢?你擔心這麼多 為什麼不自己買房呢?
不好意思,我想說,你就是個賤x,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能從男友那分到(訛到)的權益,還大言不慚的跑來提問,呵呵
真正聰明的,一結婚就讓男的把婚前全額房子換掉,美其名曰,以後有寶寶了不夠住。男的覺得好有道理,那麼我們開開心心去看房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