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如何設計並發行的?

【新聞鏈接】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破冰 「雙SPV」雛形隱現_21世紀網

對於文章中有些東西不明白,向各位請教!

一、華融租賃採用廣發的集合計劃為載體實現5.33億元資產證券化,在深交所掛牌

@問:什麼樣的集合計劃才能在深交所掛牌,是募集資金後掛牌轉讓份額還是掛牌募集資金?

二、華融租賃此單業務沒有實現資產「出表」,仍是債務融資,與資產正式出售的資產證券化還有差別?

@問:a、為什麼說沒有實現「出表」,這跟銀行的出表業務有什麼區別;b、為什麼沒有出表就仍然是債務融資,什麼意思?c、怎麼才算資產正式出售的資產證券化!

三、華融此單業務採用「雙SPV」,先由廣發設立集合計劃【恆進1號】,在通過基金子公司設立優先/劣後級的專項計劃,然後廣發恆進1號認購優先順序,華融租賃次級。最後基金子公司發行優先順序份額募集資金,買入華融的3年期收益權租賃資產;

@問:a、為什麼採用雙spv,是有什麼監管要求嗎?廣發直接設立集合計劃認購華融的3年期租賃資產不行嗎?b、基金子公司發行專項計劃跟證券公司和信託公司類似產品比較有什麼優勢?

四、為了增信,廣發證券設立兩項差額補足:1是集合計劃有流動性準備金,補足產品現金流不足以對付本金和預期收益時補足差額

@問:這個流動性準備金哪裡來的,誰出的?

五、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兩種模式:1、銀行系以信託計劃為載體;2、券商系的企業採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的spv載體,需要相關部門批准。

@問:a、上面的基金子公司是否是第三種模式? b、上述兩種模式需要什麼部門批准,銀行系的是否要銀監會批准?

六、文中提到恆進1號採用的」集合計劃「與」基金專項計劃「都採用備案制,可以避開審批流程,。快速實現募資與掛牌交易.

@問:a、除了備案制還有什麼制度,備案制是什麼意思?b、是不是只有這兩種才能採用備案制,如果不採用備案制要經過什麼審批流程

七、文中最後一句話:資產證券化其實存在多重增信措施,如果」差額補足「的概率極低,或許可以被允許資產」出表「

@問:這句話是什麼含義?

非常感謝!!!!


前面的兩個回答很多都不太對啊,我來試著回答一下吧:

一、如果單論集合資管計劃這個概念的話,應該只有證券公司可以發行,基金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專項資管計劃,這兩個都是可以在交易所掛牌轉讓的。只不過活躍度不高就是了。都是募集完資金後掛牌轉讓份額。

二、在此單業務中,華融租賃有差額補足的義務,也就是說要擔保兜底,同時華融租賃自己購買了全部的劣後份額,一般來說,上面兩者有其一,就不能出表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有相關規定。既然不能從資產負債表裡面剝離出來,並且發行者在法律上還承擔著償還的義務,那肯定是債務融資。銀行出表至少都是從法律層面把償還義務剝離了(剛性兜底不在考慮範圍內)。真正可以出表的資產證券化,必然是對投資者的兌付義務全部由基礎資產或獨立第三方擔保來承擔,發行者至少從法律上免除了兌付義務。

三、雙「spv」是有意義的,就是為了繞開監管。因為根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做資產證券化發行專項資管計劃需要報證監會審批,同時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管計劃雖然只需要備案不用審批,但只能投資於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銀行、信託發行的理財、集合信託計劃等,並不能直接投資於租賃資產。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很廣,幾乎無限制,且也只需要備案,同時可在交易所流通,在證券公司集合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內。因此,這樣的雙spv模式使得無需任何機構審批,只用備案,可以在很快的時間內發行完畢。

四、根據廣發恆進一號的資管合同約定,此流動性準備金來源於本集合計劃所投資的特定金融產品的投資收益扣減當期的相關費用和優先順序投資人收益後的剩餘資金金額。也就是說來源於基礎資產本身。

五、上述模式並不屬於目前國內的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實際上是一個創新產品。其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否能發由銀監會審批(原來發行的時候還需央行批,現在只要備案,時間上市窗口由企業自行選擇)。企業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審批,當然根據最新的辦法,已經取消了企業兩個字,也就是說基礎資產的範圍擴的很大了。而ABN在銀行交交易商協會註冊即可,不用審批。

六、備案制對應的就是審批制,當然還有註冊制,連事後備案都不用。如果你看來我上面的回答,那麼這個問題就很清楚了,無需贅述。

七、就是說如果由華融租賃進行兜底的可能性很小的話,那麼也許就可以被允許出表了。但我認為這是作者的理解是錯誤。因為既然有合同條款,那麼就肯定是有兜底義務的,無論如何都不會被允許出表,不存在這個可能。退一萬步講,又該如何來估算這個可能性的概率?


1.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都是可以公開發行的;在推廣期開放是,擁有資金賬戶者可以申購,先成立,推廣,再掛牌。

2.和銀行的出表說法基本一致,看該資產有沒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除;若沒有出表,投資者只是擁有該資產的債權而不是所有權,和其他債權人是同等地位;理解中是風險和收益都轉移出去才算真正出表。

3.券商的集合計劃的認購對象有限制,直接認購租賃資產需要審批,而認購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計劃只需審核即可,在監管上這裡是審批和審核的區別;基金子公司的法律意義是信託關係,進行的業務範圍廣,靈活性更強。

4.廣發證券出,每期租金扣除規定支出後的剩餘收入是屬於廣發證券的;但該集合計劃和廣發證券的其他資產是獨立的;做出差額補足的承諾只是一種內部增信的方式。

5.信貸類資產證券化是銀監會監管,專項計劃時證監會;

6.備案制應該是指審核,區別於審批;

7.概率足夠低的話,也即不用華融補錢了,這樣就能做到完全獨立。


1. 先成立再掛牌。

2. 法律上,租賃公司要實現出表,要做到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會計上需要對基礎資產進行終止確認;要達到出表,發起機構不能對資產提供信用增級及流動性支持。

3. 雙SPV沒啥意義,具體可以參考這個:http://www.novarsal.com/2014/01/07/money-talks/ 基金子公司「可投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券商集合這個不能直接投;相比信託,基金子公司還沒有凈資本管理辦法這樣的東西來限制。

4. 產品合同里說這個流動性是有所投資的特定金融產品(就是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的投資收益扣除各項費用,最終來源就是租賃公司基礎資產每期回收的現金流了。

5. 這個,呵呵吧。


簡述下雙SPV,按理來說租賃債券類的ABS一個SPV就可以了,因為華融屬於金融租賃,受銀監會監管,要去銀行間市場備案,但券商沒這個資質,所以要用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子公司或者信託公司設立SPV,然後去買第一個SPV的現金流,所以出來了SPV結構,這個跟商業地產的雙SPV是有區別的,市面上做的除了金租之外的租賃公司,大部分都是單SPV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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