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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進事件對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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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玉晶 招商銀行單證中心專家組專家 ;閻之大 ICC DOCDEX專家,ICC CHINA信用證專家、保函專家,招商銀行單證中心專家組專家、組長

來源:《中國外匯》2016年第20期 將於10月15日出版

導語:為何信用證很難獨立於基礎交易?

貨物運輸環節一旦出現類似韓進事件所導致的貨物不能交付,則抵押給銀行的貨權單據將變成一紙空文,風險會立即傳導至信用證環節,使開證行與議付行對相符單據的付款成為無源之水。

在韓國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七的船公司——韓進海運(下稱韓進)8月31日宣布申請破產保護後,立即在航運、港口、貨代、銀行以及司法等方面產生了連鎖反應。韓進事件無疑對企業進出口貿易與銀行信用證結算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然而,按照國際慣例,一旦信用證項下貨物已經裝船並取得提單,只要單證相符,則開證行必須付款,而不能以上述事件的任何影響為借口拒付。這便是UCP為信用證確立的獨立抽象性原則:通過信用證,將商業信用轉變為銀行信用,將買方合同項下的債務轉化為開證行對相符單據付款的確定承諾,使信用證與基礎交易相分離。

獨立抽象原則被稱為信用證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然而,開證行之所以願意通過信用證的形式將進口商的責任轉化為自己的付款保證,往往基於進口貨物的抵押;出口方銀行之所以願意在信用證下敘做打包放款或議付押匯,同樣也是基於信用證項下出口貨物或出口收匯作為擔保:貨物與金融供應鏈緊密相連,環環相扣。因此,貨物運輸環節一旦出現類似韓進事件所致貨物不能交付,則抵押給銀行的貨權單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風險會立即傳導至信用證環節,使開證行與議付行對相符單據的付款成為無源之水。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會因此受到極大的衝擊。本文將通過幾則新近發生的實務案例,反映貨物運輸在韓進事件而致的實質風險下,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受到的衝擊,進而揭示該原則的脆弱性——信用證很難獨立於基礎交易的本質。

案例一

開證行以保險金額捨棄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為不符點拒付

H行客戶與日本中間商簽訂合同,向巴林出口熱軋合金鋼,金額138萬美元。日本中間商作為申請人通過其開證行日本某銀行開出自由議付信用證。該行在日本排名第四,全球排名第十八,一向以嚴格遵守國際慣例著稱,是一家信譽優良、作風嚴謹的銀行。

受益人根據信用證規定於2016年8月27日於天津新港裝船並將相符單據提交H行,H行議付後寄單開證行。然而在9月14日,H行收到開證行的拒付電,稱單據存在「SHORT INSURED(保額不足)」不符點。根據UCP600 第28條F ii關於保險金額必須至少為發票CIF金額的110%的規定,本信用證項下按其1386771.41美元的發票CIF金額,其保險金額應為1525448.551美元;但實際提交的保單保險金額為1525448.55美元,未能滿足UCP600至少110%的要求。

然而,儘管UCP600關於保單金額有上述規定,儘管本案例中滿足至少110%要求的保險金額的確應該是1525448.551而非1525448.55,但按照ISBP745 K13的觀點,保單金額並不要求計算至超過小數點後兩位小數。ICC在其案例意見R768中也表示:保險行業的慣常做法是僅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因為沒有貨幣在索賠時能夠就第三位進行賠付。據此,在類似本案例這樣的情形下,即使不按四捨五入捨去第三位小數,甚至將小數點後全部小數捨去,都不應是不符點。

毫無疑問,作為諳熟UCP600規則及業界公認一向作風良好的發達國家銀行,不可能不知道保單捨去第三位小數並非不符點。那麼,又是什麼原因使其竟置自己的信譽於不顧而提出毫無爭議、明顯不成立的不符點呢?出口客戶提供的信息顯示,由於載運該批貨物的船舶屬於韓進,該船途徑韓國釜山港時,由於韓進破產,船舶遭到卸貨扣押,無法正常抵達中東卸貨港向最終用戶交貨。在此情況下,開證行迫於申請人的壓力,不得不違背國際慣例無理拒付。

案例二

開證行因產地證上的EXPORTER不是受益人而拒付

某企業與印度進口商簽訂貿易合同,向印度軍方提供反滲透膜,金額為47萬美元。申請人通過印度某銀行開立即期付款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之一為商會出具的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BY CHAMBER OF COMMERCE。

受益人於8月10日通過H行寄單開證行。開證行收到單據後近二十天仍不付款,對H行的催收查詢也不作答。直到9月5日,開證行突然發來拒付電,不符點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DISCREPANT IN RESPECT OF NAME OF EXPORTER NOT AS BENEFICIARY(產地證上的出口方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

姑且不論開證行的拒付因超過了5個銀行工作日而失去拒付權利,就開證行拒付而言,不符點也明顯不存在;因為ISBP745 L6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產地證可以顯示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一方作為出口方。

儘管H行據理反駁,明確指出不符點並不成立,且拒付已超過5個工作日,然而,由於船舶因韓進破產事件滯留在新加坡公海無法如期抵達目的港加爾各答,開證行不惜違背UCP原則而執意拒付。據出口方講,本筆信用證的開立系全額授信,開證行完全依靠提單所代表的貨物做擔保,因此,為避免墊款,對H行的交涉一直保持沉默,受益人至今尚未收到付款。

案例三

單證相符,開證行以莫須有不符點拒付退單

浙江某服裝公司與孟加拉進口商為長期合作夥伴,一直在H行進行信用證結算,收匯一向及時。客戶於8月12日向H行提交相符單據,金額為23萬美元,H行像往常一樣議付後寄單。然而在9月7日,H行突然收到開證行退回的單據,退單理由如下:

申請人通知我方運輸承運人「韓進」已經破產,貨物仍滯留在新加坡港。

眾所周知,只有拒付才能退單,而拒付須依據不符點,而不符點須是單據中存在與UCP600所確立的標準不相符的地方。然而,面對韓進事件帶來的衝擊,開證行竟置信用證獨立抽象性於不顧,以「申請人稱承運人倒閉,貨物滯留港口」為借口拒付並將單據退回。用這種風馬牛不相及的荒誕理由,逃避自己單證相符必須付款的責任,在多年的信用證業務中實屬罕見。

本筆信用證項下,不僅拒付退單理由不成立,且交單行已就相符單據議付。按照UCP之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原則,開證行拒付退單更應謹慎。然而,面對議付行的交涉,由於貨物被扣押在新加坡,進口商無法提貨,開證行或因自己授信開證,或因來自進口方的壓力,竟對議付行的交涉與辯解置之不理。

案例四

受益人主動放棄獨立抽象原則的保護

新加坡進口商向山東出口商採購蘋果,金額3.5萬美元。開證行開立提單日後90天付款遠期議付信用證。出口商通過韓進船舶裝運,由H行議付交單。開證行8月29日承兌並向進口商放單。出口商8月31日得知韓進申請破產保護,緊急聯繫進口商磋商解決方案。此時船舶即將入港,為防止船舶或貨物被扣,加之憑提單提貨程序繁雜,進口商遂要求出口商申請電放,即授權承運人不憑提單向進口方放貨。由於進口商強勢,加之考慮到已收到開證行承兌,受益人向貨代繳納全額保證金,由貨代向承運人申請電放。

然而,最終由於該船拒絕入港,一直在公海徘徊。受益人遂欲撤銷電放申請,以便退回保證金,但貨代已將包括保證金在內的押金及運費交給韓進。更糟的是,經過一個月的漂泊與滯留,船上的蘋果已經腐爛,進口商徒持正本提單而無貨可提。

雖然如此,由於單證相符,且已承兌,開證行有到期必須付款的責任。而此筆業務已經議付,受益人更有理由利用自己的權利,尋求獨立抽象原則的保護,堅持按照UCP的規定要求開證行付款,否則將會遭受電放保證金加貨款的雙重損失。然而,受益人為了維持與申請人的合作關係,擔心因此失去長期客戶,面對來自進口方的壓力,不得不同意通過其他航運公司重新裝運貨物,並指示議付行發電解除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隨之化為烏有。

案例五

開證行承兌後拒不付款

江蘇某服裝公司與土耳其進口商簽訂出口迷彩服合同。進口商銀行開立遠期自由議付信用證,金額23萬美元,付款期限為提單日後三十天,裝貨港上海,卸貨港伊斯坦布爾。由於系首次合作,服裝公司極其謹慎,在H行專家指導下製作單據。2016年8月18日通過H行將相符單據寄開證行,開證行承兌,到期日為9月15日。H行在收到承兌當日議付,並按事先安排通過福費廷轉賣給另一外資銀行。該福費廷業務同時得到了開證行「同意到期將款項付給包買商」的回複電文。

然而,由於運輸船舶為韓進公司所有,破產事件致使該船滯留紅海。於是進口商以正向法院申請止付令為由,要求開證行到期不得付款。考慮到進口商無款項償付自己,開證行遂向議付行發來拒絕付款電,理由是承運船舶無法駛抵卸貨港,進口方正在申請止付令。毋庸置疑,按照UCP原則,拒付理由明顯是荒誕與站不住腳的。

得不到付款,包買商欲向H行追索,而H行則轉而向受益人追索。然而,此時受益人因準備另一筆出口,已將議付款項支付內貿供貨商。更重要的是,H行與受益人及包買商簽訂的協議中,僅規定因受益人欺詐而致法院止付時才能行使追索權。本筆信用證下至今未能收到開證行付款,致H行與受益人及包買商陷入追索與不得追索及究竟應由誰承擔風險的糾紛之中。

單證相符,開證行已經承兌,並未發生欺詐,既有議付又有福費廷,且開證行已經同意向包買商付款,不存在絲毫到期不付款的理由。然而,由於韓進破產引起的連鎖反應,使得信用證這艘「獨立」航行的小船說翻就翻。

案例六

收到相符索償後各方首先想到的是什麼

某企業出口,進口方預付款1000萬美元,H行應出口方要求,以該預付款作為保證金向進口方開立備用證,一旦收到進口方相符索賠,H行見索即付。

韓進事件發生,出口方不得不將裝運到韓進船舶上的貨物卸下另尋承運人,因此延誤了裝期。恰逢進口方因經營不善正在找理由停止進口,因此不僅拒絕對本次裝運的信用證進行延展裝期修改,還以出口方違約影響施工為由,在備用證下向H行索賠預付款。

備用信用證與獨立保函一樣,通常僅要求受益人提交申請人違約聲明,見索即付則是ISP98與UCP600的基本規定。然而,除進口方因經營不善欲終止合同索賠外,圍繞本案例發生的情形還有:(1)出口方因市場變化及出口備貨已舉步維艱,瀕臨倒閉。(2)H行對出口方做了總體授信,作為保證金的1000萬美元預付款已被出口方支取用於內購,因此若對此次索賠見索即付,則H行必須墊款。(3)出口方是政府重點企業,索賠無疑會加速企業經營狀況惡化。而企業一旦倒閉,則必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因此,面對相符索賠,各方馬上想到的並非是見索即付以維護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而是如何對相符交單拒絕付款。而自然而然的選擇便是通過法院下發止付令。經過幾方面的公關與協調,法院果然以濫用索賠權為由對索賠止付。面臨銀行墊款、企業倒閉、社會穩定,誰能獨善其身?何以獨立抽象?

根據UCP600第4、5條,信用證與基礎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或履約行為。其第34條進一步指出,銀行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這便是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只要單證相符,即使貨物由於類似韓進事件而致船舶被扣,貨物不能抵港,甚至貨物被拍賣,開證行都必須付款。

然而,即使拋開進口方與出口方由於系基礎合同的利害關係人不能置身事外不論,作為進口方一端的開證行,也會因市場競爭而授信開證、進口墊款或提供擔保;而作為出口方一端的交單銀行,同樣亦會因業務與市場需要而對信用證打包放款或議付押匯。而所有這些,都必然依賴信用證的交易標的——貨物。一旦貨物遭遇類似上述韓進事件中由於承運方問題不能到達,則必然會應驗「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古語。換言之,信用證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都會因為買賣、授信、貸款、抵押擔保及市場壓力而深深地嵌入整個交易鏈中,因此,多數情況下根本沒有也無法獨立於基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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